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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校財產管理制度

    時間:2024-10-07 17:30:57 規章制度 我要投稿

    學校財產管理制度

      在當今社會生活中,制度使用的頻率越來越高,制度泛指以規則或運作模式,規范個體行動的一種社會結構。那么相關的制度到底是怎么制定的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學校財產管理制度,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學校財產管理制度

    學校財產管理制度1

      1、學校有一位領導分管財產、物資的管理工作,經常教育師生員工愛護公物,樹立愛護公物人人有責的好風氣。對財產、物資保管和使用有顯著成績的集體和個人,給予表揚獎勵,對無故損壞、丟失的,責令照價賠。

      2、為做好學校財產、物資的管理和保護工作,建立有校財產物資保管員、校級領導參加的校級財產物資管理組及班級由班主任、學生代表組成的班級財產物資管理組織。

      3、各班、室在開學初由總務處,向有關教師辦理財產交接手續。

      4、財產交接后,各班、室(音美體、儀器室、閱覽室、電腦室、食堂),不得將財產私自搬遷和外借。如要出借必須經總務主任同意。

      5、總務處在期中作一資助全面校產檢查,使用情況作好記錄。期末作全校性財產驗收。如有損壞和遺失的,一律按購價和制作的實際價賠償,并扣其班級的競賽分。

      6、儀器室每學期末把財產的報損單送總務處(附單),經總務處核實,由總務主任簽字后方可報損。

      7、為了更好地使用校財產,保持物資完好,充分發揮財產、物資的作用,總賬上設立“固定資產基金”、“固定資產”兩科目和設置《固定資產登記清冊》及班級《固定登記清冊》。

      8、為了改變無人負責和職責不明的現象,按班、室、人和存入點,落實到處、室、班、人,并簽訂《固定財產登記清冊》協議,定期檢查,誰用誰管。

      9、一切增添的資產要經過校長審批、保管員驗收簽章的`手續,由財會室審核入賬。一切減少的固定資產要經過校級財產管理組織鑒定,由校長報批。

      10、學校的房屋、場地、設備在一般情況下,不向外出借、出租、交換出售。但在不影響本校教學和工作的前提下,經校級財產管理組織同意,校長審批下方可出借。但出借時必須辦理出借手續,收取一定的租費,如有損壞,照價賠償。校內教師對教育用的設備借還都要在保管員處登記注冊。學校購入財產、物資,先有經辦人簽名,后由校保管員驗收簽名、登記。最后由校長審批,方可到財務室核算報賬。

      11、班級財產管理組織對本班財產每月清查、盤點一次,發現問題及時上報年級組長和校級財產管理組織,每學期清查盤點一次,了解使用情況、調整賬目、總結經驗、表彰先進、發現問題、改進管理措施。

    學校財產管理制度2

      一、學校財產、物資的管理和使用,必須貫徹統一領導、分工負責、管用結合、人盡其職、物盡其用的`原則。

      二、學校指定專人負責財產、物資的管理工作。

      三、學校財務財物進出要有審批意見,要辦理進出庫(室)借還手續,誰借誰還,按時歸還,任何人不得無理強行借物和無償使用。管理人員也不得擅自將財產、物資出借,一經發現,必須追查責任。

      四、學校財產、物資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侵占或破壞。對財產實行管理責任制。按使用部門和存放地點,落實到處、室、班、組、人。定期檢查,誰用誰管,明確責任。

      五、學校財產如有丟失、損失等,要追究當事人責任。如遇抵賴或無理取鬧不賠償者加賠處罰,情節嚴重者給予必要的行政處分。

      六、學校的房屋、場地、設備,任何人不得擅自出租、交換或出售。

      七、財產物資管理人員及教職工,工作調動要辦理交接手續,負責和使用學校的財產、物資都要清點交出,不得自行帶走。

      八、財產管理人員要勤勤懇懇,廉潔奉公,一視同仁,敢于堅持原則。所有物品要做好驗收、保管,嚴格手續制度,做好收發記錄,做到帳物相符。

      九、加強對學校財產物資的維修保養工作,平時加強檢查,發現有損壞,立即向總務處匯報,及時維修,延長財物的使用壽命。

    學校財產管理制度3

      1、班級財產管理工作由班主任負責。

      2、教室財產破損、失少,班主任應立即到總務處填表報修,并辦好賠償手續。總務處必須兩天內給予修復。(特殊情況除外) 3、總務處每周進行不定期檢查。其結果作為班級考核、班主任考核的依據之一。

      4、檢查評分標準:

      (1)財產損壞、失少不報被查實的.,每件扣1——2分。

      (2)無故浪費電源的(電燈、電扇及其他用電器)扣1——3分。

      (3)放假或放學后,人離教室但門、窗不關的,扣1分。

      5、教室內有他班代號凳的,每張扣1分。

      6、公共場所發現本班代號凳亂放的,每張扣1分。

      7、凡損壞需賠償的財產,每登記1件扣0.2分。(不需要賠償的財產報修登記不扣分)

      8、故意損壞的,除照價賠償、處罰外,還要視情節加倍扣分。

    學校財產管理制度4

      學校財產是國家財產,是保證學校教學工作順利進行的物質基礎。管好用好學校財產是貫徹“勤儉辦學,節約開支”的重要舉措,也是對全體同學進行愛護公共財物、集體主義榮譽感教育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為了確保班級財產管理制度化、規范化變為學生的自覺行為,特制訂本制度:

