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運輸管理制度
在不斷進步的時代,制度的使用頻率呈上升趨勢,制度是維護公平、公正的有效手段,是我們做事的底線要求。那么擬定制度真的很難嗎?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貨物運輸管理制度,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貨物運輸管理制度1
一、學生營養餐運輸車輛嚴格按照市教委、市防疫站及食品安全法的有關要求執行。
二、嚴格按照食品衛生法規定,食品運輸車輛做到專人專用運輸食品,嚴禁裝運非食品及有毒有害物質;避免食品與非食品,與易于吸附氣味的食品和有特別氣味的`食品同時運輸。
三、食品車輛保持清潔衛生,堅持每天清洗消毒。
四、做好車輛的保養維修工作,保證送餐車狀況良好,選擇最佳路線,合理運行,縮短運輸時間。
五、運輸直接入口食品的車輛密閉防塵,運送散裝直接入口食品要使用清潔的容器盛放,餐盒要用密封清潔的保溫箱盛裝。
六、裝卸押運食品,從業人員應按照《食品安全法》規定,每年必須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后方可參加運輸工作。裝卸運輸食品過程中,不得品嘗食品,不得腳踏或坐在食品箱上,要講究職業道德。
貨物運輸公司管理制度 篇1、嚴格執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和上級有關規定及公司做好民爆器材的運輸工作。
2、運送爆破物品時,駕駛員必須保持清醒的頭腦,提高責任心,嚴禁酒后駕駛,駕駛員和隨車人員在運送途中嚴禁攜帶煙火。
3、駕駛員必須持駕駛證,車輛必須配備滅火器材,嚴禁炸藥和起爆器材同車載運。
4、運輸爆炸物品時,要做到遵章守法,安全運輸,到達庫區時押運員、保管員要清點核對數量。
5、運送爆炸物品時,必須持有特種作業資格證的人員按指定的路線和時間運送、押運和看護,押運、看護人員在運輸途中負監管責任。
6、出車前后要檢查車輛,不準帶病作業。如天氣影響并采取相應的防護措施,禁止雷雨天氣運輸民爆物品。
7、在運輸過程中,行駛過程中不得超過10km/h,不得在上、下班或人員集中時運輸,運輸途中遇到前方有車輛應停車、躲避,在主運輸巷道有放炮作業時,必須聽從警戒人員指揮,將車停放在警戒線之外的安全區域,禁止在人多的地方停車,安全把民爆物品送到各個工作面。
8、在井下運輸時,要按照井下車輛運輸管理制度執行。
9、民爆運輸車輛只允許運送民爆物品,不運送民爆物品時,車輛應停放在發放站附近。
貨物運輸管理制度2
危險貨物運輸管理制度旨在確保在物流過程中,對易燃、有毒、放射性等高風險貨物的安全管理。它涵蓋了從裝載、運輸到卸貨的各個環節,旨在預防事故的發生,保護人員安全和環境不受損害。
內容概述:
1. 貨物分類與標識:明確危險貨物的分類標準,規定清晰的標識方法,以便識別和處理。
2. 裝載與配載規則:制定裝載程序,防止貨物相互反應,控制裝載量,確保車輛穩定性。
3. 運輸路線規劃:選擇安全的運輸路線,避開人口密集區和敏感設施。
4. 駕駛員培訓:對駕駛員進行專門的'危險貨物運輸知識培訓,提高應急處理能力。
5. 應急預案:制定詳細應急預案,包括泄漏、火災等突發情況的應對措施。
6. 監控與記錄:建立全程監控系統,記錄運輸過程,便于追蹤和追溯。
7. 法規遵守:確保所有操作符合國家及地方相關法規要求。
8. 安全檢查:定期對運輸設備進行安全檢查,確保其性能良好。
貨物運輸管理制度3
1、 人員管理:選拔經驗豐富、責任心強的裝卸人員,定期進行安全培訓,確保其熟悉操作規程和應急處理流程。
2、 設備配備:購置和維護高效、可靠的.裝卸設備,如叉車、起重機等,并定期進行設備檢查,確保其性能穩定。
3、 操作標準化:制定詳細的操作手冊,包括標準動作、安全警示等,確保每個環節都有章可循。
4、 現場監督:設置專職的現場監管員,實時監控裝卸過程,及時糾正不規范行為。
5、 質量監控:引入質量管理系統,對裝卸過程進行記錄和評估,確保貨物質量不受影響。
6、 應急響應:制定全面的應急預案,包括設備故障、惡劣天氣等情況,確保能快速有效地應對突發事件。
本制度的實施需要全員參與,管理層應定期評估其執行效果,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調整優化,以實現持續改進,提高企業物流管理水平。
貨物運輸管理制度4
1、 制定詳盡的運輸計劃,包括預估路況、天氣等因素,確保運輸計劃的可行性。
2、 實施標準化的裝載流程,使用專用設備,減少人為錯誤和貨物損傷。
3、 設立車輛維護記錄,定期進行安全檢查,對駕駛員進行安全教育。
4、 引入先進的監控系統,實時監控運輸狀態,及時響應異常情況。
5、 建立完善的索賠處理機制,明確責任歸屬,快速解決糾紛。
6、 對外簽訂合同時,務必明確服務標準、違約責任等關鍵條款。
7、 定期組織員工培訓,提升業務知識和操作技能,設定合理的`績效指標,激勵員工提升工作效率。
通過以上措施,我們期望構建一個高效、安全、有序的貨物運輸管理體系,為公司的持續發展提供有力保障。
貨物運輸管理制度5
1、 制定詳盡的危險貨物清單,標明每一類貨物的危險屬性,為后續的分類、儲存和運輸提供依據。
2、 建立專門的危險貨物儲存區,確保設施符合國家安全標準,并配備必要的.消防和泄漏處理設備。
3、 與合格的運輸公司合作,簽訂安全協議,確保運輸過程中遵守相關規定。
4、 設立專門的安全管理部門,負責監督制度執行,組織定期的安全檢查和演練。
5、 實施嚴格的準入制度,只有經過培訓并取得資格證書的員工才能接觸危險貨物。
6、 鼓勵員工參與安全管理,設立匿名舉報機制,對發現的隱患及時上報和處理。
7、 定期更新應急預案,結合實際情況進行演練,確保在緊急情況下能夠迅速有效地響應。
通過上述方案的實施,危險貨物管理制度將得到全面執行,企業安全管理水平將得到顯著提升。在實際操作中,我們需不斷調整和完善制度,以適應不斷變化的環境和需求,確保危險貨物管理始終處于可控狀態。
貨物運輸管理制度6
1目的
本文件對船舶運輸危險品貨物作出規定,旨在當船舶裝運危險品貨物時,船員、船舶和貨物的安全得到保障。
2適用范圍
本文件適用于公司進入sms的所有船舶。
3參照文件
3.1 《國際海上危險貨物運輸規則》
3.2 imo (a648)決議
4危險貨物運輸管理實施細則
4.1.1危險貨物運輸必須遵照國家有關運輸危險貨物的規定和要求辦理手續,必須符合《國際海上危險貨物運輸規則》和有關港口的規定。
4.1.2運輸危險貨物的船舶,要適合所運貨物性質的要求。
4.1.3船舶裝運進口或過境危險貨物時,必須在預定抵港三天前通過代理,向到達港或過境港港務監督申報所裝危險貨物的學名、編號、數量、包裝、貨位及收貨人名稱,航程不足三天的開航后應立即通過代理向到達港申報。
4.1.4船舶裝運出口危險貨物時必須取得下列證書:
危險貨物鑒定單位主管部門簽署的《危險貨物技術說明書》;
國家商檢部門簽署的《包裝適用證書》;
由港務監督簽署的《船舶裝載危險貨物準裝單》;
集裝箱形式運輸的危險貨物,需備有有關法定機關簽認的《危險貨物裝箱證書》;
裝運放射性物品除具備上述證書外,還必須取得由劑量核查單位簽發的《放射性物質劑量檢查證書》。
4.1.5船舶裝運危險貨物必須核對《運單》內所填寫的危險貨物的類別、編號、品名、數量、包裝、標記、標志、并了解其特性和意外事故發生時所應采取的特殊防護措施。
4.1.6危險貨物必須具有合格的包裝和明顯、正確的標志。除因包裝過小只能粘貼或刷印較小的標志外,危險貨物標志不應小于100mm×100mm;集裝箱、可移動罐(柜)使用的標志,不應小于250mm×250mm。
4.1.7凡不按規定填寫單證或包裝損壞的、標志不清的,均不予承運。集裝箱內使用固體二氧化碳(干冰)制冷時,裝箱人應在集裝箱門上顯著標明'危險:內有二氧化碳(干冰),進入前需徹底通風'字樣。
4.1.8承運裝過危險貨物的空容器(除經倒凈,并按章持有證明者外),應按其原裝危險貨物運輸要求處理。
4.1.9裝運爆炸品和一級易燃液體(閃點低于28度),必須事先申請船檢部門對船舶進行臨時檢驗,并取得證書后方可承運。
4.1.10船舶應根據所裝危險貨物的性質配置應有的消防設備,煙火報警系統及救生、消防設備均應處于良好適用狀態,確保船舶安全檢查操作的一切通暢無阻。
4.1.11裝運危險貨物的船舶不論航行、錨泊、裝卸、待命均應按規定懸掛信號或顯示燈光信號,應配置測爆儀、測氧儀和所裝危險貨物所必須用的特殊防護用具和器材。
4.1.12承運危險貨物運輸的船舶不論航行、錨泊、裝卸、待命均應按規定懸掛信號或顯示信號,應配置測爆儀、測氧儀和所裝危險貨物所必須用的特殊防護用具和器材。
4.1.13承運危險貨物運輸的船舶要根據本輪情況,制定出相應的危險貨物運輸安全防范措施。配裝危險品須得到港監同意并持有'危險品監裝證書'。
4.2配載與裝船
4.2.1配載危險貨物船舶必須做到:
4.2.l.1對已承運的危險貨物,必須根據本輪設備條件,航行區域和危險貨物的種類,性質及危險程度選擇適當的艙位,認真制定積載計劃;
必須嚴格按照《危險貨物配裝表》及危險貨物明細表中提出的積載隔離要示正確合理配載;
在積載位置安排上,必須做到危險貨物后裝先卸;
計劃積載圖必須經船長審簽,如有港監監裝人員則必須經其同意。積載位置如有變化,也須經船長及港監監裝人員同意方可變動。
4.2.2船舶在裝載危險貨物作業過程中,值班駕駛員和其他值班人員必須在現場落實各項安全措施。船長或大副應監督布置下列工作:
布置有關人員在裝貨現場備妥相應的消防器材和防護用品,并使其處于適用狀態。
裝載爆炸品、一級易燃物品、毒害品和放射性物品時,裝貨機械應按額定負荷降低25%使用,值班駕駛員和值班水手必須嚴格禁止無關人員進入現場,在甲板設立'正在裝卸危險品,嚴禁煙火'警告牌,并檢查督促作業人員不得攜帶火種或穿鐵掌進入現場;
在裝載作業中,遇有閃電、雷擊、雨雪或附近有火警時,值班駕駛員必須立即組織關艙,停止作業,因故停工時,值班駕駛員應派人在現場值班。
4.2.3船舶裝載爆炸品、劇毒品時,船長應親臨現場,督促指導,裝載一級危險品時,大副、貨運員、值班駕駛員及看艙水手必須在現場監裝。應做到:
檢查危險貨物包裝外表是否完好,標志是否正確清楚,凡包裝破損,潮濕滲漏,沾污影響安全質量的不得裝船。
己裝運危險貨物的集裝箱及可移動的罐(柜)應檢查其鉛封是否完好,外部和門蓋有無損壞、變形,對不符合要求的不準裝船。
督促裝卸工人嚴格按照有關操作規程進行裝艙作業,嚴禁違章作業。并根據所裝危險貨物的性質選用相應的.鋪墊襯隔材料。
4.2.4船舶在裝載過程中,若發生貨物散漏,落水或其它事故,船長應迅速報告值班調度、代理及港口有關主管部門,并采取積極有效措施,及時處理,對散漏物、受污染物品及甲板、艙室,在未徹底清理干凈前不得續裝。
4.3運輸
4.3.1在航行或錨泊期間,大副應指定專人定時進行巡回檢查,對貨艙進行合理通風,必要時定時測量貨艙的溫、濕度,并把檢查情況記入《航海日志》。
4.3.2大副要定時(特別是進入大風浪區前后)組織有關人員檢查所裝貨物有無移位、自燃、泄漏及其它可能引起危險變化的情況。
4.3.3在下艙檢查前,必須首先通風,攜帶相應的器具。除有二人同行外,在甲板上還必須有值守人員照顧聯系,確保安全。
4.3.4貨艙內裝有危險貨物時,大副應通知輪機部,輪機部如要對貨艙底下的雙層底燃油艙進行加溫時,應事先征得大副、船長的同意,并根據貨物的特性適當控制油溫。
4.3.5如遇有或可能有散落浸水等情況,應按imo(a648)決議規定報告。
4.4卸船
4.4.1船舶開艙起卸危險貨物前,必須進行通風,檢測有害氣體在額定范圍之內時,方準人員下艙。
4.4.2船舶在卸交危險貨物前,大副應向有關部門提供卸貨單證,詳細交待危險貨物積載位置,貨物特性,卸貨注意事項等。
4.4.3起卸包裝破漏的危險貨物時,應采取妥善的安全檢查防護措施,尤其是易燃易爆或有毒的危險物品,現場要嚴格禁止明火和無關人員進出。
4.4.4船舶裝載過危險貨物的洗艙水和清艙殘留物不準任意排放和傾倒,如需排放或傾倒,須經港監批準。
4.4.5危險貨物卸空后,大副必須及時組織船員清艙,保證貨艙清潔,對用于危險貨物的墊艙物料應慎重處理。
貨物運輸管理制度7
1、 車輛購置與登記:設立專門的采購部門,負責車輛的.選購和注冊工作,確保車輛符合業務需求和法規要求。
2、 維護保養:建立詳細的保養計劃,每輛車都有專屬的維護記錄,定期進行技術評估。
3、 使用與調度:實施車輛使用申請制度,通過系統自動調度,優化資源分配。
4、 駕駛員管理:進行定期駕駛技能和安全培訓,設立駕駛員績效考核體系,激勵其遵守規則。
5、 安全管理:設立安全監督員,定期檢查駕駛員安全操作,組織安全演練。
6、 應急處理:制定詳盡的事故處理流程,培訓駕駛員應對各類突發情況。
7、 法規合規:設立合規專員,負責跟蹤交通法規更新,確保企業運營始終保持合規。
通過以上方案的實施,我們將構建一個高效、安全、合規的貨物運輸車輛管理體系,推動企業物流運營的持續改進和發展。
貨物運輸管理制度8
1、 制度制定:由管理層主導,結合行業標準和企業實際,制定全面、實用的管理制度。
2、 培訓與宣導:定期組織員工培訓,確保每個人都了解并理解規章制度,增強合規意識。
3、 執行監督:設立專門的監督機制,定期檢查制度執行情況,及時發現并糾正問題。
4、 反饋與改進:鼓勵員工提出改進建議,定期評估制度的有效性,適時調整和完善。
5、 激勵機制:建立獎勵制度,對遵守規章制度、表現優秀的員工給予表彰和激勵。
6、 信息化支持:利用現代信息技術,實現管理制度的數字化,提高管理效率。
通過以上方案,我們可以構建一個高效、安全、有序的.貨物運輸站場,確保物流鏈的順暢運轉,為企業帶來更大的經濟效益。
