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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農民工工資管理制度

    時間:2024-03-22 18:20:25 規章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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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農民工工資管理制度

      在我們平凡的日常里,制度的使用頻率呈上升趨勢,制度是要求成員共同遵守的規章或準則。相信很多朋友都對擬定制度感到非常苦惱吧,以下是小編整理的農民工工資管理制度,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農民工工資管理制度

    農民工工資管理制度1

      1、基本工資

      每月發放工資時以合同簽訂的基本工資標準計算,由于崗位變動基本工資發生調整的,體現在工資條上,合同上不做更改。

      2、獎金

      各崗位表現優秀或有特殊貢獻者,可獲得不同數額的獎金,隨工資發放。

      3年終獎

      至每年12月31日根據合同時間統計,工作滿一年(及以上)的員工,當年遲到、早退不超過15次,除公休外累計請假不超過15天,次年3月1日一次性發放年終獎600元。

      4、工齡工資

      凡工作滿一年的員工,從整月的月份開始計算工齡工資,若工作的第一個月不是整月的,無論幾號上班均無工齡工資,滿一年的每月加工齡50元,滿兩年的.加工齡100元,工齡工資100元封頂。離職的當月工作不滿一個月的不計算工齡工資。

      5、飯補

      每人每個月有飯補200元,裝卸工、后勤維修人員沒有飯補。工作不滿一個月的按天發放。

      6、公休

      每月出勤滿25天有公休一天,由店長/主管合理安排休息時間,若當月未休,按已休息計算,公休天數多于一天的人員發放工資時計算原則同上。

      7、過年上班

      除夕上半天班,按一天計算,初一至初五上班的員工按基本工資的雙倍發放。

      8、員工工資每月15日發放

      自動離職或被辭退的員工當月工資同樣于下月15日發放。

      9、新員工第一個月不參與店內分紅

      滿一個月后正常參與分紅,已符合分紅條件的員工,15日之前提出離職的取消上個月分紅,15日之后提出離職的有上個月分紅,取消當月分紅,學生工無分紅。

      10、加班

      原則上不計加班,若因工作需要有額外工作的員工,店長/主管予以補休,有特殊情況需要計加班的由領導審批通過后方可執行。

      11、學生

      學生工為固定工資,不參與優秀員工的評選,不參與店內分紅。12若以上規定發生變動的,則按新規定執行。 工地農民工工資發放管理制度2

      1、目的

      為了解決員工因特殊情況出現經濟周轉困難,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適用于本公司所有員工。

      3、職責

      3.1、部門、行政人事部負責、財務部對員工申請條件審查。

      3.2、財務部負責對相關款項的發放和清算。

      4、執行程序

      4.1、文件的控制范圍

      4.1.1、員工填寫《預支工資申請書》并附相關證明資料。

      4.1.2、根據員工提交的《預支工資申請書》,對員工的申請資格進行審查。

      4.1.3、員工《預支工資申請書》經總經理批準方可生效。

      5、預支工資

      5.1、預支工資條件

      5.1.1、遇到自然災害及意外事故導致生活暫時困難的員工。

      5.1.2、患有重病、大病而導致家庭生活暫時困難的員工。

      5.1.3、因子女教育需要而導致家庭生活暫時困難的員工。

      5.1.4、因員工個人學習再深造而導致經濟暫時困難的員工。

      5.1.5、經公司認定在情理當中的其它情況。

      5.2、預支工資額度

      5.2.1、試用期員工入職十五天后方可預支工資,預支的額度不得超過試用期工資的二分之一。

      5.2.2、正式員工預支工資的額度不得超過本人月工資的二倍。

      5.2.3、因條款5.1.1、5.1.2所述需要預支工資,預支的額度不得超過本人月資的五倍。

      5.3、預支工資擔保

      5.3.1、員工預支工資需要公司內部員工做為擔保人。

      5.3.2、擔保人的月工資需達到或超過預支人所預支工資額度,擔保人人數不限。

      5.3.3、擔保人必需無任何借支或為同事擔保行為的記錄。

      6、預支工資清算

      6.1、從員工預支工資的當月份開始清算工資,按員工預支工資的額度分三個月清算完畢。

      6.2、因條款5.1.1、5.1.2所述而預支工資,按員工預支工資額度分12個月清算完畢。

      6.3、因預支工資的員工個人原因造成公司無法清算預支工資而造成損失相關損失由擔保人承擔。

      7、引用文

      8、記錄

      8.1、預支工資申請書

      8.2、預支款擔保書

    農民工工資管理制度2

      第一條:為進一步強化我縣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工作,嚴格查處和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推進建筑勞務用工實名制信息化管理全覆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慶安縣行政區域內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建設的新建、擴建、改建活動的施工企業(包括施工總承包企業、專業承包企業和勞務分包企業等,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各施工企業必須遵照執行。

