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空間管理制度[集合]
在社會一步步向前發展的今天,制度使用的情況越來越多,制度是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想必許多人都在為如何制定制度而煩惱吧,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有限空間管理制度,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有限空間管理制度1
有限空間作業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目的
為加強對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管理,保證進入有限空間人員的安全與健康,預防和控制中毒、窒息、火災、爆炸等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根據國家有關法規標準和公司相關文件,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術語
(一)有限空間:是指封閉或部分封閉,進出口較為狹窄有限,未被設計為固定工作場所,自然通風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質積聚或氧含量不足的空間。
(二)有限空間分為以下三類:
1、封閉、半封閉設備,如:儲罐、反應塔、冷藏車、沉箱及鍋爐、壓力容器、浮筒、管道、槽車等。
2、地下有限空間 ,如:地下管道、地下室、地下倉庫、地下工事、暗溝、隧道、涵洞、地坑、廢井、地窖、沼氣池及化糞池、下水道、溝、井、池、建筑孔樁、地下電纜溝等。
3、地上有限空間,如:儲藏室、酒槽池、發酵池、垃圾站、溫室、冷庫、糧倉、封閉車間、試驗場所、煙道等。
(三)有限空間作業:是指作業人員進入有限空間實施的作業活動。
第三條 相關文件
《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化學有害因素》
《安全標志及其使用的導則》
《安全防護報警用具管理制度》
《安全檢查管理制度》
《應急準備與響應管理程序》
《安全培訓教育管理制度》
《廠區動火作業管理規定》
第四條 本制度適用于集團所屬各單位對有限空間及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管理。
第二章 職責
第五條 安全辦是公司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監督管理單位,負責組織建立公司《有限空間及安全要求清單》(以下簡稱《有限空間清單》),負責對有關檢測設備及應急設備的配備、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負責組織各單位制定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技術操作規程,負責組織單位開展有關培訓教育、制定有關應急預案,負責對檢測單位開展檢測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管理,負責一級危險有限空間作業的審批,負責對公司有限空間及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與考核。
第六條 制造部、 機修組和水電組負責協助安全辦建立公司《有限空間清單》,負責組織配備、管理、檢定和維護有關檢測設備及應急設備,負責組織配置有限空間作業安全告知牌,負責對工程施工過程中有關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管理。
第七條 管理部及安全辦負責與有限空間作業有關的的動火作業的審批和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八條 各單位是本單位有限空間和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責任單位,負責對本單位危險有限空間作業的申報工作,負責組織開展有限空間作業實施前和過程中的管理工作,安全辦負責建立本單位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技術操作規程、應急預案等有關規章制度并組織實施,負責組織開展有限空間相關的培訓教育和應急演練工作。
第三章 有限空間管理
第九條 公司對有限空間實行危險分級管理。根據有限空間內部已聚集或可能聚集的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質種類和含量、入內作業的頻繁程度以及可能導致事故的嚴重程度等因素,將有限空間分為一級危險有限空間、二級危險有限空間、三級危險有限空間。
第十條 制造部會同管理部參照本制度第二條、第九條之規定,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具體擬定公司有限空間危險級別判定標準。
第十一條 管理部負責將有限空間危險級別判定標準下發各單位,并組織其按標準開展本單位有限空間識別和危險級別判定工作。各單位按要求組織有關安全、生產、設備、技術管理人員及一線職工共同識別、討論、判定形成本單位的《有限空間清單》,并上報安全辦。
第十二條 安全辦對各單位上報的《有限空間清單》進行補充、審核、確認,報公司管理部主管批準后,形成公司《有限空間清單》,由安全辦下發各單位執行,同時報安全監督管理處備案。
第十三條 制造部應按照《安全標志及其使用的導則》等有關標準,組織各單位在有限空間入口處或醒目處設置“有限空間作業安全告知牌”,安全辦予以協助和監督指導。告知牌內容應包括警示標志、作業現場危險性、安全操作注意事項、危險有害因素濃度要求、應急處置措施和聯系方式等。各單位應在日常加強對告知牌的維護和管理,保持其清晰、完好,并教育和督促職工嚴格執行告知牌所告知的要求。
第十四條 各單位對有限空間控制應按照“優先綜合治理、其次封閉隔離、而后作業控制”的原則進行,具體控制措施及其先后順序如下:
(一)采取技術革新、設備改造等措施從本質上減少或消除有限空間。
(二)采取改進作業組織、封閉隔離等措施,減少或消除有限空間作業。
(三)按照本制度及有關規定、規程對有限空間作業過程進行控制。
第十五條 公司《有限空間清單》形成或集中更新后,制造部、管理部應組織有關單位共同研究討論技術設備改造、作業組織改進、封閉隔離等措施的可行性,必要時應形成改造計劃、改進方案等報公司主管領導批準后予以實施。
第十六條 各級《有限空間清單》均應實行動態管理。各單位應堅持在日常持續關注、不斷識別并及時上報安全辦進行增減和完善。管理部應組織相關部門和單位進行一次集中識別、判定,并按程序更新各級《有限空間清單》。
第四章 有限空間作業管理
第十七條 有限空間作業應嚴格執行“先檢測、再審批、后作業”的程序,作業中還應根據作業環境可能發生的變化實施持續檢測或動態檢測。在未準確測定氧氣含量、有害氣體、可燃性氣體、粉塵的濃度前,及經檢測上述物質濃度不達標或超標而未采取有效的防控手段時,嚴禁進入該場所。
第十八條 有限空間作業必須辦理《有限空間作業票》(以下簡稱《作業票》,《作業票》辦理程序如下:
(一)作業負責人向有限空間所屬單位(以下簡稱所屬單位)安全管理機構提出申請,所屬單位安全管理機構接到申請后應根據本單位《有限空間清單》和現場實際情況作出是否具備基本作業安全條件的定性結論,并告知作業負責人。如結論為“否”,則本流程終止,不得作業。如結論為“是”,單位安全管理機構則應向作業負責人發放空白《作業票》并指導其填寫。
(二)對于一級危險有限空間,作業負責人應通知管理部進行檢測。對于二、三級危險有限空間,由安全管理機構進行檢測。
(三)檢測完成后,檢測人員將檢測結果和檢測結論填入《作業票》中,簽字確認,并將檢測時所取樣品封存保管(樣品至少保留8小時)。
(四)所屬單位安全管理人員、作業負責人共同確定、安排好作業監護人,向作業人員、監護人員交代必要的安全知識、氣防知識、器具使用及急救常識,并組織落實防護措施。交代完畢、防護措施落實后,作業人、監護人共同在《作業票》中簽字確認。
(五)檢測合格、措施落實到位后,作業負責人在《作業票》上簽署意見,并將《作業票》報審批單位簽字批準后,方可開始作業。其中一級危險有限空間《作業票》由管理部審批(必要時應由公司負責人簽署意見),二級和三級危險有限空間《作業票》由所屬單位安全管理機構負責人審批(必要時,應由單位負責人簽署意見)。
第二十條 《作業票》管理要求
(一)作業票共四聯,第一~三聯分別由作業負責人、監護人、作業人在作業過程中隨身攜帶,第四聯由審批單位留存備查(保存期1年)。
(二)《作業票》要有明確的起止時間和作業詳細地點、部位,作業期間應根據有限空間內介質的危險程度,確定檢測分析的時間間隔和作業票的有效時限。作業時限要求一般為:一級危險有限空間作業不應超過4小時,每隔4小時單位安全管理機構應進行一次復查并在《作業票》中注明,作業過程間斷超過1小時應重新辦理《作業票》。二級、三級危險有限空間連續作業通常不超過8小時,裝置(設備)全面停工(停車)檢修期間不超過24小時,作業過程間斷超過4小時應重新檢測分析,超過8小時應重新辦理《作業票》。
第二十一條 檢測分析單位應具備較高的檢測分析能力、安全防護能力和應急處置能力,取樣要具有代表性,在進行檢測分析時要確保自身安全,必要時應佩戴隔離式呼吸器。檢測過程中,單位安全管理人員、作業負責人等相關人員應在現場進行監護。
第二十二條 作業負責人能力要求和職責
(一)了解整個作業過程中存在的危險危害因素和防范措施,具備較高的應急處置、指揮和急救能力;
(二)負責辦理《作業票》;
(三)在確認作業環境、作業程序、防護設施、作業人員符合要求后,在《作業票》規定的時限和地點,依照作業標準、安全標準組織作業;
(四)及時掌握作業過程中空間內發生的變化,當作業條件異常或不符合安全要求時,要立即終止作業,并組織作業人員安全撤離。
第二十三條 監護人的能力要求和職責
(一)應熟悉作業區域的環境、工藝情況及作業人員,有判斷和處理異常情況的能力,具備基本急救常識,掌握應急報警方式。
(二)全過程掌握作業者作業期間的狀況,與作業人規定明確的聯絡信號,保持有效的作業、報警、撤離等信息溝通,保證在有限空間外持續進行監護。
第二章 (三)檢查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發現落實不到位或措施不完善時,有權下達暫停或終止作業的指令。
(六)發現附近排放易燃、可燃、有毒、有害物質時,應立即下達暫停或終止作業的指令,并及時通知有限空間內作業人員安全撤離。
(七)在作業前后對進出有限空間的人員、工具、材料等進行清點。
(八)有限空間作業完畢后,監督對有限空間予以恢復或封閉。
(九)監護過程中如發現作業人員中毒、窒息或出現異常,應立即指揮內部人員撤離并報警,不得盲目進入空間內施救。
第二十四條 作業人能力要求和職責
(一)熟悉所從事作業的危險有害因素和應急處置及自救措施,掌握報警及聯絡方式。
(二)嚴格執行“五不作業”的原則,即:沒有有效的《作業票》不作業;監護人不在現場不作業;安全措施不落實不作業;作業時間、地點與作業票不符不作業;勞動保護著裝和器具不符合規定不作業。
(三)遵守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操作規程,正確使用有限空間作業安全設施與個人防護用品;
(四)與監護人保持有效的作業、報警、撤離等信息溝通。
(五)對違反本制度和有關規程規定的、強令冒險作業的、安全措施不到位或不落實的指令,有權拒絕執行并向上級反映。
(六)作業過程中如發現他人或自身有中毒、窒息癥狀或出現異常時,應立即發出撤離信號,向監護人傳遞信息,并立即撤離現場。
第二十五條 作業單位與有限空間所屬單位不是同一單位時,雙方應分別指派一名以上人員擔任監護人。作業人員分屬不同單位時,雙方應協商指定一名人員擔任作業負責人。一級危險有限空間作業時,還應設置專職指揮人員,負責在有限空間外統一指揮。
第五章 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技術要求
第二十六條 有限空間作業環境檢測合格標準如下:
(一)氧氣含量為19.5%-23.5%;
(二)有毒有害物質濃度符合《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規定,如:一氧化碳濃度不超過20mg/m3,硫化氫濃度不超過10mg/m3。
(三)可燃性氣體含量低于其爆炸下限的10%,如:一氧化碳含量低于11.25%(爆炸下限為12.5%),丙烷含量低于1.89%(爆炸下限為2.1%)。
第二十七條 有限空間作業要切實做好工藝處理,所有與有限空間相連的管線、閥門必須斷開、加堵盲板,并按規定進行吹掃、置換合格,不得以關閉閥門代替盲板,盲板應掛牌標示。
第二十八條 進入帶有轉動部件的有限空間內作業,必須先停機、切斷電源,并懸掛“有人檢修,禁止合閘”標示牌,必要時應設專人監護。
第二十九條 有可燃氣體或可燃性粉塵存在的作業現場,必須使用符合防爆要求的檢測儀器、電動工具、照明燈具、作業工具等,進入煤氣環境還應攜帶便攜式報警儀。
第三十條 有限空間內如需進行動火、臨時用電等作業時,必須同時辦理上述作業審批手續。
第三十一條 嚴禁用純氧進行通風換氣。有限空間作業前和作業過程中,可采取強制性持續通風措施降低危險,保持空氣流通。
第三十二條 進入有限空間作業所用照明應使用安全電壓和安全行燈。在金屬設備內及特別潮濕場所作業,使用的行燈電壓應在12V以下,凡超過12V的電氣設備都必須設漏電保護器且保持良好絕緣和接零保護。
第三十三條 電器設備、焊鉗、手持電動工具、導線進出有限空間必須事先切斷電源傳遞進出。暫時不用的焊鉗、電氣設備、工具應切斷電源,放在干燥的木板或絕緣板上,嚴禁將帶電的焊鉗、電氣工具隨意直接放在有限空間的金屬體上。
第三十四條 在有限空間內使用二氧化碳、氬氣或氦氣進行焊接作業時,必須在作業過程中不間斷通風換氣,確保空氣符合安全要求。
第三十五條 有限空間的出入口內外應保持其暢通無阻,便于人員出入和搶救疏散。
第三十六條 有限空間應急要求
(一)管理部按照《應急準備與響應管理程序》組織相關單位制定基地級和單位級有限空間作業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預案應確定救援人員及職責,明確救援設備器材,科學、規范策劃事故處置程序。預案應至少每半年進行一次演練,演練后應及時進行可行性評估、修訂。
(二)作業人員進入有限空間前,作業負責人應組織擬定緊急情況下的撤離路線和方法,并在《作業票》中注明,作業人應牢記。
(三)有限空間外的現場應配備合格的隔離式呼吸器、滅火器、應急照明設備、強制通風設備、安全繩、安全梯等應急物資。
(四)有限空間發生事故時,監護人應立即啟動有關預案,指揮內部人員撤離,并及時報警,救援人員應做好自身防護,配備必要的呼吸器具、救援器材,嚴禁盲目施救導致事故擴大。
第六章 日常安全管理要求
第三十七條 各單位每年應對作業負責人、監護人和作業人進行安全培訓,培訓內容應包括:有限空間存在的危險特性和安全作業的要求;進入有限空間的程序;檢測儀器、個人防護用品等設備的正確使用;事故應急救援措施與應急救援預案等。培訓應有記錄,參加培訓的人員應簽字確認。
第三十八條 有限空間作業實施前,有限空間所屬單位安全管理人員應對作業負責人、監護人和作業人員進行針對性安全教育,教育內容包括作業空間的'結構和相關介質、有限空間內可能存在的有毒有害物質,作業中可能遇到的意外情況以及處理、救護方法等。
