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場所衛生的規章制度
在日新月異的現代社會中,各種制度頻頻出現,制度是國家法律、法令、政策的具體化,是人們行動的準則和依據。一般制度是怎么制定的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公共場所衛生的規章制度 ,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公共場所衛生的規章制度 1
為更好地履行第一責任人的職責,加強本單位的自身管理,不斷提高本單位的衛生水平,保護廣大公眾身體健康。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及《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衛生許可證、從業人員健康證、培訓合格證必須齊全有效,衛生許可證及公共場所衛生信譽等級牌要懸掛在醒目處。
二、要保持環境整潔、美觀,地面無污垢和垃圾。
三、必須設有消毒間和消毒設施,所設容器要標記明顯。
四、被套、枕套(巾)、床單等臥具要一客一換,常住客床上用品至少一周一換,用后必須清洗和消毒。
五、公用茶具應每日清洗消毒。茶具表面必須光潔、無油漬、無水漬、無異味。客用口杯、茶杯消毒要按以下程序操作和備用:
1、物理消毒
紅外線消毒:將洗滌好的餐具放入消毒柜;溫度保持攝氏100度,消毒時間不得少于15分鐘。
2、化學消毒對不宜蒸、煮的口杯、茶杯、酒杯可在洗凈后用化學消毒(程序:除殘渣→熱堿水浸泡洗刷→化學消毒→清水沖)
(1)使用的洗滌劑、消毒劑應當對人體安全、無害,必須經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生產的產品。
(2)消毒液濃度、消毒時間必須嚴格按消毒液的使用說明進行。
3、口杯、茶杯的保潔
經消毒的口杯、茶杯應有專門的保潔柜,存放整齊避免與其它雜物混放,防止重復污染,并對保潔柜定期進行清洗消毒。
六、顧客用棉織品要在符合要求的消毒服務機構或自備洗滌消毒間內清洗消毒。消毒后的產品要放在保潔柜內。撤換下的顧客用棉織品要按規定的程序分類清理回收,且不能污染清潔物品。
七、客房內衛生間的`洗漱池、浴盆應每日清洗消毒。無衛生間的客房,每個床位應配備有不同標記的臉盆和腳盆各一個。臉盆、腳盆和拖鞋要做到一客一換,用后必須清洗和消毒。
八、公共衛生間要做到每日清掃、消毒,并保持無積水,無蚊蠅,無異味,無水垢、污垢。
九、經營場所的公共衛生間要做到每日清掃、消毒、并保持無積水、無蚊蠅、無異味。
十、經營場所要有防蠅、蚊、蟑螂和防鼠害的設施,并經常檢查設施使用情況,發現問題及時維修。
十一、店內自備水源和二次供水水質應符合《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二次供水蓄水池要符合輸水管材衛生要求,做到定期清洗消毒。
十二、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要達到《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規范》要求。
公共場所衛生的規章制度 2
為徹底做好公司內部公共區域的環境衛生,營造一個良好的生產、生活環境和氛圍,塑造清潔、整齊的廠容廠貌,特制定此管理條例。
一、適應范圍:
公司全體干部員工。
二、公共場所環境衛生的要求和標準:
1、本規定中公共場所是指集團內公共通道、籃球場、羽毛球場、停車場等公共區域。
2、公共場所環境衛生的要求:
a、地面無垃圾、污垢、積水、落葉、水果皮、煙蒂等;
b、墻面無污垢、臟物,保持潔凈。
c、綠化帶要求定時修剪,保持水分充足,并隨時清掃殘枝落葉。
3、清潔要求和標準:
a、清潔工須每日將公共場所清掃一遍,有污垢處需要沖洗一遍。但必須保證每周沖洗兩遍。
b、清潔工要保證綠化植物的泥土水分充足,定時修剪枝葉,及時清除雜草、枯葉、垃圾等。
c、對于公共區域衛生的清掃,清潔工需在上班時間前一個半小時做好清掃,保證所有清掃工作、垃圾處理工作在上班前完畢;下班前再清掃一遍,須日掃日清。
d、對于花草,清潔工要定期(每周兩次,周三、周六)培土、整理。
4、其他管理規定:
a、集團所有干部員工必須將垃圾(紙屑、煙頭、果皮等)放入指定的垃圾桶,不得隨地亂扔。
b、集團所有干部員工不得在墻壁上亂涂亂畫。
c、集團所有干部員工不得損害、折傷公司的`一草一木。
d、嚴禁攜帶有包裝、有瓜果皮、紙屑的食品進入公司內部。
e、對違反公司環境衛生管理規定者,一經發現、舉報或查處,將在公司保安的監督下,強制按要求義務清掃指定區域的衛生。
f、對于舉報違反環境衛生管理規定者,公司為其舉報者保密并獎勵10元/人·次。
g、對于員工在工作或搬運過程中不慎灑落在地面的紙屑、包裝盒、泡沫、垃圾等,清潔工和保安員有權可以要求當事員工將地面清掃干凈;如果員工拒絕或態度惡劣,可立即向人力資源中心報告,由人力資源中心將按照本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給予處理。
h、清潔工必須要按照規定和要求給予清掃公司內部所有公共區域的清潔衛生,保安員要堅守崗位工作職責,對環境衛生的監督管理并要勇于值勤。
5、本管理規定自公布之日起開始執行,原有環境衛生管理規定與本規定有異的,以本管理規定為準。
6、本管理規定歸屬集團人力資源中心解釋。
7、對本規定在執行過程中的意見、建議,各部門可統一匯總轉交人力資源中心,由人力資源中心統一修改,未修改前按原規定執行。
公共場所衛生的規章制度 3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和衛生部《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指導和規范本單位餐飲公共場所的衛生管理工作,預防急慢性的傳染病發生,保障顧客和員工的身體健康,特制定本衛生管理制度。
一、飯館(餐廳)必須取得有效的《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并在明顯位置懸掛《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和衛生信譽度等級牌匾。
二、從業人員持有效的健康體檢合格證明和公共場所衛生知識培訓合格證明上崗。