貨物運輸管理制度9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為加強鐵路危險貨物運輸安全管理,保障公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安全生產法》、《鐵路法》、《鐵路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定義]本規定所稱危險貨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蝕、放射性等危險特性,在鐵路運輸過程中,容易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毀損或環境污染而需要特別防護的物質和物品。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以及國務院主管部門公布的危險貨物品名等規定,結合鐵路實際,落實運輸條件,加強運輸管理,確保運輸安全。
第三條[禁止運輸情形]鐵路禁止運輸法律法規禁止生產和運輸的危險物品,以及未采取安全措施的過度敏感或能自發反應而產生危險的物品。高速鐵路、城際鐵路等客運專線及旅客列車、鐵路零擔運輸方式禁止運輸危險貨物。
第四條[主體責任]鐵路危險貨物運輸安全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強化和落實鐵路運輸企業、專用鐵路、鐵路專用線等危險貨物運輸相關單位(以下統稱運輸單位)的主體責任。運輸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鐵路危險貨物運輸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負責。
第五條[監管職責]國家鐵路局、地區鐵路監督管理局負責鐵路危險貨物運輸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國家鐵路局和地區鐵路監督管理局統稱鐵路監管部門。
第六條[鼓勵方向]國家鼓勵采用有利于提高安全保障水平的先進技術和管理方法,鼓勵規模化、集約化、專業化和發展專用車輛、專用集裝箱運輸危險貨物。支持開展鐵路危險貨物運輸安全技術以及對安全、環保有重大影響的項目研究。
第二章運輸條件
第七條[辦理站]運輸危險貨物應當在符合法律法規和標準規定,具備相應品名辦理條件的車站、專用鐵路、鐵路專用線間發到。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將辦理危險貨物的車站名稱、作業地點(專用鐵路、鐵路專用線名稱)、辦理品名及編號、裝運方式等信息及時向社會公布。發生變化的,應當重新公布。
第八條[設施設備]運輸危險貨物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使用專用的設施設備。依法應當進行產品認證的,經認證合格方可使用。
第九條[裝卸儲存設施]危險貨物裝卸、儲存場所和設施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裝卸、儲存專用場地和安全設施設備封閉管理并設立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設施設備布局、作業區域劃分、安全防護距離等符合規定;
(二)設置有與辦理貨物危險特性相適應,并經相關部門驗收合格的倉庫、雨棚、場地等設施,配置相應的計量、檢測、監控、通信、報警、通風、防火、防爆、防雷、防靜電、反腐蝕、防泄漏、防中毒、消防等安全設施設備,并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保證設施設備的正常使用;
(三)裝卸設備符合安全要求,易燃、易爆的危險貨物裝卸設備應當采取防爆措施,罐車裝運危險貨物應當使用棧橋、鶴管等專用裝卸設施,危險貨物集裝箱裝卸作業應當使用集裝箱專用裝卸機械;
(四)法律法規、安全技術規范和標準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安全評價]運輸單位應當委托符合國家規定資質條件的機構,對本單位危險貨物裝卸、儲存作業場所和設施的安全生產條件定期進行安全評價。
新建、改建危險貨物裝卸、儲存作業場所和設施,在既有作業場所增加辦理危險貨物品類,以及危險貨物新品名、新包裝和首次使用鐵路罐車、集裝箱、專用車輛裝載危險貨物的,應當進行安全評價。
第十一條[運載工具]裝載和運輸危險貨物的鐵路車輛、集裝箱和其他容器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制造、維修、檢測、檢驗和使用、管理符合規定;
(二)牢固、清晰地標明危險貨物包裝標志和警示標志;
(三)鐵路罐車、罐式集裝箱以及其他容器應當封口嚴密,安全附件設置準確、起閉靈活、狀態完好,能夠防止運輸過程中因溫度、濕度或者壓力的變化發生滲漏、灑漏;
(四)壓力容器應當符合國家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制訂并公布的《移動式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氣瓶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等有關技術要求,并在經核準的檢驗機構出具的壓力容器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內;
(五)法律法規、安全技術規范和標準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運輸包裝]運輸危險貨物包裝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包裝物、容器的材質以及包裝型式、規格、方法和單件質量(重量),應當與所包裝的危險貨物的性質和用途相適應;
(二)包裝能夠抗御運輸、儲存和裝卸過程中正常的沖擊、振動、堆碼和擠壓,并便于裝卸和搬運;
(三)包裝襯墊物不得與所裝貨物發生反應而降低安全性,能防止內裝物移動和起到減震及吸收作用;
(四)包裝外表面應當牢固、清晰地標明危險貨物包裝標志和包裝儲運圖示標志;
(五)法律法規、安全技術規范和標準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章運輸安全管理
第十三條[托運要求]托運危險貨物時,托運人應當向鐵路運輸企業如實說明所托運危險貨物的品名、數量(重量)、危險特性以及發生危險情況時的應急處置措施等。不得將危險貨物匿報或者謊報品名進行托運。不得在托運的普通貨物中夾帶危險貨物,或者在危險貨物中夾帶禁止配裝的貨物。
對國家規定實行許可管理、需憑證運輸或者采取特殊措施的危險貨物,托運人或收貨人應當向鐵路運輸企業提交相關證明。
