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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煤礦管理制度

    時間:2024-11-07 12:58:58 規章制度 我要投稿

    煤礦管理制度

      在現在的社會生活中,接觸到制度的地方越來越多,制度就是在人類社會當中人們行為的準則。那么擬定制度真的很難嗎?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煤礦管理制度,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煤礦管理制度

    煤礦管理制度1

      本露天煤礦管理制度匯編主要包括以下幾個部分:

      1. 安全生產管理

      2. 環境保護與生態恢復

      3. 設備維護與操作規程

      4. 員工培訓與職業健康

      5. 生產計劃與調度管理

      6. 質量控制與檢驗標準

      7. 應急預案與事故處理

      8. 法規遵從與合規性檢查

      內容概述:

      1. 安全生產管理:涵蓋安全規章制度、風險評估、隱患排查及事故預防措施。

      2. 環境保護與生態恢復:涉及環境保護法規遵守、污染物排放控制、礦區生態修復方案。

      3. 設備維護與操作規程:規定設備的日常保養、故障處理、操作人員資質及操作流程。

      4. 員工培訓與職業健康:包括員工入職培訓、定期技能提升、勞動保護與職業病防治。

      5. 生產計劃與調度管理:制定生產目標、資源分配、作業進度監控及調度策略。

      6. 質量控制與檢驗標準:設定產品質量標準、檢測方法、不合格品處理程序。

      7. 應急預案與事故處理:建立應急響應機制、安全疏散路線、事故調查與責任認定。

      8. 法規遵從與合規性檢查:確保各項活動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定期進行內部審計和合規性審查。

    煤礦管理制度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礦山安全標準工作,充分發揮標準對礦山高質量發展的支撐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礦山安全領域各類規程、規范、標準的管理、制訂、實施和監督等工作。

      第三條礦山安全標準工作堅持目標和問題導向,遵循“統一領導、歸口管理、分工負責”的原則,全面提高標準制修訂質量、效率和實施效果,切實為礦山高質量發展提供技術支撐。

      第四條鼓勵協會、學會、商會、企業和教育、科研機構等參與礦山安全標準工作,開展礦山安全標準對外合作和交流,推進礦山安全標準國際互認。

      第五條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引導和規范礦山安全領域團體標準、企業標準工作。建立國家礦山安全標準信息平臺,鼓勵礦山安全領域社會團體、企業在國家礦山安全標準信息平臺公開其團體標準、企業標準相關信息,支持和推動實施效果良好的團體標準、企業標準上升為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第六條礦山安全標準工作納入礦山安全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并充分保障標準工作各項經費。礦山安全標準制修訂和貫徹實施納入礦山安全工作考核體系。

      第二章標準管理

      第七條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職責統一領導礦山安全標準工作。

      第八條政策法規和科技裝備司負責統籌協調礦山安全標準具體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貫徹落實國家標準化工作的法律、行政法規和方針政策,擬定礦山安全標準規章制度,組織礦山安全標準體系建設,編制和實施礦山安全標準發展計劃;

      (二)組織礦山安全領域國家標準制修訂項目申報、起草、報批和復審等工作,依據職責組織礦山安全領域行業標準立項、起草、審查、報批、編號、發布、備案、出版、公開、復審等工作;

      (三)指導、管理礦山安全領域的標準技術委員會;

      (四)組織開展礦山安全標準的宣貫、培訓、實施、監督及礦山安全標準驗證示范點建設;

      (五)按照國家和行業有關規定,組織對礦山安全標準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六)組織開展礦山安全標準基礎研究和國際交流;

      (七)負責礦山安全標準工作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局機關各司具體負責本司職責相關的礦山安全標準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參與相關礦山安全標準體系建設、標準發展計劃的編制和實施;

      (二)研究提出相關礦山安全標準項目,組織或者參與相關標準起草、征求意見、技術審查等工作;

      (三)組織或者參與相關礦山安全標準的宣貫、培訓、實施和監督;

      (四)具體指導相關地方礦山安全標準工作;

      (五)組織或者參與相關礦山安全標準基礎研究和國際交流;

      (六)具體負責相關礦山安全標準的其他工作。

      第十條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依法建立礦山安全標準技術委員會。礦山安全標準技術委員會在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的指導和監督下開展礦山安全標準相關工作。

      第十一條礦山安全標準技術委員會及其分技術委員會(以下統稱為技術委員會)設秘書處。秘書處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在礦山安全領域的協會、學會和具有重要影響力的企事業單位,負責組織開展相關礦山安全標準的具體工作。秘書處承擔單位應當將秘書處工作納入本單位工作計劃和日常工作,設專職工作人員,并為秘書處開展工作提供必要的經費和辦公條件。

      第十二條政策法規和科技裝備司具體負責技術委員會的組建和管理。技術委員會的設立或者撤銷應當經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務會議研究決定。

      第十三條技術委員會協助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開展礦山安全標準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編制礦山安全標準體系;

      (二)征集、評估、申報礦山安全標準立項建議;

      (三)組織礦山安全標準的起草、征求意見、技術審查、復審等工作;

      (四)開展礦山安全標準宣傳、培訓、實施能力評估、實施效果抽檢和其他標準技術服務,承擔歸口標準的咨詢答復工作;

      (五)組織、指導礦山安全領域團體標準、企業標準工作;(六)組織礦山安全標準外文版的翻譯工作;

      (七)承辦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委托的其他標準工作。

      第三章標準的制定

      第十四條政策法規和科技裝備司組織技術委員會秘書處開展礦山安全標準計劃項目征集工作,按年度工作安排或者視礦山安全監管監察工作需要下達礦山安全標準制修訂計劃。

      第十五條局機關各司、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各省級局、地方礦山安全監管部門以及礦山安全領域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均可提出礦山安全領域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立項申請。

      申請立項應當報送下列材料的電子版和紙質版,紙質版材料應當一式三份(簽字蓋章材料原件一份,復印件兩份):

      (一)建議立項的書面意見(其中局機關各司書面意見應當明確已報請本司分管局領導同意);

      (二)礦山安全標準項目建議書(見附件1);

      (三)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標準委)規定的標準項目建議書;

      (四)標準草案;

      (五)預研報告和項目論證會議紀要。

      前款第三項材料僅國家標準項目提交,第五項材料僅強制性標準項目提交。

      第十六條政策法規和科技裝備司組織技術委員會定期對立項申請進行審核、評估、協調。對于符合立項條件的標準項目,在征求相關業務司意見并經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務會議審議后,下達或者報批立項計劃,并明確標準計劃的歸口分技術委員會,重要的礦山安全標準由礦山安全標準技術委員會直接歸口。