三、成立衛生管理組織,設立專職或兼職衛生管理人員,健全衛生管理制度,建立衛生資料檔案。
四、認真抓好和落實自主規范管理工作,各級管理人員要按自主規范管理登記簿的要求,落實對本經營單位的自查自糾,并逐級做好記錄。
五、必須設有公共物品和餐(飲)具洗消間,完善消毒保潔設施。
六、保持室內外環境整潔衛生,室內無積塵,地面無果皮、痰跡和垃圾。
七、臺布、椅布干凈衛生、餐后的臺桌布和餐巾做到“一桌一換一清洗一消毒”。
八、餐(飲)具清洗消毒符合衛生要求,餐(飲)具表面必須光潔、無油漬、無水漬、無異味;提前擺放餐桌上的餐具不超過1小時,并注意保潔。
九、設有餐(飲)具存放柜;餐(飲)具存放柜每天定期消毒,保持清潔,達到無老鼠、蟑螂、蒼蠅及動物糞便,無異味
十、客用面巾、一次性衛生用品等符合相關衛生標準要求。
十一、公共衛生間要做到每日清掃、消毒,并保持無積水、無蚊蠅、無異味、無銹跡、無尿垢。
十二、飯館(餐廳)要有防蚊蠅、防蟑螂、防鼠害的`設施,經常檢查設施使用情況。
十三、有廢棄物盛放容器并加蓋,數量充足。
十四、營業場所通風良好。自然通風量不足的,必須設有機械送風和通風裝置,新風進風口應設在室外,遠離污染源,空氣主要監測指標符合國家衛生標準
十五、有集中空調系統的應符合《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規范》要求;分體空調應定期清洗消毒有記錄。
十六、飯館(餐廳)內禁止吸煙,并有明顯的禁煙標志。
十七、飯館(餐廳)生活飲用水水質符合《生活飲用水水質衛生標準》;二次供水有完善的水源衛生防護設施,定期清洗消毒水池,有記錄,持有二次供水衛生許可證。
公共場所衛生的規章制度 4
為認真貫徹落實《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規范公共場所洗消間衛生管理,保障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依據《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五條的有關規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1、洗消間內布局必須嚴格遵守“一沖,二洗,三消毒,四保潔”原則而設立,流程要合理,避免交叉污染。
2、洗消間必須建在清潔,衛生,供水方便,遠離廁所和其他有毒有害污染源。防止有害昆蟲的.進入,洗消間面積應與洗消用品用具相適應。
3、洗消間必須獨立專用,通風換氣良好。并按流程設立前置工作臺,洗滌池,過水池,藥物消毒池(或消毒柜),后置工作臺,保潔柜。各池應有明顯標志。各池容積應與洗消量相適應。工作臺面和各池應采用不銹鋼或瓷磚,要便于清洗,不易積垢。前置工作臺用于存放未清潔杯具,后置工作臺用于存放清潔后待消毒杯具。
4、杯具保潔柜內壁必須采用瓷磚或易于清洗,不發霉的材料,保潔柜必須帶門,柜內不準存放其他物品。容量應不小于日常用量的2倍。
5、裝載臟杯與干凈的容器必須分開使用,且標注清晰,不得混用,并當天清洗消毒。
公共場所衛生的規章制度 5
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預防空氣傳播性疾病在公共場所的傳播,保障公眾健康,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衛生管理。其他場所的集中空調通風系統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以下簡稱集中空調通風系統)應當符合《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規范》和有關衛生標準的要求。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采取措施,保證本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符合前款要求。
第四條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新風應當直接來自室外,嚴禁從機房、樓道及天棚吊頂等處間接吸取新風。
新風口應當遠離建筑物的排風口、開放式冷卻塔和其他污染源,并設置防護網和初效過濾器。
送風口和回風口應當設置防鼠裝置,并定期清洗,保持風口表面清潔。
第五條空調機房內應保持清潔、干燥,嚴禁存放無關物品。
第六條集中空調通風系統應當具備下列設施:
(一)應急關閉回風和新風的裝置;
(二)控制空調系統分區域運行的裝置;
(三)空氣凈化消毒裝置;
(四)供風管系統清洗、消毒用的可開閉窗口。
第七條新建、改建和擴建的集中空調通風系統應當進行預防空氣傳播性疾病的衛生學評價,評價合格后方可投入運行。
已投入運行的集中空調通風系統應每兩年對其進行一次預防空氣傳播性疾病的衛生學評價,評價合格后方可繼續運行。
衛生學評價應當符合《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學評價規范》的規定。
第八條集中空調通風系統應當保持清潔、無致病微生物污染,并按照下列要求定期清洗:
(一)開放式冷卻塔每年清洗不少于一次;
(二)空氣過濾網、過濾器和凈化器等每六個月檢查或更換一次;
(三)空氣處理機組、表冷器、加熱(濕)器、冷凝水盤等每年清洗一次;
(四)風管系統的清洗應當符合集中空調通風系統清洗規范。
開展集中空調通風系統清洗的專業機構應當具有專業技術人員、設備、技術力量,并符合《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清洗規范》的要求。
第九條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做好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衛生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衛生管理制度,定期開展檢查、檢測和維護,并建立專門檔案。
檔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衛生學評價報告書;
(二)清洗、消毒及其資料記錄;
(三)經常性衛生檢查及維護記錄;
(四)空調故障、事故及其他特殊情況記錄;