      第三條:本制度所稱農民工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支付給本單位農民工的勞動報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以及其他特殊情況下應支付的工資等。

      第四條:在本行政區域內,用人單位對所承包工程項目的農民工工資支付負總責,直接與農民工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務和分包企業對農民工工資支付負直接責任,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為由克扣或拖欠農民工工資,不得將合同應收工程款等經營風險轉嫁給農民工。

      第五條:工程建設單位存在違法分包、總承包企業和分包企業存在轉包及違法分包行為,造成農民工工資被拖欠的,由建設單位、施工總承包企業和分包企業承擔支付農民工工資的責任。因建設單位或者施工總承包企業未按照施工進度和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致使分包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建設單位或者施工總承包企業以應支付而未支付的工程款為限先行墊付農民工工資。

      第六條:用人單位應設立農民工管理專門機構,將農民工工資支付納入管理范疇。項目部勞務員負責該項目的農民工工資發放監督管理工作。

      第七條:在本行政區域內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建設的新建、擴建、改建活動的施工企業,全面實行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制度,建立工資保證金差異化繳存辦法,對一定時期內未發生工資拖欠的.企業實行減免措施,發生工資拖欠的企業適當提高繳費比例。

      第八條:用人單位應對農民工工資支付加強管理,主要職責是:

      1、貫徹、執行上級對工程管理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

      2、積極處理各種農民工工資糾紛,化解矛盾,確保穩定;

      3、建立健全農民工管理專門機構,實施強化農民工實名制管理的工資支付與發放情況等相關制度,提高建筑業農民工管理水平;

      4、規范分包合同管理。用人單位發包分包工程,必須按規定與招用的農民工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向農民工本人按月足額支付工資,嚴格執行最低工資制度,依法支付加班工資,招用農民工的企業承擔直接清償拖欠農民工工資的主體責任。推動各類企業委托銀行代發農民工工資。企業確因生產經營困難等原因需要延期支付農民工工資的,應及時向人社部門、工會組織報告;

      5、及時掌握施工現場人員變動情況。督促項目部嚴格執行農民工工資支付的有關規定,每月定時按工程項目收集《農民工人員花名冊》;

      6、統計匯總年、季、月農民工考勤及工資支付情況,每月監督發放農民工工資,并將發放情況現場張貼公示,同時收集存檔工資發放表;

      7、總承包企業必須委派勞務員負責施工現場農民工管理,并明確其工作職責:

      (1)負責組織協調項目部工程款、農民工工資的各種管理工作;

      (2)審核并匯總每月各班組提交的每名農民工實際應得工資額,編制工資支付表;

      (3)每月將農民工工資支付金額在項目工地明顯位置公示,公示無異議后現場指導、監督足額發放農民工工資,確保工資發放到每位農民工手上;

      (4)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監督檢查工作,對檢查中發現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問題及時牽頭解決,并向總承包企業匯報;

      (5)工程竣工后,負責該工程的《建設工程項目工資發放表》等資料的存檔工作,存檔時間原則上不少于2年。

      8、分包、勞務企業必須委派勞務員(可兼職)負責施工現場農民工管理,并明確其工作職責:

      (1)負責填制《建設工程項目工資發放表》等工作;

      (2)每月定時向總承包公司上報《建設工程項目工資發放表》,并匯報具體發放情況。

      第九條:對企業欠薪失信行為實行聯合懲戒,建立拖欠工資企業“黑名單”制度,將嚴重失信信息納入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行業主管部門信用評價體系,由多部門依法依規向社會公布,在政府資金支持、政府采購、招投標、生產許可、履約擔保、資質審核、融資貸款、市場準入、評優評先的方面予以限制。

      第十條:施工現場要利用公示牌公示農民工工資的支付情況及舉報電話。并具備能夠告知農民工工資發放程序的場域或場所。

      第十一條: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農民工工資管理制度3

      為了加強農民工工資管理,規范農民工工資支付行為,預防和解決勞務協作隊伍拖欠和克扣農民工工資問題,切實保障農民工的合法權益,保證施工正常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適用于江蘇譽陽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所有在建項目。

      項目經理部負責協助勞動監察管理部門對農民工工資監管,項目經理為第一責任人,勞資專員是第二責任人,在項目經理領導下開展各項工作。

      (一)負責監督各項目勞務公司按《農民工工資管理制度》發放農民工工資;