      1、班級財產實行班主任管理負責制,由學校總務處,班主任負責組織實施。

      2、總務處將對各班的保管物的數量、質量進行登記確認,由班主任驗收簽字即日起執行本制度。

      3、節約用電,不開無人燈、電扇(升旗、課間操、實驗課、體育課、微機課等),養成良好的節電習慣。

      4、課桌椅上不準用刀亂劃痕跡,不準用修正液在上面涂寫。如屬非正常損壞的,令責任者及時修理,無法修理的.要按標準價格賠償。

      5、各班的講臺、黑板、水桶等公共財產衛生設施要妥善保管好,如有損壞由班級追查責任者負責修理賠償,查不出責任者由班級集體賠償。

      6、做好教室內外門窗及墻面的保護工作。嚴禁用桌椅撞擊墻面,教室四壁出現破損、洞及亂涂亂寫等,追究班級個人的責任并按標準賠償。

      7、學校的其它公共財物要愛惜,體育器材、圖書等。注意節約用水,不隨便開關水籠頭,不隨便攀摘校園內的花草樹木,故意破壞者將予以賠償處理。

      8、學期結束由總務處、政教處及班主任陪同對各班財產進行檢查、驗收。

      9、班級財產管理將作為對班主任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據。

      學校財產是學校可持續發展的基礎,是學校教育教學正常運轉的保障,愛護學校財產是每一個教職工和學生義不容辭的責任。為了保證學校財產不受損失,特制訂班級財產管理制度。

      一、責任人

      班主任是第一責任人。每學年學校將配置完整的課桌椅及其他各類設施、設備交給班主任管理,到學年結束班主任須將完好的班級所用設備物品如數清點交還給學校。

      二、班級財產管理及要求

      1、班級財產包括門、窗(玻璃)、教室牌、課桌椅、黑板、電子白板、電視、廣播箱、講臺、宣傳標語圖畫、照明線路、燈具、空調、電扇、墻壁等教室內設施。

      2、班級財產的使用實行班級承包制。每學年開始時,總務處與班主任簽訂《班級財產管理協議書》,承包到班。學校在每套桌椅上打上教室號,以便班級進行管理。

      3、班級財產管理應具體落實到學生身上,做到每件物品管理到位、保管到人,各班要設立財產委員協助管理。

      4、各班保持教室墻門窗地面整潔、課桌椅排放規范整齊,不允許在桌、椅等物品上面隨意涂寫和刻劃,不允許在墻面上隨意張貼各種材料,必須張貼的用雙面膠集中貼在教室前的宣傳欄內,獎狀用雙面膠整齊地貼在后面黑板上方。

      5、凡屬教室財產不許隨意拿出教室外,學生要自覺愛護教室財物,遇到損壞公物現象要制止,并及時報告班主任和學校領導。

      7、各班教室內的財產除學校統一調配外,任何其他部門或人無權亂動或外借。

      8、有專人負責關燈關扇和關鎖門窗,做到人走關燈關扇和關鎖門窗。

      三、班級財產檢查、維護、獎罰

      1、學校政教處及總務人員每學期期中和期末對各班級財產進行檢查,將檢查結果上報校長,并在班費中扣除維修、更換費用。

      2、學校鼓勵以年級組為單位,配備一定的工具對課桌椅小的毛病進行個人維修,維修最好在學校檢查前完成。

      3、班級和個人個人維修完好的財產算作學校配置好的財產,不列入損毀財產之列。

      4、對破壞公物情節特別嚴重的學生除照價賠償外還須給予必要的紀律處分。

      5、班級財產管理工作的好壞作為班主任工作年終考核和評選優秀班主任的重要依據。

      4、誰損壞公物由誰承擔賠償。如查不出肇事者,應由班級負責賠償,一經查清,仍由損壞者承擔。

      6、學校允許課桌椅存在2%的損毀率,在損毀率之內的課桌椅由學校負責維修、更換,不列入損毀財產之內。

      7、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從重賠款處罰(2-3倍),直到校紀處分。

      ①屢教屢犯,知錯不改者;

      ②有人證物證而拒不承認,態度惡劣者;

      ③策劃、煽動者;

      ④知情不報、包庇隱瞞者。

    學校財產管理制度5

      學校的一切財產是國家和人民的公共財產,全體教職工,學生都應自覺愛護和妥善管理,為了延長財產的使用周期,提高使用率,不使學校財產遭到不應有的損失,更好地為教學和師生服務。特制訂以下制度:

      一、各校區總務處是財產管理的主要部門,負責統一收發、調配、登記入帳,保管和核對等工作,全體師生必須協同做好此項工作。

      二、財產管理人員要認真做好校產、校具及采購物品的'登記保管工作,做到帳物相符,定期清點。

      三、財產使用實行分室管理,落實保管使用責任制,各校區每學年進行一次清點、維修和報廢。校產維修、報廢要經主管部門簽署意見后,主管校長批準,并要辦好報廢手續,填好清單。

      四、借用公物及領取有關教學用品,必須有出借手續,任何人都不準私自拿用公共財產。

      五、歸還物品(器材)時要驗收,如有損壞,要查明原因,按規章辦事。

      六、貴重儀器的購置和出借,必須經校領導批準。

      七、愛護公共財物,人為損壞的應照價賠償。

      八、節約水電,放學下班要關好電源,發現浪費現象要予以批評教育。

    學校財產管理制度6

      1、學校所有財產、教具、辦公用品,都要清楚、有數。按規定上帳,統一管理。此項工作后勤全面負責。

      2、財產管理采用分崗專人負責。后勤每學期至少要清點核對一次,以便維修、補充、報損,并急事登記新的`物品。

      3、本校職工或外單位人員借用物品,必須經學校同意,并辦理借用手續,不能私自借出。傳達室要問清情況,方準出門。

      4、學校財產發生損壞、丟失情況,要由具體保管人員負責,由后勤負責執行。按有關賠償制度及時處理,不得拖延,不了了之。

      5、財產保管人員要加強責任感。對保護、修復學校財產有貢獻的予以表揚、獎勵。對失職、損壞財產的予以批評、處罰。

      6、各辦公室共用財物由組長負責,各教室由班主任老師負責。

      7、學校貴重財產(筆記本電腦、攝像機、照相機等)由專人保管的,填寫保管紀錄,妥善保管,發生丟失或損壞的,由保管人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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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財產內容

      (一)固定資產;

      1、學校的所有土地、建筑物、活動場地、設備和環境設施、交通工具等。

      2、各處室、年級、教研組、班級內配備的各種電器、電腦、電教設施、文件柜、桌、沙發等物品。

      3、教室內學生用課桌、凳、電器,寢室內床鋪及各類電器、桌凳等。

      4、圖書館、閱覽室內設備及各類圖書。

      5、實驗室、教學機房內各類儀器、電教設備、教具等物品。

      6、音樂器材、美術器材、體育非易損器材等。

      7、其它固定資產。

      (二)非固定資產;

      1、各類辦公用品、教具、學生實驗用藥品、器皿等。

      2、學校正常維修購置的材料、配件及其它物品。

      3、體育教學用各類易損器材。

      二、財產管理

      (一)財產管理與組織分工;