第三十九條 有限空間檢測分析及應急所需設備、工具、儀器等由裝備動力部組織配備。檢測分析及應急所用設備、工具、儀器等應作為安全防護報警用具進行管理,裝備動力部應組織各單位建立《安全防護報警用具登記臺帳》,開展日常維護管理和定期檢定工作。安全環保部應對各單位檢測分析及應急所用設備、工具、儀器的建賬登記、日常維護管理、定期檢定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十條 外委施工涉及有限空間作業時,外委施工組織單位(部門)應通報安全環保部和有限空間所屬單位,并與承包單位簽訂安全生產協議,告知其有限空間危險狀態。安全生產協議應明確承包單位承擔的檢測分析、安全管理等責任。作業過程中,我方不得為其出具檢測分析結論、審批《作業票》等。外委施工組織單位(部門)、安全環保部、有限空間所屬單位應加強對承包單位的有限空間作業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四十一條 各單位應制定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技術操作規程,明確作業步驟、安全要求和應急措施等,規程應分別單獨制定保證與各個有限空間一一對應,規程編制過程中安全環保部應予指導。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技術操作規程經安全環保部審核并報安全監督管理處備案后下發執行,相關作業人員必須熟知熟記并嚴格遵守。
第七章 罰則
第四十二條 未按要求建立并動態管理《有限空間及安全要求清單》的,對責任單位處1000~20xx元罰款,并責令限期整改。
第四十三條 未按要求設置“有限空間作業安全告知牌”的,對責任單位處每例100~300元罰款,并責令限期整改。
第四十四條 有限空間作業未辦理或違規辦理《有限空間作業票》的,對責任單位處20xx~4000元罰款,對責任人處500~1000元罰款,并責令立即停止作業。同時,違規情況應在基地范圍內通報。
第四十五條 《有限空間作業票》未按要求隨身攜帶的,對責任人處50~100元罰款,并責令立即暫停作業進行整改。
第四十六條 有限空間作業過程中安全措施落實不到位、管理松散的,視情節對責任單位處1000~20xx元罰款,對責任人處300~500元罰款,并責令立即停止作業。
第四十七條 有限空間作業過程中作業負責人、監護人、作業人未按規定履行職責的,對責任單位處500~1000元罰款,對責任人處300~500元罰款,并責令立即停止作業。存在違章、違規行為的加倍處罰。
第四十八條 作業過程中違反本制度第五章之規定的,視情節每項對責任單位處500~1000元罰款,對責任人處100~400元罰款,并責令暫停作業進行整改。
第四十九條 未開展有限空間作業相關人員安全培訓或培訓無記錄的,對責任單位處1000~20xx元罰款,并限期整改。
第五十條 未制定有效的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技術操作規程,或規程未分別單獨制定不能保證與各個有限空間一一對應的,對責任單位處1000~3000元罰款,并限期整改。
第五十一條 未在有限空間作業前對作業負責人、監護人、作業人進行針對性安全教育的,對責任單位處1000~20xx元罰款,對責任人處100~200元罰款,并責令立即停止作業。
第五十二條 未按規定制定有限空間作業應急預案的,對責任單位處1000~3000元罰款,并責令限期整改。
第五十三條 未與從事有限空間作業的外委施工單位簽訂安全生產協議的,對責任單位處1000~20xx元罰款,并責令限期整改,必要時責令立即停止施工。
第五十四條 有限空間檢測分析及應急所用設備、工具、儀器配備不全或管理不善的,視情況對責任單位處500~1000元罰款,并責令限期整改。
第五十五條 其他違反本制度及有關規程、預案規定的,由管理部等主管部門視情節作出處罰決定,導致安全生產事故的還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追究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六條 本制度所用記錄見附表。
第五十七條 本制度由安全辦制定,報公司審核、總經理批準后實施。
第五十八條 本制度由管理部負責解釋。
第五十九條 本制度自20xx年7月1日起執行。
有限空間管理制度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集團公司所屬單位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管理與監督,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作業人員的安全與健康,根據《有限空間安全作業五條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69號)、《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與監督暫行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59號)等法律、法規及相關標準,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集團公司所屬地面生產經營單位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管理與監督。本制度所稱有限空間,是指封閉或者部分封閉,與外界相對隔離,出入口較為狹窄,作業人員不能長時間在內工作,自然通風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質積聚或者氧含量不足的空間。
第三條各生產經營單位是本單位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的責任主體,其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有限空間作業安全全面負責,相關負責人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本單位有限空間作業安全負責。
第二章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保障
第四條存在有限空間作業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下列安全生產制度和規程:
(一)有限空間作業安全責任制度;
(二)有限空間作業審批制度;
(三)有限空間作業現場安全管理制度;
(四)有限空間作業現場負責人、監護人員、作業人員、應急救援人員安全培訓教育制度;
(五)有限空間作業應急管理制度;
(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操作規程。
第五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事有限空間作業的現場負責人、監護人員、作業人員、應急救援人員進行專項安全培訓。專項安全培訓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有限空間作業的危險有害因素和安全防范措施;
(二)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操作規程;
(三)檢測儀器、勞動防護用品的正確使用;
(四)緊急情況下的應急處置措施。
安全培訓應當有專門記錄,并由參加培訓的人員簽字確認。
第六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本企業的有限空間進行辨識,確定有限空間的數量、位置以及危險有害因素等基本情況,建立有限空間管理臺帳,并及時更新。
第七條生產經營單位實施有限空間作業前,應當對作業環境進行評估,分析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提出消除、控制危害的措施,制定有限空間作業方案,并經本企業負責人批準。
第八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有限空間作業方案,明確作業現場負責人、監護人員、作業人員及其安全職責。
第九條生產經營單位實施有限空間作業前,應當將有限空間作業方案和作業現場可能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防控措施告知作業人員。現場負責人應當監督作業人員按照方案進行作業準備。
第十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采取可靠的隔斷(隔離)措施,將可能危及作業安全的設施設備、存在有毒有害物質的空間與作業地點隔開。
第十一條有限空間作業應當嚴格遵守“先通風、再檢測、后作業”的原則。檢測指標包括氧濃度、易燃易爆物質(可燃性氣體、爆炸性粉塵)濃度、有毒有害氣體濃度。檢測應當符合相關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規定。
未經通風和檢測合格,任何人員不得進入有限空間作業。檢測的時間不得早于作業開始前30分鐘。
第十二條檢測人員進行檢測時,應當記錄檢測的時間、地點、氣體種類、濃度等信息。檢測記錄經檢測人員簽字后存檔。檢測人員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防止中毒窒息等事故發生。
第十三條有限空間內盛裝或者殘留的物料對作業存在危害時,作業人員應當在作業前對物料進行清洗、清空或者置換。經檢測,有限空間的`危險有害因素符合《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第一部分化學有害因素》(gbz2。1)的要求后,方可進入有限空間作業。
第十四條在有限空間作業過程中,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采取通風措施,保持空氣流通,禁止采用純氧通風換氣。發現通風設備停止運轉、有限空間內氧含量濃度低于或者有毒有害氣體濃度高于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限值時,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立即停止有限空間作業,清點作業人員,撤離作業現場。
第十五條在有限空間作業過程中,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作業場所中的危險有害因素進行定時檢測或者連續監測。作業中斷超過30分鐘,作業人員再次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前,應當重新通風、檢測合格后方可進入。
第十六條有限空間作業場所的照明燈具電壓應當符合《特低電壓限值》(gb/t3805)等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規定;作業場所存在可燃性氣體、粉塵的,其電氣設施設備及照明燈具的防爆安全要求應當符合《爆炸性環境第一部分:設備通用要求》(gb3836。1)等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規定。
第十七條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有限空間存在危險有害因素的種類和危害程度,為作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勞動防護用品,并教育監督作業人員正確佩戴與使用。
第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有限空間作業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保持有限空間出入口暢通;
(二)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和警示說明;
(三)作業前后清點作業人員和工器具;
(四)作業人員與外部有可靠的通訊聯絡;
(五)監護人員不得離開作業現場,并與作業人員保持聯系;(六)存在交叉作業時,采取避免互相傷害的措施。
第十九條有限空間作業結束后,作業現場負責人、監護人員應當對作業現場進行清理,撤離作業人員。
第二十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本企業有限空間作業的特點,制定應急預案,并配備相關的呼吸器、防毒面罩、通訊設備、安全繩索等應急裝備和器材。有限空間作業的現場負責人、監護人員、作業人員和應急救援人員應當掌握相關應急預案內容,定期進行演練,提高應急處置能力。
第二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將有限空間作業發包給其他單位實施的,應當發包給具備國家規定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承包方,并與承包方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在承包合同中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職責。存在多個承包方時,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承包方的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統一協調、管理。
生產經營單位對其發包的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承擔主體責任。承包方對其承包的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承擔直接責任。
第二十二條有限空間作業中發生事故后,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警,禁止盲目施救。應急救援人員實施救援時,應當做好自身防護,佩戴必要的呼吸器具、救援器材。
第三章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負有安全監督檢查的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企業有限空間作業的監督檢查,應當重點抽查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制度、有限空間管理臺帳、檢測記錄、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應急救援演練、專項安全培訓等情況。
第二十四條檢查發現有限空間作業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應當責令立即或者限期整改;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責令暫時停止作業,撤出作業人員;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后,經審查同意,方可恢復作業。
