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合同9篇【集合】
隨著人們法律意識的加強,能夠利用到合同的場合越來越多,它也是減少和防止發生爭議的重要措施。那么大家知道正規的合同書怎么寫嗎?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工程合同9篇,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工程合同 篇1
為了強化***工程管理,確保工程質量,加快施工進度,法庫縣***(全稱以下簡稱甲方)將****工程,承包給***(全稱,以下簡稱乙方)施工,經雙方協商訂立如下合同并共同信守。
一、 工程名稱:****新建工程
二、 工程內容及工程量:*******。
三、工程總造價:大寫(¥******元)
四、工程質量標準:乙方應按甲方提供的***施工設計圖紙進行施工,施工必須符合村級組織活動場所建筑工程技術規范的標準,對該項工程要求達到:合格品。
五、約定施工工期:20xx年*月*日-20xx年*月*日
六、工程款結算方式:甲方按照工程進度和工程質量標準撥付。(扣10%質量保證金,無質量問題到期返還)
七、資金省、市、縣村級活動場所建設資金。
八、甲乙雙方責任:甲方提供施工設計圖,乙方應在開工前仔細核對甲方提供的`所有施工圖紙。如發現施工圖存在偏差或問題,應及時與甲方取得聯系,解釋權由甲方確定。乙方應做好文明施工,環境保護措施,促進和諧社會發展,履行安全生產職責,建立健全施工安全管理體系。施工中若出現的任何安全問題,均由乙方負責。
九、質保期(一年):此工程質保期*年(***年*月**日均由乙方負責。
十、本合同經雙方驗收合格,簽字后生效,并結清全部款項,隨之本合同自行失效。
十一、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工程合同 篇2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__
發包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產品質量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本著友好合作的精神,結合本安裝工程的實際情況,經友好協商簽訂以下條款,雙方共同遵守。
第一條 工程項目
(一)工程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工程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工程范圍及內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 工程造價:
暫定____________________元,詳盡工程預算見附件。工程完工驗收后按實核算結付工程款。
第三條 工期
經雙方商定,核定總工期為__________個工作日,開工日期以甲方書面通知乙方之日為準。
第四條 材料、設備供應
(一)工程所需的主要設備、材料等由乙方提供,供應至合同規定的地點,甲方給予充分協助。
(二)乙方供應的設備、材料見合同附件,如甲方不同意乙方采用原設計確定的設備、材料,甲方應提前_________天書面通知乙方,由甲方另行指定產品,并提供指定產品的資料。
第五條 工程款結算、工程款支付與結算
(一)合同簽訂,乙方進場施工后,甲方在______個工作日內支付工程款的_________%即人民幣_____元。因甲方原因導致的合同外的增加預算,雙方應簽訂增補費用協議,費用由甲方承擔。
(二)工程主體布線完畢,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款的____%,即人民幣_________元。
(三) 系統安裝、調試完畢通過甲方驗收合格后_____天內,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款的_____%即人民幣_______元。
(四) 甲方在該項工程全面驗收合格并正常試運行_______個月后______天內一次性付清余款。
第六條 施工與設計變更
(一)乙方負責圖紙設計,并經甲方確認后依據國家頒發的施工驗收規范和質量檢驗標準以及設計要求組織施工。
(二)施工中,如遇設計變更超出原設計標準或規模時,應在施工前重新報甲方審批,并由甲乙雙方簽字確認,方可施工。
第七條 驗收與保修
(一)乙方在工程完工并經自檢后以書面通知甲方驗收,甲方及時組織驗收。
(二)竣工工程驗收,按國家頒發的施工驗收規范、有關技術檢驗標準及施工圖、說明書、圖紙會審記錄、有關變更的書面文件進行驗收,乙方應在驗收前_________天向甲方提供以下文件:
1.增減變更文件和其他洽商記錄,隱蔽工程驗收記錄和中間交工驗收記錄。
2.工程竣工后,應繪制竣工圖,工程變更不大的由施工單位在原施工圖上加以說明,工程變更較大的,應出具變更圖紙,由乙方在竣工圖上簽注。
(三)工程驗收后,乙方對其提供材料和設備保修_____年,并負責整個系統的______年免費及時檢修。因甲方使用不當等造成的質量事故,由乙方進行有償修理。乙方有責任對甲方有關人員進行培訓,使之滿足運行維護的要求。保修期滿________年后,乙方提供本工程所用材料和設備系統及軟件升級有償服務。
第八條 雙方責任
(一)甲方責任:
1.提供必要圖紙及資料給乙方進行方案設計及施工。
2.審核乙方編制的施工方案,并負責合同外工程簽認及承擔其增加的費用。
3.及時組織對隱蔽工程、單項工程、工程竣工的驗收和辦理工程結算。
(二)乙方責任:
1.合同簽訂后,編制施工組織設計和材料、設備進場計劃、相關單位協作事宜并送甲方審批。
2.按施工安全規范做好工程質量、安全管理,凡施工過程中的人員安全及施工事故均由乙方承擔一切法律后果及經濟賠償責任,乙方應及時報告甲方及有關部門。
3.施工中發現需修改設計才能進行施工時,應即發書面通知甲方,施工中因乙方責任造成的停工、返工及材料、器材損失等均由乙方承擔。
第九條 違約責任
(一)乙方提供的用料與約定不符的,乙方必須無條件更換為與約定相符的用料,且工期不順延。
(二)乙方逾期交付使用或因質量問題返工而逾期完工的,每推遲一天,乙方應向甲方支付合同總價款_____‰的'違約金。
(三)甲方不按期支付工程款,每推遲一天,乙方收取甲方應付款項的_______‰違約金。
(四)如因乙方質量原因無法通過驗收,乙方須及時無償返工,工期不順延,并賠償由此給甲方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
第十條 爭議解決方式
在本合同執行過程中發生爭議時,雙方應友好協商予以解決。經協商仍無法達成一致的,雙方同意按以下第_______種方式解決:
(一)向武漢仲裁委員會提請仲裁;
(二)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一條 本合同所有的附件以及為合同履行所產生的有關補充協議,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具有同等的效力。其他未盡事宜,雙方本著平等互利、友好協商的原則協商解決。
第十二條 合同附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三條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至工程竣工驗收,保修期滿并結算款項后終止。本合同一式________份,甲方執________份,乙方執_________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發包人:(公章)________ 承包人:(公章)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_
簽約時間: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
工程合同 篇3
發包方(以下稱甲方):
承包方(以下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它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為明確雙方在施工過程中的權利、義務,經雙方協商自愿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工程項目
一、工程名稱:臺江縣知行希望小學柴棚頂棚和食堂門口雨棚
二、工程地點:知行希望小學
三、工程內容:柴棚頂棚和食堂門口雨棚
四、承包形式:總承包,包工包料。
第二條 工程期限
一、合同工期總日歷天數10天。
開工日期:20xx年8月25日
竣工日期:20xx年8月27日
二、如遇下列情況,經甲方現場代表簽證后,工期可相應順延。
1、在施工中如因停電8小時以上或連續間歇性停電3天以上(每次連續4小時以上),影響正常施工;停電2天以上。
2、因臺風暴雨颶風等不可抗力的因素。
3、因人力不可抗拒的其他因素而延誤工期。
第三條 建筑材料、設備的`供應和采購
一、工程材料、設備由乙方采購。包工包料。
二、乙方采購的材料、設備,必須附有產品合格證才能用于工程。
第四條 工程驗收和付款
經核算,建設工程總價為:陸仟圓整(6000元),工程竣工后,由甲方驗收合格方可向乙方付款。
第五條 附則
一、甲方代表:_____,乙方代表:_____。
二、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代表簽字,加蓋雙方公章或合同專用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工程合同 篇4
發包人(全稱):(以下簡稱甲方)
