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合)壓力容器管理制度
在現實社會中,制度使用的情況越來越多,制度對社會經濟、科學技術、文化教育事業的發展,對社會公共秩序的維護,有著十分重要的作用。一般制度是怎么制定的呢?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壓力容器管理制度,歡迎閱讀與收藏。
壓力容器管理制度1
一、特種設備崗位職責:
。ㄒ唬┸囬g設備主任及設備管理人員職責。
1、組織貫徹執行上級部門關于特種設備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操作規程。
2、全面負責車間特種設備使用管理工作。
3、建立車間特種設備管理體系,制定規章制度,并經常督促檢查其執行情況。
4、制定特種設備定期檢驗計劃和修理改造方案,并督促檢查其執行情況。
5、經常深入現場,查看特種設備使用狀況。
6、組織特種設備事故調查分析,找出原因,制定防范措施。
7、組織做好特種設備使用管理基礎工作,建立特種設備技術檔案。
8、抓好操作人員、檢修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和考核工作,提高操作人員、檢修人員的技術素質。
。ǘ┸囬g操作人員職責。
1、認真執行特種設備操作規程、安全管理制度。
2、精心操作,防止超溫、超壓、超載運行,如實填寫運行記錄。
3、健全安全生產,經常檢查安全附件的靈活性和可靠性。
4、按時定點,定線巡回檢查。
5、認真做好特種設備的維護保養工作。
6、堅守崗位不得擅自離崗、脫崗,不做與崗位無關的事情。
7、努力學習操作技術和安全知識,不斷提高操作水平。
8、操作人員必須持有相應的特種設備操作證才能上崗。
二、特種設備維護保養制度。
1、特種設備的維護與保養必須做到正確使用,精心維護和堅持日常保養。
2、嚴格執行操作規程,操作人員不得擅自拆除和損壞特種設備安全附件。
3、操作人員在正常操作狀態下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查明原因,采取有效的處理措施并及時匯報設備主管。
4、認真執行巡回檢查,及時填寫操作記錄,嚴格執行交接班制度。
5、保持特種設備整潔和周圍環境的清潔衛生。
6、開展“完好設備”及“無泄漏”活動,實行日常維護和日常保養的雙包責任制。
三、特種設備事故報告制度。
。ㄒ唬┨胤N設備發生事故時,必須按國家《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特種設備事故處理規定》進行處理。
。ǘ┨胤N事故發生后,應立即向上級部門上報,按《特種設備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開展救援,嚴格保護事故現場,采取措施搶救傷員和防止事故擴大。
。ㄈ┦鹿蕡蟾鎽ㄒ韵聝热荨
1、事故發生單位、聯系人、聯系電話。
2、事故發生地點。
3、事故發生時間。
4、事故設備名稱。
5、事故類別。
6、人員傷亡、經濟損失以及事故概況。
四、特種設備安全操作規程。
。ㄒ唬蚴狡鹬貦C安全操作規程。
1、在下列情況下,操作人員應發生警告信號。
(1)起重機啟動后即將開動前。
。2)在起吊、下降吊物時。(汽機房橋式起重機)。
。3)吊物在吊運中接近地面工作人員時。
(4)起重機在吊運通道上方吊物運行時。(汽機房橋式起重機)。
。5)起重機在吊運過程中設備發生故障時。
2、不準用限位器作為斷電停車手段。
3、嚴禁吊運的貨物從人頭上方通過或停留,應使吊沿吊運安全通道移動。
4、起重機司機要做到“十不吊”。
。1)指揮信號不明確或違章指揮不吊。
。2)超載不吊。
。3)工件或吊物捆綁不牢不吊。
。4)吊物上面有人不吊。
。5)安全裝置不齊全或動作不靈敏、失效不吊。
。6)工具埋在地下與地面建筑物或設備有鉤掛不吊。
。7)光線陰暗視線不佳不吊。
。8)菱角物件無防切割措施不吊。
(9)斜拉歪線工件不吊。
。10)危險物品(如氧氣瓶、乙炔瓶)不吊。
7、起重機完畢后,應遵守的'規則。
。1)應將吊鉤升至接近上極限位置的高度,不準吊掛吊具、吊物(汽機房起重機)。
。2)應將抓斗放在地面上,不得在空中懸吊。(渣池起重機)
(3)將起重機小車停放在主梁遠離大車沿觸線的一端,不得置于跨中部位,大車應開到固定停放位置。
。4)所有控制品應回零位,將緊急開關斷開,拉下保護柜刀閘。關閉操作室門后下車。
(5)露天工作的起重機大、小車,特別是大車,應采取措施固定牢靠,以防被大風吹跑。
。6)操作工下班時,應對起重機進行檢查,將工作中發現的問題及檢查情況記錄在操作本上。
(二)壓力容器安全操作規程。
。1)認真執行壓力容器操作規程。
。2)加強對壓力容器的巡回檢查,發現隱患及時報告。
。3)加強壓力容器的日常維護和保養,對安全保護裝置定期檢查和效驗,做好記錄。
(4)定期安排每年一次的壓力容器檢驗工作。
。5)不準帶壓對承壓部件進行焊接,捻縫、緊螺絲等工作。
。6)壓力容器檢修時,應按要求做好壓力容器的泄壓、與系統隔絕工作。
壓力容器管理制度2
1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的管理、分級和定期檢驗工作按照國家《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和《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壓力管道安全管理與監察規定》有關要求進行管理;
2技術負責人負責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的管理工作;
3 lng低溫儲罐為第三類壓力容器,必須在投入使用前和投入使用后30日內向市級質量技術監督行政管理部門申報注冊登記,領取使用證;
4按照《壓力管道安全管理與監察規定》規定,站內的工藝管道屬于工業管道;按照《壓力管道設計單位資格認證與管理辦法》有關規定,站內的工藝管道為gc2級管道;
5 lng低溫儲罐外部檢查(指在用壓力容器運行中的定期在線檢查)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驗按規定周期進行;
6壓力容器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1個月應向壓力容器檢驗機構提出定期檢驗要求;未經定期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不得繼續使用,應停用;
7在用工業管道的定期檢驗分為在線檢驗和全面檢驗,在線檢驗是在運行條件下對在用工業管道進行的檢驗,在線檢驗每年至少一次;全面檢驗是按一定的檢驗周期在在用工業管道停車期間進行的較為全面的檢驗;
8按照《壓力管道使用登記管理規則》(試行)規定,壓力管道的使用必須向市質量技術監督行政管理部門辦理使用登記手續;
9新建、擴建、改建壓力管道在投入使用前或使用后30個工作日內,按要求攜帶資料向受理使用登記的`安全監察機構申請辦理使用登記手續;