      1、學校的財產實行“歸口領導、層層負責、統一管理”的原則,避免重購輕管、只用不管的傾向。

      2、分管總務工作的副校長對全部財產負責,總務處在分管校長的領導下對全校財產負責管理。

      3、各處室主任、年級主任、教研組長、班主任要對本部門本班級的財產負責日常管理,保證辦公、教學的正常使用和財產安全。各處室主任、年級主任、教研組長、班主任為本部門、本班級財產日常管理的直接責任人。

      (二)財產的購買、登記與領用;

      1、財產的購買審批程序制度;

      學校各部門因教學、辦公需要購買設備及物品,應由處室主任填寫《物品購置申請表》,并報分管副校長審核,經校長辦公會同意,分管財務的校長審批簽字后,由總務處購買。使用部門到總務處保管室辦理出庫手續,領取物品。

      2、財產登記中要依照規定正確分類,以貨幣為計量單位反映固定資產的價值。

      (1)購入、調入的資產,按實際支付的買價或出售單位的賬面原價、調撥價等記賬。

      (2)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按照同類資產的市場價格或者根據捐贈者提供的價值憑據記賬。

      (3)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按建造中實際發生的工資、材料費用等全部成本記賬。

      3、辦公用品的領用由各教研組長(或備課組長)按照核定的人數統一到保管室領用。

      (三)財產的`年核及移交制度;

      1、學校的財產實行年核管理制度,以學年為一階段(班級財產每學期為一階段)總務處根據學校規定的配備設施目錄,負責財產年(期)初配發、登記工作,學年(期)末核實驗收工作。

      2、處室主任、年級主任、教研組長、班主任對總務處配備的設備、用品目錄單要驗收簽字(一式二份),并負責日常使用管理,保證一切財產的安全。

      3、總務處和電教管理人員對各處室、部門財產的執行平時與集中相結合的維修制度。總務處在學期中對財產實行不定期督查制度,集中維修在寒、暑假進行,保證辦公、教學的正常使用。

      4、財產的年核方法及程序①暑期放假前一個星期,各處室部門、教研組和班主任要按照總務處配發的財產設施目錄清單對責任范圍內的財產進行一次自查,之后總務處派人進行核實驗收,并形成財產驗收報告。②每個學期結束前,圖書室、體育器材室、微機室、理化生實驗室管理員(保管員)要將所有領借、用圖書資料或器材追回并整理盤點。學期結束最后一周教務處和總務處聯合對以上部門進行財產驗收年核,年核辦法:查征訂目錄與實際數字是否相符;查配置帳單、入庫單與實物是否相符;查財物保管、使用情況看是否有損壞。根據驗核結果形成驗收報告。③驗收報告要寫出財產遺失或破壞的數字和處理意見。(參照財產物資賠償制度)報告一式三份,分別送辦公室和財務室各一份。

      5、由于工作調動或退休等原因離開原單位,必須到總務處辦理財產交接手續,否則學校一律不予辦理調動有關手續。

      6、特殊情況,如辦公、教學等需要進行財產調整(或負責人變更)有關人員需到總務處辦理變更手續。凡是未辦理變更手續的,將追查原領用保管人責任。

      (四)財產的報損與報廢;

      1、學校財產報廢,應由管理人員、總務處工作人員、技術人員作出鑒定,經確定無修復價值后,由相關人員書面上報,總務處簽署意見,分管后勤的校長審核,最后報校長辦公會同意后,方可報廢(填寫物品報廢申請單),大型、精密、貴重設備儀器的報廢和轉讓,應當經過有關部門鑒定,報主管部門或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批準。

      2、低值易耗品做到節約和愛護使用。如有損壞,及時到相關處室、年級、教研室報損,然后到總務處登記。

      3、報廢固定資產,不得任意銷毀或轉給私人,按合法程序作變價處理。變價處理在工會辦公室的監督下進行,其收入要上交到學校專戶。

      三、公物的借用與損賠

      1、學校公共財產一般不予外借,因有特殊情況確需借用的須經校長批準。

      2、因工作需要借用公物的應出具借據。借用期間因保管不當造成物品丟失的應照單價賠償;因使用不當造成物品損壞的,由當事人根據損壞的程度給予合理賠償。

      3、學校教職工攜公物出校門必須持總務開出的物品出門證,沒有物品出門證而門衛私自放行的,一經發現扣發門衛與放行物品價值等同數額的工資。

      4、非本校人員不得借用本校公物,因情況特殊確需借用,須經校長批準。

      四、財產物資賠償制度

      第一條:財產、物資損壞、丟失的索賠,由總務處負責,財務室進行協助。

      第二條:財產、物資在儲存過程中損壞、丟失,經查明由于保管不善造成的,由保管人員負責賠償。保管不善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擺放、取用不當;

      2、收發失誤;

      3、由于未采取恰當措施造成財產、物資腐爛、霉變、蟲蛀、鼠啃等。

      4、由于未采取有效的防盜措施,造成財產、物資被盜。

      5、其他保管不善的情況。

      第三條:財產、物資在使用過程中損壞、丟失的賠償,按以下情況分別處理:

      1、發到個人使用和保管的工具與用品,包括各種教學用品、測試儀器、電工工具、量具、耐用文具、辦公桌椅柜等,在未達到物品使用年限前丟失或非因公損壞時,由領用人自行進行賠償。

      2、各種財產使用年限:

      (1)電工工具:5年以上;

      (2)三角板、圓規:2年以上;

      (3)收錄機:3年以上;

      (4)跑表、計算器具:4年以上;

      (5)辦公桌椅:不能出現刻畫痕跡,不得私自撬鎖。

      (6)其他教學設備設施按照使用年限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執行。

      2、公共物品損壞、丟失,該物品的管理部門應及時確定責任人,由責任人賠償,無法確定責任人的,由該使用或管理部門相關人員共同賠償。

      3、學生故意損壞、丟失學校財物,由物品歸口管理責任人確定當事人,由當事人賠償;無法確定當事人的,由管理責任人賠償。學生故意損壞的加倍處罰,并將其處罰事由通知家長(另見《班級財產管理制度》)。