第十四條[承運要求]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對承運的貨物進行安全檢查。不得在非危險貨物辦理站辦理危險貨物承運手續,不得承運未接受安全檢查的貨物,不得承運不符合安全規定、可能危害鐵路運輸安全的貨物。
下列情形,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查驗托運人、收貨人提供的`相關證明材料并留存備查:
(一)國家對生產、經營、儲存、使用等實行許可管理的危險貨物;
(二)國家規定需要憑證運輸的危險貨物;
(三)需添加抑制劑、穩定劑和采取其他特殊措施方可運輸的危險貨物;
(四)運輸包裝、容器列入國家生產許可證制度工業產品目錄的危險貨物;
(五)法律法規及國家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重點危險貨物運輸]運輸爆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劇毒品、放射性物質和氣體等危險貨物時,運輸單位應當如實記錄運輸的數量、發到站、托運人、收貨人,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丟失或者被盜;發現爆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劇毒品丟失或者被盜、被搶的,應當立即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
第十六條[放射性物質運輸]運輸放射性物質時,托運人應當持有生產、銷售、使用或者處置放射性物質的有效證明,運輸的放射性物質及其運輸容器、運輸車輛、輻射監測、安全保衛、應急預案及演練、裝卸作業、押運、職業衛生、人員培訓、安全審查等應當符合《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管理條例》、《放射性物質安全運輸規程》等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要求。
第十七條[儲存]危險貨物的儲存方式、方法以及儲存數量、隔離等應當符合規定。倉庫、雨棚、儲罐等專用設施,應當由專人負責管理。劇毒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貨物,應當單獨存放,并實行雙人收發、雙人保管制度。
第十八條[裝載及加固]危險貨物運輸裝載加固以及使用的鐵路車輛、集裝箱、其他容器、集裝化用具、裝載加固材料或者裝置等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技術規范和安全要求。不得使用技術狀態不良、未按規定檢修(驗)或者達到報廢年限的設施設備,禁止超設計范圍裝運危險貨物。
貨物裝車(箱)不得超載、偏載、偏重、集重。貨物性質相抵觸、消防方法不同、易造成污染的貨物不得同車(箱)裝載。
第十九條[裝卸作業]危險貨物裝卸作業應當遵守安全作業標準、規程和制度,并在裝卸管理人員的現場指揮或者監控下進行。
第二十條[押運]運輸危險貨物時,托運人應當配備必要的押運人員和應急處理器材、設備和防護用品,并使危險貨物始終處于押運人員監管之下。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告知押運注意事項,檢查押運人員、備品、設施及押運工作情況,并為押運人員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條件。
押運人員應當遵守鐵路運輸安全規定,檢查押運的貨物及其裝載加固狀態,按操作規程使用押運備品和設施;發生危險貨物被盜、丟失、泄漏等情況,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報告。
第二十一條[貨物交接]運輸單位間應當按照約定的交接地點、方式、內容、條件和安全責任等辦理危險貨物交接。
第二十二條[行車組織]危險貨物車輛編組、調車等技術作業應當執行相關技術標準和管理辦法。
運輸危險貨物的車輛途中停留時,應當遠離客運列車及正在辦理乘降作業的客運站臺等人員密集場所和設施,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裝運劇毒品、爆炸品、放射性物質和氣體等危險貨物的車輛途中停留時,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派人看守。
第二十三條[洗刷除污]裝運過危險貨物的車輛、集裝箱,卸后應當清掃洗刷干凈,確保不會對其他貨物和作業人員造成污染、損害。洗刷廢水、廢物處理應當符合環保要求。
第二十四條[勞動防護]運輸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勞動安全衛生有關規定配置相應的勞動保護用品和設施設備,建立從業人員職業健康監護檔案,預防人身傷害。
第二十五條[管理制度]運輸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危險貨物運輸安全管理、崗位安全責任、教育培訓、安全檢查和隱患排查治理、安全投入保障、勞動保護、應急管理等制度,完善危險貨物包裝、裝卸、押運、運輸等操作規程和標準化作業管理辦法。
第二十六條[培訓考核]運輸單位應當對本單位危險貨物運輸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法制教育和崗位技術培訓,經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
從業人員應當掌握所運輸危險貨物的危險特性及其運輸工具、包裝物、容器的使用要求和出現危險情況時的應急處置方法。
第二十七條[特殊時期]鐵路運輸企業在法定假日和傳統節日等運輸高峰期或者惡劣氣象條件下,以及國家重大活動期間,應當采取停運、限運、繞行等措施確保安全。
第二十八條[應急預案]運輸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鐵路危險貨物運輸事故應急預案,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并定期組織應急救援演練。
第二十九條[事故救援和報告]危險貨物運輸過程中發生燃燒、爆炸、環境污染、中毒或者被盜、丟失、泄漏等情況,運輸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立即按照應急預案組織救援,并向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環境保護、公安、衛生主管部門以及鐵路監督管理局報告。