承包人(全稱):(以下簡稱乙方)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及有關法律、法規,遵循公平競爭、自愿和誠信的原則,雙方就本建設工程施工事項協商一致,訂立本補充合同,其他合同或協議書條款與本補充合同有沖突時,以本補充合同為準。
一、 工程名稱、地點:一#廠房、二#廠房;紹興袍江工業區
二、 工作內容:施工圖內土建及水電安裝
三、 承包方式:包工包料。所有分部分項工程不得分包及轉包
四、 工程約定:
1、 合同工期為歷天。具體開工日期以開工報告為準;
2、 連續三天以上停水、停電,工期相應順延;
3、 本工程采用預應力管樁,由管樁造成對周圍建筑物的`影響所產生的糾紛和經濟損失由甲方負責與乙方無關。
五、 工程質量標準為合格。如達不到合格標準,一切損失由承包人承擔。
六、 安全生產及文明施工:承包人應嚴格遵守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和操作規程,精心組織工,確保安全生產,遵守紹興市有關建設工程文明施工規范和規定。在施工過程中出現的一切安全事故均有乙方承擔,與甲方無涉。
七、 工程結算口徑;:
1、 廠房一、廠房二:按圖紙要求施工一次性包干920萬元,增加工程和場外工程執行20xx版《浙江省建筑安裝工程預算定額》不作下浮,決算材料價格按紹興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處發布的當月信息價執行,無市信息的參照省信息價。
2、 增加工程和場外工程量按實結算;經監理工程師初審,并經建設單位管理人員簽章確認的聯系單、簽證單作為結算依據。
3、 增加和場外工程結算審計事宜:工程竣工,承包人提供完整結算資料并能積極配合。
八、 工程款支付:
1、 承包人進場三天內甲方支付乙方工程預付款100萬元;
2、 承包人基礎施工完畢,支付合同造價(920萬元作付款基數,下同)25%工程款;
3、 二層主體施工完畢支付合同造價25%工程款;
4、 主體結頂支付合同造價25%工程款;
5、 工程款竣工驗收合格并資料移交完畢后支付合同造價25%工程款;
6、 增加工程和場外工程付款按實際工程量經甲、乙雙方協商后再定。
九、 合同爭議:
補充合同履行過程中產生爭議時,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解決。
十、 工程保修:
保修期限按國家規定為土建、水電安裝各二年,屋面五年,自竣工驗收交付使用之日計算。
十一、合同份數: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經雙方代表簽字、蓋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工程合同 篇5
一、詞語涵義
1 詞語涵義
除上下文另有要求者外,合同中下列詞語應具有本條所賦予的涵義:
1.1 有關合同雙方和監理人的詞語
(1)發包人:指專用合同條款中寫明的當事人。
(2)承包人:指與發包人簽訂本合同協議書的當事人。
(3)分包人:指本合同中從承包人處分包某一部分工程的當事人。
(4)監理人:指專用合同條款中寫明的由發包人委托對本合同實施監理的當事人。
1.2 有關合同組成文件的詞語
(1)合同文件(或稱合同):指由發包人與承包人簽訂的為完成本合同規定的各項工作而列入本合同條件第3條的全部文件和圖紙,以及其他在協議書中明確列入的文件和圖紙。
(2)技術條款:指本合同的技術條款和由監理人作出或批準的對技術條款修改或補充的文件。
(3)圖紙:指列入合同的招標圖紙和發包人按合同規定向承包人提供的所有圖紙(包括配套說明和有關資料),以及列入合同的投標圖紙和由承包人提交并經監理人批準的所有圖紙(包括配套說明和有關資料)。
(4)施工圖紙:指上述第(3)項規定的圖紙中由發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交并經監理人批準的直接用于施工的圖紙(包括配套說明和有關資料)。
(5)投標文件:指承包人為完成本合同規定的各項工作,在投標時按招標文件的要求向發包人提交的投標報價書、已標價的工程量清單及其他文件。
(6)中標通知書:指發包人正式向中標人授標的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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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有關工程和設備的詞語
(1)工程:指永久工程和臨時工程或為二者之一。
(2)永久工程:指按本合同規定應建造的并移交給發包人使用的工程(包括工程設備)。
(3)臨時工程:指為完成本合同規定的各項工作所需的各類非永久工程(不包括施工設備)。
(4)主體工程:指專用合同條款中寫明的全部永久工程中的主要工程。
(5)單位工程:指專用合同條款中寫明的單位工程。
(6)工程設備:指構成或計劃構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機電設備、金屬結構設備、儀器裝置及其他類似的設備和裝置。
(7)施工設備:指為完成本合同規定的各項工作所需的全部用于施工的設備、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臨時工程和材料)。
(8)承包人設備:指承包人的施工設備。
(9)進點:指承包人接到開工通知后進入施工場地。
1.4 有關工期的詞語
(1)開工通知:指發包人委托監理人通知承包人開工的函件。
(2)開工日期:指承包人接到監理人按第18.1款發出的開工通知的日期或開工通知中寫明的開工日。
(3)完工日期:指本合同規定的全部工程、單位工程或部分工程完工和通過完工驗收后在移交證書(或臨時移交證書)中寫明的完工日。
1.5 有關合同價格和費用的詞語
(1)合同價格:指協議書中寫明的合同總金額。
(2)費用:指為實施本合同所發生的開支,包括管理費和應分攤的其他費用,但不包括利潤。
1.6 其他詞語
(1)施工場地(或稱工地):指由發包人提供的用于本合同工程施工的場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為施工場地組成部分的其他場所。
(2)書面形式:指任何手寫、打印、印刷的各種函件,包括電傳、電報、傳真和電子郵件。
(3)天:指日歷天。
二、合同文件
2 語言文字和法律
2.1 語言文字
本合同使用的語言文字為漢語文字。
2.2 法律、法規和規章
適用于本合同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有關部門的規章和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地方法規和規章。
3 合同文件的優先順序
組成合同的各項文件應互相解釋,互為說明。當合同文件出現含糊不清或不一致時,由監理人作出解釋。除合同另有規定外,解釋合同文件的優先順序規定在專用合同條款內。
三、雙方的一般義務和責任
4 發包人的一般義務和責任
4.1 遵守法律、法規和規章
發包人應在其實施本合同的全部工作中遵守與本合同有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并應承擔由于其自身違反上述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責任。
4.2 發布開工通知
發包人應委托監理人按合同規定的日期前向承包人發布開工通知。
4.3 安排監理人及時進點實施監理
發包人應在開工通知發出前安排監理人及時進入工地開展監理工作。
4.4 提供施工用地
發包人應按專用合同條款規定的承包人用地范圍和期限,辦清施工用地范圍內的征地和移民,按時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用地。
4.5 提供部分施工準備工程
發包人應按合同規定,完成由發包人承擔的施工準備工程,并按合同規定的期限提供承包人使用。
4.6 提供測量基準
發包人應按第27.1款和《技術條款》的有關規定,委托監理人向承包人提供現場測量基準點、基準線和水準點及其有關資料。
4.7 辦理保險
發包人應按合同規定負責辦理由發包人投保的保險。
4.8 提供已有的水文和地質勘探資料
發包人應向承包人提供已有的與本合同工程有關的水文和地質勘探資料,但只對列入合同文件的水文和地質勘探資料負責,不對承包人使用上述資料所作的分析、判斷和推論負責。
4.9 及時提供圖紙
發包人應委托監理人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向承包人提供應由發包人負責提供的圖紙。
4.10 支付合同價款
發包人應按第33條、第35條和第36條的規定支付合同價款。
4.11 統一管理工程的文明施工
發包人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負責統一管理本工程的文明施工,為承包人實現文明施工目標創造必要的條件。
4.12 治安保衛和施工安全
發包人應按第29條的有關規定履行其治安保衛和施工安全職責。
4.13 環境保護
發包人應按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有關規定統一籌劃本工程的環境保護工作,負責審查承包人按第30條規定所采取的環境保護措施,并監督其實施。
4.14 組織工程驗收
發包人應按第52條的規定主持和組織工程的完工驗收。
4.15 其他一般義務和責任
發包人應承擔專用合同條款中規定的其他一般義務和責任。
5 承包人的一般義務和責任
5.1 遵守法律、法規和規章
承包人應在其負責的各項工作中遵守與本合同工程有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并保證發包人免于承擔由于承包人違反上述法律、法規和規章的任何責任。
5.2 提交履約擔保證件
承包人應按第6條的規定向發包人提交履約擔保證件。
5.3 及時進點施工