      第十七條標準起草單位應當具有廣泛的代表性,由來自科研、生產、礦山企業等各方面單位共同組成,原則上不少于10家,其中礦山企業不得少于5家。應當確定1家單位為標準牽頭起草單位。標準立項計劃下達之日起7日內,標準牽頭起草單位應當組織成立標準起草小組,制定標準起草方案,明確職責分工、時間節點、完成期限,確定第一起草人,并將起草方案報歸口的技術委員會秘書處備案。

      第一起草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嚴謹的科學態度和良好的職業道德;

      (二)具有高級職稱且從事本專業技術領域工作滿5年;

      (三)熟悉礦山安全相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

      (四)熟練掌握標準編寫知識,具有較強的文字表達能力;

      (五)同時以第一起草人身份承擔的標準制修訂項目未超過2個。

      第十八條標準牽頭起草單位應當在標準項目立項計劃下達之日起6個月內完成標準征求意見稿,將標準征求意見稿、標準編制說明、征求意見建議范圍等相關材料報送歸口的技術委員會。采用國際標準或者國外先進標準的,應當報送該標準的外文原文和中文譯本;標準內容涉及有關專利的,應當報送專利相關材料。

      標準編制說明應當包括以下內容并根據工作進程及時補充完善:

      (一)工作簡況,包括任務來源、起草小組人員組成及所在單位、每個階段草案的形成過程等;

      (二)標準編制原則和確定標準主要技術內容的論據(包括試驗、統計數據等),修訂標準的應當提出標準技術內容變化的依據和理由;

      (三)與國際、國外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水平的對比分析;

      (四)與有關現行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相關標準的關系;

      (五)重大分歧意見的處理過程及依據;

      (六)作為強制性標準或者推薦性標準的建議及理由;

      (七)標準實施日期的建議及依據,包括標準實施所需要的技術改造、成本投入、相關產品退出市場時間、標準實施可能造成的社會影響等;

      (八)標準實施的有關政策措施;

      (九)廢止或者修訂現行有關標準的'建議;

      (十)涉及專利的有關說明;

      (十一)標準所涉及的產品、過程和服務目錄;

      (十二)其他應予說明的事項。

      對于需要驗證的標準,驗證報告應當作為編制說明的附件一并提供。強制性國家標準應當提出是否需要對外通報的建議和理由。

      第十九條技術委員會應當在15日內將標準征求意見稿、編制說明及有關附件、征求意見表(見附件2)送達全體委員或者相關專家征求意見,征求意見的時限一般為15日。征求意見結束后應當在5日內將相關意見轉交標準牽頭起草單位。強制性標準項目應當按照便捷有效的原則采取多種方式征求意見,并報送政策法規和科技裝備司通過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公開征求意見期限不少于60日。緊急情況下可以縮短公開征求意見期限,但一般不得少于30日。

      第二十條標準牽頭起草單位應當在30日內對技術委員會轉交的意見進行歸納整理、分析研究和處理,形成標準送審稿、征求意見匯總處理表(見附件3)、新修改的標準編制說明,報送技術委員會審查。

      第二十一條技術委員會在收到上述材料后30日內組織并完成審查。審查形式分為會議審查和函審,優先進行會議審查。強制性標準應當進行會議審查。

      第二十二條會議審查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審查組由技術委員會委員或者邀請的相關領域具有權威性、代表性的專家組成,審查組總人數應當不少于9人,國家標準的審查組總人數不得少于15人;

      (二)標準起草小組成員不得作為審查組成員;

      (三)會議審查應當協商一致,如需表決,應當經審查組全體成員的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方為通過,表決結果應當形成決議并存檔;

      (四)審查會應當形成會議紀要,如實反映審查會議情況,包括會議時間、地點、議程、審查意見、審查結論、投票情況、委員或者專家名單等內容,并經與會委員或者專家簽字。

      第二十三條函審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技術委員會應當參照會議審查的要求組成審查組,并提前將標準送審稿、編制說明、征求意見匯總處理表、函審表決單(見附件4)等相關材料送達審查組成員;

      (二)函審時間一般為15日,函審時間截止后,技術委員會應當對回收的函審表決單進行統計,審查組全體成員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方為通過;

      (三)技術委員會應當填寫函審結論表(見附件5)。

      第二十四條技術委員會應當在審查通過后15日內,將標準報批稿及相關附件報送至政策法規和科技裝備司審核,并提交下列材料的電子版和紙質版,紙質版材料應當一式三份(簽字蓋章材料原件一份,復印件兩份):

      (一)同意報批的書面意見;

      (二)標準報批稿;

      (三)標準編制說明及有關附件;

      (四)征求意見匯總處理表;

      (五)標準審查會議紀要;

      (六)函審表決單和函審結論表;

      (七)審查意見匯總處理表(見附件6);

      (八)標準報批審查表(見附件7);

      (九)標準的外文原文和中文譯本。

      需要提交的紙質材料除同意報批的書面意見外,應當規范格式和字體,編排好目錄和頁碼,并整理成冊。

      第二十五條政策法規和科技裝備司組織礦山安全標準技術委員會對分技術委員會報批的標準項目進行審核,礦山安全標準技術委員會報批的標準項目由政策法規和科技裝備司審核。審核通過后,根據標準類別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將標準報批稿及相關材料送相關業務司征求意見;

      (二)對于國家標準和應急管理部主管的行業標準,報請分管標準工作和分管相關業務領域的局領導審定并經局主要領導同志同意后,報請國家標準委和應急管理部按程序審核、發布;

      (三)對于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主管的行業標準,報請分管標準工作和分管相關業務領域的局領導審定并經局主要領導同志同意后公告發布。

      標準的發布日期和實施日期之間應當預留出3個月到12個月作為標準實施過渡期(其中,強制性標準應當預留出6個月到12個月的過渡期)。

      第二十六條實施滿5年的標準或者超過3年仍未完成的標準計劃由技術委員會組織復審。復審可以采用會議審查或者函審方式。技術委員會將復審結論及相關材料報送政策法規和科技裝備司處理。標準復審報送材料包括:

      (一)復審工作總結;

      (二)復審結論匯總表;

      (三)復審意見表。

      復審結論為修訂的,還應當提交標準修訂草案。

      第二十七條標準執行中需要修訂的,參照標準制定程序列入制修訂計劃。標準技術內容僅作少量修改的,可以采用標準修改通知單形式進行修改,由技術委員會報送政策法規和科技裝備司審核后,以局綜合司名義發布或者報請國家標準委和應急管理部按程序審核、發布。