      (二)負責本項目農民工工資管理的宣傳、協調、監督和追究違約責任等工作;

      (三)各項目經理部按本制度要求做好農民工工資發放資料并保存;

      (四)農民工工資管理納入項目經理部的年度考核工作。

      (一)項目經理部設立勞資專員,負責對所有進場農民工進行實名制登記備案,備案資料包括:身份證復印件、銀行卡復印件、農民工與勞務公司簽訂的勞務合同復印件;

      (二)各勞務公司需指定專人負責配合項目經理部勞資專員的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脫、瞞報、漏報;

      (三)所有農民工須認真登記《務工人員登記表》(具體格式詳見附件1),簽名按手印,并提交身份證復印件2份;

      (四)勞務公司負責人須對農民工信息的真實性負責,建立農民工管理檔案。農民工管理檔案包含現場工作實名制打卡記錄、有效身份證復印件、進場時間、離場時間、家庭住址、聯系電話(本人移動電話或家庭固定電話)等;

      (六)勞務公司在項目實施時必須建立錄用農民工的.用工花名冊,花名冊一式兩份,甲方乙方各執一份,人員如有變動應及時更新(人員變動的3個工作日內)并上報項目經理部。

      (一)勞務公司或班組入場施工前必須簽署《不拖欠農民工工資承諾書》(具體格式詳見附件2);

      (二)勞務公司須對所有農民工進行每日按時考勤(表格格式詳見附件3),雙方共同核對確認考勤記錄并簽字確認,作為計算農民工工資的依據;

      (三)勞務公司須按月做農民工工資支付清單(表格格式詳見附件4),工資表與考勤表人員相符且順序一致。勞務公司向項目經理部報送的工資表與考勤表必須有農民工本人的簽字和手印、勞務公司負責人的簽字及公章,項目經理部審核確認合格后留存備案;

      (四)復核無誤后的工資由公司通過民工工資專戶直接支付至每個農民工銀行卡上,相應款項從勞務公司扣除。

      (一)對本制度的執行情況,實行對項目經理部和勞務公司雙向考核制度。

      (二)屬于項目經理部責任的,追究項目經理部相關管理人員責任,并視其后果嚴重程度,經公司領導商議后,扣發項目經理部相關責任人5%—30%的績效工資。

      (三)勞務公司未按規定執行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制度,每發現一次,承擔違約金1萬元。

      (四)勞務公司若不如實填寫《農民工工資支付清單》,每發現一次,承擔違約金1萬元。

      (五)如因勞務公司惡意拖欠、克扣或瞞報農民工工資應發的額度造成農民工工資不能按時發放或已完工不能全額發放,導致農民工上訪、投訴或發生農民工群體的事件,經調成屬實的,視為嚴重違約,按以下違約處理:

      3、上訪至縣級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的,承擔違約金5萬元;

      4、上訪至市級政府線管職能部門的,承擔違約金10萬元;

      5、問題在新聞媒體曝光,事態嚴重,給公司造成聲譽影響較大,以至可能誘發社會不穩定因素的,承擔違約金20萬元,同時,公司保留進一步追究勞務公司法律責任的權利。

      5、勞務公司應承擔的違約金,從當期工程撥款中直接扣除。

      第九條 本制度解釋權歸 江蘇譽陽建設工程有限公司 。

      1、依據登記表建立考勤表,反應人員進出情況和作業人力數量,收集進出場人員信息及身份證件,確認真實地址,用于考勤確認。

      2、臨時用于趕工搶活而短時間雇傭的人員,獨立填寫,當時確認,嚴禁事后補錄和與正常作業人員同時考勤。

      我司承接貴司xxxxxxxxx項目勞務分包工作,現對貴司承諾:

      2、依法與農民工簽訂勞務合同,工資支付周期最長不超過一個月;

      3、工程款優先支付農民工工資,不以任何理由拖欠農民工工資;

      4、在工程款結算或農民工工資支付出現爭議糾紛時,積極配合貴司及主管部門協調解決;

      5、已詳細閱讀《農民工工資管理制度》,承諾遵守其相應條款。

      施工單位負責人:

      勞務公司負責人:

      考勤確認時間:

      施工單位(蓋章):

      施工單位負責人:

      勞務公司負責人:

    農民工工資管理制度4

      為了規范各項目部支付工資行為,預防和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維護建設領域農民工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勞部發和《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公司實際,經公司經理辦公會議研究,特制定本制度。

      一、為保證把這項工作落到實處,對所屬農民工按照工種進行登記造冊,充分掌握農民工實際情況,杜絕工資管理中的欺瞞現象發生;

    二、在施工作業區內醒目位置公布舉報電話;