承包人應在接到開工通知后及時調遣人員和調配施工設備、材料進入工地,按施工總進度要求完成施工準備工作。
5.4 執行監理人的指示,按時完成各項承包工作
承包人應認真執行監理人發出的與合同有關的任何指示,按合同規定的內容和時間完成全部承包工作。除合同另有規定外,承包人應提供為完成本合同工作所需的勞務、材料、施工設備、工程設備和其他物品。
5.5 提交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措施計劃和部分施工圖紙
承包人應按合同規定的內容和時間要求,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措施計劃和由承包人負責的施工圖紙,報送監理人審批,并對現場作業和施工方法的完備和可靠負全部責任。
5.6 辦理保險
承包人應按合同規定負責辦理由承包人投保的保險。
5.7 文明施工
承包人應按國家有關規定文明施工,并應在施工組織設計中提出施工全過程的文明施工措施計劃。
5.8 保證工程質量
承包人應嚴格按施工圖紙和《技術條款》中規定的質量要求完成各項工作。
5.9 保證工程施工和人員的安全
承包人應按第29條的有關規定認真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確保工程和由其管轄的人員、材料、設施和設備的安全,并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工地附近建筑物和居民的生命財產遭受損害。
5.10 環境保護
承包人應遵守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并應按第30條的規定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護工地及其附近的環境,免受因其施工引起的污染、噪聲和其他因素所造成的環境破壞和人員傷害及財產損失。
5.11 避免施工對公眾利益的損害
承包人在進行本合同規定的各項工作時,應保障發包人和其他人的財產和利益以及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和公共設施的權利免受損害。
5.12 為其他人提供方便
承包人應按監理人的指示為其他人在本工地或附近實施與本工程有關的其他各項工作提供必要的條件。除合同另有規定外,有關提供條件的內容和費用應在監理人的協調下另行簽訂協議。若達不成協議,則由監理人作出決定,有關各方遵照執行。
5.13 工程維護和保修
工程未移交發包人前,承包人應負責照管和維護,移交后承包人應承擔保修期內的缺陷修復工作。若工程移交證書頒發時尚有部分未完工程需在保修期內繼續完成,則承包人還應負責該未完工程的照管和維護工作,直至完工后移交給發包人為止。
5.14 完工清場和撤離
承包人應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完成工地清理并按期撤退其人員、施工設備和剩余材料。
5.15 其他一般義務和責任
承包人應承擔專用合同條款中規定的其他一般義務和責任。
四、履約擔保
6 履約擔保
6.1 履約擔保證件
承包人應按合同規定的格式和專用合同條款規定的金額,在正式簽訂協議書前向發包人提交經發包人同意的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出具的履約保函或經發包人同意的具有擔保資格的企業出具的履約擔保書。
6.2 履約擔保證件的有效期
承包人應保證履約保函或履約擔保書在發包人頒發保修責任終止證書前一直有效。發包人應在保修責任終止證書頒發后14天內把上述證件退還給承包人。
五、監理人和總監理工程師
7 監理人和總監理工程師
7.1 監理人的職責和權力
(1)監理人應履行本合同規定的職責。
(2)監理人可以行使合同規定的和合同中隱含的權力,但若發包人要求監理人在行使某種權力之前必須得到發包人批準,則應在專用合同條款中予以規定,否則監理人行使這種權力應視為已得到發包人的事先批準。
(3)除合同中另有規定外,監理人無權免除或變更合同中規定的承包人或發包人的義務、責任和權利。
7.2 總監理工程師
總監理工程師(以下簡稱總監)是監理人駐工地履行監理人職責的全權負責人。發包人應在開工通知發布前把總監的任命通知承包人,總監易人應由發包人及時通知承包人。總監短期離開工地時應委派代表代行其職責,并通知承包人。
7.3 監理人員
總監可以指派監理人員負責實施監理中的某項工作,總監應將這些監理人員的姓名、職責和授權范圍通知承包人。他們出于上述目的而發出的指示均視為已得到總監的同意。
7.4 監理人的指示
(1)監理人的指示應蓋有監理人授權的現場機構公章和總監或按上述第7.3款規定授權的監理人員簽名。
(2)承包人收到監理人指示后應立即遵照執行。若承包人對監理人的指示持異議時,仍應遵照執行,但可向監理人提出書面意見。監理人研究后可作出修改指示或繼續執行原指示的決定,并通知承包人。若監理人決定繼續執行原指示,承包人仍應遵照執行,但承包人有權按第44.1款的規定提出按合同爭議處理的要求。
(3)在緊急情況下,監理人員可以當場簽發臨時書面指示,但監理人應在發出臨時書面指示后48小時內補發正式書面指示,如監理人未在48小時內及時補發,則承包人可提出書面確認函,聲明已視臨時書面指示為正式指示。
(4)除合同另有規定外,承包人只從總監或上述第7.3款規定的監理人員處取得指示。
7.5 監理人應公正地履行職責
監理人應公正地履行職責,在按合同要求由監理人發出指示、表示意見、審批文件、確定價格以及采取可能涉及發包人或承包人的義務和權利的行動時,應認真查清事實,并與雙方充分協商后作出公正的決定。
六、聯絡
8 聯絡
8.1 聯絡以書面形式為準
合同中述及的由任何人提出或給出的與合同有關的通知、指示、要求、請求、同意、意見、確認、批準、證書、證明和決定等是雙方聯絡和履行合同的憑證,均應以書面形式為準,并應送達雙方約定的地點和辦理簽收手續。
8.2 來往函件的發出和答復
上述第8.1款中的通知、指示、要求、請求、同意、意見、確認、批準、證書、證明和決定等來往函件均應按合同規定的期限及時發出和答復,不得無故扣壓和拖延,亦不得無故拒收,否則由責任方對由此造成的后果負責。
七、圖紙
9 圖紙
9.1 招標圖紙和投標圖紙
(1)列入合同的招標圖紙僅作為承包人投標報價和在履行合同過程中衡量變更的依據,不能直接用于施工。
(2)列入合同的投標圖紙僅作為發包人選擇中標人和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檢驗承包人是否按其投標內容進行施工的依據,亦不能直接用于施工。
9.2 施工圖紙
(1)按合同規定由發包人委托監理人提供給承包人的施工圖紙,包括工程建筑物的結構圖、體形圖和配筋圖以及合同規定由發包人負責的細部設計圖、澆筑圖和加工圖等,均應按《技術條款》中規定的期限和數量提交給承包人。由于發包人未能按時提交施工圖紙而造成的工期延誤,應按第42條的有關規定辦理;施工圖紙中涉及變更的應按第39條的有關規定辦理。
(2)按合同規定由承包人自行負責的施工圖紙,包括部分工程建筑物的結構圖、體形圖和配筋圖,以及承包人按發包人施工圖紙繪制的細部設計圖、澆筑圖和車間加工圖等,均應按《技術條款》中規定的期限報送監理人審批。監理人應在《技術條款》規定的期限內批復承包人。承包人應對其未能按時向監理人提交施工圖紙而造成的工期延誤負責;若監理人未在規定的期限內批復承包人,則應視為監理人已同意按上述圖紙進行施工。監理人的批復不免除承包人對其提交的施工圖紙應負的責任。
9.3 施工圖紙的修改
發包人委托監理人提交給承包人的施工圖紙需要修改和補充時,應由監理人在該工程(或工程相應部位)施工前簽發施工圖紙的修改圖給承包人,具體期限應視修改內容由雙方商定,承包人應按修改后的施工圖紙進行施工。施工圖紙的修改涉及變更時應按第39條的有關規定辦理。
9.4 圖紙的保管
監理人和承包人均應按第1.2款(3)項所包含的內容,在工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圖紙。
9.5 圖紙的保密
未經對方許可,按合同規定由發包人和承包人相互提供的圖紙不得泄露給與本合同無關的第三方,違者應對泄密造成的后果承擔責任。
八、轉讓和分包
10 轉讓
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未經發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轉移合同中的全部或部分義務,也不得轉讓合同中的全部或部分權利,下述情況除外:
(1)承包人的開戶銀行代替承包人收取合同規定的款額。
(2)在保險人已清償了承包人的損失或免除了承包人的責任的情況下,承包人將其從任何其他責任方處獲得補償的權利轉讓給承包人的保險人。
11 分包
11.1 工程分包應經批準
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工程肢解后分包出去。主體工程不允許分包。除合同另有規定外,未經監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把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出去。經監理人同意的分包工程不允許分包人再分包出去。承包人應對其分包出去的工程以及分包人的任何工作和行為負全部責任。即使是監理人同意的部分分包工作,亦不能免除承包人按合同規定應負的責任。分包人應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監理人認為有必要時,承包人應向監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除合同另有規定外,下列事項不要求承包人征得監理人同意。(1)按第12.1款的規定提供勞務。
(2)采購符合合同規定標準的材料。
(3)合同中已明確了分包人的工程分包。
11.2 發包人指定分包人