第四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本制度解釋權屬集團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
有限空間管理制度3
事故發生后,省領導作出批示,要求各地深刻吸取事故教訓,編制和完善相應操作規范,切實加強生產經營單位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生產工作,嚴防此類事故再次發生。為認真貫徹落實省領導批示精神,深刻吸取事故教訓,舉一反三,強化安全風險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切實加強企業復工復產安全生產工作,堅決防范各類生產安全事故,現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一、要切實提高思想認識,著力防范化解安全風險。
各地及有關部門要認真吸取事故教訓,堅持“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失職追責”和“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要求,切實擔當起政治責任,要以事故教訓為鑒,督促企業全面查漏補缺,對涉及有限空間作業、涉爆粉塵、使用煤氣(燃氣)、液氨等危險化學品的工礦商貿企業進行監督檢查,重點檢查復工復產企業安全管理體系、安全設施“三同時”、重大危險源、危險場所和重點部位、安全教育培訓和應急管理等情況。堅持從源頭上防范化解安全風險,真正把問題解決在萌芽之時。
二、開展專項整治,全面落實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各地及有關部門要結合正在開展的安全生產專項整治三年行動,指導督促有關生產經營企業開展有限空間作業專項整治行動:
一是開展一次專題教育培訓。各地要利用公眾號等網絡媒體廣泛宣傳,普及有限空間等危險作業安全常識和科學施救知識。企業要開展事故警示教育,加強有限空間作業現場負責人員、檢測人員、監護人員和作業人員安全教育培訓,并做好培訓記錄,記載培訓的內容、日期等有關情況。未經培訓合格不得上崗作業。特種作業人員應當具有相應的資質證書。
二是開展一次有限空間作業條件確認。嚴格按照《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與監督暫行規定》和《工貿企業有限空間參考目錄》等規定要求,開展有限空間作業條件確認,建立有限空間作業管理臺賬;規范設置安全警示標識;建立健全有限空間作業安全責任制度、作業審批制度、現場安全管理制度和外包隊伍管理制度。
三是開展一次有限空間作業應急救援演練。督促企業為有限空間作業人員(含檢測人員)配備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通風防護設施、檢測儀器、救援裝備。完善應急救援專項預案,加強演練,提高企業應急處置能力。
三、嚴格監督檢查,切實推動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
針對部分企業存在的審批作業制度不落實、應急管理不到位等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中存在的問題,各地要牢固樹立紅線意識和底線思維,正確處理好安全與發展、監管與服務的.關系,以《安全生產法》《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與監督暫行規定》《工貿行業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20xx版)》為監督檢查重要依據,加大監管執法力度,對不認真開展隱患排查治理和“三違”現象突出等問題,加大處理處罰力度。情節惡劣的企業,要列為聯合懲戒和黑名單監管對象。各地安委會辦公室落實情況于5月31日前報省安委會辦公室。
有限空間管理制度4
一、有限空間作業的定義:有限空間是指在密閉或半密閉,進出口較為狹窄,未被設計為固定工作場所,自然通風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質積聚或氧含量不足的空間。如:深基坑的肥槽、地下工程、隧道、管道、容器等。
二、有限空間作業危險性:
1、中毒危害:有限空間容易積聚高濃度有害物質。有害物質可以是原來就存在于有限空間的,也可以是作業過程中逐漸積聚的'。
2、缺氧危害:空氣重氧濃度過低會引起缺氧。
3、燃爆危害:空氣重存在易燃、易爆物質。濃度過高遇火會引起爆炸或燃燒。
4、其他危害:其他任何威脅生命或健康的環境條件。如墜落、溺水、物體打擊、電擊等。
三、有限空間作業管理制度
1、必須在有限空間作業區域出入口懸掛警戒標識及注意事項,無關人員嚴禁入內;
2、作業必須履行審批手續。做好安全條件驗收,留存書面記錄。
3、作業前必須進行危險源有害因素辨識,并將危險有害因素、防控措施和應急措施告知作業人員。
4、必須對有限空間的氧濃度進行檢測,檢測結果合格后,方可作業。
5、必須采取強制性持續通風措施,保持空氣流通,嚴禁使用純氧通風換氣;
6、作業現場必須配備呼吸器、通訊器材、安全繩索等防護設施和應急裝備;
7、施工過程中必須設專人旁站,保證通訊暢通,作業人員必須配帶五點式安全帶;
8、作業現場必須設置安全警示標志,保持出入口暢通;
9、嚴禁在事故發生后盲目施救。
有限空間管理制度5
第一條目的
為加強對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管理,保證進入有限空間人員的安全與健康,預防和控制中毒、窒息、火災、爆炸等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根據國家有關法規標準和公司相關文件,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術語
(一)有限空間:是指封閉或部分封閉,進出口較為狹窄有限,未被設計為固定工作場所,自然通風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質積聚或氧含量不足的空間。
(二)有限空間分為以下三類:
1、封閉、半封閉設備,如:儲罐、反應塔、冷藏車、沉箱及鍋爐、壓力容器、浮筒、管道、槽車等。
2、地下有限空間,如:地下管道、地下室、地下倉庫、地下工事、暗溝、隧道、涵洞、地坑、廢井、地窖、沼氣池及化糞池、下水道、溝、井、池、建筑孔樁、地下電纜溝等。
3、地上有限空間,如:儲藏室、酒槽池、發酵池、垃圾站、溫室、冷庫、糧倉、封閉車間、試驗場所、煙道等。
(三)有限空間作業:是指作業人員進入有限空間實施的作業活動。
第三條相關文件
《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化學有害因素》
《安全標志及其使用的導則》
《安全防護報警用具管理制度》
《安全檢查管理制度》
《應急準備與響應管理程序》
《安全培訓教育管理制度》
《廠區動火作業管理規定》
第四條本制度適用于集團所屬各單位對有限空間及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管理。
第五條安全辦是公司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監督管理單位,負責組織建立公司《有限空間及安全要求清單》(以下簡稱《有限空間清單》),負責對有關檢測設備及應急設備的配備、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負責組織各單位制定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技術操作規程,負責組織單位開展有關培訓教育、制定有關應急預案,負責對檢測單位開展檢測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管理,負責一級危險有限空間作業的審批,負責對公司有限空間及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與考核。
第六條制造部、機修組和水電組負責協助安全辦建立公司《有限空間清單》,負責組織配備、管理、檢定和維護有關檢測設備及應急設備,負責組織配置有限空間作業安全告知牌,負責對工程施工過程中有關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管理。
第七條管理部及安全辦負責與有限空間作業有關的的動火作業的審批和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八條各單位是本單位有限空間和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責任單位,負責對本單位危險有限空間作業的申報工作,負責組織開展有限空間作業實施前和過程中的管理工作,安全辦負責建立本單位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技術操作規程、應急預案等有關規章制度并組織實施,負責組織開展有限空間相關的培訓教育和應急演練工作。
第九條公司對有限空間實行危險分級管理。根據有限空間內部已聚集或可能聚集的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質種類和含量、入內作業的頻繁程度以及可能導致事故的嚴重程度等因素,將有限空間分為一級危險有限空間、二級危險有限空間、三級危險有限空間。
第十條制造部會同管理部參照本制度第二條、第九條之規定,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具體擬定公司有限空間危險級別判定標準。
第十一條管理部負責將有限空間危險級別判定標準下發各單位,并組織其按標準開展本單位有限空間識別和危險級別判定工作。各單位按要求組織有關安全、生產、設備、技術管理人員及一線職工共同識別、討論、判定形成本單位的《有限空間清單》,并上報安全辦。
第十二條安全辦對各單位上報的《有限空間清單》進行補充、審核、確認,報公司管理部主管批準后,形成公司《有限空間清單》,由安全辦下發各單位執行,同時報安全監督管理處備案。
第十三條制造部應按照《安全標志及其使用的導則》等有關標準,組織各單位在有限空間入口處或醒目處設置“有限空間作業安全告知牌”,安全辦予以協助和監督指導。告知牌內容應包括警示標志、作業現場危險性、安全操作注意事項、危險有害因素濃度要求、應急處置措施和聯系方式等。各單位應在日常加強對告知牌的維護和管理,保持其清晰、完好,并教育和督促職工嚴格執行告知牌所告知的要求。
(一)采取技術革新、設備改造等措施從本質上減少或消除有限空間。
(二)采取改進作業組織、封閉隔離等措施,減少或消除有限空間作業。
(三)按照本制度及有關規定、規程對有限空間作業過程進行控制。
第十四條公司《有限空間清單》形成或集中更新后,制造部、管理部應組織有關單位共同研究討論技術設備改造、作業組織改進、封閉隔離等措施的可行性,必要時應形成改造計劃、改進方案等報公司主管領導批準后予以實施。
第十五條各級《有限空間清單》均應實行動態管理。各單位應堅持在日常持續關注、不斷識別并及時上報安全辦進行增減和完善。管理部應組織相關部門和單位進行一次集中識別、判定,并按程序更新各級《有限空間清單》。
第十六條有限空間作業應嚴格執行“先檢測、再審批、后作業”的程序,作業中還應根據作業環境可能發生的變化實施持續檢測或動態檢測。在未準確測定氧氣含量、有害氣體、可燃性氣體、粉塵的濃度前,及經檢測上述物質濃度不達標或超標而未采取有效的防控手段時,嚴禁進入該場所。
(一)作業負責人向有限空間所屬單位(以下簡稱所屬單位)安全管理機構提出申請,所屬單位安全管理機構接到申請后應根據本單位《有限空間清單》和現場實際情況作出是否具備基本作業安全條件的定性結論,并告知作業負責人。如結論為“否”,則本流程終止,不得作業。如結論為“是”,單位安全管理機構則應向作業負責人發放空白《作業票》并指導其填寫。
(二)對于一級危險有限空間,作業負責人應通知管理部進行檢測。對于二、三級危險有限空間,由安全管理機構進行檢測。
(三)檢測完成后,檢測人員將檢測結果和檢測結論填入《作業票》中,簽字確認,并將檢測時所取樣品封存保管(樣品至少保留8小時)。
(四)所屬單位安全管理人員、作業負責人共同確定、安排好作業監護人,向作業人員、監護人員交代必要的安全知識、氣防知識、器具使用及急救常識,并組織落實防護措施。交代完畢、防護措施落實后,作業人、監護人共同在《作業票》中簽字確認。
(五)檢測合格、措施落實到位后,作業負責人在《作業票》上簽署意見,并將《作業票》報審批單位簽字批準后,方可開始作業。其中一級危險有限空間《作業票》由管理部審批(必要時應由公司負責人簽署意見),二級和三級危險有限空間《作業票》由所屬單位安全管理機構負責人審批(必要時,應由單位負責人簽署意見)。
第十七條《作業票》管理要求
(一)作業票共四聯,第一~三聯分別由作業負責人、監護人、作業人在作業過程中隨身攜帶,第四聯由審批單位留存備查(保存期1年)。
(二)《作業票》要有明確的起止時間和作業詳細地點、部位,作業期間應根據有限空間內介質的危險程度,確定檢測分析的時間間隔和作業票的有效時限。作業時限要求一般為:一級危險有限空間作業不應超過4小時,每隔4小時單位安全管理機構應進行一次復查并在《作業票》中注明,作業過程間斷超過1小時應重新辦理《作業票》。二級、三級危險有限空間連續作業通常不超過8小時,裝置(設備)全面停工(停車)檢修期間不超過24小時,作業過程間斷超過4小時應重新檢測分析,超過8小時應重新辦理《作業票》。
第十八條檢測分析單位應具備較高的檢測分析能力、安全防護能力和應急處置能力,取樣要具有代表性,在進行檢測分析時要確保自身安全,必要時應佩戴隔離式呼吸器。檢測過程中,單位安全管理人員、作業負責人等相關人員應在現場進行監護。
第十九條作業負責人能力要求和職責
(一)負責辦理《作業票》;
(二)及時掌握作業過程中空間內發生的變化,當作業條件異常或不符合安全要求時,要立即終止作業,并組織作業人員安全撤離。
第二十條監護人的能力要求和職責
(一)應熟悉作業區域的環境、工藝情況及作業人員,有判斷和處理異常情況的能力,具備基本急救常識,掌握應急報警方式。
(二)全過程掌握作業者作業期間的狀況,與作業人規定明確的聯絡信號,保持有效的作業、報警、撤離等信息溝通,保證在有限空間外持續進行監護。
(三)檢查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發現落實不到位或措施不完善時,有權下達暫停或終止作業的指令。
(四)發現附近排放易燃、可燃、有毒、有害物質時,應立即下達暫停或終止作業的指令,并及時通知有限空間內作業人員安全撤離。
(五)在作業前后對進出有限空間的人員、工具、材料等進行清點。
(六)有限空間作業完畢后,監督對有限空間予以恢復或封閉。
(七)監護過程中如發現作業人員中毒、窒息或出現異常,應立即指揮內部人員撤離并報警,不得盲目進入空間內施救。
第二十一條作業人能力要求和職責
(一)熟悉所從事作業的危險有害因素和應急處置及自救措施,掌握報警及聯絡方式。
(二)嚴格執行“五不作業”的原則,即:沒有有效的《作業票》不作業;監護人不在現場不作業;安全措施不落實不作業;作業時間、地點與作業票不符不作業;勞動保護著裝和器具不符合規定不作業。
(三)與監護人保持有效的作業、報警、撤離等信息溝通。
(四)對違反本制度和有關規程規定的、強令冒險作業的、安全措施不到位或不落實的指令,有權拒絕執行并向上級反映。