      三、想方設法保證農民工工資及時足額發放;

      四、公司每月組織計劃、工程、財務等部門,直接對項目部所完成的工程量精確驗工計價,當場監督對農民工工資的發放,隨后對務工的民工進行現場調查,對拖欠情況進行監督解決;

      五、在與勞務公司簽訂用工協議時,應明確對該公司與農民工勞動合同、工資標準、發放情況、社會保險等權益保障的監督;

      六、項目部支付農民工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工資支付標準未約定或者不明確的,按照不低于當地社會平均工資標準支付。

     七、工資應當以法定貨幣形式支付,不得以實物或者有價證券抵付。

      八、項目部應當每月按時支付農民工工資。按照約定工資結算周期超過一個月的,應當每月預付工資,預付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余額部分到工資結算周期滿時一次結清,并足額支付。

      九、項目部應當將工資直接支付給農民工本人,不得將農民工工資撥付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個人代發。委托銀行代發工資的,應當與銀行簽訂委托代發工資協議,受委托銀行應當按時將農民工工資撥到其個人賬戶,農民工持卡或存折支取工資。

      十、項目部支付農民工工資應當編制工資發放表,載明支付單位、支付時間、支付對象的姓名、支付的明細項目和金額、扣除的項目和金額等事項,辦理工資支付的簽收手續,并將工資支付記錄保存兩年以上。

      十一、項目部因生產經營困難暫時無法按期支付工資的,應當向農民工說明情況,同時就工資支付時間與工會或農民工代表協商一致,可以延期支付工資,但最長不得超過30日。超過30日不支付農民工工資的,視為無故拖欠工資行為。

      十二、項目部應當在施工工地醒目位置設立公示牌,公示每月工資支付情況、每次工資結算情況,公示投訴舉報受理部門和電話號碼。

      十三、項目部與農民工依法解除勞動關系的,應當自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五日內一次性付清農民工工資和相關費用。工資計發到解除勞動關系之日。

      十四、建立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金制度。項目部按承建工程合同價款的3%分別預存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金。工期超過1年的',可按年度工程預算的3%預存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金。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金專項用于該工程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墊付。工資保障金包含在工程總造價內,從應付工程款中列支。

      十五、實行農民工工資監督員制度。公司指派或者農民工民主推選1一2名工資監督員,工資監督員負責向公司反饋工資發放情況,并及時通報有關部門。

     十六、任何部門或個人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權向公司舉報:

      (一)未按期支付農民工工資的;

      (二)未按勞動合同約定標準支付農民工工資的;

      (三)工資支付標準約定不明確時,項目部支付的工資低于當地社會平均工資水平的;

      (四)項目部未按期按標準預付農民工工資的;

      (五)項目部未按期與農民工結算并足額支付剩余工資的;

      (六)其它影響農民工工資發放情形的。

      十七、施工單位拖欠工程款未按期完成清欠或者發生新的拖欠,造成拖欠農民工工資的,限期整改并對相關負責人給予紀律處分。

     十八、本條例自10月1日起施行。

    農民工工資管理制度5

      第一條 為規范我公司及建設項目的工資支付行為,預防和解決拖欠勞動者工資問題,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xx省工資支付條例》、《xx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和《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xxxx工程的實際情況,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條 本管理制度適用于參與xxxx工程建設的全體工人工資支付與工程款支付分賬管理。

      第三條 xxxx工程的工人工資支付實行專戶管理,以銀行轉賬方式支付工資。

      施工單位(包括專業分包和勞務分包,下同)對本項目工程款中的'工人工資與其他款項實行分開銀行賬戶管理,在商業銀行設立工人工資支付專用賬戶用于支付工資。工人工資支付專用賬戶的開立、使用和管理應按照人民銀行相關規定執行。

      工人工資支付專用賬戶內的資金除發放工人工資外,不得用于其他用途,不得開通網上銀行等電子支付渠道,不得提取現金。

      第四條 施工單位應在本項目開工前,在項目所在地商業銀行設立工人工資支付專用賬戶,并在用工之日起15日內為每個工人辦理工資個人賬戶。

      施工單位應當通過工人工資支付專用賬戶,依法按時足額將工人工資直接支付到工人的工資個人賬戶,并按月將工人工資支付明細表報施工總承包單位和建設單位備案。

      施工單位應當建立用工管理臺賬,真實、準確記錄工人名冊、勞動合同、勞務合同、工程進度、工時、勞務承包款和工人工資支付情況等信息,并保存兩年以上備查。

      年 月 日

    農民工工資管理制度6

      為規范本公司農民工工資支付行為,預防和解決拖欠或克扣農民工工資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等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適用于本企業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農民工。