(1)發包人根據工程特殊情況欲指定分包人時,應在專用合同條款中寫明分包工作內容和指定分包人的資質情況。承包人可自行決定同意或拒絕發包人指定的分包人。若承包人在投標時接受了發包人指定的分包人,則該指定分包人應與承包人的其他分包人一樣被視為承包人雇用的分包人,由承包人與其簽訂分包合同,并對其工作和行為負全部責任。
(2)在合同實施過程中,若發包人需要指定分包人時,應征得承包人的同意,此時發包人應負責協調承包人與分包人之間簽訂分包合同。發包人應保證承包人不因此項分包而增加額外費用;承包人則應負責該分包工作的管理和協調,并向指定分包人計取管理費;指定分包人應接受承包人的統一安排和監督。由于指定分包人造成的與其分包工作有關而又屬承包人的安排和監督責任所無法控制的索賠、訴訟和損失賠償均應由指定分包人直接對發包人負責,發包人也應直接向指定分包人追索,承包人不對此承擔責任。
九、承包人的人員及其管理
12 承包人的人員
12.1 承包人的職員和工人
承包人應為完成合同規定的各項工作向工地派遣或雇用技術合格和數量足夠的下述人員:
(1)具有合格證明的各類專業技工和普工。
(2)具有相應技術理論知識和施工經驗的各類專業技術人員及有能力進行現場施工管理和指導施工作業的工長。
(3)具有相應崗位資格的管理人員。
12.2 承包人項目經理
(1)承包人項目經理是承包人駐工地的全權負責人,按合同規定的承包人義務、責任和權利履行其職責。承包人項目經理應按本合同的規定和監理人的指示負責組織本工程的圓滿實施。在情況緊急且無法與監理人聯系時,可采取保證工程和人員生命財產安全的緊急措施,并在決定采取措施后24小時內向監理人提交報告。
(2)承包人為實施本合同發出的一切函件均應蓋有承包人授權的現場機構公章和承包人項目經理或其授權代表簽名。
(3)承包人指派的項目經理應經發包人同意。項目經理易人,應事先征得發包人同意。項目經理短期離開工地,應委派代表代行其職,并通知監理人。
13 承包人人員的管理
13.1 承包人人員的安排
(1)除合同另有規定外,承包人應自行安排和調遣其本單位和從本工程所在地或其他地方雇用的所有職員和工人,并為上述人員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條件及負責支付酬金。
(2)承包人安排在工地的主要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骨干應相對穩定,上述人員的調動應報監理人同意。
13.2 提交管理機構和人員情況報告
承包人應在接到開工通知后84天內向監理人提交承包人在工地的管理機構以及人員安排的報告,其內容應包括管理機構的設置、主要技術和管理人員資質以及各工種技術工人的配備狀況。若監理人認為有必要時,承包人還應按規定的格式,定期向監理人提交工地人員變動情況的報告。
13.3 承包人人員的上崗資格
技術崗位和特殊工種的工人均應持有通過國家或有關部門統一考試或考核的資格證明,監理人認為有必要時可進行考核,合格者才準上崗。承包人應在按第13.2款要求提交的人員情況報告中,說明承包人人員持有上崗資格證明的情況。監理人有權隨時檢查承包人人員的上崗資格證明。
13.4 監理人有權要求撤換承包人的人員
承包人應對其在工地的人員進行有效的管理,使其能做到盡職盡責。監理人有權要求撤換那些不能勝任本職工作或行為不端或玩忽職守的任何人員,承包人應及時予以撤換。
13.5 保障承包人人員的合法權益
承包人應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充分保障承包人人員的合法權益。承包人應做到(但不限于):
(1)保證其人員有享受休息和休假的權利,承包人應按勞動法的規定安排其人員的工作時間。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長工作時間,不應超過規定的限度,并應按規定給予補休或付酬。
(2)為其人員提供必要的食宿條件以及符合環境保護和衛生要求的生活環境,配備必要的傷病預防、治療和急救的醫務人員和醫療設施。
(3)按有關勞動保護的規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塵、降低噪聲、控制有害氣體和保障高溫、高寒、高空作業安全等措施。若其人員在施工中受到傷害,承包人應有責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進行搶救和治療。
(4)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為其管轄的所有人員辦理養老保險。
(5)負責處理其管轄人員傷亡事故的全部善后事宜。
十、材料和設備
14 材料和工程設備的提供
14.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設備
(1)除合同另有規定外,為完成本合同各項工作所需的材料和按合同規定由承包人提供的工程設備,均由承包人負責采購、驗收、運輸和保管。
(2)合同規定由承包人負責采購的主要材料和工程設備,一經與供貨廠家簽訂供貨協議,應將一份副本提交監理人。
14.2 發包人提供的工程設備
(1)按合同規定由發包人提供的工程設備的名稱、規格、數量、交貨地點和計劃交貨日期,均規定在專用合同條款中。
(2)承包人應根據合同進度計劃的安排,提交一份滿足工程設備安裝進度要求的交貨日期計劃報送監理人審批,并抄送發包人。監理人收到上述交貨日期計劃后,應與發包人共同協商確定交貨日期。
(3)發包人提供的工程設備不能按期交貨時,應事先通知承包人,并應按第20.2款的規定辦理,由此增加的費用和工期延誤責任,由發包人承擔。
(4)發包人要求按專用合同條款中規定的提前交貨期限內交貨時,承包人不應拒絕,并不得要求增加任何費用。
(5)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貨日期時,應事先報監理人批準,否則由于承包人要求提前交貨或不按時提貨所增加的費用和工期延誤責任,由承包人承擔。
(6)若發包人提供的工程設備的規格、數量或質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交貨日期拖后,由此增加的費用和工期延誤責任,由發包人承擔。
15 承包人材料和設備的管理
15.1 承包人設備應及時進入工地
合同規定的承包人設備應按合同進度計劃(在施工總進度計劃尚未批準前,按簽訂協議書時商定的設備進點計劃)進入工地,并需經監理人核查后投入使用,若承包人需更換合同規定的承包人設備時,須經監理人批準。
15.2 承包人的材料和設備專用于本合同工程
(1)承包人運入工地的所有材料和設備應專用于本合同工程。
(2)承包人除在工地內轉移這些材料和設備外,未經監理人同意,不得將上述材料和設備中的任何部分運出工地。但承包人從事運送人員和外出接運貨物的車輛不要求辦理同意手續。
(3)承包人在征得監理人同意后,可以按不同施工階段的計劃撤走其屬于自己的閑置設備。
15.3 承包人舊施工設備的管理
承包人的舊施工設備進入工地前必須按有關規定進行年檢和定期檢修,并應由具有設備檢定資格的機構出具檢修合格證或經監理人檢查后才準進入工地。承包人還應在舊施工設備進入工地前提交主要設備的使用和檢修記錄,并應配置足夠的備品備件以保證舊施工設備的正常運行。
15.4 承包人租用的施工設備
(1)發包人擬向承包人出租施工設備時,應在專用合同條款中寫明各種租賃設備的型號、規格、完好程度和租賃價格。
(2)承包人可以根據自身的條件選租發包人的施工設備。若承包人計劃租賃發包人提供的施工設備,則應在投標時提出選用的租賃設備清單和租用時間,并在報價中計入相應的租賃費用,中標后另行簽訂協議。
(3)承包人從其他人處租賃施工設備時,則應在簽訂的租賃協議中明確規定若在協議有效期內發生承包人違約而解除合同時,發包人或發包人邀請承包本合同的其他承包人,可以相同的條件取得該施工設備的使用權。15.5 監理人有權要求承包人增加和更換施工設備
監理人一旦發現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設備影響工程進度或質量時,有權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換施工設備,承包人應予及時增加或更換,由此增加的費用和工期延誤責任由承包人承擔。
十一、交通運輸
16 交通運輸
16.1 場內施工道路
(1)發包人按第4.5款規定提交給承包人使用的道路和交通設施,應由承包人負責其在合同實施期內的維修、養護和交通管理工作,并承擔一切費用。
(2)除本款(1)項所述的由發包人提供的部分道路和交通設施外,承包人應負責修建、維修、養護和管理其施工所需的全部臨時道路和交通設施,并承擔一切費用。
(3)承包人修建的臨時道路和交通設施,應免費提供給發包人和監理人使用;其他承包人需要使用上述道路和設施時,應按第5.12款的規定辦理。
16.2 場外公共交通
(1)承包人的車輛外出行駛所需的場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費、養路費和稅款等一切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2)承包人車輛應服從當地交通部門的管理,嚴格按照道路和橋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駛,并服從交通監管部門的檢查和檢驗。
16.3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運輸
由承包人負責運輸的物件中,若遇有超大件或超重件時,應由承包人負責向交通管理部門辦理申請手續。運輸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進行的道路和橋梁臨時加固改造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均由承包人承擔。若實際運輸中的超大件或超重件超過合同規定的件數、尺寸或重量時,應由發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協商確定各自分擔的費用。