10在用壓力管道在定期檢驗完成后30個工作日內,按要求攜帶資料向受理使用登記的安全監察機構申請辦理使用登記手續;
11壓力管道使用登記證有效期屆滿前90日內,必須向受理使用登記的安全監察機構申請辦理換證手續;
a.壓力容器、壓力管道上的安全附件、防靜電接地裝置應定期校驗:
b.壓力表每半年校驗一次;
c.安全閥每年校驗一次;
d.溫度計開罐檢驗時校驗一次;
e.壓力容器、壓力管道上的防靜電接地裝置每年度防雷防靜電測試時檢測一次,接地電阻值應小于10ω。
12運行班是固定式壓力容器、壓力管道操作班組,應做到:
a.運行工必須參加壓力容器特種設備操作人員培訓班學習,并取得操作證;
b.運行工應按照壓力容器安全操作規程和充裝系數充裝操作,定時巡查罐區,做好運行記錄,嚴禁超裝、超壓,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報告;
c.運行工要負責壓力管道的巡查,經常維護保養管線閥門,使其處于完好狀態。
d.壓力容器、壓力管道上的閥門、法蘭發生漏氣需要更換密封件時,應卸壓處理,嚴禁帶壓檢修;
e.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發生事故必須按《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特種設備事故處理規定》要求,立即向主管部門和當地質量技術監督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壓力容器管理制度3
1總則
1.1目的
為了加強寧夏寶豐能源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集團公司)鍋爐、壓力容器的管理,防止設備和人身事故的發生,確保設備長周期安全運行,保護職工生命和集團公司財產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1.2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集團公司所有鍋爐、壓力容器使用管理。
1.3鍋爐、壓力容器的管理范圍和分級及技術檢驗標準,分別按以下規程、條例執行:
1.3.1《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暫行條例》;
1.3.2《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1.3.3《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
1.3.4《液化石油氣汽車槽車安全管理規定》;
1.3.5《液化氣體鐵路槽車安全管理規定》;
1.3.6《鍋爐壓力容器焊工考試規則》;
1.3.7《鍋爐壓力容器焊工考試規則問答》;
1.3.8《鍋爐壓力容器無損檢測人員資格考核規則》;
1.3.9《壓力容器維護檢修規程》;
1.3.10《鍋爐壓力容器事故報告辦法》;
1.3.11《國家和各部委頒發的其他有關規定》。
1.4職責
1.4.1化工生產技術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化工中心)
協調辦理鍋爐、壓力容器使用證;
負責鍋爐、壓力容器的監督管理,并配備專職技術人員專項管理;
審核鍋爐、壓力容器的年度檢查、檢驗、檢修計劃,建立健全鍋爐壓力容器臺帳;
參加鍋爐、壓力容器的驗收工作;
監督檢查各生產單位對鍋爐、壓力容器的管理、使用、維護情況;
組織鍋爐、壓力容器的年度檢驗工作,負責對外聯絡;
組織鍋爐、壓力容器事故調查分析和處理,并對事故預防措施執行情況進行檢查;
配合有關部門進行鍋爐、壓力容器操作、維修人員的技術培訓;
負責集團公司鍋爐、壓力容器檢驗、檢修、施焊、熱處理及試壓等施工方案及技術方案的審核。
1.4.2煤炭生產技術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煤炭中心)
負責所管轄單位鍋爐、壓力容器的`監督管理。
負責所管轄單位鍋爐、壓力容器的年度檢查、檢驗、檢修計劃的審核。
建立健全所管轄單位的鍋爐、壓力容器臺帳;
參加鍋爐、壓力容器的驗收工作;
監督檢查所管轄單位對鍋爐、壓力容器的管理、使用、維護情況;
組織所管轄單位鍋爐、壓力容器事故調查分析和處理,并對事故預防措施執行情況進行檢查;
配合有關部門進行鍋爐、壓力容器操作、維修人員的技術培訓;
負責所管轄單位鍋爐、壓力容器檢驗、檢修、施焊、熱處理及試壓等施工方案及技術方案的審核。
1.4.3使用單位
負責本單位鍋爐、壓力容器的具體管理;
組織編制本單位鍋爐、壓力容器檢驗計劃及年、月度檢修計劃,并檢查執行情況;
編制鍋爐、壓力容器維護保養辦法;
負責檢修組織實施和質量驗收工作;
建立健全鍋爐、壓力容器的臺帳和檔案資料;
對鍋爐、壓力容器操作人員技術學習進行輔導;
參加鍋爐、壓力容器事故調查分析及預防措施的制訂和貫徹;
安全附件的管理、維修、調試、檢驗工作。
2實施細則
2.1鍋爐、壓力容器的管理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規定,鍋爐、壓力容器必須嚴格按規定的壓力、溫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操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修改原設計的工藝條件,嚴禁超溫超壓運行。
2.2調撥的鍋爐、壓力容器,調出單位應當向原登記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注銷,經化工中心審核方可調撥。
2.3鍋爐、壓力容器在安裝前由基建實業部/園區外各煤礦負責督促安裝單位到自治區質量技術監督局辦理安裝前的告知及安裝監督檢驗工作,在安裝結束投入使用前向煤炭/化工中心提交以下資料 (合同約定的交鑰匙工程由安裝單位或設備供貨單位辦理使用登記)。
2.3.1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設計文件、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安裝及使用維修說明、制造、安裝過程監督檢驗證明;
2.3.2進口鍋爐、壓力容器安全性能監督檢驗報告;
2.3.3鍋爐、壓力容器安裝質量證明書;
2.3.4鍋爐水處理方法及水質指標;
2.3.5移動式壓力容器車輛走行部分和承壓附件的質量證明書或者產品質量合格證以及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
2.4壓力容器發生下列異,F象之一時,操作人員應立即采取緊急措施,并按規定的報告程序,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2.4.1壓力容器工作壓力、介質溫度或壁溫超過規定值,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2.4.2壓力容器的主要受壓元件發生裂縫、鼓包、變形、泄漏等危及安全的現象;