(五)作業過程中如發現他人或自身有中毒、窒息癥狀或出現異常時,應立即發出撤離信號,向監護人傳遞信息,并立即撤離現場。
第二十二條作業單位與有限空間所屬單位不是同一單位時,雙方應分別指派一名以上人員擔任監護人。作業人員分屬不同單位時,雙方應協商指定一名人員擔任作業負責人。一級危險有限空間作業時,還應設置專職指揮人員,負責在有限空間外統一指揮。
第二十三條有限空間作業環境檢測合格標準如下:
(一)氧氣含量為19.5%—23.5%;
(二)有毒有害物質濃度符合《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規定,如:一氧化碳濃度不超過20mg/m3,硫化氫濃度不超過10mg/m3。
(三)可燃性氣體含量低于其爆炸下限的10%,如:一氧化碳含量低于11.25%(爆炸下限為12.5%),丙烷含量低于1.89%(爆炸下限為2.1%)。
第二十四條有限空間作業要切實做好工藝處理,所有與有限空間相連的管線、閥門必須斷開、加堵盲板,并按規定進行吹掃、置換合格,不得以關閉閥門代替盲板,盲板應掛牌標示。
第二十五條進入帶有轉動部件的有限空間內作業,必須先停機、切斷電源,并懸掛“有人檢修,禁止合閘”標示牌,必要時應設專人監護。
第二十六條有可燃氣體或可燃性粉塵存在的作業現場,必須使用符合防爆要求的檢測儀器、電動工具、照明燈具、作業工具等,進入煤氣環境還應攜帶便攜式報警儀。
第二十七條有限空間內如需進行動火、臨時用電等作業時,必須同時辦理上述作業審批手續。
第二十八條嚴禁用純氧進行通風換氣。有限空間作業前和作業過程中,可采取強制性持續通風措施降低危險,保持空氣流通。
第二十九條進入有限空間作業所用照明應使用安全電壓和安全行燈。在金屬設備內及特別潮濕場所作業,使用的行燈電壓應在12v以下,凡超過12v的電氣設備都必須設漏電保護器且保持良好絕緣和接零保護。
第三十條電器設備、焊鉗、手持電動工具、導線進出有限空間必須事先切斷電源傳遞進出。暫時不用的焊鉗、電氣設備、工具應切斷電源,放在干燥的木板或絕緣板上,嚴禁將帶電的焊鉗、電氣工具隨意直接放在有限空間的金屬體上。
第三十一條在有限空間內使用二氧化碳、氬氣或氦氣進行焊接作業時,必須在作業過程中不間斷通風換氣,確保空氣符合安全要求。
第三十二條有限空間的出入口內外應保持其暢通無阻,便于人員出入和搶救疏散。
(一)管理部按照《應急準備與響應管理程序》組織相關單位制定基地級和單位級有限空間作業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預案應確定救援人員及職責,明確救援設備器材,科學、規范策劃事故處置程序。預案應至少每半年進行一次演練,演練后應及時進行可行性評估、修訂。
(二)作業人員進入有限空間前,作業負責人應組織擬定緊急情況下的撤離路線和方法,并在《作業票》中注明,作業人應牢記。
(三)有限空間外的現場應配備合格的隔離式呼吸器、滅火器、應急照明設備、強制通風設備、安全繩、安全梯等應急物資。
(四)有限空間發生事故時,監護人應立即啟動有關預案,指揮內部人員撤離,并及時報警,救援人員應做好自身防護,配備必要的呼吸器具、救援器材,嚴禁盲目施救導致事故擴大。
第三十三條各單位每年應對作業負責人、監護人和作業人進行安全培訓,培訓內容應包括:有限空間存在的危險特性和安全作業的要求;進入有限空間的程序;檢測儀器、個人防護用品等設備的正確使用;事故應急救援措施與應急救援預案等。培訓應有記錄,參加培訓的人員應簽字確認。
第三十四條有限空間作業實施前,有限空間所屬單位安全管理人員應對作業負責人、監護人和作業人員進行針對性安全教育,教育內容包括作業空間的結構和相關介質、有限空間內可能存在的有毒有害物質,作業中可能遇到的意外情況以及處理、救護方法等。
第三十五條有限空間檢測分析及應急所需設備、工具、儀器等由裝備動力部組織配備。檢測分析及應急所用設備、工具、儀器等應作為安全防護報警用具進行管理,裝備動力部應組織各單位建立《安全防護報警用具登記臺帳》,開展日常維護管理和定期檢定工作。安全環保部應對各單位檢測分析及應急所用設備、工具、儀器的'建賬登記、日常維護管理、定期檢定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六條外委施工涉及有限空間作業時,外委施工組織單位(部門)應通報安全環保部和有限空間所屬單位,并與承包單位簽訂安全生產協議,告知其有限空間危險狀態。安全生產協議應明確承包單位承擔的檢測分析、安全管理等責任。作業過程中,我方不得為其出具檢測分析結論、審批《作業票》等。外委施工組織單位(部門)、安全環保部、有限空間所屬單位應加強對承包單位的有限空間作業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七條各單位應制定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技術操作規程,明確作業步驟、安全要求和應急措施等,規程應分別單獨制定保證與各個有限空間一一對應,規程編制過程中安全環保部應予指導。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技術操作規程經安全環保部審核并報安全監督管理處備案后下發執行,相關作業人員必須熟知熟記并嚴格遵守。
第三十八條未按要求建立并動態管理《有限空間及安全要求清單》的,對責任單位處1000~20xx元罰款,并責令限期整改。
第三十九條未按要求設置“有限空間作業安全告知牌”的,對責任單位處每例100~300元罰款,并責令限期整改。
第四十條有限空間作業未辦理或違規辦理《有限空間作業票》的,對責任單位處20xx~4000元罰款,對責任人處500~1000元罰款,并責令立即停止作業。同時,違規情況應在基地范圍內通報。
第四十一條《有限空間作業票》未按要求隨身攜帶的,對責任人處50~100元罰款,并責令立即暫停作業進行整改。
第四十二條有限空間作業過程中安全措施落實不到位、管理松散的,視情節對責任單位處1000~20xx元罰款,對責任人處300~500元罰款,并責令立即停止作業。
第四十三條有限空間作業過程中作業負責人、監護人、作業人未按規定履行職責的,對責任單位處500~1000元罰款,對責任人處300~500元罰款,并責令立即停止作業。存在違章、違規行為的加倍處罰。
第四十四條作業過程中違反本制度第五章之規定的,視情節每項對責任單位處500~1000元罰款,對責任人處100~400元罰款,并責令暫停作業進行整改。
第四十五條未開展有限空間作業相關人員安全培訓或培訓無記錄的,對責任單位處1000~20xx元罰款,并限期整改。
第四十六條未制定有效的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技術操作規程,或規程未分別單獨制定不能保證與各個有限空間一一對應的,對責任單位處1000~3000元罰款,并限期整改。
第四十七條未在有限空間作業前對作業負責人、監護人、作業人進行針對性安全教育的,對責任單位處1000~20xx元罰款,對責任人處100~200元罰款,并責令立即停止作業。
第四十八條未按規定制定有限空間作業應急預案的,對責任單位處1000~3000元罰款,并責令限期整改。
第四十九條未與從事有限空間作業的外委施工單位簽訂安全生產協議的,對責任單位處1000~20xx元罰款,并責令限期整改,必要時責令立即停止施工。
第五十條有限空間檢測分析及應急所用設備、工具、儀器配備不全或管理不善的,視情況對責任單位處500~1000元罰款,并責令限期整改。
第五十一條其他違反本制度及有關規程、預案規定的,由管理部等主管部門視情節作出處罰決定,導致安全生產事故的還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追究責任。
第五十二條本制度所用記錄見附表。
第五十三條本制度由安全辦制定,報公司審核、總經理批準后實施。
第五十四條本制度由管理部負責解釋。
第五十五條本制度自20xx年7月1日起執行。
有限空間管理制度6
有限空間作業管理制度主要涵蓋了作業前的準備、作業過程的管理、安全措施的實施、應急救援預案以及作業后的評估與改進等方面。
內容概述:
1、作業前準備:包括風險評估、作業許可證的申請、安全培訓、設備檢查和現場布置。
2、作業過程管理:涉及監護人職責、作業者的`安全操作規程、通信聯絡機制和持續的環境監測。
3、安全措施:涵蓋個人防護裝備的使用、通風換氣、有害物質的控制和電氣安全規定。
4、應急救援預案:包括應急計劃的制定、救援設備的配置、演練和緊急情況下的響應程序。
5、作業后評估與改進:對作業過程進行回顧,查找安全隱患,提出改進措施,持續優化作業流程。
有限空間管理制度7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目的
為加強醫院對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管理,保證進入有限空間人員的安全與健康,預防和控制中毒、窒息、火災、爆炸等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根據國家有關法規標準和醫院相關文件,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術語
(一)有限空間:是指封閉或部分封閉,進出口較為狹窄有限,未被設計為固定工作場所,自然通風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質積聚或氧含量不足的空間。
(二)有限空間分為以下三類:
1、封閉、半封閉設備,如:儲罐、反應塔、冷藏車、沉箱及鍋爐、壓力容器、浮筒、管道、槽車等。
2、地下有限空間,如:地下管道、地下室、地下倉庫、地下工事、暗溝、隧道、涵洞、地坑、廢井、地窖、沼氣池及化糞池、下水道、溝、井、池、建筑孔樁、地下電纜溝等。
3、地上有限空間,如:儲藏室、酒槽池、發酵池、垃圾站、溫室、冷庫、糧倉、封閉車間、試驗場所、煙道等。
(三)有限空間作業:是指作業人員進入有限空間實施的作業活動。
第三條 相關文件
《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化學有害因素》
《安全標志及其使用的導則》
《安全防護報警用具管理制度》
《安全檢查管理制度》
《應急準備與響應管理程序》
《安全培訓教育管理制度》
《廠區動火作業管理規定》
第四條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所屬各單位對有限空間及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管理。
第二章 職責
第五條 后勤部門是醫院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監督管理單位,負責組織建立醫院《有限空間及安全要求清單》(以下簡稱《有限空間清單》),負責對有關檢測設備及應急設備的配備、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負責組織各單位制定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技術操作規程,負責組織單位開展有關培訓教育、制定有關應急預案,負責對檢測單位開展檢測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管理,負責一級危險有限空間作業的審批,負責對公司有限空間及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與考核。
第六條 技術支持部、安全管理部負責協助《有限空間清單》,負責組織配備、管理、檢定和維護有關檢測設備及應急設備,負責組織配置有限空間作業安全告知牌,負責對工程施工過程中有關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管理。
第七條 后勤管理部門負責與有限空間作業有關的的動火作業的審批和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八條 各單位是本單位有限空間和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責任單位,負責對本單位危險有限空間作業的申報工作,負責組織開展有限空間作業實施前和過程中的管理工作,安環部負責建立本單位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技術操作規程、應急預案等有關規章制度并組織實施,負責組織開展有限空間相關的培訓教育和應急演練工作。
第三章 有限空間管理
第九條 醫院對有限空間實行危險分級管理。根據有限空間內部已聚集或可能聚集的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質種類和含量、入內作業的頻繁程度以及可能導致事故的嚴重程度等因素,將有限空間分為一級危險有限空間、二級危險有限空間、三級危險有限空間。 第十條 安全部參照本制度第二條、第九條之規定,結合醫院實際情況,具體擬定醫院有限空間危險級別判定標準。
第十一條 安全管理部負責將有限空間危險級別判定標準下發各單位,并組織其按標準開展本單位有限空間識別和危險級別判定工作。各單位按要求組織有關安全、生產、設備、技術管理人員及一線職工共同識別、討論、判定形成本單位的《有限空間清單》,并上報安全部。
第十二條 安全部對各單位上報的《有限空間清單》進行補充、審核、確認,報醫院領導同意批準后,形成醫院《有限空間清單》,由安全部門下發各單位執行備案。
第十三條 安全部門應按照《安全標志及其使用的導則》等有關標準,組織各單位在有限空間入口處或醒目處設置“有限空間作業安全告知牌”,并予以協助和監督指導。告知牌內容應包括警示標志、作業現場危險性、安全操作注意事項、危險有害因素濃度要求、應急處置措施和聯系方式等。各單位應在日常加強對告知牌的維護和管理,保持其清晰、完好,并教育和督促職工嚴格執行告知牌所告知的要求。
第十四條 各單位對有限空間控制應按照“優先綜合治理、其次封閉隔離、而后作業控制”的原則進行,具體控制措施及其先后順序如下:
(一)采取技術革新、設備改造等措施從本質上減少或消除有限空間。
(二)采取改進作業組織、封閉隔離等措施,減少或消除有限空間作業。
(三)按照本制度及有關規定、規程對有限空間作業過程進行控制。
第十五條 醫院《有限空間清單》形成或集中更新后,技術支持部、安全管理部應組織有關單位共同研究討論技術設備改造、作業組織改進、封閉隔離等措施的可行性,必要時應形成改造計劃、改進方案等報醫院主管領導批準后予以實施。
第十六條 各級《有限空間清單》均應實行動態管理。各單位應堅持在日常持續關注、不斷識別并及時上報安全部門進行增減和完善。管理部應組織相關部門和單位進行一次集中識別、判定,并按程序更新各級《有限空間清單》。
第四章 有限空間作業管理
第十七條 有限空間作業應嚴格執行“先檢測、再審批、后作業”的程序,作業中還應根據作業環境可能發生的變化實施持續檢測或動態檢測。在未準確測定氧氣含量、有害氣體、可燃性氣體、粉塵的濃度前,及經檢測上述物質濃度不達標或超標而未采取有效的防控手段時,嚴禁進入該場所。
第十八條 有限空間作業必須辦理《有限空間作業票》(以下簡稱《作業票》,《作業票》辦理程序如下:
(一)檢修維護單位作業負責人向安全部門提出申請,安全部門接到申請后應根據醫院《有限空間清單》和現場實際情況作出是否具備基本作業安全條件的定性結論,并告知作業負責人。如結論為“否”,則本流程終止,不得作業。如結論為“是”,安全部門則應向作業負責人發放空白《作業票》并指導其填寫。
(二)對于一級危險有限空間,作業負責人應通知運行部進行檢測。對于二、三級危險有限空間,由作業負責人通知當班值安排人員進行檢測。