16.4 道路和橋梁的損壞責任
承包人應為自己進行的物品運輸造成工地內外公共道路和橋梁的損壞負全部責任,并負責支付修復損壞的全部費用和可能引起的索賠。
16.5 水路運輸
本條上述各款的內容亦適用于水路運輸,其中道路一詞的涵義應包括水閘、碼頭、堤防或與水路有關的其他結構物;車輛一詞的涵義應包括船舶,本條各款規定仍有效。
十二、工程進度
17 進度計劃
17.1 合同進度計劃
承包人應按《技術條款》規定的內容和期限以及監理人的指示,編制施工總進度計劃報送監理人審批。監理人應在《技術條款》規定的期限內批復承包人。經監理人批準的施工總進度計劃(稱合同進度計劃),作為控制本合同工程進度的依據,并據此編制年、季和月進度計劃報送監理人審批。在施工總進度計劃批準前,應按簽訂協議書時商定的進度計劃和監理人的指示控制工程進展。
17.2 修訂進度計劃
(1)不論何種原因發生工程的實際進度與第17.1款所述的合同進度計劃不符時,承包人應按監理人的指示在28天內提交一份修訂的進度計劃報送監理人審批,監理人應在收到該進度計劃后的28天內批復承包人。批準后的修訂進度計劃作為合同進度計劃的補充文件。
(2)不論何種原因造成施工進度計劃拖后,承包人均應按監理人的指示,采取有效措施趕上進度。承包人應在向監理人報送修訂進度計劃的同時,編制一份趕工措施報告報送監理人審批,趕工措施應以保證工程按期完工為前提調整和修改進度計劃。由于發包人原因造成施工進度拖后,應按第20.2款的規定辦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施工進度拖后,應按第20.3款的規定辦理。
17.3 單位工程(或部分工程)進度計劃
監理人認為有必要時,承包人應按監理人指示的內容和期限,并根據合同進度計劃的進度控制要求,編制單位工程(或部分工程)進度計劃報送監理人審批。
17.4 提交資金流估算表
承包人應在按第17.1款的規定向監理人報送施工總進度計劃的同時,按專用合同條款規定的格式,向監理人提交按月的資金流估算表。估算表應包括承包人計劃可從發包人處得到的全部款額,以供發包人參考。此后,如監理人提出要求,承包人還應在監理人指定的期限內提交修訂的資金流估算表。
18 工程開工和完工
18.1 開工通知
監理人應在專用合同條款規定的期限內,向承包人發出開工通知。承包人應在接到開工通知后及時調遣人員和調配施工設備、材料進入工地。并從開工日起按簽訂協議書時商定的進度計劃進行施工準備。
18.2 發包人延誤開工
監理人未按合同規定的期限發出開工通知或發包人未能按合同規定向承包人提供開工的必要條件,承包人有權提出延長工期的要求。監理人應在收到承包人的要求后立即與發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協商補救辦法,由此增加的費用和工期延誤責任由發包人承擔。
18.3 承包人延誤進點
承包人在接到開工通知后14天內未按進度計劃要求及時進點組織施工,監理人可通知承包人在接到通知后7天內編制一份趕工措施報告報送監理人審批。趕工措施報告應詳細說明不能及時進點的原因和趕工辦法,由此增加的費用和工期延誤責任由承包人承擔。
18.4 完工日期
本合同的全部工程、單位工程和部分工程的要求完工日期規定在專用合同條款中,承包人應在上述規定的完工日期內完工或在第20.2款和第21條規定可能延后或提前的完工日期內完工。
19 暫停施工
19.1 承包人暫停施工的.責任
屬于下列任何一種情況引起的暫停施工,承包人不能提出增加費用和延長工期的要求。
(1)合同中另有規定的。
(2)由于承包人違約引起的暫停施工。
(3)由于現場非異常惡劣氣候條件引起的正常停工。
(4)為工程的合理施工和保證安全所必須的暫停施工。
(5)未得到監理人許可的承包人擅自停工。
(6)其他由于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暫停施工。
19.2 發包人暫停施工的責任
屬于下列任何一種情況引起的暫停施工,均為發包人的責任,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誤,應按第20.2款的規定辦理。
(1)由于發包人違約引起的暫停施工。
(2)由于不可抗力的自然或社會因素引起的暫停施工。
(3)其他由于發包人原因引起的暫停施工。
19.3 監理人的暫停施工指示
(1)監理人認為有必要時,可向承包人發布暫停工程或部分工程施工的指示,承包人應按指示的要求立即暫停施工。不論由于何種原因引起的暫停施工,承包人應在暫停施工期間負責妥善保護工程和提供安全保障。
(2)由于發包人的責任發生暫停施工的情況時,若監理人未及時下達暫停施工指示,承包人可向其提出暫停施工的書面請求,監理人應在接到請求后的48小時內予以答復,若不按期答復,可視為承包人請求已獲同意。
19.4 暫停施工后的復工
工程暫停施工后,監理人應與發包人和承包人協商采取有效措施積極消除停工因素的影響。當工程具備復工條件時,監理人應立即向承包人發出復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復工通知后,應在監理人指定的期限內復工。若承包人無故拖延和拒絕復工,由此增加的費用和工期延誤責任由承包人承擔。
19.5 暫停施工持續56天以上
(1)若監理人在下達暫停施工指示后56天內仍未給予承包人復工通知,除了該項停工屬于第19.1款規定的情況外,承包人可向監理人提交書面通知,要求監理人在收到書面通知后28天內準許已暫停施工的工程或其中一部分工程繼續施工。若監理人逾期不予批準,則承包人有權作出以下選擇:當暫時停工僅影響合同中部分工程時,按第39.1款規定將此項停工工程視作可取消的工程,并通知監理人;當暫時停工影響整個工程時,可視為發包人違約,應按第42條的規定辦理。
(2)若發生由承包人責任引起的暫停施工時,承包人在收到監理人暫停施工指示后56天內不積極采取措施復工造成工期延誤,則應視為承包人違約,可按第41條的規定辦理。
20 工期延誤
20.1 發包人的工期延誤
在施工過程中,發生下列情況之一使關鍵項目的施工進度計劃拖后而造成工期延誤時,承包人可要求發包人延長合同規定的工期。(1)增加合同中任何一項的工作內容。
(2)增加合同中關鍵項目的工程量超過專用合同條款第39.1款規定的百分比。
(3)增加額外的工程項目。
(4)改變合同中任何一項工作的標準或特性。
(5)本合同中涉及的由發包人責任引起的工期延誤。
(6)異常惡劣的氣候條件。
(7)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任何干擾或阻礙。
(8)其他可能發生的延誤情況。
20.2 承包人要求延長工期的處理
(1)若發生第20.1款所列的事件時,承包人應立即通知發包人和監理人,并在發出該通知后的28天內,向監理人提交一份細節報告,詳細說明發生該事件的情節和對工期的影響程度,并按第17.2款的規定修訂進度計劃和編制趕工措施報告報送監理人審批。若發包人要求修訂的進度計劃仍應保證工程按期完工,則應由發包人承擔由于采取趕工措施所增加的費用。
(2)若事件的持續時間較長或事件影響工期較長,當承包人采取了趕工措施而無法實現工程按期完工時,除應按上述第(1)項規定的程序辦理外,承包人應在事件結束后的14天內,提交一份補充細節報告,詳細說明要求延長工期的理由,并修訂進度計劃。此時發包人除按上述第(1)項規定承擔趕工費用外,還應按以下第(3)項規定的程序批準給予承包人延長工期的合理天數。
(3)監理人應及時調查核實上述第(1)和(2)項中承包人提交的細節報告和補充細節報告,并在審批修訂進度計劃的同時,與發包人和承包人協商確定延長工期的合理天數和補償費用的合理額度,并通知承包人。
20.3 承包人的工期延誤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進度計劃完成預定工作,承包人應按第17.2款(2)項的規定采取趕工措施趕上進度。若采取趕工措施后仍未能按合同規定的完工日期完工,承包人除自行承擔采取趕工措施所增加的費用外,還應支付逾期完工違約金。逾期完工違約金額規定在專用合同條款中。若承包人的工期延誤構成違約時,應按第41條的規定辦理。
21 工期提前
21.1 承包人提前工期
承包人征得發包人同意后,在保證工程質量的前提下,若能比合同規定的完工日期提前完工時,則應由監理人核實提前天數,并由發包人按專用合同條款的規定向承包人支付提前完工獎金。
21.2 發包人要求提前工期
發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合同規定的完工日期時,由監理人與承包人共同協商采取趕工措施和修訂合同進度計劃,并由發包人和承包人按成本加獎金的辦法簽訂提前完工協議。其協議內容應包括:
(1)提前的時間和修訂后的進度計劃。
(2)承包人的趕工措施。
(3)發包人為趕工提供的條件。
(4)趕工費用和獎金。
十三、工程質量
22 質量檢查的職責和權力
22.1 承包人的質量管理
承包人應建立和健全質量保證體系,在工地設置專門的質量檢查機構,配備專職的質量檢查人員,建立完善的質量檢查制度。承包人應在接到開工通知后的84天內,向監理人報送一份內容包括質量檢查機構的組織和崗位責任及質檢人員的組成、質量檢查程序和實施細則等的工程質量保證措施報告,報送監理人審批。
22.2 承包人的質量檢查職責
承包人應嚴格按《技術條款》的規定和監理人的指示,對工程使用的材料和工程設備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藝,進行全過程的質量檢查,詳細作好質量檢查記錄,編制工程質量報表,定期提交監理人審查。
22.3 監理人的質量檢查權力
監理人有權對全部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任何一項工藝、材料和工程設備進行檢查和檢驗。承包人應為監理人的質量檢查和檢驗提供一切方便,包括監理人到施工現場或制造、加工地點或合同規定的其他地方進行察看和查閱施工記錄。承包人還應按監理人指示,進行現場取樣試驗、工程復核測量和設備性能檢測,提供試驗樣品、試驗報告和測量成果以及監理人要求進行的其他工作。監理人的檢查和檢驗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規定應負的責任。