      二、區級以上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企業工資支付的監督管理,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協助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企業執行本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三、嚴格按照《勞動法》、《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和《最低工資規定》等有關規定支付農民工工資,不拖欠或克扣。

      四、企業依法制定內部工資支付辦法,并告知本企業全體農民工,同時抄報當地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與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五、企業內部工資支付辦法應包括以下內容:支付項目、支付標準、支付方式、支付周期和日期、特殊情況下的工資支付以及其他工資支付內容。

      六、企業根據勞動合同約定的農民工工資標準等內容,按照依法簽訂的.集體合同或勞動合同約定的日期按月支付工資,并不得低于本地最低工資標準。

      七、企業將工資直接發放給農民工本人,嚴禁發放給“包工頭”或其他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和個人。

      八、企業支付農民工工資應編制工資支付表,如實記錄支付單位、支付時間、支付對象、支付數額等工資支付情況。

      九、工程總承包企業應對勞務分包企業工資支付進行監督,督促其依法支付農民工工資。

      十、總包企業未按合同約定與建設工程承包企業結清工程款,致使建設工程承包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業主或工程總承包企業先行墊付農民工被拖欠的工資,先行墊付的工資數額以未結清的工程款為限。

      十一、企業因被拖欠工程款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企業追回的被拖欠工程款,應優先用于支付拖欠的農民工工資。

      十二、工程總承包企業不得將工程違反規定發包、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個人,否則應承擔清償拖欠工資連帶責任。

      十三、企業應定期如實向當地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送本單位工資支付情況。

      十四、企業應按有關規定繳納工資保障金,存入當地政府指定的專戶,用于墊付拖欠的農民工工資。

      十五、農民工發現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權向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舉報:

      (一)未按照約定支付工資的;

      (二)支付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

      (三)拖欠或克扣工資的;

      (四)不支付加班工資的;

      (五)侵害工資報酬權益的其他行為。

      十六、農民工與企業因工資支付發生爭議的,按照國家勞動爭議處理有關規定處理。

      十七、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農民工工資管理制度7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建立規范有序的外部勞務隊伍管理運行機制、認真貫徹落實國家以及公司關于勞務隊伍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的有關規定、確保企業依法有效利用社會資源、促進企業又快又好發展,維持協作隊伍人員穩定,保證施工生產正常進行,切實保障農民工的合法權益,依據《勞務合同法》等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結合項目部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農民工工資支付原則

      1、農民工工資納入合同條款的原則。

      2、優先于工程款支付的原則。

      3、由項目部農民工工資管理辦公室和財務人員代為直接發放的原則。

      4、及時、足額發放的的原則。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xx工程xx標項目部勞務人員。

      第二章工資支付

      第四條農民工工資標準的制定。

      由合同部與勞務人員商定,報項目部農民工工資管理辦公室備案。對工作優秀、做出重大貢獻的勞務人員,除工資正常支付外由項目部酌情給予獎勵。

      第五條支付細則

      一、每月20日前,合同部將當月農民工工資支付清單一式兩份報項目部農民工工資管理辦公室及財務部,清單內容包括應支付農民工姓名、工資支付標準。

      二、由農民工工資管理辦公室牽頭,財務部、合同部共同對勞務隊伍作業班組的人員數量對照身份證進行核準、落實。

      三、每月25日-30日,項目部農民工工資管理辦公室、財務部進入施工現場進行監督直接發放工資,勞務人員憑本人身份證,領取當月工資,并在簽收欄簽字,簽字后的工資單正、副本交項目部農民工工資管理辦公室一份存檔,財務部留一份備案。

      第六條原則上不允許拖欠勞務工資,待工程結束后,辦清一切手續后,一次性結清勞務工資,保障勞動者權益。

      第七條為便于農民工工資發放與管理,由合同部責人員招聘、選用的勞務人員要及時簽訂《勞務用工合同》,并將勞務人員分班組建制,合同甲方為項目部;乙方由勞務人員本人簽字,報項目部備案。

      第八條保障措施

      一、每月簽字后的工資單,在項目部及勞務人員駐地進行公示。項目部農民工工資管理辦公室留存備案。

      二、每月30日前,合同部把發放農民工工資報表及時報項目部農民工工資管理部,匯總各項目發放情況后及時向項目部主管領導匯報。

      三、嚴格執行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的四項基本措施。

      四、為了保證工人工資得到保障,我項目部單獨開設了農民工調查小組。專門調查解決農民工拖欠、糾紛等現象,一經發現項目部將對其嚴厲處罰,做到“工程清工資清”,決不拖欠民工一分錢。