(五)空調系統竣工圖;
(六)預防空氣傳播性疾病應急預案。
第十條預防空氣傳播性疾病的應急預案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發生空氣傳播性疾病后對集中空調通風系統進行應急處理的責任人;
(二)不同送風區域隔離控制措施、最大新風量或全新風運行方案、空調系統的清洗、消毒方法等;
(三)集中空調通風系統停用后應采取的其他通風與調溫措施。
第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立即對集中空調通風系統進行清洗和消毒,待其檢測、評價合格后,方可運行:
(一)冷卻水、冷凝水中檢出嗜肺軍團菌;
(二)空調送風中檢出嗜肺軍團菌、?-溶血性鏈球菌等致病微生物;
(三)風管積塵中檢出致病微生物;
(四)風管內表面細菌總數每平方厘米大于100菌落形成單位;
(五)風管內表面真菌總數每平方厘米大于100菌落形成單位;
(六)風管內表面積塵量每平方米大于20克;
(七)衛生學評價表明需要清洗和消毒的其它情況。
第十二條當空氣傳播性疾病在本地區暴發流行時,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按照衛生行政部門的要求啟動預防空氣傳播性疾病的應急預案。
符合下列要求的集中空調通風系統方可繼續運行:
(一)采用全新風方式運行的;
(二)裝有空氣凈化消毒裝置,并保證該裝置有效運行的;
(三)風機盤管加新風的空調系統,能確保各房間獨立通風的。
對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集中空調通風系統應當立即停用,進行衛生學評價,并依照衛生學評價報告采取繼續停用、部分運行或其它通風方式等措施。
第十三條當空氣傳播性疾病在本地區暴發流行時,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每周對運行的集中空調通風系統下列設備或部件進行清洗、消毒或者更換。
(一)開放式冷卻塔;
(二)過濾網、過濾器、凈化器、風口;
(三)空氣處理機組;
(四)表冷器、加熱(濕)器、冷凝水盤等。
空調系統的冷凝水和冷卻水以及更換下來的部件在處置前應進行消毒處理。
第十四條集中空調通風系統導致或者可能導致空氣傳播性疾病時,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及時關閉所涉及區域的集中空調通風系統,并按照當地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要求對公共場所及其集中空調通風系統進行消毒處理。消毒處理的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經衛生學評價合格后方可重新啟用。
第十五條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對本轄區內公共場所實施本辦法的情況進行監督。
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定期對以下內容進行監督檢查:
(一)公共場所經營者執行本辦法的情況;
(二)集中空調通風系統專業清洗機構執行《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清洗規范》的情況;
(三)衛生學評價機構執行《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學評價規范》的情況。
第十六條衛生行政部門在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發現集中空調通風系統不符合規定的,應當責令改進;經責令仍不改進的,予以公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衛生行政部門可以采取暫停集中空調通風系統運行、要求進行消毒處理等控制措施:
(一)當空氣傳播性疾病在本地區暴發流行時,集中空調通風系統不符合規定的;
(二)集中空調通風系統導致或者可能導致空氣傳播性疾病流行的;
(三)經檢測,發現集中空調通風系統存在重大隱患的。
第十七條對違反本辦法的公共場所經營者,由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和《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十八條《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規范》、《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學評價規范》、《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風管系統清洗規范》由衛生部制定并發布。
第十九條本辦法的術語含義如下:
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為使房間或封閉空間空氣溫度、濕度、潔凈度和氣流速度等參數達到設定的要求,而對空氣進行集中處理、輸送、分配的所有設備、管道及附件、儀器儀表的總和。
風管系統:集中空調通風系統中用于處理和輸送空氣的風管、風口、空氣處理機組及其它部分。
空氣傳播性疾病:以空氣為主要傳播途徑的疾病。
第二十條本辦法頒布實施前已經投入運行的集中空調通風系統不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應當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內達到要求。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公共場所衛生的規章制度 6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創造良好的公共場所衛生條件,預防疾病,保障人體健康,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下列公共場所:
(一)賓館、飯館、旅店、招待所、車馬店、咖啡館、酒吧、茶座;
(二)公共浴室、理發店、美容店;