23 材料和工程設備的檢查和檢驗
23.1 材料和工程設備的檢驗和交貨驗收
(1)承包人負責采購的材料和工程設備,應由承包人會同監理人進行檢驗和交貨驗收,驗收時應同時查驗材質證明和產品合格證書。承包人還應按《技術條款》的規定進行材料的抽樣檢驗和工程設備的檢驗測試,并將檢驗結果提交監理人,其所需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監理人應按合同規定參加交貨驗收,承包人應為監理人進行交貨驗收的監督檢查提供一切方便。監理人參加交貨驗收不免除承包人在檢驗和交貨驗收中應負的責任。
(2)發包人負責采購的工程設備,應由發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規定的交貨地點共同進行交貨驗收,并由發包人正式移交給承包人。在驗收時,承包人應按監理人指示進行工程設備的檢驗測試,并將檢驗結果提交監理人,其所需費用由發包人承擔。工程設備安裝后,若發現工程設備存在缺陷時,應由監理人與承包人共同查找原因,如屬設備制造不良引起的缺陷應由發包人負責;如屬承包人運輸和保管不慎或安裝不良引起的損壞應由承包人負責。
23.2 監理人進行檢查和檢驗
對合同規定的材料和工程設備,應由監理人與承包人按商定的時間和地點共同進行檢查和檢驗。若監理人未按商定的時間派員到場參加檢查或檢驗,除監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檢查或檢驗,并立即將檢查或檢驗結果提交監理人。除合同另有規定外,監理人應在事后確認承包人提交的檢查或檢驗結果,若監理人對承包人自行檢查和檢驗的結果有疑問時,可按第22.3款的規定進行抽樣檢驗。檢驗結果證明該材料或工程設備質量不符合合同要求,則應由承包人承擔抽樣檢驗的費用;檢驗結果證明該材料或工程設備質量符合合同要求,則應由發包人承擔抽樣檢驗的費用。
23.3 未按規定進行檢查和檢驗
承包人未按合同規定對材料和工程設備進行檢查和檢驗,監理人有權指示承包人按合同規定補作檢查和檢驗,承包人應遵照執行,并應承擔所需的檢查和檢驗費用和工期延誤責任。
23.4 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設備
(1)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或工程設備,監理人有權按第26.2款規定指示承包人予以處理,由此造成的損失由承包人負責。
(2)監理人的檢查或檢驗結果表明承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設備不符合合同要求時,監理人可以拒絕驗收,并立即通知承包人,承包人除應立即停止使用外,還應與監理人共同研究補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費用和工期延誤責任由承包人承擔。
(3)若按第23.1款(2)項規定的檢查或檢驗結果表明,發包人提供的工程設備不符合合同要求,承包人有權拒絕接收,并可要求發包人予以更換,由此增加的費用和工期延誤責任由發包人承擔。
23.5 額外檢驗和重新檢驗
(1)若監理人要求承包人對某項材料和工程設備進行的檢查和檢驗在合同中未作規定,監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增加額外檢驗,承包人應遵照執行,但應由發包人承擔額外檢驗的費用和工期延誤責任。
(2)不論何種原因,若監理人對以往的檢驗結果有疑問時,可以指示承包人重新檢驗,承包人不得拒絕。若重新檢驗結果證明這些材料和工程設備不符合合同要求,則應由承包人承擔重新檢驗的費用和工期延誤責任;若重新檢驗結果證明這些材料和工程設備符合合同要求,則應由發包人承擔重新檢驗的費用和工期延誤責任。
23.6 承包人不進行檢查和檢驗的補救辦法
承包人不按第23.3款和第23.5款的規定完成監理人指示的檢查和檢驗工作,監理人可以指派自己的人員或委托其他有資質的檢驗機構或人員進行檢查和檢驗,承包人不得拒絕,并應提供一切方便。由此增加的費用和工期延誤責任由承包人承擔。24 現場試驗
24.1 現場材料試驗
承包人應在工地建立自己的試驗室,配備足夠的人員和設備,按合同規定和監理人的指示進行各項材料試驗,并為監理人進行質量檢查和檢驗提供必要的試驗資料和原始記錄。監理人在質量檢查和檢驗過程中若需抽樣試驗,所需試件應由承包人提供,監理人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試驗設備,承包人應予協助。上述試驗所需提供的試件和監理人使用試驗設備所需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24.2 現場工藝試驗
承包人應按合同規定和監理人的指示進行現場工藝試驗,除合同另有規定外,其所需費用由承包人承擔。在施工過程中,若監理人要求承包人進行額外的現場工藝試驗時,承包人應遵照執行,但所需費用由發包人承擔,影響的工期應予以合理補償。
25 隱蔽工程和工程的隱蔽部位
25.1 覆蓋前的檢查
隱蔽工程和工程的隱蔽部位經承包人的自檢確認具備覆蓋條件后的24小時內,承包人應通知監理人進行檢查,通知應按規定的格式說明檢查地點、內容和檢查時間,并附有承包人自檢記錄和必要的檢查資料。監理人應按通知約定的時間派員到場進行檢查,在監理人員確認質量符合《技術條款》要求,并在檢查記錄上簽字后,承包人才能進行覆蓋。
25.2 監理人未到場檢查
監理人應在約定的時間內到場進行隱蔽工程和工程隱蔽部位的檢查,不得無故缺席或拖延。若監理人未及時派員到場檢查,造成工期延誤,承包人有權要求延長工期和賠償其停工、窩工等損失。
25.3 重新檢查
對隱蔽工程或工程的隱蔽部位按第25.1款規定進行檢查并覆蓋后,若監理人事后對質量有懷疑,可要求承包人對已覆蓋的部位進行鉆孔探測以至揭開重新檢驗,承包人應遵照執行。其重新檢查所需增加的費用和工期延誤,按第23.5款(2)項規定的相同原則劃分責任。
25.4 承包人私自覆蓋
承包人未及時通知監理人到場檢查,私自將隱蔽部位覆蓋,監理人有權指示承包人采用鉆孔探測以至揭開進行檢查,由此增加的費用和工期延誤責任由承包人承擔。
26 不合格的工程、材料和工程設備的處理
26.1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設備
工程使用的一切材料和工程設備,均應滿足《技術條款》和施工圖紙規定的等級、質量標準和技術特征。監理人在工程質量的檢查和檢驗中發現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設備時,可以隨時發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繼續使用這些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設備。
26.2 不合格的工程、材料和工程設備的處理
(1)由于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材料和工程設備造成了工程損害,監理人可以隨時發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進行補救,直至徹底清除工程的不合格部位以及不合格的材料或工程設備,由此增加的費用和工期延誤責任由承包人承擔。若上述不合格的材料或工程設備系由發包人提供的,應由發包人負責更換,并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工期延誤責任。
(2)若承包人無故拖延或拒絕執行監理人的上述指示,則發包人有權委托其他承包人執行該項指示,由此增加的費用和利潤以及工期延誤責任,由承包人承擔。
27 測量放線
27.1 施工控制網
監理人應在《技術條款》規定的期限內,向承包人提供測量基準點、基準線和水準點及其書面資料。承包人應根據上述基準點(線)以及國家測繪標準和本工程精度要求,測設自己的施工控制網,并應在《技術條款》規定的期限內,將施工控制網資料報送監理人審批。
承包人應負責管理好施工控制網點,若有丟失或損壞,應及時修復,其所需的管理和修復費用由承包人承擔。工程完工后應完好地移交給發包人。
27.2 施工測量
承包人應負責施工過程中的全部施工測量放線工作,并應自行配置合格的人員、儀器、設備和其他物品。
監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在監理人監督下進行抽樣復測,當復測中發現有錯誤時,承包人必須按監理人指示進行修正或補測,發包人將不再支付上述增加的復測費用。
27.3 監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網
監理人可以使用本合同的施工控制網,承包人應及時提供必要的協助,發包人亦不再為此另行支付費用。其他承包人需要使用上述施工控制網時,應按第5.12款的規定辦理。
28 補充地質勘探
在合同實施期間,監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進行必要的補充地質勘探和提供有關資料;承包人為本合同永久工程的施工需要進行補充地質勘探時,須經監理人批準,并應向監理人提交有關資料,上述補充勘探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承包人為其臨時工程所需進行的補充地質勘探,其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十四、文明施工
29 文明施工
發包人應統一管理本工程的文明施工工作,負責管理和協調全工地的治安保衛、施工安全和環境保護等有關文明施工事項。發包人對文明施工的統一管理和協調工作不免除承包人按第29.1款、第29.2款和第30條規定應負的責任。