      第二十八條對于礦山安全生產工作急需的標準項目,可以采用快速程序。經技術委員會審查,由政策法規和科技裝備司報請分管標準工作和分管相關業務領域的局領導審定并經局主要領導同志同意后公告發布或者報請國家標準委和應急管理部按程序審核、發布。

      第二十九條礦山安全領域國家標準文本按照國家標準委規定進行公開;行業標準文本通過國家礦山安全標準信息平臺免費向社會公開;團體標準和企業標準文本由社會團體和企業自愿申請通過國家礦山安全標準信息平臺免費向社會公開。

      第四章標準的實施、監督和獎勵

      第三十條礦山安全領域生產經營單位(包括礦山及礦山企業,礦山安全設施建設、設計、施工、監理及地質勘探單位,礦用產品生產制造企業,礦山安全評價、檢測檢驗、鑒定、安全標志審核發放等專業服務機構)必須執行保障礦山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礦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將保障礦山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作為安全生產行政許可、審批、核準及事中事后監管監察執法的重要依據,不得違反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實施許可、審批、核準等事項,對違反標準的行為應當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第三十一條礦山安全領域生產經營單位執行礦山安全領域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團體標準、企業標準時,應當在其作業規程、操作規程、產品和其說明書或者包裝物上標注執行標準的編號、名稱。

      第三十二條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對具有重要影響的礦山安全標準組織開展驗證示范點建設。驗證示范點負責相關標準技術要求、核心指標、試驗和檢驗方法的驗證,并承擔相關標準的宣傳、培訓、示范、引領等工作。

      第三十三條鼓勵技術委員會、標準起草單位、礦山安全領域生產經營單位積極主動開展礦山安全標準宣傳和培訓,按規定開展“企業標準領跑者”“礦山安全標準實施標桿企業”創建等活動。

      第三十四條政策法規和科技裝備司定期組織技術委員會對礦山安全領域生產經營單位的標準實施情況進行抽檢和評估,根據抽檢和評估結果采取以下措施:

      (一)公開通報抽檢評估結果;

      (二)礦山安全領域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由礦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依法進行處罰;

      (三)礦用產品違反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責令違規礦用產品生產單位組織對同一型號、同一批次的礦用產品開展隱患排查,根據銷售流向通知相關生產經營單位并采取措施消除隱患,暫停或者撤銷安全標志;

      (四)礦山安全評價、鑒定、檢測檢驗服務違反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責令違規礦山安全中介機構重新開展安全評價、鑒定、檢測檢驗服務,由屬地礦山安全監管部門依法進行處罰;

      (五)對1年內連續發生2次抽檢不合格的礦山安全領域生產經營單位,由技術委員會對其標準實施情況進行綜合評估,評估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

      (六)對于1年內連續3次抽檢不合格的礦山安全領域生產經營單位,由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或者省級礦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組織約談或者發出警示函,情節嚴重的按照規定納入聯合懲戒和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礦山安全標準抽檢、評估及標桿企業創建等方面的監督、實施具體工作細則,由政策法規和科技裝備司組織技術委員會制定并組織實施。

      第三十五條對技術水平高、取得顯著安全效果的礦山安全標準及其起草單位、實施單位和歸口的技術委員會,按規定進行表彰獎勵。技術委員會秘書處承擔單位、礦山安全領域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礦山安全標準工作表彰獎勵制度。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將標準工作經費納入年度預算,按照財務管理相關規定,對標準起草、技術審查、宣貫培訓、評估抽檢等工作給予經費支持。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各省級局、地方礦山安全監管部門可參照執行。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由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煤礦管理制度3

      一、主要通風機需要停風時,機電科、生產技術科必須至少提前3天編制好停風措施(反風時,必須至少提前15天),經上報審批后,在規定的時間內按計劃實施。

      二、主要通風機需要調整風機工況時,生產技術科必須至少提前3天下達風機工況調整通知單,機電一隊及時編制好措施、計劃,并辦理操作票,操作票要由調度室、安檢科、生產技術科、機電科、通風隊、機電副總、總工程師、機電副礦長簽字后,方可進行風葉調整,風機工況調整期間要有單風機運轉的安全技術措施。

      三、主要通風機應每月倒臺一次,機電一隊必須提前編制安全技術措施,經機電科、調度室、安檢科、生產技術科、通風隊、機電副總、總工程師、機電副礦長簽字后,由機電副總負責組織機電科、機電一隊管理和技術人員進行倒臺操作。嚴禁任何人擅自倒換主要通風機。

      四、主要通風機因故障停電或因操作不當造成停風時,主要通風機房值班人員要立即啟動備用主要通風機,同時立即向機電一隊值班人員和調度室匯報,由調度室向值班礦領導匯報,并通知生產技術科、機電科、安檢科、通風隊、機電一隊等單位,機電科負責立即組織有關人員到主要通風機房對故障進行處理。

      五、機電科每月至少組織檢查一次主要通風機,每季度至少檢查一次地面反風設施,每半年檢查維修一次防爆門,對發現的問題要及時進行處理,并保存記錄。檢查記錄應送交生產技術科一份備查。

      六、礦井必須在年度通風能力許可的.范圍內組織生產。礦井主要通風機每5年至少進行一次性能測定,每3年至少進行一次全礦井通風阻力測定,及時掌握礦井阻力分布狀況對通風系統的影響,由通風副總工程師組織有關技術人員進行研討,提出整改方案,報礦總工程師審批后組織實施。

      七、主要通風機發生喘振等異常狀況時,操作司機必須首先采取措施保證主要通風機安全運行,同時立即向礦調度室和機電一隊值班

      隊長匯報,調度室立即通知機電科、生產技術科,組織人員查明原因,采取進一步的措施,保證風機安全運行。同時,調度室要在5min內向值班礦領導、總工程師、機電副礦長、通風副總、機電副總匯報,并做好記錄。否則,每發現一次未按規定進行處理的對責任人罰款500元,未按規定匯報的一次對責任人罰款200元。

    煤礦管理制度4

      為加強礦井安全生產變化的管理,掌握現場變化情況,實現主動超前預測變化、科學減少變化、有效控制變化,真正把變化落實在基層、落實在現場,著重從人員、時段、“三工”、系統和環境變化四個方面抓好管控,提高安全管理力度、精度,構建透明、簡潔、高效的安全生產體系,實現變化條件下的安全生產,特制定本規定。

      一、人員變化

      ㈠新工人入礦

      1、由職工學校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經考試合格,取得相應安全資格證后,方可持證上崗。