      4、貴重物品如照相機、電視機、功放、攝相機、電腦、樂器等各使用部門應指定專人保管,并制定相應的使用和保養制度,由于使用和保養不當造成損壞時,由責任人賠償。

      5、圖書、資料管理部門要建立借閱制度和相應的管理制度,丟失、損壞圖書資料,由責任人負責賠償。

      第四條:因工作調動、退休等原因離開學校在辦財產移交時如有財產丟失或損壞,應先進行財產、物資賠償之后才可辦理其它手續。

      第五條:財產、物資損壞、丟失后的索賠責任及賠償程序。資產管理干事將有關情況和應賠償金額等寫成書面報告,交總務主任簽字后,交財務室,并通知有關人員到財務室交款,或從其工資中扣回其應賠償金額,如賠償較大不能從當月工資一次扣回時,可以分月扣回每月扣款金額不能小于該責任人當月所發工資的50%。

      第六條:本校職工的親屬及來客損壞我校財產,由該職工承擔賠償責任,按照本制度對職工的規定處理。

      第七條:賠償款項由學校財務室統一收取,其他部門和個人不得收取賠償款項,平時的款項應及時上交學校財務室。

      五、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學校財產管理制度8

      一、采購制度

      1、學校采購物品一般情況下,由外勤同志辦理.

      2、采購物品須有購物申請單,并注明名稱、品種、規格、數量、用途。

      3.購物申請單須有申請人、部門負責人、學校財產(管理員)三人的簽名。

      4、除特殊情況,一般購物在五天內完成。

      5、采購的物品一定要和購物申請單相同。

      6、所購物品質量有問題或未經批準購買的物品一律不予報銷。

      二、驗收入庫制度

      1、外勤同志按購物申請單購物,倉庫保管員負責驗收入庫,再由個人或組室領用。

      2、驗收入庫時所購物品、購物申請單、購物發票三者缺一不可。

      3、入庫時要區分物品性質、危險品、易腐物品、易爆物品,區別對待、妥善處理。

      4、驗收入庫后應開二聯單,三聯單通知有關個人或部門前來領取,以利于教學急需。

      5、根據勤儉辦學原則,倉庫內積壓物品應盡量減少,但教學所需物品要保證供應。

      6、學校財產負責人應定期檢查驗收入庫執行情況。

      7、財產保管員和相關領導及相關組室必須每一年度對全校財產作一次盤點清查。

      三、造冊登記制度

      1、學校所有物品的造冊登記工作有倉庫保管員負責。

      2、倉庫保管員根據物品的歸類分別列入校產的帳冊或組室、個人帳冊。三天內及時登帳,半年及時結帳。

      3、登記造冊的物品名稱數量應和記錄相符合。

      4、按時完成上級部門的校產統計表格。

      5、人員調動一定要做好個人物品借用歸還工作。

      6、學校校產負責人應定期檢查造冊登記情況。

      四、領用制度

      1、物品倉庫存放,有倉庫保管員統一管理。

      2、個人在征得保管員同志同意下,辦理領用物品手續才能領用物品。

      3、教學物品不能挪作他用。

      4、教學的物品借用物品須按時歸還。每學期結束時,倉庫保管員要及時收回,統一管理。

      5、領用物品若有多余,需歸還倉庫

      五、財產報廢制度

      1、根據勤儉辦校原則,教學儀器一定要做到物盡其用愛惜使用。

      2、報廢的物品要加以區別,對不正常的損壞要找出原因,人為損壞的.要酌情賠償。

      3、報廢的物品有倉庫管理員統一登記,及時銷帳,累計金額在50000元以上上報計財科儀器設備辦公室備案,在統一的前提下合理處理。

      4、報廢單要學校負責人,財務主管和財產保管員簽字、說明。

      5、報廢物品處理后的回收資金,要統一進請購基金帳。

      六、出借賠償制度

      1、教學物品和器材專供本校教學使用,在不影響教學前提下,經領導同意方可出借。

      2、貴重物品原則上不借。

      3、出借的物品須填寫出借單、出門單。

      4、出借的物品要按期收回。

      5、歸還物品是要當面驗收,如有損壞或遺失,按賠償制度執行。

      6、賠償辦法由設備管理人員填寫賠償單,經學校分管領導批準再由損壞者憑賠償單到財務部門繳。

    學校財產管理制度9

      一、學校財產管理制度

      1、學校的教學器材、圖書資料、文化設施、活動設施、花草樹木、辦公用品、房屋設施等均為國家財產,必須由全校師生共同管好、用好,管理部門要做到合理安排、妥善管理,全校師生員工家屬有責任愛護公物,樹立以“愛護公物為榮,損壞公物為恥”的好風尚。

      2、對于學校財產,保管室要有總帳,實驗室、微機室、電教室、語音室、圖書館、資料室的財產必須建立分帳,造冊登記,做到帳帳相符,帳物相符以加強監督管理。任何人不得損公肥私,將公物占為己有。在調換管理人員時,必須按冊辦理移交手續,如有損失,應分清責任負責賠償。保管人員對學校財產應經常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貴重物品更應倍加保護。防止腐蝕霉變、鼠咬蟲蛀、失火、失盜、爆炸等意外事故發生。

      3、凡學校購買或由上級撥發的固定資產、儀器設備、圖書資料、辦公用品等,都必須經過有關人員驗收登記后方可辦理借用或領用手續(家屬無權借用學校物資)。凡借出物品原則上用后及時歸還,損壞賠償。校內財產一般不予外借,特殊情況應憑單位介紹信經校領導批準后方可外借,并限期歸還。如有損失,照價賠償。

      4、各處室、辦公室向學校借用的一切財產都必須妥善保管,不得隨意撮動、改裝,不允許轉借他人。在調離本校時,必須向保管室辦理歸還手續,如有損壞或遺失照價賠償。手續不清不予放行。

      5、學校的財產、用具首先供應教學需要,辦公室的家具不得搬回宿舍使用。

      6、學校財產屬正常使用多年后,已報廢不能使用的,需經使用部門提出申請報廢,然后由總務處組織專門人員檢查,確認無誤后,經主管領導批準方可報損,同時列出報損物資清單,存查。此外,處理廢舊物資所得款項,應上繳學校財務部門。