29.1 治安保衛
(1)發包人應負責與當地公安部門協商,共同在工地建立或委托當地公安部門,建立一個現場治安管理機構,統一管理全工地的治安保衛事宜,負責履行本工程的治安保衛職責。
(2)發包人和承包人應教育各自的人員遵紀守法,共同維護全工地的社會治安,協助現場治安管理機構,做好各自管轄區(包括施工工地和生活區)的治安保衛工作。
29.2 施工安全
(1)發包人應負責統一管理本工程的施工作業安全以及消防、防汛和抗災等工作。監理人應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以及本合同的有關規定,檢查、監督施工安全工作的實施,承包人應認真執行監理人有關安全管理工作的指示。監理人在檢查中發現施工中存在不安全因素,應及時指示承包人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改正,若承包人故意延誤或拒絕改正時,則監理人有權責令其停工整改。
(2)承包人應按合同規定履行其安全職責。承包人應設置必要的安全管理機構和配備專職的安全人員,加強對施工作業安全的管理,特別應加強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和爆破作業的管理,制定安全操作規程,配備必要的安全生產設施和勞動保護用具,并經常對其職工進行施工安全教育。
(3)發包人或委托承包人(應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在工地建立一支消防隊伍負責全工地的消防工作,配備必要的消防水源、消防設備和救助設施。
(4)發包人或委托監理人在每年汛前組織承包人和有關單位進行防汛檢查,并負責統一指揮全工地的防汛和抗災工作。
承包人應負責其管轄范圍內的防汛和抗災等工作,按發包人的要求和監理人的指示,做好每年的汛前檢查,配置必要的防汛物資和器材,按合同規定做好汛情預報和安全度汛工作。
30 環境保護
30.1 環境保護責任
承包人在施工過程中,應遵守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及本合同的有關規定,并應對其違反上述法規和規章和本合同規定所造成的環境破壞以及人員傷害和財產損失負責。
30.2 采取合理的措施保護環境
(1)承包人應在其編報的施工組織設計中,做好施工棄渣的處理措施,嚴格按批準的棄渣規劃有序地堆放和利用棄渣,防止任意堆放棄渣降低河道的行洪能力和影響其他承包人的施工和危及下游居民的安全。
(2)承包人應按合同規定采取有效措施對施工開挖的邊坡及時進行支護和做好排水措施,避免由于施工造成的水土流失。
(3)承包人在施工過程中應采取有效措施,注意保護飲用水源免受施工活動造成的污染。
(4)承包人應按《技術條款》的規定,加強對噪聲、粉塵、廢氣、廢水的控制和治理,努力降低噪聲,控制粉塵和廢氣濃度以及做好廢水和廢油的治理和排放。
(5)承包人應保持施工區和生活區的環境衛生,及時清除垃圾和廢棄物,并運至指定的地點堆放和處理。進入現場的材料、設備必須置放有序,防止任意堆放器材、雜物阻塞工作場地周圍的通道和破壞環境。十五、計量與支付
31 計量
31.1 工程量
《工程量清單》中開列的工程量是合同的估算工程量,不是承包人為履行合同應當完成的和用于結算的工程量。結算的工程量應是承包人實際完成的并按合同有關計量規定計量的工程量。
31.2 完成工程量的計量
(1)承包人應按合同規定的計量辦法,按月對已完成的質量合格的工程進行準確計量,并在每月末隨同月付款申請單,按《工程量清單》的項目分項向監理人提交完成工程量月報表和有關計量資料。
(2)監理人對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月報表進行復核,以確定當月完成的工程量,有疑問時,可以要求承包人派員與監理人共同復核,并可要求承包人按第27.2款的規定進行抽樣復測,此時,承包人應指派代表協助監理人進行復核并按監理人的要求提供補充的計量資料。
(3)若承包人未按監理人的要求派代表參加復核,則監理人復核修正的工程量應被視為承包人實際完成的準確工程量。
(4)監理人認為有必要時,可要求與承包人聯合進行測量計量,承包人應遵照執行。
(5)承包人完成了《工程量清單》中每個項目的全部工程量后,監理人應要求承包人派員共同對每個項目的歷次計量報表進行匯總和通過測量核實該項目的最終結算工程量,并可要求承包人提供補充計量資料,以確定該項目最后一次進度付款的準確工程量。如承包人未按監理人的要求派員參加,則監理人最終核實的工程量應被視為該項目完成的準確工程量。
31.3 計量方法
除合同另有規定外,各個項目的計量辦法應按《技術條款》的有關規定執行。
31.4 計量單位
除合同另有規定外,均應采用國家法定的計量單位。
31.5 總價承包項目的分解
承包人應將工程量清單中的總價承包項目進行分解,并在簽訂協議書后的28天內將該項目的分解表提交監理人審批。分解表應標明其所屬子項和分階段需支付的金額。
32 預付款
32.1 工程預付款
(1)工程預付款的總金額應不低于合同價格的10%,分兩次支付給承包人。第一次預付款的金額應不低于工程預付款總金額的40%。工程預付款總金額的額度和分次付款比例在專用合同條款中規定。工程預付款專用于本合同工程。
(2)第一次預付款應在協議書簽訂后21天內,由承包人向發包人提交了經發包人認可的工程預付款保函,并經監理人出具付款證書報送發包人批準后予以支付。工程預付款保函在預付款被發包人扣回前一直有效,保函金額為本次預付款金額,但可根據以后預付款扣回的金額相應遞減。
(3)第二次預付款需待承包人主要設備進入工地后,其估算價值已達到本次預付款金額時,由承包人提出書面申請,經監理人核實后出具付款證書報送發包人,發包人收到監理人出具的付款證書后的14天內支付給承包人。
(4)工程預付款由發包人從月進度付款中扣回。在合同累計完成金額達到專用合同條款規定的數額時開始扣款,直至合同累計完成金額達到專用合同條款規定的數額時全部扣清。在每次進度付款時,累計扣回的金額按下列公式計算:
a
r=-------(c-f1s)
(f2-f1)s
式中:r––每次進度付款中累計扣回的金額;
a––工程預付款總金額;
s––合同價格;
c––合同累計完成金額;
f1––按專用合同條款規定開始扣款時合同累計完成金額
達到合同價格的比例;
f2––按專用合同條款規定全部扣清時合同累計完成金額
達到合同價格的比例。
上述合同累計完成金額均指價格調整前未扣保留金的金額。
32.2 工程材料預付款
(1)專用合同條款中規定的工程主要材料到達工地并滿足以下條件后,承包人可向監理人提交材料預付款支付申請單,要求給予材料預付款。
①材料的質量和儲存條件符合《技術條款》的要求;
②材料已到達工地,并經承包人和監理人共同驗點入庫;
③承包人應按監理人的要求提交材料的訂貨單、收據或價格證明文件。
(2)預付款金額為經監理人審核后的實際材料價的90%,在月進度付款中支付。
(3)預付款從付款月后的6個月內在月進度付款中每月按該預付款金額的1/6平均扣還。
33 工程進度付款
33.1 月進度付款申請單
承包人應在每月末按監理人規定的格式提交月進度付款申請單(一式4份),并附有第31.2款規定的完成工程量月報表。該申請單應包括以下內容:
(1)已完成的《工程量清單》中的工程項目及其他項目的應付金額。
(2)經監理人簽認的當月計日工支付憑證標明的應付金額。
(3)按第32.2款規定的工程材料預付款金額。
(4)根據第37條和第38條規定的價格調整金額。
(5)根據合同規定承包人應有權得到的其他金額。
(6)扣除按第32條規定應由發包人扣還的工程預付款和工程材料預付款金額。
(7)扣除按第34條規定應由發包人扣留的保留金金額。
(8)扣除按合同規定應由承包人付給發包人的其他金額。
工程合同 篇6
摘要:合同管理一般包括兩層含義,其一,是宏觀合同管理;其二,是微觀合同管理。合同管理發生的問題一般都出現在施工建設的中期或者后期履行階段。由于合同是在合同管理的前期階段產生的,所以合同前期階段的管理就顯得尤為重要。文章結合作者在工作中遇到的問題,從合同簽訂階段和合同履行階段的管理方面,探討了建筑工程合同管理的體會,并從微觀合同管理角度,分析了如何對合同實施正確的管理。
關鍵詞:建設單位;合同管理;合法權益;改進對策
洲頭咀隧道系統工程項目是連接廣州市海珠區與芳村區之間的重要通道,全長約2200米,其中過江段為沉管隧道,兩岸地面部分為明挖隧道及立交橋梁,該項目為財政投資項目,工程建安費約14億元。筆者有幸全程參與了項目合同的編制管理工作,僅就合同實施過程的一些問題提出經驗和思考。合同管理一般包括兩層含義,其一,是宏觀合同管理;其二,是微觀合同管理。宏觀的合同管理,是指工商管理部門抑或是國家授權的行業主管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對合同的簽訂、履行、變更以及解除等行為,所進行的組織、監督、指導與核查等,從而維護合同當事人的正當權益,糾正和查處各種違法行為,保證合同的依法履行。微觀合同管理則是指簽訂合同的當事人或其設立的相關機構,通過簽訂與履行合同的行為,所采取的策劃、核查等一系列活動,以維護自身的正當權益,確保合同的順利履行。宏觀合同管理和微觀合同管理構成了合同管理的兩個主要方面,相輔相成,相得益彰。前者體現在有關職能部門的范文制定、行政執法管理等;后者則是指具體在工程建設活動中發生的各種合同。為了公平、公正地維護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必須從合同條件的具體情況進行分析、研究入手,開展規范、系統、科學化的管理,將工作做細、做小、做實,通過切實有效的管理,實現對建設工程質量、投資、進度的預控目標。合同管理發生的問題一般都出現在施工建設的中期或者后期履行階段。由于合同是在合同管理的前期階段產生的,所以合同前期階段的管理就顯得尤為重要。
一、合同簽訂階段需注意的主要問題
1.合同簽訂前期需對建設項目的重點、難點以及可能發生的風險作充分的預估