第三十條[信息報告]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實時掌握本單位危險貨物運輸狀況,并按要求向所在地鐵路監督管理局報告危險貨物運量統計、設施設備、安全等信息。
第四章監督檢查
第三十一條[監督檢查內容]鐵路監管部門依法對運輸單位執行有關危險貨物運輸安全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重點監督檢查下列內容:
(一)危險貨物運輸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的建立、落實情況;
(二)危險貨物運輸從業人員安全培訓及考核情況;
(三)危險貨物運輸設施設備配置、使用、管理及檢測、鑒定和安全評價情況;
(四)危險貨物辦理站信息公布情況;
(五)承運危險貨物安全檢查情況;
(六)危險貨物運輸作業環節安全管理情況;
(七)危險貨物運輸事故應急預案制定、應急救援設備和器材配置、應急救援演練等情況;
(八)危險貨物運輸事故報告情況;
(九)依法應當監督檢查的其他情況。
第三十二條[監督檢查措施]鐵路監管部門進行監督檢查時,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鐵路危險貨物裝卸、儲存、運輸等作業場所檢查,向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情況,查閱、復制有關文件、資料;
(二)當場糾正或者責令限期改正影響鐵路危險貨物運輸安全的違法行為;對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三)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鐵路危險貨物運輸事故隱患;重大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責令撤出危險區域內的作業人員,責令暫時停運或者停止使用;
(四)責令立即停止使用不符合規定的設施、設備、裝置、器材、運輸工具等;
(五)查封或者扣押有根據認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設施、設備、器材;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三條[執法要求]鐵路監管部門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應當出示有效執法證件。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忠于職守、秉公執法,遵守執法規范;對監督檢查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責任。
被監督檢查單位和個人對鐵路監管部門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應當予以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情況或者資料,不得拒絕、阻礙。
第三十四條[監管能力建設]鐵路監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危險貨物運輸安全監督檢查制度,加強行政執法人員危險貨物運輸安全知識培訓,配備必要的安全檢查裝備,應用信息化管理手段和先進技術,不斷提高監管水平。
鐵路監管部門監督檢查時,可聘請熟悉鐵路危險貨物運輸、化學化工、安全技術管理、應急救援等的專家和專業人員提供技術支撐,可委托安全技術機構對危險貨物運輸安全實施監督檢查和行政執法。
第三十五條[舉報投訴]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向鐵路監管部門舉報危險貨物運輸違法違規行為。
鐵路監管部門接到舉報,應當及時依法處理;對不屬于本部門職責的,應當及時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第三十六條[法律責任]違反法律法規規定運輸危險貨物的,按照《違反<鐵路安全管理條例>行政處罰實施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實施處罰;依法應當由其他部門實施處罰的,應當通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違反法律法規規定運輸危險貨物,造成鐵路交通事故或者其他事故的,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工作人員的行政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七條[監管信息]鐵路監管部門應當建立危險貨物運輸違法行為信息庫,如實記錄運輸單位的違法行為信息。對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監督檢查、故意隱瞞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材料以及受到行政處罰等違法情節嚴重的企業予以公告。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八條[軍事運輸]軍事運輸危險貨物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九條[施行]本規定自20xx年×月×日起施行。
貨物運輸管理制度10
第一條:為了加強本公司車輛危險貨物運輸安全管理,保障公司車輛運輸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公司全體員工必須經常學習和熟悉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技術規范,在實際運營過程中必須嚴格按交通部標準jt3130《汽車危險貨物運輸規則》和國家標準gb13392《道路運輸危險貨物車輛標志》執行。駕乘人員必須每天對自駕車輛進行安全運輸及車輛標志進行檢查,并隨時接受公司安全技術管理人員和道路交通主管部門管理人員的監督檢查,發現隱患必須立即整修、消除。
第三條:公司安全生產工作例會每月一至三次,遇有特殊情況和發生重大、特大行車事故隨時通知召開安全工作例會,對全體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培訓,總結經驗教訓,整改事故隱患,提出防范措施,確保運輸安全。提高駕乘人員自覺執行安全生產管理各項規章制度的意識。