2.4.3安全附件失效;
2.4.4接管、緊固件損壞,難以保證安全運行;
2.4.5發生火災等直接威脅到壓力容器安全運行;
2.4.6過量充裝;
2.4.7壓力容器液位超過規定,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2.4.8壓力容器與管道發生嚴重振動,危及安全運行;
2.4.9其他異常情況。
2.5鍋爐、壓力容器所配備的安全裝置,如安全閥、防爆板等,應定期檢查、校對,嚴格遵守安全閥和防爆板管理規定。
2.6鍋爐、壓力容器筒體的檢修,包括補焊、挖孔、開孔由使用單位提出檢修方案,報煤炭/化工中心審核,經集團公司化工板塊總工程師批準,必要時要報請當地技術監督部門批準后方可施工。
2.7采用焊接方法對壓力容器進行修理或改造時,一般應采用挖補或更換,不應采用貼補或補焊方法,焊接工藝應經焊接技術負責人批準。
2.8鍋爐、壓力容器大檢修后,煤炭/化工中心組織內部驗收,驗收合格后報技術監督局。
2.9鍋爐、壓力容器的施工、安裝、檢修記錄、施工方案、檢驗報告等資料,要及時認真整理入檔,妥善保存。
2.10鍋爐、壓力容器的檢修必須制定計劃,并報各級備案,年終總結計劃執行情況。
3附則
3.1本制度由化工中心負責解釋。
3.2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壓力容器管理制度4
1總則
1.1目的
為了加強寧夏寶豐能源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集團公司)鍋爐、壓力容器的管理,防止設備和人身事故的發生,確保設備長周期安全運行,保護職工生命和集團公司財產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1.2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集團公司所有鍋爐、壓力容器使用管理。
1.3鍋爐、壓力容器的管理范圍和分級及技術檢驗標準,分別按以下規程、條例執行:
1.3.1《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暫行條例》;
1.3.2《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1.3.3《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
1.3.4《液化石油氣汽車槽車安全管理規定》;
1.3.5《液化氣體鐵路槽車安全管理規定》;
1.3.6《鍋爐壓力容器焊工考試規則》;
1.3.7《鍋爐壓力容器焊工考試規則問答》;
1.3.8《鍋爐壓力容器無損檢測人員資格考核規則》;
1.3.9《壓力容器維護檢修規程》;
1.3.10《鍋爐壓力容器事故報告辦法》;
1.3.11《國家和各部委頒發的其他有關規定》。
1.4職責
1.4.1化工生產技術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化工中心)
1.4.1.1協調辦理鍋爐、壓力容器使用證;
1.4.1.2負責鍋爐、壓力容器的監督管理,并配備專職技術人員專項管理;
1.4.1.3審核鍋爐、壓力容器的年度檢查、檢驗、檢修計劃,建立健全鍋爐壓力容器臺帳;
1.4.1.4參加鍋爐、壓力容器的驗收工作;
1.4.1.5監督檢查各生產單位對鍋爐、壓力容器的管理、使用、維護情況;
1.4.1.6組織鍋爐、壓力容器的年度檢驗工作,負責對外聯絡;
1.4.1.7組織鍋爐、壓力容器事故調查分析和處理,并對事故預防措施執行情況進行檢查;
1.4.1.8配合有關部門進行鍋爐、壓力容器操作、維修人員的技術培訓;
1.4.1.9負責集團公司鍋爐、壓力容器檢驗、檢修、施焊、熱處理及試壓等施工方案及技術方案的審核。
1.4.2煤炭生產技術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煤炭中心)
1.4.2.1負責所管轄單位鍋爐、壓力容器的監督管理。
1.4.2.2負責所管轄單位鍋爐、壓力容器的年度檢查、檢驗、檢修計劃的審核。
1.4.2.3建立健全所管轄單位的鍋爐、壓力容器臺帳;
1.4.2.4參加鍋爐、壓力容器的驗收工作;
1.4.2.5監督檢查所管轄單位對鍋爐、壓力容器的管理、使用、維護情況;
1.4.2.6組織所管轄單位鍋爐、壓力容器事故調查分析和處理,并對事故預防措施執行情況進行檢查;
1.4.2.7配合有關部門進行鍋爐、壓力容器操作、維修人員的技術培訓;
1.4.2.8負責所管轄單位鍋爐、壓力容器檢驗、檢修、施焊、熱處理及試壓等施工方案及技術方案的審核。
1.4.3使用單位
1.4.3.1負責本單位鍋爐、壓力容器的.具體管理;
1.4.3.2組織編制本單位鍋爐、壓力容器檢驗計劃及年、月度檢修計劃,并檢查執行情況;
1.4.3.3編制鍋爐、壓力容器維護保養辦法;
1.4.3.4負責檢修組織實施和質量驗收工作;
1.4.3.5建立健全鍋爐、壓力容器的臺帳和檔案資料;
1.4.3.6對鍋爐、壓力容器操作人員技術學習進行輔導;
1.4.3.7參加鍋爐、壓力容器事故調查分析及預防措施的制訂和貫徹;
1.4.3.8安全附件的管理、維修、調試、檢驗工作。
2實施細則
2.1鍋爐、壓力容器的管理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規定,鍋爐、壓力容器必須嚴格按規定的壓力、溫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操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修改原設計的工藝條件,嚴禁超溫超壓運行。
2.2調撥的鍋爐、壓力容器,調出單位應當向原登記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注銷,經化工中心審核方可調撥。
2.3鍋爐、壓力容器在安裝前由基建實業部/園區外各煤礦負責督促安裝單位到自治區質量技術監督局辦理安裝前的告知及安裝監督檢驗工作,在安裝結束投入使用前向煤炭/化工中心提交以下資料 (合同約定的交鑰匙工程由安裝單位或設備供貨單位辦理使用登記)。
2.3.1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設計文件、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安裝及使用維修說明、制造、安裝過程監督檢驗證明;
2.3.2進口鍋爐、壓力容器安全性能監督檢驗報告;
2.3.3鍋爐、壓力容器安裝質量證明書;
2.3.4鍋爐水處理方法及水質指標;
2.3.5移動式壓力容器車輛走行部分和承壓附件的質量證明書或者產品質量合格證以及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