      7、學校店面出租應嚴格按照上級有關政策簽定合同,并嚴格按照合同規定收取押金和租金,同時配合有關部門加強管理。

      二、班級財產管理制度

      1、凡各班集體購買或捐贈的.耐用物品,在該班級學生畢業后,應上交學校,收為公有。凡社會捐贈、贊助學校物品、校獲紀念品、獎品,經手人必須及時上交學校保管室收存、登記,任何人不得隱瞞、侵吞。

      2、教室內財產每學期開學前由總務處負責維修、配齊,開學后進行登記。各班的門窗、玻璃、課桌凳、燈具等財產由各班主任負責保管,對于破壞者應予追究并按規定給予賠償。各班主任要管好本教室的鎖,不能出現不鎖門或隨便把鑰匙交給別人的現象,不能私自把班上財產和教室借給他人使用,如因此出現問題由班主任承擔責任。但對于學校統一安排的教室出租工作,班主任必須積極支持,不能抵制(教室出租應有合同)。

      3、若教室課桌凳被損壞,班主任必須及時交學校進行維修,并按規定交納維修管理費用,不得擅自拆御或丟棄,更不能到其它教室更換。若門或窗戶損壞需要進行維修,也必頃及時上報總務處,以便安排維修人員及時進行維修。

      4、教室內的日光燈管或啟輝器、電燈開關出現故障,需要維修時,班主任必須先申報總務處,由總務處派維修人員進行檢修,班主任應填寫維修材料更換情況表。

      5、天晴時,教室內不得開燈,如因天氣不好或初三晚自習需要用燈,各班放學時必須及時關燈,否則一經發現未關燈者,學校將對有關班級進行罰款處理。對于照明和教學外的其它用電,如電風扇等,有關班級應按規定向學校交納電費。

      6、如班主任發生變動,原班主任必須如數將本班財產移交給新班主任并請學校保管員做中介人辦理移接交手續。辦理移接交手續后,原班財產由新班主任負責。若原班主任未辦移接交手續,班上財產出了問題由原班主任負責。

      7、總務處對班上財產(包括班費)每學期清點一次。對于各班損壞的窗玻璃、課桌凳數量要如實地進行登記并督促有關班主任及時交納維修費用。對愛護公物好的班級應提出表揚或獎勵,差的則應受到批評,公物保護得好與差將與評選先進班集體和班主任的效益工資掛勾。

    學校財產管理制度10

      學校一切財產一律由總務處分配、管理、掌握使用。建立完整的校產檔案,每年度搞一次校產狀況報告向學校分管領導匯報。

      一、對各處室、寢室、教室,以及其他公用房屋使用的財產,一律由學校根據需要逐步配齊。

      二、為了明確責任,凡因工作需要配備財產的`處室,必須選一名財產管理負責人,對所配的財產進行登記、清查和管理,如有損壞或遺失,要及時報損,或視情況賠償。

      三、凡學校配給使用的財產,不論什么情況和原因,不得私自轉借。

      四、凡屬學校配給的財產,屬正常消耗損壞的,一定要以舊換新,同時填好更新換舊單,經管理人員同意后方更換。

      五、財產的添置必須由校長批示,多人負責,并辦理驗收登記手續,方能投入使用。

      六、教導初負責圖書、實驗室、教室、體育財產的使用與管理,教科處負責電教設備、硬軟件的使用管理。總務處負責宿舍財產的使用與管理。

    學校財產管理制度1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我縣中小學校固定資產的管理,提高固定資產的使用效率,保證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根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和《舒城縣中小學校財務管理制度》,結合本縣教育實際,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縣級人民政府和接受國家經常性資助的社會力量舉辦的普通中小學校、中等職業學校、特殊教育學校、幼兒園。其他社會力量舉辦的上述學校可以參照本制度執行。

      第三條各校固定資產管理的主要任務是: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合理配備并節約、有效使用固定資產,提高固定資產使用效率,保障固定資產的安全和完整。

      第四條各校固定資產的管理和使用應堅持統一政策、統一領導、分級管理、責任到人、物盡其用的原則。

      第五條縣教育局負責對各單位的固定資產管理進行指導和監督。各校要成立由一把手負總責的“固定資產管理領導小組”,具體負責本單位固定資產的產權界定、配備、清查、變動處置,以及資產使用、維護過程中的監督任務。

      第六條各校應確定專人負責固定資產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資產的配置、登記、統計、維護、保管等,對易燃、有毒及特殊商品入庫時,要嚴格驗收,妥善保管,對所管資產的安全完整負有責任。固定資產管理人員應相對穩定,工作調動時必須辦理交接手續。

      第二章固定資產的范圍、分類與計價

      第七條符合下列標準的列為固定資產

      (一)固定資產是指使用期限超過一年,單位價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專用設備單位價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質形態的資產。

      (二)單位價值雖未達到規定標準,但是耐用時間在一年以上的批同類物資,作為固定資產管理。

      第八條固定資產的分類,固定資產分為六類:

      中小學校的固定資產一般分為六類:房屋及構筑物;專用設備;通用設備;文物和陳列品;圖書、檔案;家具、用具、裝具及動植物。

      第一類房屋及構筑物

      指單位控制、所有和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其中房屋包括辦公用房、教育教學用房、倉庫、宿舍、食堂用房、鍋爐房等教輔用房;構筑物包括道路、圍墻、操場、長廊、亭子、假山、橋、雕塑、綠化景觀等;附屬設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內的電梯、通訊線路、輸電線路、水氣管道等。

      第二類通用設備

      1、電子產品及通訊設備:包括計算機、復印機、碎紙機、打印機、速印機、掃描儀、錄像設備、電話總機、電話機、傳真機等。

      2、電氣設備:空調機、電風扇、洗衣機、電視機、電冰箱、微波爐等。

      3、交通運輸設備等。

      第三類專用設備:指各種具有專門性能和專門用途的設備,包括教育用實驗儀器、量具衡器、機械設備、網絡設備、監控設備、投影設備、廣播音響和視頻設備、職教學校的實訓設備等。

      第四類文物和陳列品:包括展覽室、陳列室等收存的文物、字畫和陳列品等。

      第五類圖書、檔案:指圖書館(室)、閱覽室的紙質圖書或電子圖書、數據等。

      第六類家具、用具、裝具:包括保險柜、檔案柜、沙發、茶幾、床、辦公桌、椅等。

      第七類動植物。

      第九條固定資產的計價

      (一)新建成(包括自建)房屋、建筑物等固定資產按竣工決算審計金額計價;土地按征用時支付的費用計價;若基建項目經驗收合格已投入使用,但尚未決算審計的,按項目的批準金額入賬。待審計后,按審計確定的金額進行調整。