第四條:公司強化所有車輛風險保障能力的管理,凡國家規定實行強制保險的險種,公司所有運營車輛必須按要求投保,任何車輛不得漏保、脫保、公司還設立車輛責任賠償保證金和事故賠償擔保人(單位)制度,凡不按公司規章制度參加投保和不交納保證金和提供事故賠償擔保人(單位)的車輛,公司不予其簽定勞動合同,不準其掛靠本公司進行運營。(注:第三者責任保險不得少于20萬元,貨物運輸保險不得少于15萬元)。
第五條:車輛承運危險貨物應根據托運單位提供有關資料認真予以查對核實,并提前15天向公司報送運輸計劃,包括貨物品名、數量、運輸路線、運輸日期等必須詳細填報,以備公司和運輸管理部門監督檢查和調整工作。
第六條:公司運輸危險貨物的.車輛,嚴禁搭乘無關人員。運行中駕乘人員嚴禁吸煙,停車時不準靠進明火和高溫場所,并經常檢查消防設備的準備情況,發現過期、失效或損壞,應及時維修或更換。
第七條:凡裝運危險貨物的車輛,必須懸掛規定的標志牌和標志燈,凡末經道路運政管理機關檢查合格的車輛和常壓容器,不得裝運危險貨。
第八條:維修、改裝或動用明火維修易燃、易爆危險貨運輸時罐(槽)車時,必須到經道路運政管理機關審查批準,有一定資質的修理單位進行維修,改裝作業。
第九條:在運營過程中發生燃燒、爆炸、污染、中毒等事故,駕乘人員必須根據承運危險貨物的性質,按規定要求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并及時向當地道路運政機關和有關部門報告,全力消除危害。
第十條:本公司車輛及駕乘人員凡違反上述統一規定者,自負一切經濟、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本規定自xx年xx月xx日起開始執行。
貨物運輸管理制度11
為了進一步加強油罐汽車安全生產,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科學管理,持續發展的方針,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公司設置安全管理機構,配備懂管理,懂技術,責任心強的.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第二條、油罐汽車駕駛員必須具備三年以上駕齡,且安全行車10萬公里以上年齡在45歲以下。
第三條、油罐汽車駕駛員必須學習油品安全知識,掌握油品裝卸操作規程,經專業培訓考合格后持證上崗。
第四條、公司每月至少組織駕駛員一次安全學習教育活動,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滅火演習,不斷增強駕駛員安全意識和工作責任感。
第五條、運輸車輛第三者責任險投保金額應在人民幣100萬以上,車上貨物保險及自愿保險以最高價值投保,其他保險項目視實際情況投保。
第六條、油罐必須實行周期檢查,并持有有效的汽車油罐《計量檢定證書》及計量容積表,并建立技術資料檔案,保證油罐質量符合要求,配備附件性能完好,運作安全,使用方便。
第七條、油罐汽車的火花熄滅器完好有效,配備兩個以上干粉滅火器。
第八條、按公司制定的標識要求,統一噴涂規定標識,車門噴涂企業名稱及編號,車頂安裝'危險品'標識燈箱。
第九條、油罐車進出罐裝,卸油現場應有現場工作人員引導,駕駛員應協助有關人員按貨單核實油料品名、規格、數量,檢查設備完好狀況,油罐汽車停靠位置準確、安全,熄滅發動機,周圍20米范圍內無明火。
第十條、罐裝時,鶴管插入罐底,距底部不大于20cm,裝油高度必須符合規定,不得超裝,以防止在行車中溢油。
第十一條、甲乙類油品裝油完畢后,必須穩油2分鐘后才能提升鶴管,然后撤除靜電接地線。
第十二條、卸油時,駕駛員應協助卸油工接好靜電接地裝置,連接輸油管線,備好滅火器材。卸油時必須采用密封卸油方法,卸油管與油罐進油管的連接,應采用快速接頭。
第十三條、卸油前,穩油15分鐘后方可卸油,流速控制在5m/s以內,能自動卸油的不準泵送卸油。
第十四條、卸油畢,排空管線余油,關閉閥門撤除靜電接地線,收整設備,辦妥交接手續并記錄。
第十五條、雷雨期間暫停進行甲乙類油品裝卸作業。
第十六條、油品裝卸作業過程中,不能按電喇叭,修車,不能敲擊金屬,石塊等,對器具做到輕抬輕放,照明必須使用防暴燈具。
第十七條、駕駛員應配合現場作業人員做好安全防范工作,不能遠離車輛,要加強巡視,嚴格現場明火管理,嚴防事故方生。
第十八條、適時清洗油罐沉積物,改裝不用油品應按規定進清洗。清罐時應按清罐要求進行,以防中毒和氣體爆炸事故。
第十九條、停車期間,油罐汽車應與高壓線,高大建筑物,樹木,人口稠密區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
第二十條、駕駛員要穿著棉布衣服,不得穿化纖類服飾。
第二十一條、油罐汽車應實行定點停放,滿車避免高溫暴曬。
第二十二條、車隊必須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安全責任。
第二十三條、油罐發生事故,必須按事故管理制度規定處理,并即使上報主管部門。
貨物運輸管理制度1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道路貨物運輸服務業的管理,維護貨物運輸市場秩序,保護合法經營,保障有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道路貨物運輸服務業(以下簡稱貨運服務業)是指服務于道路貨物運輸的各項經營活動。主要包括:
(一)受理貨物托運、聯托運、貨物配載、貨運信息等貨物運輸受理業務方面的經營活動;
(二)貨物倉儲、理貨、中轉、包裝等貨物運輸輔助業務方面的經營活動;
(三)交通物流及其它貨運服務方面的經營活動。
第三條
凡在我國境內從事貨運服務經營活動和管理活動,均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負責全國道路運輸服務行業管理,各級地方交通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道路運輸服務行業管理。具體管理工作由各級道路運輸管理機關(以下簡稱運管機關)負責。
貨運服務業在交通主管部門統一管理下,實行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多家經營、公平競爭的原則,根據當地商品市場發展的需要,以及貨運市場建設的情況,制訂規劃,建立網絡,加強調控,促進發展。
第二章審批
第六條
凡經營貨運服務業,須向當地縣(含縣,下同)以上運管機關提出申請,辦理開業手續,取得經營資格,依法經營。
第七條
申請經營貨運服務業者,必須符合交通部頒發的《道路運輸服務業戶開業技術經濟條件(試行)》(交運發【1993】184號)的規定。
第八條
申請者在申請時間須向運管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單位申辦憑鄉鎮以上政府或上級主管部門證明,個人申辦憑居民身份證(復印件)和鄉鎮以上政府證明;