(三)影劇院、錄像廳(室)、游藝廳(室)、舞廳、音樂廳;
(四)體育場(館)、游泳場(館)、公園;
(五)展覽館、博物館、美術館、圖書館;
(六)商場(店)、書店;
(七)候診室、候車(機、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第三條公共場所的下列項目應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要求:
(一)空氣、微小氣候(濕度、溫度、風速);
(二)水質;
(三)采光、照明;
(四)噪音;
(五)顧客用具和衛生設施。
公共場所的衛生標準和要求,由衛生部負責制定。
第四條國家對公共場所以及新建、改建、擴建的公共場所的選址和設計實行“衛生許可證”制度。
“衛生許可證”由縣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簽發。
第二章衛生管理
第五條公共場所的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衛生管理制度,配備專職或者兼職衛生管理人員,對所屬經營單位(包括個體經營者,下同)的衛生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并提供必要的條件。
第六條經營單位應當負責所經營的公共場所的衛生管理,建立衛生責任制度,對本單位的從業人員進行衛生知識的培訓和考核工作。
第七條公共場所直接為顧客服務的人員,持有"健康合格證"方能從事本職工作。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活動期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以及其他有礙公共衛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工作。
第八條經營單位須取得“衛生許可證”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辦理營業執照。在本條例實施前已開業的,須經衛生防疫機構驗收合格后,補發“衛生許可證”。“衛生許可證”兩年復核一次。
第九條公共場所因不符合衛生標準和要求造成危害健康事故的,經營單位應妥善處理,并及時報告衛生防疫機構。
第三章衛生監督
第十條各級衛生防疫機構,負責管轄范圍內的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工作。
民航、鐵路、交通、廠(場)礦衛生防疫機構對管轄范圍內的公共場所,施行衛生監督,并接受當地衛生防疫機構的`業務指導。
第十一條衛生防疫機構根據需要設立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員,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交給的任務。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員由同級人民政府發給證書。
民航、鐵路、交通、工礦企業衛生防疫機構的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員,由其上級主管部門發給證書。
第十二條衛生防疫機構對公共場所的衛生監督職責:
(一)對公共場所進行衛生監測和衛生技術指導;
(二)監督從業人員健康檢查,指導有關部門對從業人員進行衛生知識的教育和培訓;
(三)對新建、擴建、改建的公共場所的選址和設計進行衛生審查,并參加竣工驗收。
第十三條衛生監督員有權對公共場所進行現場檢查,索取有關資料,經營單位不得拒絕或隱瞞。衛生監督員對所提供的技術資料有保密的責任。
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員在執行任務時,應佩戴證章、出示證件。
第四章罰則
第十四條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或者個人,衛生防疫機構以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罰款、停業整頓、吊銷"衛生許可證"的行政處罰:
(一)衛生質量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要求,而繼續營業的;
(二)未獲得“健康合格證”,而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的;
(三)拒絕衛生監督的;
(四)未取得“衛生許可證”,擅自營業的罰款一律上交國庫。
第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造成嚴重危害公民健康的事故或中毒事故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對受害人賠償損失。
違反本條例致人殘疾或者死亡,構成犯罪的,應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對罰款、停業整頓及吊銷"衛生許可證"的行政處罰不服的,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15天內,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但對公共場所衛生質量控制的決定應立即執行。對處罰的決定不履行又逾期不起訴的,由衛生防疫機構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十七條公共場所衛生監督機構和衛生監督員必須盡職盡責,依法辦事。對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收取賄賂的,由上級主管部門給予直接責任人員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十八條本條例的實施細則由衛生部負責制定。
第十九條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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