(三)檢測完成后,檢測人員將檢測結果和檢測結論填入《作業票》中,簽字確認,并將檢測時所取樣品封存保管(樣品至少保留8小時)。
(四)檢修維護作業安全管理人員、作業負責人共同確定、安排好作業監護人,向作業人員、監護人員交代必要的安全知識、氣防知識、器具使用及急救常識,并組織落實防護措施。交代完畢、防護措施落實后,作業人、監護人共同在《作業票》中簽字確認。
(五)檢測合格、措施落實到位后,作業負責人在《作業票》上簽署意見,并將《作業票》報審批單位簽字批準后,方可開始作業。其中一級危險有限空間《作業票》由科室審批,二級和三級危險有限空間《作業票》由安全部門審批。
第二十條《作業票》管理要求
(一)作業票共四聯,第一~三聯分別由中控室、作業負責人(或監護人)、作業人在作業過程中隨身攜帶,第四聯由審批單位留存備查(保存期1年)。
(二)《作業票》要有明確的起止時間和作業詳細地點、部位,作業期間應根據有限空間內介質的危險程度,確定檢測分析的時間間隔和作業票的有效時限。作業時限要求一般為:一級危險有限空間作業不應超過4小時,每隔4小時
,安環部應進行一次復查并在《作業票》中注明,作業過程間斷超過1小時應重新辦理《作業票》。二級、三級危險有限空間連續作業通常不超過8小時,裝置(設備)全面停工(停車)檢修期間不超過24小時,作業過程間斷超過4小時應重新檢測分析,超過8小時應重新辦理《作業票》。
第二十一條 檢測分析單位應具備較高的檢測分析能力、安全防護能力和應急處置能力,取樣要具有代表性,在進行檢測分析時要確保自身安全,必要時應佩戴隔離式呼吸器。檢測過程中,單位安全管理人員、作業負責人等相關人員應在現場進行監護。
第二十二條 作業負責人能力要求和職責
(一)了解整個作業過程中存在的危險危害因素和防范措施,具備較高的應急處置、指揮和急救能力;
(二)負責辦理《作業票》;
(三)在確認作業環境、作業程序、防護設施、作業人員符合要求后,在《作業票》規定的時限和地點,依照作業標準、安全標準組織作業;
(四)及時掌握作業過程中空間內發生的變化,當作業條件異常或不符合安全要求時,要立即終止作業,并組織作業人員安全撤離。
第二十三條 監護人的'能力要求和職責
(一)應熟悉作業區域的環境、工藝情況及作業人員,有判斷和處理異常情況的能力,具備基本急救常識,掌握應急報警方式。
(二)全過程掌握作業者作業期間的狀況,與作業人規定明確的聯
絡信號,保持有效的作業、報警、撤離等信息溝通,保證在有限空間外持續進行監護。
(三)檢查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發現落實不到位或措施不完善時,有權下達暫停或終止作業的指令。
(四)發現附近排放易燃、可燃、有毒、有害物質時,應立即下達暫停或終止作業的指令,并及時通知有限空間內作業人員安全撤離。
(五)在作業前后對進出有限空間的人員、工具、材料等進行清點。
(六)有限空間作業完畢后,監督對有限空間予以恢復或封閉。
(七)監護過程中如發現作業人員中毒、窒息或出現異常,應立即指揮內部人員撤離并報警,不得盲目進入空間內施救。
第二十四條 作業人能力要求和職責
(一)熟悉所從事作業的危險有害因素和應急處置及自救措施,掌握報警及聯絡方式。
(二)嚴格執行“五不作業”的原則,即:沒有有效的《作業票》不作業;監護人不在現場不作業;安全措施不落實不作業;作業時間、地點與作業票不符不作業;勞動保護著裝和器具不符合規定不作業。
(三)遵守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操作規程,正確使用有限空間作業安全設施與個人防護用品;
(四)與監護人保持有效的作業、報警、撤離等信息溝通。
(五)對違反本制度和有關規程規定的、強令冒險作業的、安全措施不到位或不落實的指令,有權拒絕執行并向上級反映。
(六)作業過程中如發現他人或自身有中毒、窒息癥狀或出現異常時,應立即發出撤離信號,向監護人傳遞信息,并立即撤離現場。
第二十五條 作業單位與有限空間所屬單位不是同一單位時,雙方應分別指派一名以上人員擔任監護人。作業人員分屬不同單位時,雙方應協商指定一名人員擔任作業負責人。一級危險有限空間作業時,還應設置專職指揮人員,負責在有限空間外統一指揮。
第五章 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技術要求
第二十六條 有限空間作業環境檢測合格標準如下:
(一)氧氣含量為19.5%-23.5%;
(二)有毒有害物質濃度符合《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規定,如:一氧化碳濃度不超過20mg/m3,硫化氫濃度不超過10mg/m3。
(三)可燃性氣體含量低于其爆炸下限的10%,如:一氧化碳含量低于11.25%(爆炸下限為12.5%),丙烷含量低于1.89%(爆炸下限為2.1%)。甲烷含量低于3%爆炸下線為5%。
第二十七條 有限空間作業要切實做好工藝處理,所有與有限空間相連的管線、閥門必須斷開、加堵盲板,并按規定進行吹掃、置換合格,不得以關閉閥門代替盲板,盲板應掛牌標示。
第二十八條 進入帶有轉動部件的有限空間內作業,必須先停機、切斷電源,并懸掛“有人檢修,禁止合閘”標示牌,必要時應設專人監護。
第二十九條 有可燃氣體或可燃性粉塵存在的作業現場,必須使用符合防爆要求的檢測儀器、電動工具、照明燈具、作業工具等,進入煤氣環境還應攜帶便攜式報警儀。
第三十條 有限空間內如需進行動火、臨時用電等作業時,必須同時辦理上述作業審批手續。
第三十一條 嚴禁用純氧進行通風換氣。有限空間作業前和作業過程中,可采取強制性持續通風措施降低危險,保持空氣流通。
第三十二條 進入有限空間作業所用照明應使用安全電壓和安全行燈。在金屬設備內及特別潮濕場所作業,使用的行燈電壓應在12V以下,凡超過12V的電氣設備都必須設漏電保護器且保持良好絕緣和接零保護。
第三十三條 電器設備、焊鉗、手持電動工具、導線進出有限空間必須事先切斷電源傳遞進出。暫時不用的焊鉗、電氣設備、工具應切斷電源,放在干燥的木板或絕緣板上,嚴禁將帶電的焊鉗、電氣工具隨意直接放在有限空間的金屬體上。
第三十四條 在有限空間內使用二氧化碳、氬氣或氦氣進行焊接作業時,必須在作業過程中不間斷通風換氣,確保空氣符合安全要求。
第三十五條 有限空間的出入口內外應保持其暢通無阻,便于人員出入和搶救疏散。
第三十六條 有限空間應急要求
(一)安全部門按照《應急準備與響應管理程序》組織相關單位制定有限空間作業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預案應確定救援人員及職責,明確救援設備器材,科學、規范策劃事故處置程序。預案應至少每半年進行一次演練,演練后應及時進行可行性評估、修訂。
(二)作業人員進入有限空間前,作業負責人應組織擬定緊急情況下的撤離路線和方法,并在《作業票》中注明,作業人應牢記。
(三)有限空間外的現場應配備合格的隔離式呼吸器、滅火器、應急照明設備、強制通風設備、安全繩、安全梯等應急物資。
(四)有限空間發生事故時,監護人應立即啟動有關預案,指揮內部人員撤離,并及時報警,救援人員應做好自身防護,配備必要的呼吸器具、救援器材,嚴禁盲目施救導致事故擴大。
第六章 日常安全管理要求
第三十七條 各單位每年應對作業負責人、監護人和作業人進行安全培訓,培訓內容應包括:有限空間存在的危險特性和安全作業的要求;進入有限空間的程序;檢測儀器、個人防護用品等設備的正確使用;事故應急救援措施與應急救援預案等。培訓應有記錄,參加培訓的人員應簽字確認。
第三十八條 有限空間作業實施前,有限空間所屬單位安全管理人員應對作業負責人、監護人和作業人員進行針對性安全教育,教育內容包括作業空間的結構和相關介質、有限空間內可能存在的有毒有害物質,作業中可能遇到的意外情況以及處理、救護方法等。
第三十九條 有限空間檢測分析及應急所需設備、工具、儀器等由裝備動力部組織配備。檢測分析及應急所用設備、工具、儀器等應作為安全防護報警用具進行管理,裝備動力部應組織各單位建立《安全防護報警用具登記臺帳》,開展日常維護管理和定期檢定工作。安環部應對各單位檢測分析及應急所用設備、工具、儀器的建賬登記、日常維護管理、定期檢定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十條 外委施工涉及有限空間作業時,外委施工組織單位(部門)應通報安全部門和有限空間所屬單位,并與承包單位簽訂安全生產協議,告知其有限空間危險狀態。安全生產協議應明確承包單位承擔的檢測分析、安全管理等責任。作業過程中,我方不得為其出具檢測分析結論、審批《作業票》等。外委施工組織單位(部門)、安全部門、有限空間所屬單位應加強對承包單位的有限空間作業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四十一條 各單位應制定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技術操作規程,明確作業步驟、安全要求和應急措施等,規程應分別單獨制定保證與各個有限空間一一對應,規程編制過程中安環部應予指導。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技術操作規程經安全部門審核備案后下發執行,相關作業人員必須熟知熟記并嚴格遵守。
第七章 罰則
第四十二條 未按要求建立并動態管理《有限空間及安全要求清單》的,對責任單位處1000~20xx元罰款,并責令限期整改。
第四十三條 未按要求設置“有限空間作業安全告知牌”的,對責任單位處每例100~300元罰款,并責令限期整改。
第四十四條 有限空間作業未辦理或違規辦理《有限空間作業票》的,對責任單位處20xx~5000元罰款,對責任人處500~1000元罰款,并責令立即停止作業。同時,違規情況應在醫院范圍內通報。
第四十五條 《有限空間作業票》未按要求隨身攜帶的,對責任人處50~100元罰款,并責令立即暫停作業進行整改。
第四十六條 有限空間作業過程中安全措施落實不到位、管理松散的,視情節對責任單位處1000~20xx元罰款,對責任人處300~500元罰款,并責令立即停止作業。
第四十七條 有限空間作業過程中作業負責人、監護人、作業人未按規定履行職責的,對責任單位處500~1000元罰款,對責任人處300~500元罰款,并責令立即停止作業。存在違章、違規行為的加倍處罰。
第四十八條 作業過程中違反本制度第五章之規定的,視情節每項對責任單位處500~1000元罰款,對責任人處100~500元罰款,并責令暫停作業進行整改。
第四十九條 未開展有限空間作業相關人員安全培訓或培訓無記錄的,對責任單位處1000~20xx元罰款,并限期整改。
第五十條 未制定有效的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技術操作規程,或規程未分別單獨制定不能保證與各個有限空間一一對應的,對責任單位處1000~3000元罰款,并限期整改。
第五十一條 未在有限空間作業前對作業負責人、監護人、作業人進行針對性安全教育的,對責任單位處1000~20xx元罰款,對責任人處100~200元罰款,并責令立即停止作業。
第五十二條 未按規定制定有限空間作業應急預案的,對責任單位處1000~3000元罰款,并責令限期整改。
第五十三條 未與從事有限空間作業的外委施工單位簽訂安全生產協議的,對責任單位處1000~20xx元罰款,并責令限期整改,必要時責令立即停止施工。
第五十四條 有限空間檢測分析及應急所用設備、工具、儀器配備不全或管理不善的,視情況對責任單位處500~1000元罰款,并責令限期整改。
第五十五條 其他違反本制度及有關規程、預案規定的,由安全部門視情節作出處罰決定,導致安全生產事故的還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追究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六條 本制度所用記錄見附表。
第五十七條 本制度由安全部門制定,報醫院審核、批準后實施。
第五十八條 本制度由安全部門負責解釋。
第五十九條 本制度自20xx年06月0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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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空間管理制度8
一、總則
(一)為了確保進入有限空間人員的人身安全和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二)項目部負責對本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管理內容
(一)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必須填寫《有限空間作業記錄表》,辦理程序如下:
1、進入有限空間作業的施工單位提出申請,由所在項目的工程部負責辦理《有限空間作業記錄表》。
2、落實進入有限空間的安全防護措施,確認安全措施和有限空間內氧氣、可燃氣體、有毒有害氣體濃度的檢驗結果。
3、指派監護人員,監護人員與作業部門共同檢查監護措施、防護設施及應急報警、通訊、營救等設施,確認合格后簽字認可。
4、工程部負責人在對上述內容全面復查無誤,報項目經理審批后,方可進入作業。
(二)進入有限空間作業的綜合安全技術措施
1、作業前,應指定專人對監護人和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包括有限空間作業的結構和相關介質等方面的知識,作業中可能遇到的意外和處理、救護方法等。
2、切實做好有限空間的工藝處理,所有與作業點相連的管道、閥門必須加盲板斷開,并對設備進行吹掃、蒸煮、置換,不得以關閉閥門或水封來代替盲板,盲板應掛標志牌。
有攪拌器等轉動部件的有限空間內作業,電源的有效切斷可采取取下電源保險絲或將電源開關拉下后上鎖等措施,并加警示牌,設專人監護。
4、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前30分鐘應取樣,嚴格控制可燃氣體、有毒氣體濃度及含氧量在安全指標范圍內,分析合格后才允許進入設備內作業。有毒有害氣體含量不得超過GBZ1-20xx設計衛生標準規定的最高容許濃度,氧含量應為19.5%以上。如在設備內作業時間長,至少每隔2小時分析一次,如發現超標,應立即停止作業,迅速撤出人員。
5、取樣分析要有代表性、全面性,有限空間容積較大時要對上、中、下各部位取樣分析。
6、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必須遵守動火、臨時用電、高處作業等有關安全規定,《有限空間作業記錄表》不能代替上述各作業票,所涉及的其他作業要按有關規定執行。
7、有限空間作業出入口內外不得有障礙物,應保證其暢通無阻,以便人員出入和搶救疏散。
8、進入有限空間作業一般不得使用卷揚機、吊車等運送作業人員,特殊情況需報經公司批準。
9、進入有限空間作業應有足夠的照明,設備內照明電壓應不大于36V。在潮濕或狹小容器內作業應小于12V,所有燈具及電動工具必須符合防潮、防爆等安全要求。
10、作業現場要配備一定數量符合規定的應急救護器具和滅火器材。
11、作業人員進入有限空間前,應首先擬定和掌握緊急情況時的外出路線、方法,有限空間內人員應安排輪換作業或休息。
12、有限空間作業可采用自然通風,必要時可再采取強制通風的方法(嚴禁向有限空間內通氧氣或富氧空氣)。
13、對隨時產生有害氣體或進行內防腐作業的場所應采取可靠措施,作業人員要佩戴安全可靠的防護面具,由安全人員親自監護,并進行定時監測。