      (二)購入、有償調入的固定資產分別按購進價、調撥價計價入賬。

      (三)自制的固定資產按實際開支的工料費計價入賬。

      (四)盤盈、接受捐贈、無償調入的固定資產有價格的按原價入賬,不能查明原價的,可以按同類產品的市場價入賬,沒有同類產品的可估價入賬。

      (五)房屋和建筑物因擴建、改建、裝修等增加的價值,按竣工審計決算的實際成本計價;局部拆除房屋、建筑物的部分,按拆除部分占原值比例計算減少固定資產價值。

      (六)固定資產因進行技術改造或改進其質量的,按其實際支出費用增加其價值;由于各種原因造成成套設備損壞但仍可以使用的按其損壞程度減少其價值。

      (七)報廢、變賣、調出、遺失、損壞的固定資產,需核實并經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批準后按賬面原值注銷。

      第十條中小學校固定資產不計提折舊,按原值入賬。

      第三章固定資產的管理

      第十一條固定資產賬、卡設置

      (一)固定資產總賬的設置

      中小學校應當設置固定資產總賬、明細賬及固定資產卡片,詳細記載固定資產的編碼、名稱、類別、規格、型號、原值、購置日期、使用部門等信息,完整映固定資產情況。

      縣教育經費核算中心設立單位固定資產總賬,按照類設立明細科目核算固定資產各類的金額。

      (二)固定資產明細賬、卡片的設置,由各校負責資產管理的部門或人員根據固定資產分類,按固定資產的汽設置明細賬、卡,進行數量、金額核算,以映固定資產的增加和減少情況。明細賬應設置資產的購進日期、規格型號、單位、單價、原值、數量、存放地點、使用部門等信息。

      (三)固定資產使用登記表的設置,各校對在用的固定資產,以使用部門或在放點為單位,填制固定資產使用登記表,該表一式二份,一份由固定資產管理部門存查,一份由使用部門保存,若發生變動,重新填制固定資產使用登記簿。

      (四)固定資產總賬、明細賬應使用電算化軟件進行核算。

      第十二條固定資產增加管理

      固定資產增加,分為購建(包括新建、自建、擴改、改建等)、購入、自制、調入、盤盈、捐贈和其它形式等。

      (一)購建的房屋、建筑物等固定資產要按照基本建設有關規定進行立核算,待基建項目竣工驗收和審計決算后,轉入單位固定資產賬核算。

      (二)購入的固定資產,要按照縣政府采購制度的`有關政策規定執行,購入后應及時驗收入賬。各單位要編制年度固定資產采購計劃,列入當年單位預算。

      (三)自制、調入、盤盈或其它方式增加的固定資產,由單位資產管理人員填制資產相關資料及時驗收入賬。

      第十三條固定資產的處置管理

      固定資產的處置,是指各校對其占有、使用的固定資產產權的轉移及核銷,包括無償轉讓、出售、置換、報廢、報損、對外捐贈及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等。具體管理辦法參照縣政府舒政[20xx]19號文件《舒城縣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實施細則》執行。

      第十四條固定資產清查核對管理

      (一)固定資產的清查登記是指行政事業單位對其公共資源、國有固定資產進行全面徹底的清查核實、登記造冊;對固定資產盤盈、盤虧等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建立基本情況數據庫。

      (二)各校保管室應保持清潔,存放有序,對于丟失、損壞、變質情況要及時報告并查明原因。保管人員對學校資產要經常檢查,發現公物損壞,及時維修。要每學期組織有關人員進行一次清查,實訓教師、財務人員、保管人員等相關人員應配合管理人員定時對使用的設備進行檢查、維護、保養;發現問題及時追查,并采取相應措施。建立設備檢查、維修、保養制度;各校在清查中要把實物盤點、核查同賬務結合起來,以物對賬、以賬查物、見物盤點、不重不漏,查清固定資產來源、去向和管理情況,做到賬賬相符、賬物相符、賬表相符。

      (三)清查登記要求

      1、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依據國家核發的房屋產權證進行清查登記。未辦理房屋產權證的單位按照國家劃撥使用的有關檔案先行清理登記。待清查登激作結束后,按國家房產管理的有關政策辦理。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購定的房屋建筑物,應按實際購買價格進行清查登記。自行建造的房屋建筑物,工程未審計前按工程造價清查登記,工程審計后按審計確認價進行調整。

      2、對固定資產要查清賬面價值。清理出待報廢和提前報廢固定資產的數額及固定資產損失、核銷數額等。

      3、對清查出的各項固定資產盤盈重新估價入賬,對清查出的盤虧固定資產,要認真查明原因,分清責任,提出處理意見。

      4、經過清查后的各項固定資產,要區別固定資產用途和使用情況進行重新登記調整,建立健全實物賬。

      5、各校針對在清查登記中發現的問題,要調整和完善相應的固定資產管理制度,防止前清后亂,明確責任,形成單位內部有效的監督管理機制。

      6 、每年11月資產盤點結束后,盤點小組都應寫出總結(兩份),對盤點情況進行分析,并報縣教育局一份。將一份與清查核對資料全部裝訂成冊,交檔案室歸檔;會計人員每年應將固定資產的會計核算資料、賬面清查資料,更新固定資產卡片、裝訂成冊,交檔案室歸檔。凡需借閱校固定資產的有關資料,需經單位負責人同意后,按檔案管理辦法辦理借閱手續后,方可借閱,但不準將資料帶走。

      第十五條固定資產的日常管理制度

      各校要制定一套完善的符合本單位實際的資產管理、崗位責任制度,建立健全固定資產管理體系,包括固定資產請購制度、驗收制度、保管制度、賠償制度、報損報廢制度、維修制度、資產租賃制度、清查核對統計制度等。

      第四章責任

      第十六條各校的財務部門、資產管理部門、資產使用部門都有管好用好國有資產的義務和責任,保障固定資產的安全和完整。

      第十七條若在固定資產管理過程中,出現未按規定履行職責,擅自處置固定資產,以各種名目和手段侵占固定資產或利用職權謀取私利,而造成固定資產損失或流失的,要按有關規定給予處分和處罰,情節嚴重的,要追究其法津責任。