2.4壓力容器發生下列異,F象之一時,操作人員應立即采取緊急措施,并按規定的報告程序,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2.4.1壓力容器工作壓力、介質溫度或壁溫超過規定值,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2.4.2壓力容器的主要受壓元件發生裂縫、鼓包、變形、泄漏等危及安全的現象;
2.4.3安全附件失效;
2.4.4接管、緊固件損壞,難以保證安全運行;
2.4.5發生火災等直接威脅到壓力容器安全運行;
2.4.6過量充裝;
2.4.7壓力容器液位超過規定,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2.4.8壓力容器與管道發生嚴重振動,危及安全運行;
2.4.9其他異常情況。
2.5鍋爐、壓力容器所配備的安全裝置,如安全閥、防爆板等,應定期檢查、校對,嚴格遵守安全閥和防爆板管理規定。
2.6鍋爐、壓力容器筒體的檢修,包括補焊、挖孔、開孔由使用單位提出檢修方案,報煤炭/化工中心審核,經集團公司化工板塊總工程師批準,必要時要報請當地技術監督部門批準后方可施工。
2.7采用焊接方法對壓力容器進行修理或改造時,一般應采用挖補或更換,不應采用貼補或補焊方法,焊接工藝應經焊接技術負責人批準。
2.8鍋爐、壓力容器大檢修后,煤炭/化工中心組織內部驗收,驗收合格后報技術監督局。
2.9鍋爐、壓力容器的施工、安裝、檢修記錄、施工方案、檢驗報告等資料,要及時認真整理入檔,妥善保存。
2.10鍋爐、壓力容器的檢修必須制定計劃,并報各級備案,年終總結計劃執行情況。
3附則
3.1本制度由化工中心負責解釋。
3.2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壓力容器管理制度5
1目的
加強單位鍋爐、壓力容器、的安全管理,保護員工人身和財產安全。
2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單位在用鍋爐、壓力容器、的安全管理基本要求。
適用于單位鍋爐、壓力容器、的安全管理。
3引用規范性文件
勞鍋字[1991]8號《熱水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
勞人鍋[1988]2號《鍋爐房安全管理規則》
勞鍋字[1992]4號《鍋爐運行狀態檢驗規則》
質技監局鍋發[1999]202號《鍋爐定期檢驗規則》
勞鍋字[1990]8號《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
勞鍋字[1990]3號《在用壓力容器檢驗規程》
質技監局鍋發[20xx]250號《氣瓶安全監察規程》
勞鍋字[1993]4號《溶解乙炔氣瓶安全監察規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國務院令第373號《特種設備安全監察規定》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2號《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特種設備事故處理規定》
4職責
4.1單位主管生產副總負責領導、組織、協調公司鍋爐、壓力容器、的安全技術管理工作。
4.2生產部負責對鍋爐、壓力容器、的安全運行進行監督檢查。
4.3安全管理部負責鍋爐、壓力容器的購置、安裝、使用、維修、檢驗、報廢的'管理。
4.4安全管理部對鍋爐、壓力容器的正常安全運行負責,并負責進行日常管理。
4.5質保部負責對鍋爐用儀器、儀表進行報檢、驗證,并負責保證檢測的準確性。
4.6使用部門安全管理人員負責不定期的對在用鍋爐、壓力容器、進行安全檢查,并做好檢查記錄。
4.7操作人員必須持有特種設備操作證,方可操作鍋爐、壓力容器、等特種設備,操作時必須嚴格執行操作規程。
5控制(管理)內容
5.1鍋爐安全管理
5.1.1安全管理部嚴格依據國家法律法規要求對鍋爐實施安全技術管理。
a)鍋爐的購置、安裝、驗收必須符合勞部發[1996]276號《蒸汽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勞鍋字[1991]8號《熱水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的有關規定。
b)建立鍋爐設備技術檔案,按有關規定對鍋爐進行注冊、登記、編號、辦理使用證等工作。
c)鍋爐檢驗、安全閥校(檢)驗,必須符合勞鍋字[1992]4號《鍋爐運行狀態檢驗規則》、質技監局鍋發[1999]202號《鍋爐定期檢驗規則》中的安全技術要求。
d)組織鍋爐安全檢查、操作人員進行培訓,達到專業安全技術標準要求后,持證上崗。
e)對安全管理部提出鍋爐大修計劃由生產部負責組織審查,報單位經理批準后,組織實施。對大修后的鍋爐必須按各項法規要求檢驗合格,符合有關安全技術規定后方可使用,檢驗資料報行政部備案。
5.1.2鍋爐的安全運行管理、維護保養、檢查、維修。
a)鍋爐操作和運行人員必須持證作業,嚴格遵守設備運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和司爐工安全技術操作規程的規定。
b)安全管理部檢修人員必須按照勞部發[1996]276號《蒸汽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勞鍋字[1991]8號《熱水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的規定和鍋爐專業標準要求對鍋爐進行檢查和維修。
c)對鍋爐房的安全管理,必須符合勞人鍋[1988]2號《鍋爐房安全管理規則》的規定要求。
d)安全管理部必須責成專人對鍋爐各種日常運行記錄進行檢查。
5.1.3對鍋爐的儀器、儀表在運行中由計量檢定人員隨時進行檢測驗證。對鍋爐的儀器、儀表發現問題及時報檢。
5.2壓力容器安全管理
5.2.1安全管理部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對壓力容器進行安全技術管理,壓力容器使用單位運行過程中確保維護、保養工作落實規定要求,并隨時進行巡視檢查。
a)使用單位根據需要提出的購置壓力容器計劃必須由生產部組織有關部門進行審核,報單位總經理批準后,組織實施。
b)壓力容器的購置、安裝、驗收必須符合勞鍋字[1990]8號《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的有關規定。
c)建立壓力容器設備技術檔案,并對壓力容器進行注冊、登記、編號、辦理使用證。
d)壓力容器檢驗、安全閥校(檢)驗,必須符合勞鍋字[1990]3號《在用壓力容器檢驗規程》的要求。
e)負責組織壓力容器安全管理、操作人員的專業安全技術培訓,并持證上崗。
f)監督檢查操作人員對壓力容器的安全運行進行檢查、維護。
5.2.2壓力表檢測
計量室必須按規定隨時對壓力容器的壓力表檢測校正,確保檢測準確性。
5.3生產部按照國家有關法規、規程、安全管理規章制度負責對鍋爐、壓力容器、氣瓶的安全運行和安全狀態進行監督檢查。