    五、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承諾書

      為認真貫徹落實各上級主管部門關于切實解決建設領域拖欠工程款的民工工資問題的要求,我公司承諾:決不出現拖欠民工工資。

      具體措施為:

      1、項目部與所有民工簽訂勞動合同。

      2、開設專門帳戶,由項目部財務派專人專管,保證工程款的專款專用。

      3、根據工程進度計劃,讓合同部制訂出民工工資支付計劃表。

      4、將農民工工資的支付情況納入項目經理部的.各項考核指標中進行統一考核。

      5、嚴格按行政主管部門規定,足額發放農民工工資如果發生農民工工資拖欠現象,無條件接受上級主管部門處罰。

      第三章日常管理

      第九條組織機構

      農民工工資發放實行兩級機構管理。公司設置農民工工資管理部,項目部相應成立農民工工資管理辦公室,設主任1人、成員1人,在公司農民工工資管理部的整體指導下開展各項工作。

      第十條管理職責

      一、項目部設置農民工工資管理部負責公司農民工工資管理全面工作。

     二、項目部農民工工資管理辦公室:

      1、建立健全勞務人員管理和勞務工資發放制度。

      2、建立健全勞務人員管理各項臺賬。

      3、及時上報勞務人員管理的各項信息及報表。

      4、負責本項目勞務人員的考核、考評工作。

      5、協同各部門做好日常勞務人員管理及基礎資料整理工作,迎接公司定期檢查考核工作。

      第十一條相關要求

      一、項目部農民工工資管理辦公室配備的電腦、照相機等必要辦公設備,以使工作正常開展。

     二、項目部按要求做好每月農民工工資發放的影像資料并保存。

      三、必須配備一名財務人員,負責農民工工資發放及管理工作。

      四、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納入年度協作隊伍考核及項目部評先爭優工作。

      第四章考核評價

      第十二條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工作實行項目部考核。

      第十三條項目部考核。

      一公司農民工工資管理部對項目部進行考核評價。

      二考核評價內容

      1、項目部組織機構健全,有農民工工資管理辦公室且人員配齊,辦公設備配全。

      2、農民工管理辦公室基礎資料齊全,臺帳建立清楚。對勞務人員工資發放,拖欠情況等問題底數清淅。

      農民工工資管理制度第一條為切實解決建設領域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問題,保障農民工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黃山市行政區域內進行工程建設和管理的單位,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拖欠工程款,是指建設單位無正當理由而未在規定期限內按有關建設工程價款結算辦法的規定(或合同約定),支付工程進度款或工程結算價款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的拖欠農民工工資是指用工單位無正當理由超過付薪時間未支付農民工工資或終止勞動關系時未一次付清農民工工資的行為。

      第四條建立建設領域防止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工作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由政府分管領導主持,由有關部門負責人組成,負責協調、處理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中的重大問題。聯席會議日常工作由建設主管部門負責辦理。

      第五條各級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對沒有資金________或建設資金不落實的建設項目,一律不批準立項。房地產開發建設項目和政府投資的經營性工程項目,應嚴格執行項目資本金制度,項目資本金占項目總投資的比例不得低于35%。

      第六條對沒有按期完成清欠任務以及發生新拖欠的建設單位,各級建設、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應停止其新項目的招投標,各級規劃部門一律不予辦理規劃許可,房管部門不予辦理新項目的預(銷)售許可手續。

      第七條凡新開工的項目,建設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資金不得少于工程造價的50%,建設工期超過一年的,到位資金不得少于工程造價的30%。

      第八條實行建設項目按形象進度支付、分階段結款制度。建設單位與施工企業簽訂的施工合同必須到工程所在地建筑管理部門備案。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提交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的有關憑證,達不到合同約定比例的,不予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未辦理竣工結算的,房管部門不予辦理權屬登記。

      第九條建設單位扣留建設工程質量保修金不得超過工程結算總額的5%,工程竣工驗收滿一年后必須與施工企業結清,不得以扣留建設工程質量保修金的名義變相拖欠工程款。

      第十條施工企業招用農民工,必須依照相關規定,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并按月支付農民工工資,且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第十一條建立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金制度。施工企業要向勞動保障部門辦理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手續,繳納一定數額的保障金。保障金專戶存儲,由勞動保障部門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共同管理,用于農民工工資清欠。