(二)申請項目的可行性報告;
(三)資金信用證明或資產評估機構的驗資證明;
(四)經營場地的產權證明或租期一年以上的租賃證明(復印件)。
第九條
開業審批程序
(一)申請者持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文件,向經營所在地縣以上運管機關提出申請,填報《道路貨物運輸服務業開業申請表》;
(二)運管機關在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其申請要求和可行性報告作出書面答復,符合條件者準予進行開業籌備工作;
(三)籌備工作完成后,報經運管機關審查,合格者核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
(四)申請者持《許可證》到有關部門辦理其他手續;
(五)經營業主或主管業務人員須經運管機關進行業務培訓,取得上崗證書。
(六)完成上述程序后,申請者向當地運管機關申領運輸單證,及向工商部門領取工商營業執照后,方可正式開業。
第十條
申辦交通物流業務、經縣、地(市)級運管機關審核后,報省級運管機關審批。
組建省際或中外合資合作貨運服務企業,需經地方交通主管部門逐逐審核后,由省級交通主管部門報交通部審批。
第十一條
貨運配載線路專營審批
經營者固定受理、配載同一起運和到達地的貨物,為貨運配載線路專營。從事貨運配載線路專營向運管機關提出特別申請,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申請者向經營所在地縣以上運管機關提交貨運配載線路專營開行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填報專營線路申請表,經審核同意后,由運管機關在《許可證》上加蓋《貨運配載線路專營章》,并核發專營線路起訖兩地的經營站點,核發線路專營標志。
(二)縣(市)內線路,由縣(市)運管機關審批;跨縣(市)線路,由縣(市)運管機關審核后,報地(市)運管機關審批;跨地(市)及跨省市線路,經縣地二級審核后報省級運管機關審批。國際專營線路,經省級運管機關審核后,報交通部審批。經批準的貨駝專營線路批文要報送到達地運管機關備案。
第十二條
變更審批
已開業的運輸業戶及貨運服務業戶,需作擴大經營范圍或合并、分立、遷移、改變服務項目等變更時,按以下規定辦理手續:
(一)運輸業戶增設新的貨運服務項目,或對外開放,向社會車輛提供貨運服務(含社會車輛掛靠經營),須由經營業戶向當地運管機關填報新增經營項目申請表,經同意后,在原《許可證》上注明新增的經營項目。
(二)經營業戶分為二個以上同為業務或不同業務的貨運服務業戶,須由的經營業戶按開業審批規定,重新辦理開業審批審批,經運管機關審核批準后,收回的《許可證》,核發新證。
(三)經營業戶遷移新址,應提前30天向原審批運管機關申請,當地運管機關對新址審核批準后,書面通知遷址,并發布公告。
(四)經營業戶改變服務項目,需按開業審批手續,重新審核服務項目的經營資格,經批準后,交回原《許可證》核發新證。
第十三條
異地經營審批
經營業戶在非注冊地設立分支機構從事經營活動,須持注同地縣級以上運管機關出具的證明,向異地以上運管機關提出申請,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四條
歇業、停業
經營業戶歇業、停業須提前30天向原開業審批運管機關提出申請,并在事情前將受理的貨物全部發送或交接完畢,結清來往帳目,上交所頌單證和票據,并向社會公告。歇業者將《許可證》上交發證運管機關保存;停業者提交債權債務清理證明,經原審批機關同意,繳銷《許可證》,關閉經營場所。
第三章受理業務
第十五條
貨運受理是指為貨主代辦運輸手續、代提代送貨物,為車主組織貨源、代辦運輸業務等貨運服務經營活動。各種受理貨物托運、聯托運、貨物配載等均屬貨貨運受理。貨運受理業戶經運管機關批準可兼營貨運輔助業務的倉儲、理貨、中轉、包裝等經營項目。
單純為車主和貨主提供車貨信息或貨運咨詢服務的貨運信息中心、貨運咨詢中心等,是貨運受理的組成部分,兼營其它貨運服務項目,作為擴大經營范圍,須按本辦法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六條
貨運受理業戶在受理貨物時須做到:
(一)按《汽車貨物運輸規則》與托運人辦妥委托手續,代辦業務時,小批量的'零星貨物要填寫貨物運單,大宗貨物和長期固定貨源要與貨主簽訂運輸合同,明確各方權利、義務;
(二)查驗貨物,保證運單與貨物一致,貨物包裝完好,對限運貨物、危險貨物等要查驗有關證明,符合規定。
第十七條
貨運受理業戶在配載時須做到:
(一)一承運業戶簽訂合同,辦理貨物承運手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
(二)為空駛車輛配載時,要驗明車主身份,各項證件必須齊全有效,車輛符合技術要注,對無《道路運輸證》的車輛須經當地運管機關根據規定,辦理臨時營運手續后,方可承運貨物;
(三)按車輛標記噸位配載,不得超高、超寬、超長,集零為整貨物配載必須同一線路,同時不得混裝危險貨物;
(四)政府指令性運輸任務和搶險、救災等緊急物資,應優先發運;
(五)貨物裝卸時,要與承運人清點貨物,辦好交接手續,注明運輸要求事項。
第十八條
貨運受理業戶在提供貨運信息和咨詢服務業務時須做到:
(一)提供信息準確及時;
(二)貨運咨詢必須依據國家現行法規,提供資料可靠;
(三)信息服務必須堅持自愿原則。
第十九條
承運人要按受理業戶注明的貨物運輸注意事項和要求,將貨物及時、安全送達目的地或收款人,辦清交接手續,并將運單回執聯寄回貨物受理業戶。
當發生貨運質量責任事故,需承運人賠償時,托運人可向貨運受理業戶提出,受理業戶查清確屬承運人責任后,先行賠償,然后再向實際承運人追償。信息服務經營者因提供信息失誤造成車輛空臺、貨物延滯等經濟損失,按照約定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章輔助業務
第二十條
貨運輔助服務是指為貨物運輸過程配套服務的倉儲、理貨、中轉、包裝等貨運服務經營活動。
第二十一條
從事倉儲服務的業戶須做到:
(一)按貨主或共代理人的要求以及貨物的性質分類存儲。
(二)危險貨物必須專庫存儲,不得與普通貨物同訓混裝;危險貨物倉庫四周必須設置安全隔離帶;倉庫管理人員肌經運管機關專業培訓,取得崗位證書。
(三)倉庫面積小于200平方米,以及庫房設置在居民區的業戶,只能從事普通貨物的存儲業務,不得從事危險貨物及其它特種貨物的存儲。
第二十二條
從事理貨服務的業戶須做到:
(一)按裝貨單或載貨清單等貨運單證的記載作業;
(二)分清貨物標記、核點件數、整理貨物、合理裝載,對到達貨物要按要求分類進庫存放;
(三)作業完畢。要辦肖交接手續。
第二十三條
從事中轉服務的業戶須做到:
(一)與委托中轉的業務單位簽訂合同,按合同規定代辦中轉;