      2、由單位組織學習相關規程措施,經考試合格后,方可從事施工作業。

      3、簽訂師徒協議,在師傅帶領和指導下進行作業,并做到同上同下同休息。

      ㈡借調人員

      1、本專業內借調人員,由借用單位組織學習規程、措施,并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工作。

      2、跨專業借調人員,必須由職工學校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經考試合格,取得安全資格證后,方可上崗工作。

      ㈢離崗返崗人員

      1、離崗返崗人員是指“六假”、外出培訓、旅游等離崗一周及以上人員。

      2、離崗返崗人員上崗前,單位必須重新貫徹學習規程措施,并由本人簽字確認。

      3、單位值班領導或負責分工的班組長必須向其交待本班組施工現場安全重點和注意事項。

      ㈣人員變化管理由單位行政主管負責。

      二、時段變化

      ㈠季節變化

      由礦專業分管負責人牽頭,組織相關專業技術人員制定針對性措施,并嚴格執行。

      ㈡重要節假日(雙休日)的安全控制

      1、安全生產管理部門要加強現場安全監督檢查,確保安全監管不失控。

      2、各基層單位須有干部在現場帶班作業,指揮安全生產,并做好安全關鍵環節、重點部位把關工作。

      ㈢生產班關鍵時段控制

      中、夜班及早班下半班、交接班時間,現場跟班干部、班組長、驗收員、瓦安員“四員”要加強檢查驗收,把住安全、質量關。

      三、“三工”變化

      ㈠工藝變化

      生產現場工藝變化,由分管專業副總工程師牽頭,組織安全生產部門及所在單位技術主管召開現場會,并形成紀要。單位技術主管根據現場會紀要,編制針對性安全技術措施,并組織職工進行學習和考試。

      ㈡工序變化

      生產現場工序變化,由單位行政主管親自安排,做好工序調整工作。

      ㈢工具變化

      現場使用的'工具變化,必須由供應部門向使用單位提供質量合格的生產工具,及時調換質量不合格的工具;工具使用人員必須按使用說明正確使用,有權拒絕使用質量不合格

      工具。

      ㈣“三工”變化由礦專業分管負責人、部門負責人、單位行政主管或現場負責人,根據職責權限負責。

      四、環境變化

      ㈠施工地點變化

      1、由分管副總工程師牽頭召開現場會,安全生產部門及施工單位行政主管、技術主管參加,并形成會議紀要。單位技術主管根據會議紀要,編制安全技術措施。

      2、施工單位進入施工地點施工前,必須經過安全生產部門聯合驗收合格,并在現場掛有安全生產許可證、安全運行許可證。

      3、單位技術主管負責組織職工進行新的規程、措施學習和考試,并傳達相關措施。

      4、施工前,各工種崗位必須先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和匯報。正常生產的第一個班次,必須有副區級及以上管理干部帶班作業。

      ㈡地質條件變化

      1、采掘頭面出現地質變化時,現場跟班干部向礦調度室和單位值班領導匯報,單位要及時向職能管理部門匯報。

      2、職能管理部門要及時向分管副總工程師匯報,副總工程師組織相關部門、單位技術人員召開現場會,研究制定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并形成紀要。

      3、單位技術主管根據現場會紀要,編制針對性安全技術措施。

      4、單位技術主管負責組織參加施工人員學習措施,并進行簽名確認。

      5、職能管理部門加強現場安全監管,并監督安全技術

      措施在現場落實兌現,確保地質變化條件下的安全生產。

      ㈢單項工程施工

      1、單項工程開工前,必須由分管副總工程師及以上領導牽頭,安全生產部門及施工單位參加,對其進行會審,并形成會議紀要。

      2、施工單位技術主管編制專項安全技術措施,并經會審批準。

      3、施工單位技術主管負責組織所有參加單項工程施工的人員進行學習,并簽名確認。

      4、施工單位向安全生產部門提交開工申請報告,并經審查批準。

      5、施工現場明確指定施工負責人和安全負責人。

      6、安全生產部門加強現場監管,堅決執行“四不干”原則,確保所有單項工程安全可控。

      ㈣應急性工作

      現場出現應急性工作,由管理部門人員到現場協調,現場跟班干部安排工作,班組長負責對現場作業人員的安全監管。

      ㈤環境變化由礦專業分管負責人、部門負責人、單位行政主管或現場負責人,根據職責權限負責。

      五、考核

      對各類變化控制不到位的,按職責權限,對相關責任人按不盡職直至嚴重不履職考核,并處100~300元的罰款。

    煤礦管理制度5

      1、地質測量技術員在礦長、礦技術負責人領導下,負責煤礦井上下有關地測工作。

      2、地測技術員負責煤礦“雨季三防”和“礦井地質災害預防”工作。

      3、地測技術員負責采掘工作面地質資料收集、整理、判斷,做到巷道方向正確,不造成廢巷。做到及時給井下提供中腰線,不造成巷道坡度過大和中心線錯誤。

      4、地測技術員要經常檢查貫通巷道的方向,提供貫通巷道的`預計距離,做到因貫通造成事故。

      5、地測技術員對采掘作業地點施工中遇地質構造、斷層做到正確判斷,不造成廢巷。

      6、地測技術員對長距定向掘進巷道要采取激光定向新技術。

      7、地測技術員對煤礦周邊小煤窯要進行實地調查,對有疑水區(含水的斷層、溶洞、裂隙),要在圖上標明。煤層頂底板有含水層對采、掘有影響,要提供資料。

      8、地測技術員要提前預報煤礦井下采掘對地面塌陷、村莊、水域的影響,以便盡早采取措施。

      9、地測技術員要做好煤礦環境保護工作。

      10、地測技術員因工作失職造成災害和損失要追究責任,工作有貢獻、有成績要給予嘉獎。

    煤礦管理制度6

      地測防治水是煤礦生產中的一項重要環節,也是礦山建設、生產改造和編制長遠規劃等各項工作的重要基礎。為了礦井生產的安全、為了地測工作標準化、為了進一步提高工作質量,使地質、測量、防治水等專業更好地為煤礦服務,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一、機構設置及人員規定

      公司成立地測防治水領導組:

      組長:xxx

      副組長:xxx

      成員:xxx

      公司生產技術部設地質測量科,具體監督、執行、檢查各生產礦井地測工作,負領導責任,并具體進行三量管理。設科長一人,工作人員二人以上。

      各生產礦井成立礦總工程師(或技術科長)領導下的地測科(組)。

      二、地質測量防治水管理制度

      1、貫徹執行國家及公司相關地質測量防治水方面的決策、方針、制度,按時統計和報送相關資料、數據、圖表。

      2、根據需要制定有關業務細則,日常檢查和指導下屬礦井地測防治水業務內的工作,對其地測防治水工程質量進行管理和控制。

      3、定期組織地質測量及防治水人員進行業務培訓;對編寫的相關資料及繪制圖紙和為采掘服務的質量進行評比、鼓勵,促進專業人員的服務水平和業務的提高。

      4、檢查、督促各礦井測量、貫通的準確性,對永久導線控制點的布設、管理規范到位,各種設計、通知單編制、發放及時。

      5、隨煤礦的采掘變化、延伸,在各生產階段督促各礦井對其煤量賦存、地質構造進行探測,對探測揭露資料、數據收集、記錄分析,針對性的編制各種規范、預報,做到真實性、有效性、及時性,指導安全生產工作正常運行。

      6、督促各礦井對各種水害的調查、分析、預計,編制相關的防治措施(包括地表建構筑物的保護)。水文觀測系統健全,排水系統規范。對工作面提前半年掌握其采掘影響的地表情況,編制針對性防治措施。

      7、監督各煤礦對采動影響區域定期調查,并有專門的整治方案,對影響的地表建筑、村莊、植被、水源、公路、線纜等要有防治措施。

      8、健全、規范各種設計、預報、圖紙、資料等,相關檔案完善、齊全。

      9、組織技術力量,為各礦井解決上報的地質、測量技術難題。對各礦的重大技術問題進行解決。

      10、負責“三量”管理,對各礦井的儲量、開采、損失情況、回收率定期測算。為公司安排制定各礦產量進尺計劃提供資料,保證采掘銜接正常,對不合理的煤炭丟失提出建議。

      11、參加公司月度、年度計劃的制定,對各礦采掘設計方案提出意見。

      12、參加公司組織的質量標準化檢查,做到公開、公平、公正,積極促進各礦的標準化工作。

      13、吸收引入外部先進的地測防治水技術及管理經驗,在各煤礦積極開展應用。

      三、防治水管理制度

      1、煤礦防治水工作是保證煤礦生產建設的一項重要技術基礎工作,要認真學習落實好最近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下發的《煤礦防治水規定》的有關要求和規定。

      2、建立健全防治水專業機構,配備足夠的設備和技術人員協助資質單位編制礦井水文地質類型劃分報告,以此制定防治水措施。

      3、加強技術管理,滿足礦井安全生產需要,應繪制礦井重水性圖、礦井涌水量與各種相關因素動態曲線圖、礦井綜合水文地質圖和相關圖件和各種臺賬。

      4、應堅持“預測預報,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則,進行充水條件分析,落實“防、堵、疏、排、截”綜合治理措施。根據采掘計劃,結合礦井水文地質資料全面分析水害隱患,做到月有月報、季有季報、年有年報。

      5、嚴格執行井下探放水的各項規定,對受水害威脅的區域要編制探放水設計及措施,使用探放水鉆機嚴格按設計進行探放水,探放過程中的有異常現象要及時匯報采取安全措施。

      6、對井田范圍內采空區及舊巷的積水、相鄰報廢的小煤礦、斷層、陷落柱、富水區等補給范圍、途徑要調查清楚,特別是井田內的小煤窯更為重要。

      7、帶壓開采的礦井要有資質部門編制審批的專門設計措施。在底水加大或有異常情況下,必須采取有力措施,要停止作業、留設煤柱或修筑防水閘門。

      8、相鄰礦界或以斷層分界時,都必須根據地質構造、水文地質條件、煤層產狀、圍巖性質、開采方法及巖移規律等因素,設計留足夠的防水煤柱。

      9、井下排水系統(主要)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的要求,井下主要水倉必須有主水倉和副水倉,保證一個水倉清理時另一個能正常使用。水倉容量要滿足不小于4小時的正常礦井涌水量。

      10、井下排水系統的水泵、水管、閘閥、排水用的配電設備和線路必須定期進行檢查和維護,保證使用完好。

      11、做好防洪準備,查清該礦區水流系統的匯水、滲水情況、歷年降水量、洪水位、礦井疏排水系統是否完善,特別是工業廣場及井口標高系統低于最高洪水位時,筑堤、溝渠是否滿足防洪需要,確保礦區井口范圍不受洪水威脅,嚴防灌井事故發生。

      12、有漏水的溝渠、河床、積水區、地面裂縫要及時安排填堵。可能發生發生雨季滑坡、危巖等地段要有重點加固措施,在洪雨季節要加強巡查防范。

      13、各礦每年雨季前應在公司、礦指揮部的領導下對防排水各項工作進行全面細致的檢查,并組織好搶險隊伍,儲備足夠數量的防洪搶險物資,做好抗洪準備工作。

      四、地質測量管理制度

      1、地質測量工作須及時滿足礦井改擴建需要的工業廣場點的補測、標定、以及繪制需要的圖紙。若因人力技術達不到無法完成時向上級公司要求共同解決。井下測量根據規程要求及時測設導線和水準高程、標定中腰線、延長中腰線,保證井下掘進巷道按計劃正確掘進;保證貫通巷道的安全貫通,誤差不超過規程規定的范圍或滿足生產設計的需要。凡有磁性物質影響的巷道不準用羅盤給向。保證測量原始記錄的準確性、整潔性。貫通工程必須按規定距離填報貫通預報通知單。

      2、原始記錄檢查無誤后才可進行計算工作,按規定由二人獨立對算,無誤后計算成果方可使用,保證計算薄的整潔性;一個工作面完成后及時把導線數據記入測量導線臺帳;導線臺帳要保管完整和完好。定期存檔。

      3、須熟練掌握本礦井宏觀地質情況、煤層賦存情況、地質結構、水文地質情況。現場地質變化判斷準確,煤層頂底板巖性熟悉;按規定進行地質編錄、地質產狀測量、描述準確、現場記錄整潔、清晰。對礦區內老空,礦區外圍老窖及現生產礦井井下采掘情況和水文地質掌握必要的資料;對探放水作出切實可行的方案,報礦和公司批準后方可執行。

      4、根據礦井對地質圖件的要求,須繪制各種地質平面圖、剖面圖,特別是煤層底板等高線圖和礦井儲量計算圖,參與采掘設計方案的'編制。

      5、進行礦井三種煤量的管理,提供可靠的“三量”數據,為礦井采掘和工作面的合理平?接替作好工作。定期修繪儲量計算圖和煤層底板等高線圖,定期編制儲量、“三量”和損失量計算表。