      第十二條被拖欠工程款的施工企業可向市聯席會議辦公室投訴,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被拖欠工資的農民工可向勞動保障部門投訴,也可向市聯席會議辦公室投訴,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三條按照誰欠款、誰償還的原則,政府投資工程由負責工程建設管理的單位組織清欠工作,對貽誤清欠工作或產生新的拖欠的,由市聯席會議辦公室提交聯席會議研究,并由監察機關依法追究有關領導和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四條對不按規定清理拖欠工程款、繼續拖欠工程款的房地產開發企業,由市聯席會議辦公室給予通報,情節嚴重的,提請房管部門依法給予資質降級或注銷開發資質證書的處罰。

      第十五條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建筑業企業,由市聯席會議辦公室給予通報,情節嚴重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資質管理規定給予相應處罰。

      第十六條各級、各部門應嚴格各環節的審查把關,從源頭上預防新的拖欠問題發生。對因把關不嚴造成了新拖欠的,依法追究有關部門領導和經辦人的責任。

      第十七條本制度由黃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農民工工資管理制度8

      1、用工單位應當按照勞動約定,按時支付農民工資。

      2、工資應當以法定貨幣形式支付,不得以實物或者有價證券抵付。

      3、用工單位應當將工資直接支付給農民工本人,不得將農民工工資撥付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和個人代發。用工單位可委托銀行代發農民工工資。

      4、用工單位支付農民工工資應當編制工資發放表,載明支付單位、支付時間、支付對象的姓名、支付的明細項目和金額、扣除的項目和金額等事項,辦理工資支付的簽收手續,并保存至工程竣工驗收后一年以上。

      5、用工單位農民工工資由項目經理部專人發放或監督發放,工資發放表須由項目經理簽認。

      6、工資發放登記表是銀行代發的憑據應保存至工程竣工驗收后一年以上。

      7、用工單位應當在施工工地醒目位置設立公示牌,公示每月工資支付情況、每次工資結算情況,公示投訴舉報受理部門和電話。

      8、用工單位與民工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一周內一次性付清民工工資和相關費用,工資計發至解除勞動關系之日。

      9、用工單位因生產經營困難暫時無法按期支付工資的,應當向農民工說明情況,同時就工資支付時間與農民工工會組織或農民工代表協商一致,并按協商一致的時間支付民工工資。如不按照協商意見如實支付的,視為無故拖欠工資行為。

      10、非農民工自身原因造成的工程停工、窩工期間農民工工資的`支付,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處理。

      11、用人單位結合項目建設實際,成立相應的農民工工會組織。

    農民工工資管理制度9

      我司按照《xx省建設領域工人工資支付分賬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落實以下管理制度:

      1、對建設項目工程款中的工人工資與其他款項實行分開銀行賬戶管理,在商業銀行建立工人工資支付專用賬戶用于支付工資。工人工資支付專用賬戶的開立、使用和管理按照銀行相關規定執行。

      開戶行:

      $

      戶名:

      賬號:

      工人工資支付專用賬戶的'資金除發放工人工資外,不用與其他用途,不開通網上銀行等電子支付渠道,不提取現金。

      2、在簽訂項目施工合同時,對設立工人工資支付專用賬戶、拔付工資款項方式以及建立勞動用工管理臺賬等事項與建設單位作出明確約定。每期存入工人工資專用賬戶金額不低于當期合同進度款金額的20%。

      3、對施工分包單位支付工人工資情況進行監督,并及時協調解決工人工資發放中存在的問題。

      4、在用工之日起15日內在設立工人工資支付專用賬戶銀行為每個工人辦理工資個人賬戶。并通過工人工資支付專用賬戶,依法按時足額將工人工資直接支付到工人的工資個人賬戶,并按月將工人工資支付明細表報建設單位備案。

      5、建立用工管理臺賬,真實、準確記錄工人名冊、勞動合同、勞務合同、工程進度、工時、勞務承包款和工人工資支付情況等信息,并保存兩年以上備查。

      建設單位:(公章):

      ¥

      日期:

      施工單位:(公章): 日期:

    農民工工資管理制度10

      一、目的

      為明確工資計發操作流程,保證工資發放的準確、及時、無誤,根據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二、職責