5.4鍋爐、壓力容器、發生事故后,按照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2號《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特種設備事故處理規定》進行處理。
6記錄表式
《鍋爐大修檢驗記錄》安全管理部保存三年
《壓力容器檢驗記錄》安全管理部保存三年
《各種儀表檢驗記錄》質保部保存三年
壓力容器管理制度6
1、企業內部的各種型號的熱口鍋爐,蒸汽鍋爐、均按本制度執行。
2、企業使用的鍋爐必須進行登記,未經有關部門檢驗的鍋爐,一律不準使用,違者追查領導責任。
3、企業不準擅自安裝新鍋爐和修爐(鍋爐本體部分)。如果需要安裝新爐,和鍋爐本體,必須具備齊全的'技術資料,如鍋爐使用說明書、鍋爐安裝圖紙、質量說明書及新裝和修爐理由書。安全部門報請有關部門批準后方可安裝和修理。
4、鍋爐發生事故時必須保護現場,并及時報告主管領導及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按“四不放過”的原則進行處理。
5、凡是沒有在有關部門備案的熱水、蒸汽鍋爐,一律不準使用;違者應立即拆除,如不拆除,一切后果由使用單位領導負責。
6、司爐人員必須經過專門技術培訓,經有關部門考核合格,發司爐操作證方可操作;無證司爐人員,一律不準操作。
7、建立健全鍋爐使用各項規章制度,各種規章制度都必須張貼上墻。
8、做好爐外水質處理和爐內加藥水質處理工作。
9、鍋爐房重地,無關閑雜人員,一律不準進入和逗留。
10、嚴禁在鍋爐房內喝酒、娛樂、洗晾衣物。
11、當班司爐人員不得擅自離開鍋爐房。
壓力容器管理制度7
壓力容器與管道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能夠:
1. 預防事故:通過嚴格的管理和維護,預防因設備故障引發的安全事故,保障企業生產和人員安全。
2. 提高效率:良好的'運行狀態可以保證設備高效運行,減少因設備問題導致的生產中斷。
3. 降低成本:定期維護可以延長設備壽命,降低維修成本,提高設備投資回報率。
4. 法規合規:遵守國家法規,避免因違規操作導致的罰款和法律糾紛。
5. 企業聲譽:良好的安全管理有助于樹立企業負責任的形象,增強客戶和合作伙伴的信任。
壓力容器管理制度8
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強化“以人為本”安全管理,深入開展安全專項整治,消除事故隱患,防止人身傷害,保證運輸生產安全。有效防止鍋爐傷害,特制定安全措施。
一、發生問題主要原因
1、蒸汽管路多宜發生漏氣漏水,容易發生燙傷事故。
2、鍋爐缺水、超壓會發生設備損壞、鍋爐壓力容器爆炸,造成事故。
3、在鍋爐、容器內檢查檢修作業時,人身不安全因素多。
二、安全控制措施
1、工長堅持每天對當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強調安全注意事項。作業嚴格執行《人標》的'規定。規章制度健全,臺帳記錄規范.
2、鍋爐操作人員持有效操作證。作業時按規定穿戴勞動保護用品。鍋爐平臺扶梯符合安全要求,鍋爐房內物品堆放整齊、道路暢通、清潔衛生。
3、當班人員必須按規定進行巡視、掛牌、進行水表機能試驗,并認真做好記錄。排污閥、給水截止閥無跑冒滴漏。
4、進入容器作業必須有專人監護并揭掛安全標志,冬季在容器內嚴禁用木炭等燃料取暖。
5、定期對鍋爐給水、爐水進行分析,數據分析準確,達到規定指標。水位報警器、氣壓表要按規定進行校驗。
6、按期校驗安全閥、壓力表等安全附件,并有校驗記錄。安全閥每周進行一次手動試驗,并做好記錄。超壓聯鎖保護裝置動作靈敏可靠。
7、操作人員熟悉掌握操作規程、自檢自修等有關的法規和規定。鍋爐附件滿足安全運行要求。是否符合要求,受壓元件聯接處、鋼架、受壓元件可見部件、爐墻無損壞。壓力表、水位表紅線標注清晰,無滲漏,每班按規定沖洗壓力表和水位表,沖洗記錄齊全。安全閥啟、回座動作靈敏可靠,定期對安全閥進行試驗,方法正確,記錄齊全。水位報警系統和自動給水、自動斷水功能符合要求,動作準確可靠,高低水位聯鎖保護裝置動作靈敏可靠。運行中的鍋爐發生異常危及安全時,必須按規定緊急停爐,禁止用向火室澆水的方式實行熄火。
8、夜間值班干部,值班期間抽查不少于一次。
9、車間分管干部每月抽查不少于二次。
壓力容器管理制度9
壓力容器和壓力管道是工業生產中的關鍵設備,它們用于存儲、傳輸和處理高壓流體,如氣體、液體和蒸汽。這些設備在化工、石油、能源等領域發揮著至關重要的作用,確保工藝流程的安全、穩定和高效運行。
內容概述:
壓力容器和壓力管道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 設計與制造:規定設計標準、材料選擇、制造工藝,確保設備符合安全規范。
2. 安裝與驗收:規定安裝過程的.監督和驗收標準,防止安裝不當導致的安全隱患。
3. 使用與維護:制定操作規程,定期檢查和維護,確保設備正常運行。
4. 檢驗與測試:規定定期進行的壓力試驗和無損檢測,以評估設備的完好狀態。
5. 應急預案:建立應對設備故障或事故的應急措施,減少潛在風險。
6. 培訓與教育:對操作人員進行專業培訓,提高其安全意識和操作技能。
壓力容器管理制度10
鍋爐壓力容器管理制度是企業安全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旨在確保這些設備的安全運行,預防事故的發生,保障員工的生命安全和企業的生產穩定。通過規范操作流程,定期檢查維護,以及明確責任分配,該制度可以提高設備的使用壽命,減少因設備故障導致的.生產中斷,從而提高生產效率。
內容概述:
1. 設備管理:涵蓋鍋爐和壓力容器的選購、安裝、使用、維修和報廢的全過程,確保每一環節都符合安全標準。
2. 操作規程:制定詳細的操作指南,規定操作人員的資質要求,防止誤操作引發事故。
3. 定期檢驗:設定周期性的設備檢查和測試,由專業人員進行,確保設備性能良好。
4. 應急預案:建立應對突發情況的預案,如設備故障、泄漏等,以便快速響應和處理。
5. 培訓教育:定期對操作人員進行安全知識和操作技能的培訓,提升安全意識。
6. 責任制度:明確各部門和人員在設備管理中的職責,落實安全責任制。
壓力容器管理制度11
【頒布日期】1999-11-30
【實施日期】1999-11-30
【失效日期】20xx-12-01
【法規分類】特種安全設備監察
【內容分類】
【頒布單位】壓力容器使用登記管理規則
【內容】壓力容器使用登記管理規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壓力容光煥發器使用的安全監察工作,提高壓力容光煥發安全管理水平,加強統計工作管理,根據國務院《鍋爐壓力容光煥發器安全監察暫行條例》有關規定,制訂本規則。
第二條本規則適用于:
1、《壓力容光煥發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適用范圍的壓力容光煥發器:
2、液化氣體汽車缺勤車和液化氣體鐵路罐車(以下簡稱液化氣體罐車):
3、超高壓容器。
第三條壓力容器的使用登記,包括登記、注冊和輸使用證。