      6、在工作面開掘前兩個月調查清所涉及的相關地質及水文地質情況,并編制好掘進地質說明書,回采地質說明書經礦相關領導及科室會審簽字報回生產技術部。

      7、各煤礦配備一臺先進有效的物探儀器,且地測人員掌握儀器的原理及操作方法,能準確分析物探成果。

      8、方格網和導線展點精度均要符合規程要求,線條、數字、注記、顏色、圖例、符號必須按《煤礦地質測量圖例》標準進行繪制,不得自行創造。遵循先畫上后畫下、先畫左后畫右、先數字后文字、先鉛繪后著墨、先淺色后深色等原則。

      五、地測部門職能規范及獎罰制度

      1、地質測量工作是煤礦建設和煤礦生產的排頭兵,其基礎資料和圖紙是礦山的眼睛。地測資料或圖紙出錯或不準確,將給建設和生產造成重大失誤和損失,同時嚴重地影響到礦井安全及資源的回收率。因此,地質測量責任重大,任務繁重,各級領導及從業人員務必高度重視。

      2、地質測量部門及其從業人員必須要有高度責任心、認真細心的工作態度、不怕吃苦的工作作風。任何一點粗心大意都將給企業造成無法彌補的損失和職工生命威脅。

      3、《煤礦測量規程》、《礦井地質規程》、《礦井水文地質規程》、《煤礦防治水規定》是地測防治水工作的標準和指導書,務必認真學習,嚴格遵守。

      4、獎勵制度

      ①各礦地測部門全年有重大井巷貫通工程(指閉合導線距離5000米以上)的,其貫通精度符合規程規定,一次性獎勵10000—30000元。

      ②掘進巷道3000米以上測量,其貫通精度符合規程規定,經公司評比為質量創優的單項工程,給相關地測部門3000—10000元獎勵。

      ③經公司組織的有關地測防治水工程現場管理、資料編寫或圖紙質量評比活動中獲得第一名的礦井,獎勵5000—20000元。

      ④地質判斷預測較準、措施得力、預報及時避免重大事故發生(指探放水、探放瓦斯)獎勵20xx~20000元。

      5、處罰制度

      ①因給線不及時或給線錯誤造成巷道質量等外品(公司安全質量檢查嚴重不合格需要返工處理的)罰地測科(組)長100—500元。

      ②因測量或計算錯誤,標定巷道方向偏差造成報廢巷道的每發生一次,罰責任人1000元,科(組)負責人500元。

      ③因測量錯誤或預報不及時造成重大貫通安全事故,除追究責任人外,對地測科(組)罰款20xx元。

      ④因地質判斷失誤造成地質損失,使采面無法采出,資源不合理損失的,對當事人罰款20xx元。

      ⑤因地質調查不詳,對老空范圍,老空積水估計失誤,探放水方案有重大技術錯誤造成瓦斯涌出或透水事故的對礦技術負責人和地質人員除按事故處理外,罰款1000—10000元。無探放水方案的按重大隱患和嚴重違章處罰條例執行。

      ⑥凡生產礦井因地測工作不力,責任心不強,服務不及時造成較大事故的,礦長或技術負責人(總工、技術科長)負有管理失職的責任,給予相應處罰。

      ⑦地測防治水相關軟件資料有缺項或嚴重錯誤的,給予適當罰款。

      ⑧部門在對煤礦的日常檢查中對其屢次提出而未認真整改的問題罰相關負責人100—500元

      ⑨經公司組織的有關地測防治水工程現場管理、資料編寫或圖紙質量評比活動中獲得最后一名的礦井,罰20xx—10000元。

      6、獎勵項目由部門報公司批準后執行。

    煤礦管理制度7

      第一條 為有效防范瓦斯事故和煤與瓦斯突出事故,保障安全生產,必須加強對斷層、褶曲、火成巖侵入、陷落柱、煤層厚度及傾角變化等煤層產狀變化帶和地質構造異常區的探查和控制,開展和規范煤礦井瓦斯地質管理工作。

      第二條 地測科、通防科是瓦斯地質工作的主管部門。在礦總工程師的領導下,負責礦井瓦斯地質工作的業務指導。

      第三條 礦總工程師對本礦瓦斯地質工作負全面技術責任。負責本礦瓦斯地質工作的業務指導、監督、檢查,領導瓦斯地質工作正常有效開展。

      第四條 地測科、通防科共同負責瓦斯地質圖編繪,進行瓦斯地質預報和瓦斯地質規律分析總結,配備瓦斯地質專業技術人員。

      地測科負責地質資料收集整理、地質規律分析、地質預報、超前鉆探方案設計和鉆探成果分析及鉆探資料信息化等工作;通防科負責瓦斯參數測定和收集整理、防突措施編制、防突、抽采鉆孔設計等工作。

      第五條 礦井瓦斯地質圖更新周期不得超過1年,工作面瓦斯地質圖更新周期不得超過3個月。

      地質測量部門與防突機構、通風部門共同編制礦井瓦斯地質圖,圖中標明采掘進度、被保護范圍、煤層賦存條件、地質構造、突出點的位置、突出強度、瓦斯基本參數及絕對瓦斯涌出量和相對瓦斯涌出量等資料,作為區域突出危險性預測和制定防突措施的依據。

      第六條 每月底由礦總工程師組織召開一次地質分析會,并形成會議紀要。研究解剖地質情況,要求逐頭逐面進行分析,分析內容包括:上月預報與實際揭露地質情況對比,各采掘地點的地質條件現狀和預測情況,鉆探情況,瓦斯涌出情況,防突參數測定情況,應對變化所采取措施的實施效果,其他各措施和制度落實情況等。

      第七條 工作面掘進和回采前,地測科按規定編制掘進地質說明書和回采地質說明書;井巷揭煤前,編制揭煤地質說明書。

      第八條 地質月度預測預報需要對地質構造、煤層變化、軟分層厚度及變化、鉆探資料等進行分析,對瓦斯涌出量、突出危險性等作出預報。

      通防科根據瓦斯地質圖和地質預報情況,制定相應的防突措施。

      第九條 為提高地質預報準確性,必須加強對超前鉆探工作的管理;大力推廣新技術、新方法和新設備的應用。超前探測地質構造時,必須由專業鉆探隊伍施工,使用大功率鉆機進行鉆探,測量記錄鉆孔軌跡。確保鉆探信息準確,構造控制有效。