14、發生中毒、窒息的緊急情況時,搶救人員必須佩帶氧氣呼吸器進入作業空間,并至少留一人在外做監護和聯絡工作。
15、在檢修作業條件發生變化,并有可能危及作業人員安全時,必須立即撤出;若需要繼續作業,必須重新辦理進入設備內作業審批手續。
16、作業完工后,經檢修人、監護人與車間負責人共同檢查設備內部,確認設備內無人員和工具、雜物后,方可封閉設備孔。
(三)進入有限空間前應做一次全面檢查,凡是取樣分析不合格、無安全措施、安全措施未全面落實和工具行燈等不符合規定要求的,均不準進入內部作業。
(四)進入有限空間內進行檢修作業,應打開設備的所有手孔、人孔、風門、煙門,保持設備內空氣流通,必要時可向設備內通風;對于通風不良、容積較小的設備,作業人員要進行間歇作業,不準強行連續作業。
(五)進入罐、容器、塔、井內作業時,應按作業點的高度或深度搭設安全梯或配備救護繩索為應急救離使用,在作業中嚴禁向外投擲材料,以保證作業安全。
(六)進入含有有毒有害物質的有限空間內作業時,要按要求戴好個人防護用具。
(七)進入有限空間內作業的人員應清理衣兜,禁止攜帶與作業無關的物品,所帶入的工具、配件等必須登記清楚,作業結束后應一一清點,防止遺留在設備內部。
(八)在清理設備容器內的可燃物料殘渣、沉淀物時,必須使用不產生火花的工具,嚴禁使用鐵器敲擊碰撞且不準穿戴化纖織物。
(九)作業中斷時間在150分鐘以上或作業條件發生改變,需繼續進入內部作業時,應重新辦理作業票,作業者要嚴格按照作業票規定的時間進入內部作業。
(十)作業完成后,作業人員和現場監護人員必須共同對設備容器內外進行檢查,雙方確認無誤,且均在作業票上簽字后,方可封閉人孔。
1目的
為了規范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作業人員的安全與健康,防止傷亡事故的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與監督暫行規定》(總局59號令)等法律法規,結合公司《作業安全管理制度》規定,特制定本制度。2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應公司范圍內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與監督檢查。3定義
3.1本制度所稱有限空間,是指封閉或者部分封閉,與外界相對隔離,出入口較為狹窄,作業人員不能長時間在內工作,自然通風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質積聚或者氧含量不足的空間。
3.2公司有限空間由各生產單位統計,交安全科匯總、確定、調整并下發各部門。
3.3有限空間分三類:封閉、半封閉設備,地上有限空間,地下有限空間。如窯內、各類工業管道、鍋爐、電纜隧道、地坑、污水處理池等。
3.4有限空間作業:是指作業人員進入有限空間實施的作業活動。4職責
4.1有限空間作業工作場所的安全管理,由業主單位和作業單位或委托作業單位負責,生產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有限空間作業安全全面負責,相關負責人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本單位區域有限空間作業安全負責。
4.2設備科負責有限空間作業工作場所的消防監護和后勤保障工作。
4.3安全科負責危險作業工作場所的安全檢查、督促工作。
5工作內容和要求
5.1有限空間作業分級審批程序
5.1.1凡屬非突發性的受限空間作業均應有下達作業任務部門和具體執行作業任務部門共同制訂安全作業程序、防護措施,填寫《有限空間作業審批表》,按分級審批要求進行審批。
5.1.2突發性的有限空間作業,是指在生產過程中遇到突發性的,為做好安全防范或搶救人員,避免、減少人身傷害及公司重大財產損失的事件,可立即電話匯報公司領導、安全科,并指定專人在現場指揮作業。有限空間作業結束后,由安全科負責組織相關單位進行事件調查、原因分析等。
5.2危險作業分級監控或安全督查程序
5.2.1施工前,施工單位要檢查現場,落實《有限空間作業審批表》制訂的各項安全措施,按作業程序,對參加作業的所有人員進行安全教育,作業中除專(兼)職安全員到現場外,項目負責人、所在單位分管領導必須到現場監護或安全督查。
5.2.2根據分級審批。
4.2.3作業前要清理好現場,保持現場清潔整齊,消除不安全因素。
4.2.4不執行有限作業審批制度,私自從事危險作業,任何人員都有權制止,并按違章論處,如發生傷亡、火災、爆炸等事故,或給公司造成較大經濟損失等,應追查單位領導和操作者的責任。
4.3有限空間作業控制
5.3.1各單位對本部門的有限空間進行辨識,確定有限空間的數量、位置以及危險有害因素等基本情況,建立有限空間管理臺賬,并及時更新。
5.3.2各單位實施有限空間作業前,應當對作業環境進行評估,分析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提出消除、控制危害的措施,制定有限空間作業方案,并經公司負責人批準;未經許可任何人禁止入內。
5.3.3各單位應當按照有限空間作業方案,明確作業現場負責人、監護人員、作業人員及其安全職責;部門安全員檢查確認作業人員安全知識、技能及身體狀況是否滿足作業要求。
5.3.4各單位實施有限空間作業前,應當將有限空間作業方案和作業現場可能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防控措施告知作業人員。現場負責人應當監督作業人員按照方案進行作業準備(包括防暑降溫藥品、飲用水、通風設施以及應急救援物資等)。
5.3.5各單位應當采取可靠的隔斷(隔離)措施,將可能危及作業安全的設施設備、存在有毒有害物質的空間與作業地點隔開,上下游及相關設備按《停送電管理辦法》辦理停電手續。
5.3.6有限空間作業應當嚴格遵守“先通風、后檢測、再作業”的原則。
檢測人員由公司指定的專人負責。檢測指標包括氧濃度、易燃易爆物質(可燃性氣體、爆炸性粉塵)濃度、有毒有害氣體濃度。檢測應當符合相關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規定。
未經通風和檢測合格,任何人員不得進入有限空間作業。檢測的時間不得早于作業開始前30分鐘。
5.3.7檢測人員進行檢測時,應當記錄檢測的時間、地點、氣體種類、濃度等信息。檢測記錄經檢測人員簽字后存檔。
檢測人員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防止中毒窒息等事故發生。
5.3.8有限空間內盛裝或者殘留的`物料對作業存在危害時,作業人員應當在作業前對物料進行清洗、清空或者置換。經檢測,有限空間的危險有害因素符合《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第一部分化學有害因素》(GBZ2.1)的要求后,方可進入有限空間作業。
5.3.9在有限空間作業過程中,作業單位應當采取通風措施,保持空氣流通,禁止采用純氧通風換氣。
發現通風設備停止運轉、有限空間內氧含量濃度低于或者有毒有害氣體濃度高于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限值時,必須立即停止有限空間作業,清點作業人員,撤離作業現場。
5.3.10在有限空間作業過程中,作業單位應當對作業場所中的危險有害因素進行定時檢測或者連續監測。
作業中斷超過30分鐘,作業人員再次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前,應當重新通風、檢測合格后方可進入。
5.3.11有限空間作業場所的照明燈具電壓應當符合《特低電壓限值》(GB/T3805)等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規定;作業場所存在可燃性氣體、粉塵的,其電氣設施設備及照明燈具的防爆安全要求應當符合《爆炸性環境第一部分:設備通用要求》(GB3836.1)等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規定。
5.3.12作業人員在有限空間內部作業要規范佩戴和使用勞動保護用品。
5.3.13有限空間作業前,作業現場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保持有限空間出入口暢通;
(二)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和警示說明;
(三)作業前清點作業人員和工器具;
(四)作業人員與外部有可靠的通訊聯絡;
(五)監護人員不得離開作業現場,并與作業人員保持聯系;(六)存在交叉作業時,采取避免互相傷害的措施。
5.3.14有限空間作業結束后,作業現場負責人、監護人員應當對作業現場進行清理,撤離作業人員。
5.3.15將有限空間作業發包給其他單位實施的,應當發包給具備國家規定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承包方,并與承包方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在承包合同中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職責。存在多個承包方時,接洽單位和安全科對承包方的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統一協調、管理。
公司對發包的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承擔主體責任。承包方對其承包的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承擔直接責任。
5.3.16有限空間作業中發生事故后,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分廠、公司相關安全管理部門和人員匯報,禁止盲目施救。應急救援人員實施救援時,應當做好自身防護,佩戴必要的呼吸器具、救援器材。6有限空間作業人員安全培訓
6.1各單位應當對從事有限空間作業的現場負責人、監護人員、作業人員、應急救援人員進行專項安全培訓,車間主任以上管理人員培訓由生產安全處組織。專項安全培訓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一)有限空間作業的危險有害因素和安全防范措施;
(二)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操作規程;
(三)檢測儀器、勞動防護用品的正確使用;
(四)緊急情況下的應急處置措施。
安全培訓應當有專門記錄,并由參加培訓的人員簽字確認。
有限空間管理制度9
1 目的
為規范公司各生產單位有限空間或存在窒息危險性環境下作業安全管理,降低作業風險,保障員工人身安全和生產順利進行,特制定本制度。
2 適用范圍
適用于公司范圍內有限空間安全管理及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管理。
3 定義
3.1 有限空間:指各類容器、設備、介質管道、料倉、除塵箱體、收塵器、加熱爐、高爐、鍋爐、煤氣柜、成品筒倉、煤粉倉、煙囪、污水處理坑井、地溝、地下室等未被設計為固定工作場所,存在作業空間狹小或進出口受限、空氣流通不暢、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質積聚或者氧含量不足、易發生坍塌或絞傷、觸電、中毒窒息等危險,可能對進入人員安全構成危害的封閉、半封閉設施及場所。
3.2有限空間類別:分為密閉、半密閉設備、地下有限空間、地上有限空間三類。
3.3有限空間作業:指人員進入或探入有限空間內部的進行檢查、檢修、檢測等活動。
3.4本制度中所指“有限空間所在單位”指負責有限空間正常操作或運行管理的作業班組、車間和分廠,也稱“管理單位”;“作業申請單位”指作業人員所隸屬單位;“作業負責人”必須為班長及以上管理人員或技術人員。
4 有限空間日常管理要求
4.1 各單位根據《工貿企業有限空間參考目錄(安監總廳管四〔20xx〕56號附件)》接合現場實際作業形式和有限空間定義,對管理區域內的有限空間進行辨識,確定有限空間的數量、位置以及危險有害因素等基本情況,并建立管理臺賬:
詳見附件2
序號
所屬分廠
有限空間設備或區域名稱
作業活動識別
危險有害因素
管理車間
4.2各單位應在有限空間明顯位置設置安全警示標志或警示說明(比如:出入口處),并對進入有限空間的人員進行審批、登記、交底培訓等工作。
5 有限空間作業安全要求
5.1 進入有限空間內作業,應根據《河南亞新鋼鐵有限公司危險作業安全管理制度》要求進行危險作業審批,辦理危險作業許可證。
5.2 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前,應針對作業內容,對進入有限空間進行危險有害因素識別(包括窒息、中毒、觸電、墜落、跌滑、機械傷害、高溫等),制定作業程序及安全措施。
5.3 進入有限空間涉及動火、高處等危險作業時,在危險作業許可證上體現相關需審批內容。
5.4 實施有限空間作業程序如下:
作業負責人提出作業申請——〉有限空間所在單位對作業項目、動力、物料源安全可靠隔離措施進行確認,并向作業負責人交底——〉作業負責人對作業人員、安全措施等進行確認,并向參加作業人員安全交底——〉進入前作業人員進行環境檢測——〉廠級主管領導審批——〉檢測符合條件后進入作業,并指定專人監護作業過程——〉完工后作業負責人和有限空間所在單位負責人共同確認簽字——〉有限空間所在單位將兩聯作業證共同存檔。
5.5 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措施如下:
5.5.1停用所使用的容器或設備,打開通氣孔進行通風,可靠關閉所有有害氣體來源,確認容器或設備內是否可能存在積料坍塌、物體打擊等危險,嚴格執行檢修掛牌制度,嚴禁同時進行各類與該有限空間有關的任何試車、試壓或試驗工作。
5.5.2帶有攪拌器等轉動部件的設備,必須在停機后切斷電源并固定轉動部位,摘除保險或掛接地線,并在開關上掛“有人工作、嚴禁合閘”警示牌,派專人監護。
5.5.3進入有限空間前,作業人員應首先擬定逃生方法,并應與監護人約定好可靠的聯絡方式,對所用工器具、照明設備、通訊設備、應急器材(呼吸器、安全繩、安全梯等)進行檢查,使用安全電壓和安全行燈,存在易爆環境下嚴禁攜帶手機等非防爆通訊工具和其它非防爆器材。
5.5.4為保證有限空間內空氣流通和人員呼吸需要,可采用自然通風,必要時采取強制通風(比如:自然通風不佳、內部焊接作業等),但禁止向有限空間充氧氣或富氧空氣。
5.5.5凡是有可能存在缺氧、富氧、有毒有害氣體、易燃易爆氣體、粉塵等因素的,作業前30分鐘內應對氧濃度值、易燃易爆物質濃度、有毒氣體濃度等進行檢測。
氣體監測宜優先選擇連續監測方式,作業中每2h至少記錄一次數據;采用間斷性監測的,取樣分析應有代表性、全面性,監測間隔不應超過2h,若監測結果有明顯變化,則應加大監測頻率;作業中斷超過30分鐘必須重新檢測合格后方可進入;對可能釋放有害物質的有限空間,應連續監測分析,并采取強制通風措施。
檢測結果應保證:含氧量應大于19.5%且小于23.5%,煤氣區域CO濃度與作業時間應滿足《工業企業煤氣安全規程》要求,其他有毒有害物質或易燃易爆氣體濃度滿足國家規定的接觸限值。
實施檢測時,檢測人員應當處于安全環境,相關檢測記錄經檢測人員簽字后應存檔。
5.5.6進入有限空間內的作業人員所帶的工具、材料須進行登記,禁止與作業無關的人員和工器具進入有限空間內;難度或勞動強度大的作業,每次工作時間不宜過長,應安排輪換作業或休息;每次進入人員不得超過2人,超過2人必須獲得有限空間所在單位廠級領導一把手親自批準。