(二)按貨物到達的先后次序,及時中轉發運,造成貨物積壓延滯,按合同約定,負責賠償;
(三)負責向貨方和發運、到達站通報中轉情況。
第二十四條
從事包裝服務的業戶須做到:
(一)按貨主或其代理人的要求作業;
(二)包裝物和包裝技術、質量要符合運輸要求,經包裝后的貨物因包裝不善而造成損失的要負責賠償;
(三)貨物裝車后按商定方法作業,捆扎固定。
第五章交通物流及其他
第二十五條
交通物流是指貨物在道路上進行位移全過程的運輸活動和各類服務的總稱。交通物流是綜合性經營項目,經營業戶應具有運輸、貨物受理和貨運輔助的各項業務能力,要有相應的場站設施和各種專用設備。從事交通物流的業戶在經營中應遵守本辦法第三、四章的各項規定,同時遵守貨物運輸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六條
從事搬家運輸服務的業戶,應配備必要的車輛和搬運工具,辦理開業手續,規范服務行為。
第二十七條
從事貨運車輛租賃的業戶,須經運管機關批準,辦理開業手續,其車輛必須符合技術要求,辦理《道路運輸證》,建立車輛檔案,制定檢驗制度,保證安全運行。運輸單證的領取和交通規費的繳納,由租賃業戶負責。
第六章運價和單證
第二十八條
貨運服務業戶要遵守國家價格規定,在經營場所內經掛服務項目價格表,做到明碼標價,按價收費。
第二十九條
貨運服務業戶須使用交通主管部門規定的貨運單證和票據。車輛裝載貨物后,經營一戶必須填發貨運單證和票據。
第三十條
貨運受理業戶為運輸車輛配載后,結付給承運人的運費,不得低于運費實際收入的70%。
第三十一條
貨運服務業戶須按交通主管部門的規定填報統計表,繳納運輸管理費。
第三十二條
貨運服務業戶不得欺行霸市、壟斷貨源、轉包經營、強行代辦業務、轉讓運輸單證。
第七章罰則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由運管機關按下列各項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一)未經批準,擅自開業,無證經營的,責令共停業關閉,沒收全部非法收入,并處非法收入二至三倍罰款。
(二)未經批準,擅自改變經營項目或經營范圍的,責令其停業整頓,補辦手續,沒收全部非法收入,并處非法收入一至一倍罰款;
(三)在經營活動中,不遵守本辦法經三、四、五、六章有關規定,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警告、停業整頓、取消經營資格的處罰,并處200-5000無罰款;
(四)違反道路運輸的其它有關規定,按《道路運輸違章處罰暫行規定》(交通部23號令)的規定處罰。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運管機關決定,并出具書面處罰通知。
罰款不得以貨物抵押。被責令停業的業戶所受理的貨物,必須歸還貨主,尚末運輸的應退付全部運費。無法交付的貨物由作出處罰的運管機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五條
當事人對運管機關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運管機關的上一級運管機關申請復議,上一級運管機關應當在30日內給予答復;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內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又不履行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運管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六條
各運管機關每年要對本轄區內的貨運服務業戶的經營資格和經營行為進行一次審驗。年審合格者,在《許可證》上加蓋合章;年審不合格者,令其停業整頓;復審不合格者,取消經營資格,繳銷《許可證》,停止營業。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解釋要屬交通部。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貨物運輸管理制度13
貨物運輸管理制度是企業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旨在確保貨物從發貨地到目的'地的安全、準時和高效運輸。該制度涵蓋了運輸計劃、承運商選擇、貨物裝載、途中監控、交付驗收及異常處理等多個環節。
內容概述:
1. 運輸計劃:制定詳細的貨物運輸計劃,包括選擇最佳運輸路線、確定運輸方式和時間表。
2. 承運商管理:評估和選擇信譽良好、服務可靠的運輸公司,建立長期合作關系。
3. 貨物裝載:規定裝載標準,防止超載、偏載,確保貨物安全。
4. 路途監控:運用gps等技術實時跟蹤貨物位置,及時掌握運輸狀態。
5. 交付驗收:明確收貨流程,確保貨物無損、準時到達,并進行質量檢查。
6. 異常處理:設立應急機制,快速應對運輸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問題。
貨物運輸管理制度14
1、 建立嚴格的采購流程,對供應商進行資質審查,確保貨物質量。
2、 實施動態庫存管理,利用預測模型調整庫存水平,避免過度積壓或缺貨。
3、 引入條形碼或rfid技術,提高出入庫效率,減少人為錯誤。
4、 建立貨損快速響應機制,對貨損原因進行深入分析,防止類似問題再次發生。
5、 定期進行員工培訓,提升操作技能和服務意識,同時實施績效考核,激勵員工提升工作效率。
6、 利用erp系統集成貨物信息,實現數據的'實時更新和分析,為管理層提供決策支持。
以上方案需結合企業實際情況靈活調整,不斷優化,以實現貨物管理的最優化,從而促進企業的整體運營效率和盈利能力。
貨物運輸管理制度15
1、 制定詳盡的危險貨物管理手冊,包括各項規定、操作指南和應急預案。
2、 建立嚴格的準入制度,只有經過專業培訓并通過考核的員工才能接觸危險貨物。
3、 引入先進的信息化管理系統,實時監控危險貨物的狀態,提高管理效率。
4、 定期進行安全演練,提升員工應對突發事件的'能力。
5、 設立專門的監督機制,定期對企業內部的危險貨物管理進行審計,確保制度的有效執行。
6、 加強與外部合作伙伴的溝通協調,共同確保危險貨物在整個供應鏈中的安全。
7、 鼓勵員工提出改進建議,不斷優化和完善管理制度。
通過上述方案,我們旨在構建一個全面、高效且適應企業需求的危險貨物管理制度,為企業的安全運營保駕護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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