壓力容器使用登記的一般要求:
1、固定式壓力容器的使用單位,必須逐臺向地、市級(或有條件的縣級、下同)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光煥發器安全監察機構申報和輸使用登記手續;超高壓容器和液化氣體罐車的使用單位,必須逐臺向省級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申報和輸使用登記手續。
2、經注冊并領取《壓力容器使用證》的壓力容器,應在懸掛的《壓力容器注冊銘牌》(見附件五)上打上注冊編號。
第二章新壓力容器的使用登記
第四條新壓力容器使用登記的申報新壓力容器投入使用前,使用單位必須填寫《壓力容器使用登記表》(見附件一)一式二份,并攜帶下述資料向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光煥發器安全監察機構輸壓力容器使用登記申報手續。
1、產品合格證;
2、產品質量證明書;
3、產品竣工總圖;
4、勞動部門檢驗單位簽發的產品制造安全質量監督檢驗證書;
5、進口壓力容器應有省級以上(含省級)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審核蓋章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鍋爐壓力容器安全性能監督檢驗報告。
第五條新壓力容光煥發器的安全善定級與注冊
1、《壓力容器使用登記表》中'安全善等級',按《壓力容光煥發器安全善等級的劃分和含義》(見附件二)的規定,由使用單位評定并填寫。
2、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在核查使用單位填寫的登記表和有關資料,確認該壓力容器的產品質量符合有關法規、標準的要求和《壓力容器注冊編號方法》(見附件三)的要求,填入'注冊編號',對該壓力容器予以注冊。
3、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新壓力容器,不予注冊:
(1)無設計、制造資格證書的單位所設計、制造的:
(2)安全狀況等級達不到
(3)申報資料不齊全,不能有效證明其質量合格或不真實的。
第六條新壓力容器使用證的發放
1、已辦理注冊且安全狀況等級核定為1級或2級的:固定式新壓力容器,由地、市級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發給《壓力容器使用證》(見附件四[a]);超高壓容器和液化氣體罐車,由省級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發給《壓力容器使用證》、《液化氣體罐車使用證》(見附件四[b])。
2、《壓力容器使用登記表》分別由壓力容器使用單位和發放使用證的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各保存一份。
3、不具備注冊條件的壓力容器不發給使用證,經妥善處理,安全狀況等級達到2級以后再發放使用證。
第三章在用壓力容光煥發器的使用登記
第七條在用壓力容器的使用單位,應攜帶該設備的有關資料、檢驗報告和填好的《壓力容器使用登記表》一式二份,按第四條規定向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辦理壓力容器使用登記申報手續。
第八條在用壓力容器的安全狀況定級與注冊
1、《壓力容器使用登記表》中'安全狀況等級',根據檢驗單位簽發的檢驗報告所予證定的安全狀況等級,由使用單位填寫。
2、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對申報辦一使用登記手續的在用壓力容器,經核查有關資料和檢驗報告,確認《壓力容器注冊編號方法》的要求,填入'注冊編號',對該壓力容器予以注冊。
第十條在用壓力容器使用證的發放
1、安全狀況等級核定為1、2級或3級的在用固定式壓力容器,由地、市級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發給《壓力容器使用證》;安全狀況等級核定為1、2級或是級的在用超高壓容器和液化氣體罐車,同省級勞動部六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發給《壓力容器使用證》、《液化氣體罐車使用證》。
2、安全狀況等級核定為4級的在用固定式壓力容器,辦理注冊手續后,允許在滿足檢驗報告所限定的使用條件和檢驗周期內監控使用;經妥善處理,安全狀況等級達到場級以后再教育使用證。安全狀況等級核定為4級的在用液化掃體罐車,不得使用,經修復,安全狀況等級達到場級以后再發使用證。
3、安全狀況等級核定為5級的在用固定式壓力容器、在用液化氣體罐車,辦理注銷手續后,予以報廢。
4、《壓力容器使用登記表》分另同壓力容器使用單位和發放使用證的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各保存一份。
第四章變更、判廢與報廢
第十一條安全狀況等級變更
在用壓力容器經內外部檢驗或修復后,檢驗單位應在出具的檢驗報告中重新評定安全狀況等級。如安全狀況等級有變更,使用單位應持《壓力容器使用登記表》和檢驗報拮,及時到負現使用登記的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辦理安全狀況等級變更手續。
第十二條過戶變更
1、壓力容器過戶前,原使用單位應持擬過戶壓力容器的《壓力容器使用證》或《液化氣體罐車使用證》,以及《壓力容器使用登記表》,向原使用登記的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確認后,應在《壓力容器使用登記表》上蓋過戶和注銷標記,并在《壓力容器使用證》或《液化氣體罐車使用證》上蓋過戶標記。
2、壓力容器過戶時,原使用單位應將壓力容器的《壓力容器使用證》或《液化氣體罐車使用證》以及產品合格證、產品質量證明書、檢驗報告、圖樣等有關資料,一并移交給接收壓力容器的使用單位。
3、過戶壓力容器投入使用前,接收壓力容器的使用單位,應攜帶本條2款要求的有關資料,按本規則第三章的規定,到當地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辦理重新使用登記手續。
4、沒有領取《壓力容器使用證》的固定式壓力容器或沒有領取《液化氣體罐車使用證》的液化氣體罐車,不準過戶。
第十三條使用變更
改變壓力容器的使用條件(壓力、溫度、介質、用途等)時,壓力容器的使用單位,應持改變使用條件的設計資料、批準文件,以及《壓力容器使用登記表》、檢驗報告,到負責使用登記的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四條判廢
1、經檢驗證定判廢的壓力容器,由檢驗單位向使用單位出具書面報告,同時報送該壓力容器使用登記的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