5.5.7作業期間監護人負責對安全措施落實情況進行檢查,清點出入有限空間作業人數(對進出人員、時間等進行記錄),并與進入作業人員保持聯系,發現異常及時制止作業。監護期間不得離開現場或進入有限空間或做與監護無關的事;監護人發生變化的,必須在作業票中予以明確標識,并對其進行作業安全交底;上崗6個月以內的新工不得擔任有限空間作業監護人。
5.5.8當有限空間作業條件改變時,作業人員應立即撤出現場;同時為防止人員誤入,在有限空間入口處應設置“危險!嚴禁入內”警告牌或采取其它封閉措施;當作業中斷4小時以上時,再次作業前作業負責人應重新對環境條件和安全措施進行確認簽字,滿足作業條件的`方可進入。
5.5.9作業結束后,由有限空間所在單位和作業單位共同檢查有限空間內外,清點人數和工器具,確認無問題后,方可由作業負責人發出封閉有限空間指令。
5.5.10對作業證未辦理、安全措施未落實、監護人不在場、違章指揮等,作業人員有權拒絕執行指令;安全檢查人員發現違章指揮或違章作業有權停止作業。
5.6委托承包單位進行有限空間作業的,應將作業項目發包給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并與承包單位在簽訂承發包合同同時應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明確雙方的安全生產責任;存在多個承包單位時,有限空間所在單位應當對承包單位工作進行統一協調、管理。
6 有限空間條件下的應急救援要求
6.1 制定有限空間作業方案時,作業負責人必須同時考慮有限空間條件下的逃生路線、應急救援方式、適用救援裝備、通訊聯絡方式等,作業監護者必須掌握異常情況下的應急救援程序和安全防護措施;
6.2發生有人中毒、窒息的緊急情況,按預案程序組織搶救,搶救人員必須采取安全防護措施(佩戴安全帶、救生索、有毒氣體防護裝備等,除非該裝備可能會阻礙救援或產生更大危害,可采取其他可靠措施),并至少有1人在外部做聯絡工作,防止因盲目施救導致事故擴大化。
6.3 參加救援人員中必須有人掌握基本救護和心肺復蘇救護方法;在有限空間環境下參與救援的人員,在任何情況下均禁止摘除個體防護裝備(比如呼吸器面罩、安全繩等,除非確定救援環境安全)。
6.4 監護者在不能確定是否有能力實施救援的情況下,應首先發出請求支援信息。
7 有限空間作業相關人員安全職責要求
7.1有限空間所在單位職責:
7.1.1加強所轄區域內有限空間的管理,建立、健全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生產責任制,明確有限空間作業負責人、作業者、監護者、審批者職責;
7.1.2組織制定專項作業方案、安全作業操作規程、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安全技術措施等有限空間作業管理制度;
7.1.3對從事有限空間作業的作業負責人、監護人員、作業人員、應急救援人員等進行專項安全培訓,培訓應有記錄,內容包括有限空間存在的危險特性、安全作業要求、進入有限空間程序、檢測儀器和個人防護用品使用、事故應急救援措施與應急救援預案等。
7.1.4為有限空間作業提供符合要求的通風、檢測、防護、照明等安全防護設施和個人防護用品,創造安全的作業條件;
7.1.5督促、檢查本單位有限空間作業,落實有限空間作業的各項安全要求;
7.1.6為有限空間作業提供應急救援保障,并做好應急救援工作;
7.1.7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7.2作業負責人職責:
7.2.1對有限空間作業安全負全面責任;
7.2.2了解整個作業過程中存在的危險危害因素,并向參加作業人員交底;
7.2.3確認作業環境、作業程序、防護設施、作業人員符合要求后,授權批準作業;
7.2.4及時掌握作業過程中可能發生的條件變化,當有限空間作業條件不符合安全要求時,及時終止作業,對未經允許試圖進入或已經進入有限空間者進行勸阻或責令退出。
7.3作業者職責:
7.3.1接受有限空間作業安全培訓,熟知作業中危險有害因素和應采取的安全措施;
7.3.2嚴格按照“作業證”上簽署的任務、地點、時間作業;
7.3.3遵守有限空間作業安全要求,正確使用有限空間作業安全設施與個人防護用品,并在作業前應檢查作業場所安全措施是否符合要求;
7.3.4服從作業監護人的指揮,與監護者進行有效的操作、報警、撤離等信息溝通,監護人不在場不得進入。
7.3.5熟悉應急預案和自救、互救知識,正確的處置突發情況,在作業中如出現異常情況或感到不適或呼吸困難時,應立即向作業監護人發出信號并迅速撤離現場。
7.4監護者職責:
7.4.1接受有限空間作業安全培訓,對進入有限空間人員安全負有監督和保護責任;
7.4.2對安全措施落實情況進行檢查,發現安全措施不到位的,有權提出暫停作業;
7.4.3熟悉作業區域的環境、工藝情況,全過程掌握作業者作業期間情況,能及時判斷和處理異常情況,保證在有限空間外持續監護;
7.4.4堅守崗位,能夠與作業者進行有效的操作作業、報警、撤離等信息溝通,發現異常,及時向作業者發出撤離警告,并立即采取救護措施;
7.4.5熟悉應急預案,掌握和熟練使用配備的應急救護設備、設施、報警裝置等;
7.4.6防止未經授權人員進入,攜帶“作業證”并負責保管、記錄有關問題;
7.5審批人員的職責
7.5.1審查“作業證”的辦理是否符合要求。
7.5.2到現場了解有限空間內外情況,并督促檢查各項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
8 作業證管理
8.1有限空間《危險作業安全許可證》由作業負責人辦理,必須經有限空間所在單位確認;所列項目必須逐項填寫,內容嚴禁涂改,相關人員簽名嚴禁代簽;一處有限空間、同一作業內容辦理一張作業證,當有限空間工藝條件或作業環境條件發生改變時,應重新辦理作業證。
8.2作業證有效期一般為24小時,對大中修等特殊情況,與有限空間相關聯的系統已確認停機且作業連續不中斷的項目,經廠級領導一把手親自批準后作業證有效期允許超過24小時,但不能超過7天,崗位應嚴格遵守作業證中批準的“作業時間”,安全工程師(安全員)本人或指定具有專業能力的技術人員應每班至現場查看作業條件。超出時限必須重新辦理作業證(作業地點、作業任務、作業條件等未發生變化的同一作業項目,作業證辦理人應攜帶首次審批的票證)。
8.4作業證一式二聯,第一聯現場作業監護人持有,作業完成后交有限空間所在單位存檔,第二聯有限空間所在單位存留,記錄保存期限為1年,有限空間所在單位應建立審批臺帳。
9 附則
9.1作業單位或人員違反本制度中規定,未按要求辦理作業證或相關安全措施未有效落實的,按照嚴重違章進行考核;造成重大險肇事件或人身事故的對管理單位進行追責。
9.2已明確要求納入公司級審批的有限空間作業,作業單位在履行上述審批手續的同時應至安全部進行審批備案。
9.3本規定由安全部制定并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國家相關法規和技術標準最新版本適用于本規定。
有限空間管理制度10
【主要負責人職責】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應加強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管理,履行以下職責:
①建立、健全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生產責任制,明確有限空間作業負責人、作業者、監護者職責;
②組織制定專項作業方案、安全作業操作規程、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安全技術措施等有限空間作業管理制度;
③保證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投入,提供符合要求的通風、檢測、防護、照明等安全防護設施和個人防護用品;
④督促、檢查本單位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生產工作,落實有限空間作業的各項安全要求;
⑤提供應急救援保障,做好應急救援工作;
⑥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作業審批】
凡進入有限空間進行施工、檢修、清理作業的,生產經營單位應實施作業審批。未經作業負責人審批,任何人不得進入有限空間作業。
【危害告知】
生產經營單位應在有限空間進入點附近設置醒目的警示標志標識,并告知作業者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和防控措施,防止未經許可人員進入作業現場。
【現場監督管理】
有限空間作業現場應明確作業負責人、監護人員和作業人員,不得在沒有監護人的情況下作業。
①作業負責人職責:應了解整個作業過程中存在的危險危害因素;確認作業環境、作業程序、防護設施、作業人員符合要求后,授權批準作業;及時掌握作業過程中可能發生的條件變化,當有限空間作業條件不符合安全要求時,終止作業。
②作業者職責:應接受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生產培訓;遵守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操作規程,正確使用有限空間作業安全設施與個人防護用品;應與監護者進行有效的操作作業、報警、撤離等信息溝通。
③監護者職責:應接受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生產培訓;全過程掌握作業者作業期間情況,保證在有限空間外持續監護,能夠與作業者進行有效的操作作業、報警、撤離等信息溝通;在緊急情況時向作業者發出撤離警告,必要時立即呼叫應急救援服務,并在有限空間外實施緊急救援工作;防止未經授權的人員進入。
【承包管理】
生產經營單位委托承包單位進行有限空間作業時,應嚴格承包管理,規范承包行為,不得將工程發包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單位和個人。
生產經營單位將有限空間作業發包時,應當與承包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在承包合同中約定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存在多個承包單位時,生產經營單位應對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統一協調、管理。
承包單位應嚴格遵守安全協議,遵守各項操作規程,嚴禁違章指揮、違章作業。
【臨時作業】
生產經營單位在有限空間實施臨時作業時,應嚴格遵照本規范要求。如缺乏必備的檢測、防護條件,不得自行組織施工作業,應與有關部門聯系求助配合或采用委托形式進行。
【培訓】
生產經營單位應對有限空間作業負責人員、作業者和監護者開展安全教育培訓,培訓內容包括:有限空間存在的危險特性和安全作業的要求;進入有限空間的程序;檢測儀器、個人防護用品等設備的正確使用;事故應急救援措施與應急救援預案等。培訓應有記錄。培訓結束后,應記載培訓的內容、日期等有關情況。生產經營單位沒有條件開展培訓的,應委托具有資質的培訓機構開展培訓工作。
【應急救援】
生產經營單位應制定有限空間作業應急救援預案,明確救援人員及職責,落實救援設備器材,掌握事故處置程序,提高對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能力。預案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演練,并不斷進行修改完善。
有限空間發生事故時,監護者應及時報警,救援人員應做好自身防護,配備必要的呼吸器具、救援器材,嚴禁盲目施救,導致事故擴大。
【事故報告】
有限空間發生事故后,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向所在區縣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相關行業監管部門報告。
有限空間管理制度11
有限空間管理制度牌子旨在確保在進行有限空間作業時,員工的安全得到保障,防止意外事故的發生。制度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有限空間的定義和識別
2、作業前的.風險評估和許可程序
3、安全設備和個體防護裝備的使用
4、作業現場的監控和應急響應計劃
5、培訓和教育要求
6、記錄保存和審核
7、責任分配和違規處理
內容概述:
1、有限空間的定義:明確何為有限空間,如封閉或部分封閉的容器、管道、地下室等,以及它們可能存在的危險因素。
2、風險評估:規定如何對有限空間進行安全評估,確定潛在危害,并制定相應的預防措施。
3、許可程序:設立進入有限空間的許可流程,包括申請、審批、監督和撤銷許可。
4、安全設備:規定必要的安全設備,如通風設備、氣體檢測儀、安全繩索等,以及其定期檢查和維護。
5、應急響應:制定應急預案,包括緊急撤離程序、救援設備配置和人員培訓。
6、培訓與教育:確保所有參與有限空間作業的人員接受適當的安全培訓,并定期更新知識。
7、記錄管理:規定記錄有限空間作業的相關信息,以便跟蹤、審計和改進。
有限空間管理制度12
一、目的
根據集團公司安全環保部關于加強《有限空間安全安全管理制度》;杜絕缺氧、中毒窒息和火災爆炸、機械傷害等事故,保證員工生命和公司財產安全,結合本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二、范圍
適用于生產作業區范圍內的有限空間作業。
三、定義
有限空間指與外界相對隔離,進出口受限,自然通風不良,足夠容納一人或多人進入并從事非常規、非連續作業的有限空間(如爐、塔、釜、槽車以及管道、煙道、隧道、下水道、溝、坑、井、池、涵洞、船艙、地下倉庫、儲藏室、地窖、谷倉等)。
四、進入有限空間需得到許可的條件
進出有限空間,分為需要得到許可和不需要許可兩種情況。
1、不需要許可的有限空間一般不包含任何危險物質,也不可能對作業人員安全有任何影響。
2、需要辦理許可的有限空間的條件:
1)含有或可能含有有毒有害氣體;
2)含有可能將作業人員掩埋的物質;
3)內部結構易使進入者落入引起窒息或迷失;
4)含有其他危及安全健康的危險因素。
3、進入需許可的有限空間作業時,須辦理“有限空間作業安全許可證”。
4、在生產作業區,需辦理“有限空間作業安全許可證”的有限空間有:磨機內、成品庫庫內、熱風爐、烘干機、熱風管道、收塵器、料倉等符合有限空間條件的地點。進入有限空間前必須進行通風置換檢測合格。按檢修掛牌制度的要求,辦理拉閘掛牌手續,確認有限空間上游和下游設備已拉閘掛牌,方可進行作業。
五、有限空間作業的主要危險
在需許可的有限空間作業時存在下面一些危險:
1、物料間形成的'“橋”突然坍塌導致被物料掩埋;
2、火災或爆炸;
3、窒息或CO中毒;
2、“有限空間作業安全許可證”須經過主管生產負責人、安全員簽字方為有效;
3、“有限空間作業安全許可證”必須標明工作過程中所有的危險以及即將采取的預防措施;
4、進入有限空間作業的負責人,必須嚴格按照上述的人員要求,挑選合適的工作人員;
5、進入有限空間作業的人員必須經過安全培訓,受訓人員必須確認已掌握相關的安全要求;
6、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必須確保以下條件得到滿足:
1)作業期間至少要安排一名具有相關防護搶救知識與技能的監護者在有限空間外,持續進行監護;
2)進入有限空間的空氣質量達到安全要求,并不斷進行檢測;
3)在有限空間中作業O2含量不得低于19.5%或超過23%;
4)在有限空間中作業CH4或其它可燃氣體(蒸汽)濃度不得超過爆炸下限(LEL)的20%。當可燃氣體(蒸汽)濃度低于爆炸下限(LEL)的20%時,作業者必須在符合防爆要求的情況下,佩戴呼吸器具后進入作業空間;
5)當H2S濃度>10mg/m3(7ppm),作業者須佩戴呼吸器進行作業。
7、在使用煤氣的有限空間內作業,要可靠的切斷煤氣,引風機持續運行一小時后,用煤氣報警器檢測該處的煤氣濃度,經檢測合格后,并嚴格按照一氧化碳含量與可工作時間的要求進入作業(煤氣中的主要有害物質為一氧化碳)。
1)一氧化碳含量與可工作時間對應關系如下:
一氧化碳含量<30mg/m3(24ppm)作業時間不超過兩小時;
一氧化碳含量<50mg/m3(40ppm)作業時間不超過一小時;
一氧化碳含量<100mg/m3(80ppm)作業時間不超過半小時;
一氧化碳含量<200mg/m3(160ppm)作業時間不超過15—20分鐘;
一氧化碳含量>200mg/ m3(160ppm )作業者須佩戴呼吸器進行作業;
2)帶煤氣作業、在煤氣設備上動火或在煤氣區域內動火,應有作業方案和安全措施,生產作業區與責任公司安全管理人員確認后,并由雙方安全管理人員審查開具動火證,方可開始作業。 使用合適的勞動防護用品;
現場有充足的救援設施;
所有使用的起重設備和通行設備(腳手架、梯子等)符合安全要求;
工作過程中使用的設備使用前進行檢查;
有限空間內照明只允許使用36V及以下的安全電壓;
在熱風爐、熱風管道內使用的電氣設備必須達到相關的防爆要求;
良好的有限空間內外人員交流(配備必要的通訊器材)。
八、作業中的安全須知
1、檢查有限空間內的狀況,已制定安全的工作方式;
2、工作負責人必須制定詳細的進入有限空間工作計劃;
3、當有限空間內有人工作時,負責外面監護的人員不得離開崗位,或進入有限空間內;
4、盡量從有限空間的上方進入有限空間內;
5、裝車庫內工作人員須始終保持在物料的最上方或側方;
6、工作人員進入成品庫內必須系上安全繩,安全繩必須牢固且有一定的張緊度;
7、在交待工作時,應確定更換人的時間長短,確保里面的作業人員不至于過度疲勞;
8、確保所有使用的工具設備不會掉到有限空間內;
9、嚴格按照工作許可證上的要求進行工作;
10、作業完成后,工作負責人必須確認有限空間內無人或其它隱患后,清理好現場,關閉相應的孔、門、蓋等方可解除安全防護措施。
九、緊急撤離有限空間條件
發生以下情況之一,應命令和協助作業者立即撤離有限空間,必要時,立即呼叫應急救援服務:
1、發現禁止作業的條件;
2、發現作業者出現異常行為;
3、有限空間外出現威脅作業者安全和健康的險情;
4、監護者不能安全有效地履行職責時。
十、作業的收尾
1、確保設備處于正常狀態,清理現場;
2、確保有限空間內無人或其它隱患后,關閉有限空間門、洞;
3、解除安全防護措施;
4、集體試車(生產、維修人員一起)。
有限空間管理制度13
有限空間作業管理制度旨在確保企業安全、高效地執行在密閉或受限環境下的工作任務,如管道、儲罐、地下室等。該制度通過規定作業前的'評估、準備、監控和應急響應措施,防止意外事故的發生,保障員工的生命安全和企業的正常運營。
內容概述:
1、作業許可:明確有限空間作業前需取得書面許可,確認作業環境安全。
2、風險評估:對有限空間進行氣體檢測、結構穩定性分析等,識別潛在危害。
3、安全設備:配備必要的呼吸保護、通訊設備、安全繩索等個人防護裝備。
4、培訓與教育:確保作業人員接受有限空間作業安全培訓,了解風險和應對措施。
5、監護制度:設置專職監護人,實時監控作業過程,及時應對緊急情況。
6、應急預案:制定詳細應急預案,包括撤離路線、急救措施和外部救援聯系。
7、記錄與審查:記錄作業過程,定期審查制度執行效果,持續改進。
有限空間管理制度14
一、總 則
1.1 為了確保進入有限空間人員的人身安全和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1.2 生產部負責對本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 管理內容
2.1 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必須辦理《進入有限空間作業許可證》,辦理程序為如下;
2.1.1 進入有限空間作業的施工單位提出申請,由安全管理人員負責辦理《進入有限空間作業許可證》;
2.1.2 落實進入有限空間的安全防護措施,確認安全措施和有限空間內氧氣、可燃氣體、 有毒有害氣體濃度的檢驗結果;
2.1.3指派監護人員,監護人員與作業部門共同檢查監護措施、防護設施及應急報警、通訊、營救等設施,確認合格后簽字認可;
2.1.4 安全管理負責人在對上述內容全面復查無誤后,報廠生產辦審批后,方可進入作業。
2.2 進入有限空間作業的綜合安全技術措施
2.2.1 作業前,應指定專人對監護人和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包括作業空間的結構和相關介質等方面的知識,作業中可能遇到的意外和處理、救護方法等;
2.2.2 切實做好作業空間的工藝處理,所有與作業點相連的管道、閥門必須加盲板斷開,并對設備進行吹掃、蒸煮、置換,不得以關閉閥門或水封來代替盲板,盲板應掛牌標示;
2.2.3 進入帶有攪拌器等轉動部件的有限空間內作業,電源的有效切斷可采取取下電源保險絲或將電源開關拉下后上鎖等措施,并加警示牌,設專人監護;
2.2.4 進入有限空間前30分鐘應取樣,嚴格控制可燃氣體、有毒氣體濃度及含氧量在安全指標范圍內,分析合格后才允許進入設備內作業。有毒有害氣體含量不得超過gbz1-XX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規定的最高容許濃度,氧含量應為18%-22%。如在設備內作業時間長,至少每隔2小時分析一次,如發現超標,應立即停止作業,迅速撤出人員;
2.2.5 取樣分析要有代表性、全面性,有限空間容積較大時要對上、中、下各部位取樣分析;
2.2.6 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必須遵守動火、臨時用電、高處作業等有關安全規定,《進入有限空間作業許可證》不能代替上述各作業票,所涉及的其他作業要按有關規定執行;
2.2.7 有限空間作業出入口內外不得有障礙物,應保證其暢通無阻,以便人員出入和搶救疏散;
2.2.8 進入有限空間作業一般不得使用卷揚機、吊車等運送作業人員,特殊情況需經生產部批準;
2.2.9 進入有限空間作業應有足夠的照明,設備內照明電壓應不大于36v。在潮濕或狹小容器內作業應小于12v,所有燈具及電動工具必須符合防潮、防爆等安全要求;
2.2.10 作業現場要配備一定數量符合規定的應急救護器具和滅火器材;
2.2.11作業人員進入有限空間前,應首先擬定和掌握緊急情況時的`外出路線、方法,有限空間內人員應安排輪換作業或休息;
2.2.12 有限空間作業可采用自然通風,必要時可再采取強制通風的方法(嚴禁向有限空間內通氧氣或富氧空氣);
2.2.13對隨時產生有害氣體或進行內防腐作業的場所應采取可靠措施,作業人員要佩戴安全可靠的防護面具,由安全人員親自監護,并進行定時監測;
2.2.14 發生中毒、窒息的緊急情況時,搶救人員必須佩帶氧氣呼吸器進入作業空間,并至少留一人在外做監護和聯絡工作;
2.2.15在檢修作業條件發生變化,并有可能危及作業人員安全時,必須立即撤出;若需要繼續作業,必須重新辦理進入設備內作業審批手續;
2.2.16作業完工后,經檢修人、監護人與車間負責人共同檢查設備內部,確認設備內無人員和工具、雜物后,方可封閉設備孔。
2.3 進入有限空間前應做一次全面檢查,凡是取樣分析不合格、無安全措施、安全措施未全面落實和工具行燈等不符合規定要求的,均不準進入內部作業。
2.4 進入有限空間內進行檢修作業,應打開設備的所有手孔、人孔、風門、煙門,保持設備內空氣流通,必要時可向設備內通風;對于通風不良、容積較小的設備,作業人員要進行間歇作業,不準強行連續作業。
2.5 進入罐、容器、塔、井內作業時,應按作業點的高度或深度搭設安全梯或配備救護繩索為應急救離使用,在作業中嚴禁向外投擲材料,以保證作業安全。
2.6 進入含有有毒有害物質的有限空間內作業時,必須按要求穿戴好個人防護用具。
2.7 進入有限空間內作業的人員應清理衣兜,禁止攜帶與作業無關的物品,所帶入的工具、配件等必須登記清楚,作業結束后應一一清點,防止遺留在設備內部。
2.8 在清理設備容器內的可燃物料殘渣、沉淀物時,必須使用不產生火花的工具,嚴禁使用鐵器敲擊碰撞且不準穿戴化纖織物。
2.9 作業中斷時間在150分鐘以上或作業條件發生改變,需繼續進入內部作業時,應重新辦理作業票,作業者要嚴格按照作業票規定的時間進入內部作業。
2.10 作業完成后,作業人員和現場監護人員必須共同對設備容器內外進行檢查,雙方確認無問題,且均在作業票上簽字后,方可封閉人孔。
三、 附 則
3.1 本制度如與國家法律、法規以及公司相關規定不一致時,按上級規定執行。
3.2 本制度由生產部負責解釋。
3.3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有限空間管理制度15
1.目的
為了加強對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管理與監督,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作業人員的安全與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安全生產法》、《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與監督暫行規定》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在醫院范圍內從事有限空間作業和具有有限空間作業行為的部門和崗位適用。
3.定義
有限空間,是指封閉或者部分封閉,與外界相對隔離,出入口較為狹窄,作業人員不能長時間在內工作,自然通風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質積聚或者氧含量不足的空間。有限空間作業是指作業人員進入有限空間實施的作業活動。
4.有限空間作業責任制
4.1科室負責人、管理人員、班組負責人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本部門有限空間作業安全負責。
4.2職責
4.2.1科室負責人職責:科室負責人是安全生產直接責任人,對本部門有限空間作業安全全面負責。為有限空間作業提供符合要求的通風、防護照明等安全防護設施和個人防護用品。提供應急救援保障,做好應急救援工作。
4.2.2科室管理人員:負責督促、檢查本部門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生產工作,落實有限空間作業的各項安全要求。保證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措施,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4.2.3班組負責人職責:
(1)在安排有限空間作業前,認真研究布置操作方案,如對操作方案有疑問必須立即反映暫停作業,不得有誤。
(2)對凡是進入有限空間檢修、清理、作業的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對未進行安全技術交底的人員嚴禁其進入有限空間作業。
(3)有限空間進入點附近設置醒目的警示標志標識,并告知作業人員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和防控措施,防止未經許可人員進入作業現場。
(4)全過程掌握作業期間情況,保證有限空間外持續監護,在緊急情況時向作業者進行有效的操作作業報警、撤離等信息溝通、向作業者發出撤離警告,必要時向科室負責人、管理人員報告,并在有限空間外實施緊急救援工作,防止未授權的人員進入。
4.2.4作業人員安全職責:應了解整個作業過程中存在的危險危害因素;確認作業環境、作業程序、防護設施符合要求后,進入作業;并及時掌握作業過程中可能發生的條件變化,當有限空間作業條件不符合安全要求時,終止作業。
5.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技術要求
5.1通風
5.1.1在有限空間作業過程中,應當采取通風措施,保持空氣流通,禁止采用純氧通風換氣。
5.1.2發現通風設備故障停止運轉,必須立即停止有限空間作業,清點作業人員,撤離作業現場。
5.1.3作業中斷超過30分鐘,作業人員再次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前,應當重新通風后方可進入。
5.2照明
相應部門應為作業人員配備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通風設備、照明設備、通訊設備和個人防護用品。當有限空間存在可燃性氣體和爆燃性粉塵時,照明、通訊設備應符合防爆要求。
5.3勞動防護用品
根據有限空間存在危險有害因素的種類和危害程度,為作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勞動防護用品,并教育監督作業人員正確佩戴與使用。
6.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要求
6.1對凡進入有限空間進行施工、檢修、清理作業的,科室管理人員、班組負責人在對實施有限空間作業前,對作業環境進行評估,分析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提出消除、控制危害的`措施,制定有限空間作業方案,確保安全的前提下進行作業。
6.2按照有限空間作業方案,明確作業現場負責人、監護人員、作業人員及其安全職責。
6.3有限空間作業前,將有限空間作業方案和作業現場可能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防控措施告知作業人員。現場負責人應當監督作業人員按照方案進行作業準備。
6.4有限空間作業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保持有限空間出入口暢通;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和警示說明;作業前清點作業人員和工器具;作業人員與外部有可靠的通訊聯絡;監護人員不得離開作業現場,并與作業人員保持聯系;存在交叉作業時,采取避免互相傷害的措施。
6.5有限空間作業結束后,作業現場負責人、監護人員應當對作業現場進行清理,撤離作業人員。
7.有限空間作業外包管理要求
將有限空間作業發包給其他單位施工作業的,應當發包給具備國家規定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承包方,并與承包方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在承包合同中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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