      第十條 煤層瓦斯含量、瓦斯壓力、效檢指標等參數測定必須符合有關標準要求;測定人員培訓合格,持證上崗;測定儀器定期檢驗,確保完好。

      第十一條 鑒定無突出危險或厚度小于0.3m的突出煤層,在探明煤層賦存條件,地質構造、瓦斯情況后,可直接采用遠距離爆破方式揭穿煤層。

      第十二條 在突出煤層頂、底板及鄰近煤層中掘進巷道(包括鉆場等)時,必須超前探測煤層及地質構造情況,分析勘測驗證地質資料,編制巷道剖面圖,及時掌握施工動態和圍巖變化情況,并定期通報給煤礦防突機構和采掘區(隊);遇有較大變化時,隨時通報,防止誤穿突出煤層。當巷道距離突出煤層的最小法向距離小于10m時(在地質構造破壞帶小于20m時),必須先探后掘。

      在距突出煤層突出危險區法向距離小于5m的鄰近煤、巖層內進行采掘作業前,必須對突出煤層相應區域采取區域防突措施并經區域效果檢驗有效。

      遇到煤線或者接近地質破壞帶時,必須有專職瓦斯檢查工經常檢查瓦斯,發現瓦斯大量增加或者其他異常時,必須停止掘進,撤出人員,進行處理。

      第十三條 井巷揭煤地點應當合理避開地質構造帶。在揭煤工作面掘進至距煤層最小法向距離10m之前,應當至少施工2個穿透煤層全厚且進入頂(底)板不小于0.5m的前探鉆孔(突出礦井要求取芯)。在地質構造復雜、巖石破碎的區域,揭煤工作面掘進至距煤層最小法向距離20m之前必須布置一定數量的.前探鉆孔,也可用物探等手段探測煤層的層位、賦存形態和底(頂)板巖石致密性等情況。

      在揭煤工作面距突出煤層的最小法向距離7m以前,必須布置鉆孔對煤層和構造情況進一步探明和驗證,為防突設計提供準確的地質資料。

      井巷揭煤工作面的突出危險性預測必須在距突出煤層最小法向距離5 m前進行,地質構造復雜、巖石破碎的區域應當適當加大法向距離。

      經工作面預測或者措施效果檢驗為無突出危險工作面時,應當采用物探或者鉆探手段邊探邊掘至距突出煤層法向距離不小于2m處,然后采用井巷揭煤工作面預測的方法進行揭煤驗證。若經揭煤驗證仍為無突出危險工作面時,方可揭開突出煤層。

      第十四條 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沿空掘巷的煤巷工作面,在預測前方有煤層變化或有地質構造的地段,及其他煤巷掘進工作面必須堅持有掘必探,先探后掘,超前鉆探至少布置3個超前探鉆孔,且必須保證不低于20m超前距;在地質構造破壞帶或煤層賦存條件急劇變化時應加密鉆孔,探清前方地質構造及煤層情況。

      若鉆探預計斷層落差超過煤層厚度,必須在距離斷層20m前探明斷層產狀和煤層形態,參照石門揭煤的措施執行。

      煤巷掘進工作面在進行區域驗證時,應當至少施工1個超前距不小于10m的超前鉆孔,探測地質構造和觀察突出預兆。

      第十五條 回采工作面形成后,地測科應開展相關物探、鉆探等補充地質工作,查明工作面內部地質構造情況;回采過程中,實測各種地質構造的位置、形態和性質,對斷層跟蹤觀測,研究其延展趨勢,及時預測預報;地質測量部門在采掘工作面距離未保護區邊緣50m前,編制臨近未保護區通知單,并報煤礦總工程師審批后交有關采掘區(隊)

      第十六條 采掘區隊和鉆探隊要密切注意現場地質構造變化,當作業地點瓦斯涌出異常、煤層厚度變化、頂底板起伏、出現地質構造或地質構造發生變化、鉆探見煤、見構造與預測發生較大變化,或不能按原設計進行施工時等情況時,施工區隊必須立即停止作業,報告礦調度室。調度室接到報告后應立即向礦總工程師匯報,總工程師組織有關人員到現場調查,查明地質情況,制定切實可行的方案,由原措施編制部門修改或補充措施,并按原措施的審批程序重新審批后方可繼續施工;其他部門或者個人不得改變已批準的防突措施。安監部門作好現場監督。

      第十七條 過地質構造異常帶時,應編制有針對性的安全技術措施,加強頂板管理,防止大面積片幫、冒頂,引起瓦斯超限或煤與瓦斯突出事故的發生。

    煤礦管理制度8

      職業健康監護管理制度是一套旨在保障員工身心健康,預防職業病發生,促進企業可持續發展的管理措施。它涵蓋了員工的.健康檢查、工作環境監測、職業危害防護、健康教育與培訓、疾病預防與應急處理等多個環節。

      內容概述:

      1. 健康檢查:定期進行入職前、在崗期間和離職后的健康檢查,以了解員工的身體狀況,及時發現潛在的職業健康問題。

      2. 工作環境監測:評估工作場所的空氣質量、噪聲、輻射等環境因素,確保其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

      3. 職業危害防護:為員工提供必要的個人防護設備,并確保其正確使用,減少職業暴露風險。

      4. 健康教育與培訓:定期開展職業健康知識講座,提高員工的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

      5. 疾病預防與應急處理:設立應急預案,對突發的職業健康事件進行快速響應和有效處理。

    煤礦管理制度9

      煤礦綜采管理制度是一套旨在確保煤礦安全生產、提高采煤效率、保障礦工生命安全的管理體系。它涵蓋了從采煤設備的選型、安裝、維護,到采煤工藝流程的`優化,再到礦工培訓、安全規定及應急響應等多個環節。

      內容概述:

      1、設備管理:包括綜采設備的采購、驗收、日常檢查、維護保養和故障處理。

      2、工藝流程:制定科學的采煤工藝,保證生產效率和煤炭質量。

      3、安全規程:設立嚴格的安全生產制度,涵蓋礦工操作規范、風險評估和應急預案。

      4、培訓教育:對礦工進行定期的安全知識和操作技能的培訓。

      5、監控與評估:建立完善的監控系統,定期評估采煤效率和安全狀況。

      6、環境保護:實施環保措施,減少開采過程中的環境污染。

    煤礦管理制度10

      一、施工準備階段的管理

      1、建設單位與承包單位簽訂工程項目施工安全協議及文明協議書;

      2、審查專業分包單位和勞務分包單位安全生產資質;

      3、審查承包單位提供的“施工組織設計”,“安全施工方案”、“安全技術措施”;

      4、審查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體系,規章制度、安全生產目標;

      5、督促承包單位建立、健全施工現場安全生產保證體系,督促承包單位檢查分包企業的安全制度;