2、壓力容順報廢后,使用單位應持該壓力容器的《壓力容順使用證》或《液化氣體罐車使用證》,以及《壓力容器使用登記表》、檢驗報告及時向原使用登記的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辦理報廢注銷手續。原使用登記的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確認后,應在上述文件上加蓋報廢和注銷標記,并收回《壓力容器使用證》或《液化氣體罐車使用證》和注冊銘牌。
第五章管理和監督
第十五條職責
1、企業主管部門,應督促本系統所屬單位嚴格招待本規則。
2、壓力容器使用單位的技術負責人(主管廠長或總工程師),應對本單位壓力容器的安全技術管理工作負責。壓力容器比較集中的單位的安全管理機構應配有壓力容器安全技術人員,負責按本規則的規定做好使用登記工作;保存好《壓力容器使用登記表》、《壓力容器使用證》、《液化氣體罐車使用證》、檢驗報告及有關資料,建立壓力容器安全技術檔案,根據在用壓力容器定期檢驗周期,編制年度檢驗計劃,并組織實施;有計劃地提高在用壓力容器安全狀況等級;及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和使用登記的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報告年度定期檢驗計劃和執情況。
3、狀廢的壓力容器應由使用單位作出處理,按報廢處理的,不得再作承壓容器使用,并不得轉讓、銷售。
4、轉讓、涂改《壓力容器使用證》或《液化氣體罐車使用證》,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應予注銷,并責令使用單位停止使用該壓力容器。
5、在用壓力容器超過檢驗期限不按有關規定檢驗又不申報的,不得繼續使用。該《壓力容器使用證》或《液化氣體罐車使用證》即行無效。
6、危及安全的在用壓力容器,在規定期限內不修復、不采取有效措施妥善處理,應停止使用,并注銷《壓力容器使用》或《液化氣體罐車使用證》。
第十七條壓力容器的使用單位按本規則向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輸使用登記手續,應按省級勞動部門、財政部門和物價部門的規定,繳納使用登記證件的工本費。
第十八條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對不按本規則進行壓力容器使用登記的單位或個人,有權要求其限期改焉或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對不執行本規則發生壓力容器事故造成重大損失的,有權提請有關部門追究當事單位、當事人的行政責任、經濟責任址到弄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十九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部門,可根據本規則的要求,結合本地區具體情況,制訂實施辦法。
第二十條《壓力容器使用登記表》、《壓力窮人器使用證》或《液化氣體罐車使用證》、《壓力容器注冊銘牌》由省級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按本規則附件的格式統一印制。新壓力容器的《壓力容器注冊銘牌》由壓力容器制造廠裝訂在產品銘牌的`支架上。
第二十一條本規則于一九xx年三月制訂,一九九三年十二月第一次修訂,由勞動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本規則自一九九四年五月一起施行。
附件二壓力容器安全狀況等級的劃分和含義
根據壓力容器的安全狀況,劃分為五個等級,每個等級的代號和含義如下:
1--表示1級
2--表示2級
3--表示3級
4--表示4級
5--表示5級
1級:壓力容器出廠資料齊全;設計、制造質量符合有關法規和標準要求的;在設計條件下能安全使用。
2級:
(1)新壓力容器:出廠資料齊全;設計、制造質量基本符合有頭法規和標準的要求,但存在某些不危及安全且難以糾正的缺陷,出廠時已取得設計單位、用戶和用戶所在地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同意;在設計條件下能安全使用。
(2)在用壓力容器:出廠資料基本齊全;設計、制造質量基本符合有關法規和標準的要求;根據檢驗報告,存在某些不危及安全可不修復的一般性缺陷;在法規規定的定期檢驗周期內,在規定的操作條件下能安全使用。
3級:出廠資料不夠齊全;主體材質、強度、結構基本符合有關法規和標準的要求,存在某些不符合有頭法規或標準的問題或缺陷,根據檢驗報告,確認為在法規規定的定期檢驗周期內,在規定的操作條件下,能安全使用。
4級:出廠資料不齊全;主體材質不明或不符合有關規定;結構和強度不符合有關法規和標準的要求;存在嚴重缺陷;根據檢驗報告,確認在法規規定的檢驗周期內,需要在規定操作條件不監控使用。
5級:缺陷嚴重,難于或無法修復,無修復價值或修復后仍難于保證安全使用;檢驗報告結論為判廢。
注:
1、安全狀況等級中所述缺陷,是指該壓力容器最終存在的狀態,如缺陷已消除,則以消除后的狀態,確定該壓力容器的安全狀況等級。
2、技術資料不全,按有關規定補充后,并能在檢驗報告中作出結論的,則按技術資料基本齊全對待。
3、安全狀況等級中所述問題與缺陷,只要具備其中之一的,即可確定該壓力容器的安全狀況等級。
一、壓力容器類別代號
固定式壓力容器的類別,按《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規定分類。
1、類別代號
、--表示第一類壓力容器;
、--表示第二類壓力容器;
、--表示第三類壓力容器;
2、壓力等級代號
l--表示低壓;
m--表示中壓;
h--表示高壓;
u--表示超高壓。
三、用途代號
r--表示反應容器;
e--表示換熱容器;
s--表示分離容器;
c--表示儲存容器;
b--表示球形儲罐;
la--表示液化氣體汽車罐車;
lt--表示液化氣體鐵路罐車
壓力容器管理制度12
壓力容器、儀器、儀表的管理制度是企業安全生產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其主要作用在于確保這些設備的.安全運行,防止因設備故障引發的生產事故。通過規范操作、維護、檢驗和更新流程,該制度能夠提高工作效率,延長設備壽命,同時也保障員工的生命安全和企業的財產安全。
內容概述:
1. 設備采購:明確規定壓力容器、儀器、儀表的選型標準,確保選購符合國家安全法規和企業生產需求的產品。
2. 安裝與調試:明確安裝程序,要求專業人員進行,確保設備正確無誤地接入生產系統,并進行調試以驗證性能。
3. 使用與操作:制定詳細的操作規程,培訓員工正確使用,防止因誤操作導致設備損壞或事故。
4. 維護保養:設定定期保養計劃,包括清潔、潤滑、檢查等,確保設備始終處于良好狀態。
5. 檢驗檢測:規定定期的性能檢測和安全檢查,及時發現并解決潛在問題。
6. 故障處理:建立快速響應機制,對設備故障進行及時報告、分析和修復。