      1、財務部會計負責監督并執行此制度,出納負責工資發放。

      2、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并執行此制度。

      三、適用范圍

      適用于所有員工。

      四、內容

      1、每月20號前為工資發放時間,如遇節假日則根據實際情況提前或延遲發放。

      2、項目部部于每月3號前將本公司上月的考勤資料,統計匯總交予財務部會計。

      3、財務部會計負責所有人人員工資的造冊,于每月5號前交予董事長審批。

      4、董事長簽批后,財務部會計在每月8號將工資表送交出納,出納確保在每月15號將上月工資發放到員工工資卡中。

      5、工資發放到員工工資卡中后,財務部出納須在每月發工資的前一天或后一天將員工上個月個人工資條發放到員工手中。

      6、離職員工在正式辦理離職手續后,可在下月發放工資時領取當月工資。

      五、扣除項目

      1、扣除個人所得稅。

      2、扣除法定必須代為扣除的有關個人的其它保險類費用。

      3、扣除公司內部考勤制度中違規項。

      六、工資誤算、誤法管理

      1、工資誤算、誤發時,行政部和財務部必須在發現后立即糾正。

      2、因誤算、誤發而超付的工資,行政部和財務部可向員工行使追索權。

      3、因誤算、誤發而少付的工資,員工本人向行政部提出申請,由行政部和財務部負責查實。如屬實,因誤算而少付的由行政部出具證明;因誤發而少付的由財務部出具證明。證明經董事長簽批后,給予員工補發。

      七、工資資料的查閱及保管

      1、如員工對自己的`工資存有疑問,原則上應在工資發放后的五日內持工資存折或工資條到出納員處查詢。特殊原因不能及時查閱的,可在一個月內到財務部申請查閱。

      2、員工只可以查閱自己的工資,不可以任何理由代他人查閱。

      3、每月的工資發放資料由財務部會計編制憑證進行相關的賬務處理。

      4、財務部月末進行系統的審核后,將工資發放資料加密在財務部長期保存(如若需要查看需向董事長提出申請簽字同意后方可查詢) 工地農民工工資發放管理制度4

      第一章總則

      一、按照公司經營理念和管理模式,遵照國家有關勞動人事管理政策和公司其它有關規章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全體員工(試用工和臨時工除外)。本制度所指工資,是指每月定期發放的工資。

      第二章工資結構

      一、員工工資由固定工資、績效工資、養老金補貼、醫保補貼、外地津貼五部分組成。

      二、固定工資是根據員工的職務、資歷、學歷、技能等因素確定的、相對固定的工作報酬。固定工資在工資總額中占40%。

      三、績效工資是根據員工考勤表現、工作績效及公司經營業績確定的、不固定的工資報酬,績效工資在工資總額中占40%。

      四、養老金補貼、醫保補貼、外地津貼在工資總額中占20%。五、員工工資總額由各部門經理、項目經理擬定后報總經理審批。部門經理、項目經理每月對員工進行考核,確定績效工資發放金額。

      第三章工資發放

      一、根據項目經理考核后的績效工資,財務室進行制表,由項目經理簽字后發放。

      二、工資由財務室發放,可采用現金發放或銀行轉帳兩種方式,具體方法根據各項目情況確定。

      三、工資發放時間:每月的5-10號發放上月工資。

      工地農民工工資發放管理制度5

      首先,計件工資制的含義,是指用人單位確定合適的勞動定額,按照勞動者完成定額的情況,支付相應報酬。計件工資制,是標準工時制的一種特殊形式,即按照工人生產的合格產品數量和企業規定的計件單價來計算報酬的一種工資形式。

      其次,有關法律對這一部分由以下規定:

      《勞動法》第三十六條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第三十七條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工資支付暫行條例》也有如下規定: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后,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應根據上述規定的原則,分別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資。

      以上就是現有的關于實行計件工資制的企業應當如何支付職工計件工資加班費的規定。

      第三,問題就出來了。上述中的“定額”該如何確定呢?不論多少,企業都可以其自主經營權為由而進行抗辯。所以說,如果是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后又加班的,即如果勞動者沒有完成定額,即使加班了,也無法獲得加班費。這就是目前的癥結所在。

      但是,目前對于如何確定勞動定額還沒有一個統一的原則。一般來講,實行計件制工資標準,計件單價標準應當在勞動合同中予以明確規定。關于計件工作時間,因為有可能存在熟練工與非熟練工的問題,則可以以同等勞動條件下平均單件生產時間為標準進行衡量。現實中,一些地區企業確定的勞動定額,應當使本單位同崗位70%以上的勞動者在法定勞動時間內能夠完成。

      綜上,以下原則我認為可以作為實行計件工資制的勞動者加班費的計發原則:

      第一:勞動者在8小時內沒有完成定額任務,而在8小時外又延長工作時間的,不屬于加班,可以不發放加班費。

      第二:勞動者在8小時以內超額完成了任務,其超額完成部分也不屬于加班完成的產品,不應計發加班費,可按照正常計價單價標準支付工資,也可以按照超額獎金或者說是補助之類的名義進行發放,因為畢竟這一階段勞動者具有很大的自主性。

      第三:勞動者在8小時以內完成了生產定額任務,而在8小時以外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屬于加班,其加班期間完成的產品數量,應按照加班費計發。應根據《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的原則,分別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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