      第十八條縣教育局將進一步加強對各單位固定資產管理的檢查和監督,并建立相應的固定資產管理考評制度,實行單位固定資產管理與績效掛鉤。

      第五章附則

      第十九條各校固定資產、流動資產、長期投資、無形資產和其他資產,可根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6號),參照本制度,結合單位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管理制度。

      第二十條本制度由舒城縣教育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本制度自20xx年1月1日起實施。

    學校財產管理制度12

      一、賬簿和托管賬、卡、表的設置:

      1、總務部門必須設置固定資產賬。

      2、托管財產部門必須設置托管賬、卡、表:有專職托管員的部門,設置固定資產托管賬和托管物品卡,有兼職托管員的部門,設置托管物品卡。

      3、會計賬簿應設置固定資產和固定基金兩個科目,用以記錄學校固定資產的變化。

      4、總務部門必須設置借用物品登記表。

      二、賬務要求:

      1、對購入、調撥或自制的教學設備,無論是從外單位取得原始憑證或自制原始憑證,必須由財產管理員簽字驗收。

      2、財產管理員取得憑證后,應當根據憑證上的內容摘要、金額和其他有關資料逐項記入賬內,做到數字準確,登記及時,字跡工整。

      3、各類賬簿,按頁次順序連續登記,不得跳行、隔行,如發現錯誤不得涂改、挖補、刮擦或用藥水注銷字跡,必須應將錯誤的文字或數字劃紅線注銷,然后在劃紅線上方填寫正確的'文字或數字,并蓋經辦人章。

      4、年終應對財產進行全面盤點,重點是賬物核實工作。

      三、記賬憑證:

      1、規格統一用設備站統一印發的《固定資產增減表》、《財產報廢注銷審批表》和《紅橋區教育局物資調撥單》。

      2、用法統一固定資產的增加和減少一律使用《固定資產增減表》,固定資產屬于報廢等一律使用《財產報廢注銷審批表》,本區內物資調撥一律使用《紅橋區教育局物資調撥單》記賬。

      3、會計及財管員,有關責任領導、經手人簽字的發票及增減表各一份,會計據以做連鎖會計分錄記入會計總賬。

      四、記賬要求:

      固定資產總賬、明細賬,按會計制度要求設立、分類,賬目要隨時反映固定資產的總數量、總金額,同時必須隨時反映該物品的具體增加或減少的數量與金額。

      五、賬務處理:

      1、經盤點確屬漏賬的,要以實物為準,進行補登記有關賬目。

      2、對于固定資產的調出或購入,要做好《固定資產增減表》,憑此表反映記賬憑證。

      3、對于固定資產的報廢、注銷以《財產報廢注銷表》為憑證做好賬務處理。

    學校財產管理制度13

      一、對所有校舍、財產進行登記造冊,核定基本價格,建立固定資產臺帳。常用流動財產要建立清冊,由學校管理人員和責任人各執一份,以備核查。

      二、教職工工作變動時,學校領導工作調整時,必須嚴格清交財務財產,認真辦理交接手續,丟失損壞財產照價賠償。

      三、定期對校舍、財產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四、學校財產每學期清查一次,凡人為損壞或丟失的`,由相關責任人負責賠償。

      五、對學校重要的設備、財產要落實專人管理,明確責任,建立定期檢查制度。

      六、對校園設施,學校教師要共同關心愛護,發現損壞行為,要及時制止并報告。節假日必須安排專人值班、保護校產。

      七、校舍、財產使用都要嚴格遵守使用制度,自覺維護校舍、財產安全,學校任何人不得損公肥私,對化公為私的行為要嚴肅處理。

      八、重大突發事件,學校重要財產按預案搶、撤保護,盡量減少財產損失。五、摸查校內患有癲癇病的學生,且重點監護,排查校園周邊精神病患者,杜絕安全事故發生。

      六、學校領導要及時對安全隱患排查情況進行核實,對隱患的排查情況進行督辦,并在學校安全會上通報

    學校財產管理制度14

      學校財產是保障學校教育、教學工作順利開展的必要的物質基礎。管好、用好學校財產(以下簡稱校產),是每個師生的職責、權利和義務,延長校產使用年限,提高校產使用效率,確保其正常運行,是貫徹執行勤儉辦學,提高教育事業經費使用效益的重要方面。為克服財務管理中重金輕物的思想,切實加強校產管理,確保校產安全,特制訂本制度。

      第一章 管理組織系統

      第一條、校產管理組織系統

      1、在校長室的統一領導下,總務處具體負責、總管學校財產。

      2、各類設備、校產根據分塊、分線管理原則落實,由各有關負責人具體負責、管理。各處室內財產負責人為各處室主任;

      各教師財產負責人為本人;

      各班級財產具體負責人為班主任;

      各專用室(含會議室、實驗室、圖書閱覽室、微機房、語言室、中心機房、課件室、電教設備、音、體、美、勞室、體育館等)的財產負責人為各專用室負責人;

      食堂(含餐廳)財產負責人為承包業主;

      學生寢室的財產負責人為各相關班級的班主任/宿管員,田徑場(含籃球、排球、羽毛球場)財產負責人為體育室負責人;

      小賣部的財產負責人為店主;

      各儲藏室財產負責人為各物品儲藏單位的負責人。

      第二條、總務處協助財務核算中心建立學校固定財產賬并立下存檔,分類建立固定資產賬和分類明細帳,所有固定資產和大宗物品(圖書、儀器、課桌椅等)都必須登記造冊;

      各處室(包括教室、寢室、辦公室、實驗儀器、食堂以及各專用室等)現有財產均應登記造冊,經總務處核對無誤后,總務處代表學校與各處室財產負責人簽定有關協議,建立固定資產管理責任制度,落實具體責任人。