7. 更新淘汰:根據設備的使用情況和安全狀況,適時進行更新或淘汰,避免老舊設備帶來的安全隱患。
壓力容器管理制度13
鍋爐壓力容器管理制度是一套規范企業內部管理的規則,旨在確保鍋爐和壓力容器的安全運行,防止意外事故的發生,保障員工生命安全及企業財產不受損失。
內容概述:
1. 設備采購:規定設備的選購標準,包括制造商資質、產品性能、安全認證等。
2. 安裝調試:明確安裝流程和調試方法,要求專業人員執行,并進行驗收。
3. 日常維護:設定定期檢查、清潔、潤滑和維修的.程序。
4. 操作規程:制定詳細的操作指南,包括啟動、運行、停機及異常處理。
5. 員工培訓:規定員工必須接受相關安全培訓,掌握操作技能和應急措施。
6. 應急預案:建立事故響應機制,包括報警、疏散、救援和后續處理。
7. 記錄與報告:要求保存所有操作記錄,及時上報設備異常和事故情況。
8. 審核與評估:定期對企業鍋爐壓力容器管理進行審核和效果評估。
壓力容器管理制度14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適應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及檢驗工作的需要,統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鋼印標記和加強鋼印的使用管理,特制訂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適用于下列情況:
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及其安全附件產品的監督檢驗。
鋼材制造單位鍋爐壓力容器用鋼產品認證。
鍋爐壓力容器修理單位的資格認可。
進出口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的監督檢驗。
在用氣瓶的檢驗鋼印管理按《氣瓶安全監察規程》及《溶解乙炔氣瓶安全監察規程》的.規定執行。
第三條 使用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鋼印(以下簡稱鋼印)的單位都有必須遵守本規則。
第二章 鋼印的種類和式樣
第四條 鋼印的種類及式樣如下:
鍋爐壓力容器產品監督檢驗鋼印為: 該鋼印授予以下單位:
(1)進行鍋爐產品安全性能監督檢驗的單位。
(2)進行壓力容器(不含氣瓶)產品(含現場組裝)安全性能監督檢驗的單位。
(3)進行氣瓶產品安全性能監督檢驗的單位。
(4)進行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安全附件產品安全性能監督檢驗的單位。
(5)進行進出口鍋爐壓力容器、氣瓶及其安全附件安全性能監督檢驗的單位。
2.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訂可鋼印為: 和
該鋼印授予以下幾類業經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認可的單位:
(1)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用鋼制造單位,使用 鋼印。
(2)鍋爐、壓力容器(不含氣瓶)修理單位,使用 鋼印。
第五條 同一類鋼印直徑為 5mm、10mm、20mm三種,持印單位可根據部件和產品大小選擇使用。
第三章 鋼印的審批和發放
第六條 欲取得 鋼印或 鋼印的單位,應按有關規定分別經省級或省級以上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審批授權或認可。
欲取得 鋼印單位,必須先取得勞動部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局對其生產產品安全性能合格的認可,并持有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局頒發的《產品安全性能合格認可證書》。
第七條 監督檢驗鋼印或認可鋼印由資格認可審批機構發放。
第四章 鋼印與其它標志的用法
第八條 鋼印及標志包括:監督檢驗鋼印、認可鋼印、檢驗員標志及認可編號等。
監督檢驗鋼印及標志:
監督檢驗鋼印
檢驗員標志(有水壓試驗項目時)
認可鋼印及標志:
(1)產品安全質量認可鋼印及標志:
認可鋼印
認可編號
(2)修理認可鋼印及標志:
認可鋼印
第九條 持鋼印者必須在部件或產品的檢驗工作完成且合格后打鋼印及標志。
第十條 鋼印及標志的位置見附件。若按規定的位置打印確有困難,可以更改打印位置,但必須保證鋼印及標志易于觀看且不易被磨損和腐蝕。鋼印的刻印應不影響部件的強度。
第五章 鋼印的使用管理
第十一條 使用鋼印單位必須接受鋼印發放機構和單位所在地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的監督。
第十二條 使用鋼印單位不得將所持鋼印轉借他人或擴大使用范圍。
第十三條 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有權對違反本規則的使用鋼印單位提出批評、警告直至提請鋼印發放機構暫停或終止其鋼印使用權。
第十四條 使用鋼印單位的資格被監察機構撤消或自行取消時,應將所持鋼印交還原鋼印發放機構。
第十五條 鋼印使用權有效期應與相應資格認可有效期等同。超過有效期,且無特殊原因的,鋼印使用權自行失效。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鋼印由勞動部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局安排制作,交由各級資格認可機構分別管理。
第十七條 使用鋼印單位在被授予鋼印使用權后,應向鋼印發放機構繳納工本費。
第十八條 本管理規則的解釋權屬勞動部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局。
第十九條 本規則自一九九o年七月一日正式生效。
壓力容器管理制度15
為了加強礦山壓力容器規范管理,保證設備安全運行,促進正常生產,根據<化學工業設備動力管理規定>,結合公司設備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一、加強礦山空壓機、儲氣罐、氧氣瓶、乙炔發生器等壓力容器的管理,保證設備安全運行。
二、壓力容器必須每年一次檢修保養,三年一次標準檢測。由設備管理部門負責檢查執行。
三、操作人員必須按要求使用,注意平時觀察壓力容器的工作情況,并做好記錄。
四、做好壓力容器的安全保險裝置的檢查,并做好定期校驗,不合格的`安全裝置嚴禁使用。
五、使用壓力容器的人員必須認真學習掌握有關壓力容器的知識、制度,必須持證上崗。
六、加強對操作者的培訓管理,搞好日常保養工作,杜絕違章指揮和違章操作,避免事故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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