      6、審查承包單位特殊工種(大型機械設備操作工、電工、焊工、架子工、爆破工等)有關操作人員及指揮人員的資格證書、安全培訓及持證上崗情況;

      7、審核承包單位編制的高危作業安全施工及應急搶險方案;

      8、督促承包單位做好逐級安全交底工作;

      9、督促承包單位按有關規定搭設安全生產設施和做好使用前的驗收工作。

      二、施工過程中的管理

      1、施工現場完成“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方針的宣傳布置工作;

      2、嚴格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和專項安全施工方案組織施工,制止違規施工作業;

      3、對施工過程中的高危作業等進行巡視檢查;

      4、督促承包單位做好施工安全的自檢落實;

      5、檢查施工現場三保(安全帽、安全帶、安全網)的使用落實情況;

      6、檢查施工現場四口(樓梯口、電梯口、預留洞口、通道口)及基坑邊沿的安全防護措施及警示標志的落實情況;

      7、落實施工現場二牌(文明施工掛牌,無重大傷亡事故累計天數掛牌);

      8、落實施工現場七圖(總體布置圖,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網絡圖,電氣線路平面布置圖,地下管網分布圖,施工臨時通道、排水走向圖,消防器材布置圖,工程進度計劃網絡圖);

      9、監督施工現場所有管理人員、施工人員做好嚴禁酒后上班、有危險地段嚴禁吸煙工作;

      10、監督檢查施工現場消防器材布置是否到位,是否符合消防要求;

      11、監督檢查施工現場的場地布置,物料堆放、安全標志,活完物清,環境整潔,飲食衛生等文明施工的落實情況;

      12、嚴格檢查和制止施工現場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的情況發生;

      13、及時檢查夏季、冬季、雨季等特殊情況下的安全生產措施的落實情況。

      三、重點專業安全管理檢查

      1、基坑支護施工檢查;

      2、高空作業施工檢查;

      3、各種施工機械、設備的`合格驗證、上崗操作、裝、運行、拆的安全檢查;

      4、施工現場的安全用電的檢查;

      5、腳手架裝卸臺等的施工、拆卸檢查;

      6、其他特殊施工工序的安全檢查。

    煤礦管理制度11

      1. 設立專職部門:成立應急管理部門,負責日常管理和應急響應工作,確保有專人負責,責任明確。

      2. 制定完善預案:根據地域特點和潛在風險,定期修訂應急預案,確保其時效性和針對性。

      3. 實施定期培訓:結合實際案例,進行定期的專業技能和應急知識培訓,增強救援人員的實戰能力。

      4. 強化設備管理:建立設備保養和檢查機制,確保救援設備處于良好狀態,隨時可用。

      5. 優化通訊系統:投資建設先進的通訊設備,保證在復雜環境下的信息暢通。

      6. 提升后勤支持:提供充足的后勤保障,包括醫療、心理咨詢等,確保救援人員身心狀況良好。

      應急救援隊伍管理制度的建設和實施是一項系統工程,需要各方面的.配合與努力。只有通過持續改進和完善,才能構建起強大的應急救援能力,守護人民的生命安全。

    煤礦管理制度12

      非煤礦山管理制度的.重要性體現在:

      1. 生命財產保障:通過規范操作,降低事故風險,保護員工生命安全和企業資產。

      2. 環境可持續:遵守環保規定,減少對環境的影響,實現綠色開采。

      3. 提升效率:明確職責,優化流程,提升生產效率和資源利用率。

      4. 企業形象:良好的管理制度能提升企業的社會形象和市場競爭力。

      5. 法律合規:避免因違規操作導致的法律糾紛,保障企業合法經營。

    煤礦管理制度13

      1. 建立專門的膠帶管理小組,負責膠帶的選購、使用、維護等工作,確保各項規定得到執行。

      2. 制定詳細的膠帶選購指南,明確阻燃性能要求,并進行定期的供應商評估,確保膠帶質量。

      3. 設立專用庫房,配置溫濕度監控系統,定期檢查膠帶儲存狀態,防止膠帶受損。

      4. 對操作人員進行專業培訓,確保他們了解膠帶的`正確使用方法和安全操作規程。

      5. 實施定期的膠帶性能檢測,發現性能下降及時更換,避免帶病運行。

      6. 定期演練火災應急計劃,提高員工的應急反應能力,確保在緊急情況下能迅速、有效地控制火勢。

      通過上述方案的實施,煤礦阻燃膠帶管理制度將更加完善,有助于提升煤礦的安全生產水平,保障礦工的生命安全。

    煤礦管理制度14

      1. 制定全面的應急預案:結合企業實際情況,詳細列出可能面臨的各種事故場景,制定出針對性的應急措施。

      2. 定期培訓與演練:每季度至少進行一次應急演練,確保員工熟悉應急流程,提高應對能力。

      3. 建立動態更新機制:根據演練結果和實際事故處理情況,不斷修訂和完善應急預案,保持其時效性和實用性。

      4. 設立專職應急隊伍:選拔有責任心和應急技能的員工,組建應急救援小組,負責日常管理和應急響應工作。

      5. 強化內外部協作:與當地消防、醫療等救援機構建立合作關系,確保在緊急情況下能得到及時的'專業支援。

      6. 加強監控與預警:利用科技手段,如安裝監控設備、設置預警系統,提前發現并預防潛在風險。

      通過以上方案的實施,企業可以構建起一套科學、實用的事故應急救援管理制度,為企業的安全穩定運行提供有力保障。

    煤礦管理制度15

      煤礦防塵管理制度旨在確保礦井作業環境的安全與健康,通過科學有效的管理措施,降低粉塵危害,保護礦工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這一制度涵蓋了多個方面,主要包括:

      1、粉塵監測與評估

      2、防塵設施的建設和維護

      3、作業規程與操作標準

      4、員工培訓與教育

      5、安全檢查與考核

      6、應急預案與事故處理

      內容概述:

      1、粉塵監測與評估:定期對礦井內的粉塵濃度進行檢測,分析粉塵類型和來源,評估其對礦工健康的`影響。

      2、防塵設施的建設和維護:包括濕式鑿巖、噴霧灑水、通風除塵、個人防護設備等設施的配備與維護。

      3、作業規程與操作標準:制定嚴格的作業流程,確保各項防塵措施得到執行,防止粉塵產生和擴散。

      4、員工培訓與教育:定期對員工進行防塵知識的培訓,提高他們的防塵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5、安全檢查與考核:定期進行防塵工作的檢查,對不符合規定的部門和個人進行考核和整改。

      6、應急預案與事故處理:制定應對粉塵爆炸等事故的應急預案,確保在緊急情況下能迅速有效地應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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