      第三條、學校經常性地對師生進行“愛我學校從愛護公物做起”的道德教育,努力引導養成愛護公物光榮,損壞公物可恥的良好品德。

      第二章 購物與領用制度

      第四條、學校添置財產,先由各處室負責人提出申請報分管校長審核,經校長同意,必要時經校長辦公會議確定,由總務處負責組織購置。

      第五條、添置校產經校產專管員驗收簽字后,登記入冊,方可分配使用,嚴禁未報購物和購物后未報驗收入冊擅自領用。

      第六條、上級有關部門或有關單位、組織無償調撥的儀器和贈送的設備,應由驗收人員或接受人員填報《固定資產調撥使用單》入賬后方可使用。

      第七條、各處室的用品、常規教具由總務處根據需要和可能情況統一配備。各處、室負責人或教職工個人領用公物均需填寫《領物登記本》,寫清數量、用途并簽字,嚴格手續,明確責任。筆墨紙張雖屬低價易耗品,也力求勤儉節約,杜絕浪費。

      第三章 使用、借用和檢查制度

      第八條、處室財產由其負責人負責或由有關人員負責使用管理,總務處每學期檢查一次。

      第九條、班級和學生寢室使用財產,原則上每一學期清點驗收一次。在期初由總務處與班主任簽定責任書,中途發生變化(增減),發現損壞應及時記載,由負責人追究責任人的具體責任,期末由總務處組織人員進行清點結算,作為考核和獎懲負責人的依據。

      第十條、總務處依據以上規定期限進行檢查外,有權利可以對各處室及部門的校產進行不定期的抽查,了解校產使用及維護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解決,發現損壞,查明原因及時理賠維修。

      第十一條、校長要定期對總務處校產管理情況進行驗審,保證帳帳相符。

      第四章 賠償制度

      第十二條、財產缺損的責任追究

      第一款 學校校產被損壞或缺少,由總務處逐級追究財產損壞或缺少者的責任。

      第二款 班級財產的損壞或損失,由班主任追查班級中的責任學生并索賠。

      第三款 各處室財產損壞或損失,由各處室負責人及時向責任人了解并核實情況,及時以書面形式報告總務處,并索賠。

      第四款 專用室內的財產損壞或損失,由專用室負責人依據借用登記記載情況,書面向總務部門報告,追究借用人的責任或最近一次借用單位負責人的責任,并索賠。

      第五款 公共設施被損壞或損失的,由值周老師、保安及有關負責人分塊負責班級查實情況追究損壞人或攜帶人的責任,并索賠。

      第六款 班級中損壞或損失的財產,班主任未能查明責任人;

      各處室損壞或損失的財產,處室負責人未能查明責任人;

      專用室負責人未能查明專用室內財產被損壞或損失的責任人;

      值周老師、保安及有關負責人未能查明公共設施被損壞或損失的責任人,追究有關負責人應承擔的失職責任。

      第七款 報損財產修復后,各相關處室的負責人和責任人應在修理單上填上明確回復意見。否則,將分別追究相關處室責任人及修理人的責任,必要時還將追究負責人的責任。

      第八款 學校貴重物品及設備由專人負責保管,如有失竊,學校將視具體情況分別追究有關責任人及保安的`責任。

      第十三條、學校嚴格執行“誰損壞,誰賠償”的原則、“照價賠償”的原則和“有意損壞,從重賠償”的原則。

      第十四條、損壞后經修理仍可使用的校產,考慮到修理后校產內的質量影響及外觀影響,按修理價(含工、本費等)的2——3倍賠償。

      第十五條、班級財產損壞,堅持先賠償后修理的原則。班級有關設施損壞賠償金額參見《甘泉縣高級中學班級財產自查賠償金額參考表》。

      第十六條、賠償途徑

      第一款 由損壞責任人向相關負責人報告設備損壞情況,再由負責人向總務處報告財產損壞(或損失)情況。

      第二款 由總務處核實設備損壞程度,定出賠償金額,或根據損失財產的價值定出賠償金額,并由總務處出具賠償通知單。

      第三款 由負責人督促責任人向財務處繳納賠償經費(由負責人直接向財會室繳納)。并向總務處出示已賠償金額的收據。

      第四款 專用室內損壞或損失的財物由各專用室負責人查實情況,并通報給使用單位的負責人(班主任)或最后一次使用單位的負責人(班主任)由負責人(班主任)按上述途徑執行賠償。同時專用室負責人應將財產損壞或損失情況報給總務處備案。

      第五款 學生在實驗操作過程中,損壞玻璃器具等低價易損失物品的賠償,由實驗室管理人員根據一般定價在課后立即索賠,并當場開具由財會室發給的收據單,收取的賠償連同收據存根及時回交財會室。

      第六款 教師損壞財產的,根據總務處核定賠償金額,相關負責人應督促責任人直接向學校財會室繳納賠償金。

      第七款 凡負責人無法查實財產損壞或損失者,由負責人個人承擔賠償。

      第八款 各處室公物損壞,須先付賠償金后修理,情況特殊的,可以由負責人先向總務處書面申請,經獲準可先修理后支付賠償金。

      第九款 教職工調離學校,應如數交回領用的所有校產(含圖書、教參、耐用教學用具等)及寢室鑰匙等,再分別由有關處室負責人填寫離校通知單,最后校長簽字后由校辦公室開具“行政介紹信”,“工資介紹信”,損壞或損失的必須按規定賠償。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七條、本制度所有條款與上級有關新規定不符,則執行上級規定。

      第十八條、本制度經提交XXXXXX教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之后執行。

    學校財產管理制度15

      一、班級財產由班主任負責管理,并經常對學生進行愛護公物教育。

      二、班主任應制定具體管理措施,建立監督機制,課桌凳由學生自己負責保管使用,其他財產要有專人負責。

      三、各班財產,學期初由學校總務處統一調配完好,班主任清點后,正式執行制度。

      四、每個學生都應自覺愛護班級財產,文明使用。

      五、財產在使用過程正常損壞,由班主任到總務處報告登記,經驗審后,由學校負責維修更換;若屬管理不善,人為損壞,維修費用由學生或班級承擔;故意損壞,加倍賠償,并給予必要的紀律處分。

      六、每學期結束,學校總務處與班主任共同檢查班級財產的使用情況,并做好記載,損壞財產沒有落實到人的.,從班費或班主任津貼中扣出。

      七、財產管理每學年評分一次,納入班級考核,作為評選“文明班級”和“優秀班主任”的重要依據,對管理嚴格、財產完好的班級,學校公開表揚并給予一定獎勵。

      八、學年初班級財產登記因按時上交總務處,否則視班級財產完好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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