并在合同中作明確約定,以保證項目合同雙方可按合同約定解決難題,保證項目建設順利推進。對于項目風險,洲頭咀隧道工程在簽訂施工合同時就考慮了項目建設期長,以及當時經濟增長快、建材價格上漲幅度大的因素,特別向上級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批準合同設置主材可調價條款,并明確約定可調價的材料、調價范圍、調價公式等。由于對這一價格漲落風險在合同中進行了預先約定,在項目建設期間遭遇材料價格變動時按合同約定調整材差,使工程得以順利推進。此外對項目的重點難點,也需在合同簽訂時做充分謀劃,防止承包人把難做工程低價轉包、分包出去,降低工程質量。在簽訂該項目監理合同時,由于水下監測是水下隧道監理的重點難點部分,合同中專門單列了一個章節,對水下監測的技術要求、專業人員配備,成果提供等都做了詳細要求,并把監理費用支付與水下監測質量、進度、專業人員進場等進行掛鉤。該措施促進了監理公司按合同要求嚴格提供相應服務,保證隧道沉管水下安裝環節安全、保質實施。因此筆者認為,在前期合同簽訂階段應結合工程的具體情況對工程的關鍵節點、難點和可能發生的風險作充分評估,在合同中加以分門別類、明確約定,避免雙方在合同履行階段發生爭議。在合同簽訂前期考慮得越充分、約定越明確,對合同執行越有利。
2.政府投資項目合同霸王條款不一定對工程有利
政府投資項目為控制投資,規避政府風險,往往在合同中加入“霸王”條款,比如因承包人原因延誤工期,作違約處理,而因政府原因導致不能施工,工期卻不能順延,承包人需通過搶工期措施保證工期等等,造成的結果往往是承包人無法承受長期窩工的損失,或拒絕繼續實施工程,或中途轉包等等,最終使工程無法推進下去。吸取這些教訓,洲頭咀隧道項目在施工合同中對工期延誤補償開了一個活口,約定“除甲方批準外,延誤工期不予補償”。在合同執行中,部分用地由于征拆原因超過一年無法施工,經甲方批準后承包人獲得適當補償。有些政府工程的合同文本中規定的工期很緊張,有些甚至是不可能實現的工期。例如,經常出現在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中的工期條款“合同簽訂后起計5日歷天內提交勘察成果文件,10日歷天內提交設計成果文件”按照現行的勘察設計作業規程,勘察需要現場取樣做室內試驗的時間已經超過5個日歷天,而設計按現行的ISO三級校審制度執行的時間也遠遠不止5個日歷天。因此合同簽訂前期應根據工程項目的性質不同,科學合理地確定合同工期。眾所周知,建設工期的確定直接關系到工程質量的高低,不同的工程項目因其性質不同,所要求的施工工期也不同。實踐中,一方面有的發包人出于各方面的因素考慮,一味地強調要縮短工期;另一方面,有的承包人出于私利,為了降低成本,不惜代價只求快而省略了質量,有的甚至偷工減料,其結果必然會給后期埋下嚴重的隱患,更有甚之造成重大事故。所以,“百年大計。質量第一。”合同雙方當事人必須以保證工程質量為出發點,確定科學、合理的建設工期,切實避免工期不合理帶來的無效合同。
二、合同履約階段存在的問題
1.應該及時變更的合同沒有按規定及時變更,結果必然會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變更不夠及時,對后期工程推進及結算收尾影響較大。工程合同變更原因主要有;設計深度不足,合同主體變更,價格浮動變化等等,變更是不可避免的。變更是需要控制的,也是可以控制的。合同中變更控制應側重在:變更提出依據是否充分?變更方案是否合理?變更費用是否符合造價約定?變更權限是否突破規定范圍?變更責任是否真正落實到人?合同變更管理條款的設計是否合理,直接體現了項目控制能力的強弱,間接體現了項目管理能力的強弱,最終體現了建設管理團隊的市場競爭力的強弱。洲頭咀隧道項目的個別附屬工程由于工程收尾階段趕工期,變更的依據沒有及時完善,導致工程結算階段變更依據不足,需做多次補充資料,說明和證明材料,有些變更最終不能提供證明材料的,只能作無效變更,施工企業承擔了一定的損失。因此,對工程實施過程的變更,必須遵循先批準后實施的原則,對實在來不及辦理變更手續的,也要及時完善變更依據,及時簽訂補充合同,及時對合同進行調整、修正。在項目建設中根據履行合同的具體情況對合同進行必要的變更乃正常之事,但是在實際工作中,往往有許多工程項目管理人員忽視了及時變更這項關系后續工作成敗的事情,結果造成日后缺乏變更依據,給項目造成損失,后悔莫及。
2.應當及時發出的會議紀要、各種信函等沒有及時按照要求發出
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對某一事項的預告、提醒,以及各種會議紀要等,要及時送達項目各方。這是取得簽證的方法,也是合同動態管理的工作內容。但是在實際工作中,有些項目管理人員不注意這些具體工作的落實,造成項目過程資料缺失,后續工作推進缺乏依據,結算資料不全等。
三、如何加強對建設工程合同的管理
1.建立職權兼備、能夠進行全過程專業管理的合同管理部門
合同因其本身的特性涉及到大量的法律、法規成為一種特殊的工作,既不同于生產、供應、物流、財務等業務部門,已不同于人力資源管理、行政等管理部門,因此,必須構建一個由法律、管理、經濟、技術、造價、財務、審計等專業人員組成的合同管理部門,對合同的草擬、談判、簽訂、履行,以及糾紛的處理等進行全過程的專業管理。
2.加大培訓力度,進一步提高合同管理人員的業務能力和整體素質
企業領導要根據合同管理對法律、建筑、計算機、預算、財務等方面知識的要求,選拔具有一定專業知識、義務能力,思想政治覺悟比較高的優秀人才充實到合同管理人員隊伍中。同時,要利用一切條件和機會開展對合同管理人員進行再教育,切實提高他們的整體素質,培養和造就一批在各方面都能夠“拿得起,用得上、信得過”,緊跟時代發展步伐的企業合同管理專業隊伍。
3.利用大數據平臺,加速構建合同管理的信息系統
信息時代,各種數據千變萬化,轉眼即逝。隨著市場經濟的`深入,建筑市場也以令人目不暇接的方式在擴大,傳統的信息交流手段已經落后,如果不能及時更新馬上就會被形勢所淘汰。因此,無論是建筑企業高層領導抑或是建筑項目負責人,都要對此有個清醒的認識,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誰利用現代化的大數據信息平臺,掌握了信息資源,實時、動態地對各種數據了然于胸,誰就掌握了市場的話語權,就能夠逐鹿中原。因此,一是要與各相關部門加強聯系,建立項目計算機信息管理系統,整合各方面的信息,鏈接大數據平臺,力爭做到信息共享,實時了解信息流的動向,從而能夠舉一反三,將有效的數據運用到具體項目中,最大程度地降低成本;二是要加強對項目參加方各種信息的管理,在項目建設工程中,只要是數據信息發生變動,都要在第一時間要求責任人簽字留檔,為日后的工作提供準確的信息。
4.對合同管理定期或不定期開展檢查監督,確保項目實施目標的實現
定期或不定期地開展對合同實施情況的檢查,是項目建設的題中應有之義,通過開展這項工作,能夠“防患于未然”,及時發現并杜絕風險,從而確保合同按預期設計推進。其一,要經常邀請相關各方分階段、分內容、分項目進行通報,讓業主、項目管理人員、工程師以及分包商、工程小組等對項目落實的整體情況都能夠深入地了解,使大家都有一個全局觀念,共同為項目的進展、合同的落實凝心聚力,砥礪前行。其二,合同管理人員要深入第一線,隨時檢查、了解和掌握合同實施情況,發現工程變更要及時通過大數據平臺進行通報,開展有效的管理。其三,要落實合同評審制度,組織相關責任人,對每一份合同都要逐一進行評審,發現問題和風險,及時制定防范措施,盡最大可能地減少風險的發生概率。其四,要將防范風險關口前移,跟蹤合同的進展情況,重點關注存在隱患與潛在風險的項目;同時,對可能影響合同落實而出現的合同實施目標偏離問題,及時發現并予以糾正。
四、結語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工程合同管理是關系著整個建筑項目能否按預期計劃順利實施的基礎,同時也反映了項目管理的綜合水平。因此,筆者認為,要想保質保量地落實每一個工程項目,就必須認真做好合同管理工作,對凡是涉及工程項目的各個方面、各個環節都要重視,認真做細、做小、做實,高度重視合同管理,從而確保我國建筑市場科學、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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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合同 篇7
業主(以下簡稱甲方): 聯系電話:
施工隊(以下簡稱乙方):聯系電話:
甲乙雙方本著友好合作的態度,按照《合同法》等相關法律,在平等公平的情況下簽定如下合同:
一、 工程概況
建筑面積:平方米。 室 廳衛 陽臺 廚。
工程地址:
二、 價格
清包工費總計: 元,大寫:
其中:
水電工元x 平方= 元;
泥工元x 平方= 元;
木工 元x 平方= 元;
油漆工元x 平方= 元;
垃圾清運、材料搬運、敲墻、打孔及其它等費 元 。
三、 付款方式
1、施工隊進場,付32%。
2、木工完成,付 31%。
3、工程竣工,付 32%。
4、保修金 5%,從竣工之日起1年后支付。
四、 設計
1、 甲方可以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圖紙一套,并負責交底工作。
2、 乙方按甲方要求施工,乙方可向甲方提出設計意見,乙方施工前須畫草圖讓甲方認可。
五、 材料
1、 乙方應提前5天向甲方提供需購材料清單,甲方應在5天內及時采購材料供施工隊使用,雙方應各自承擔各自拖延工期的責任和經濟損失。
2、 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自行采購材料,若已采購,甲方有權無條件拒絕使用并可拒絕支付該材料的費用。
3、 乙方應驗收甲方所購建材的質量,發現質量問題應向甲方及時提出并有權拒絕使用。若甲方堅持使用,應書面要求乙方,并承擔因材料質量引起的'損失。
4、 乙方應幫甲方收貨,核對數量和配件的準確性。
5、 乙方應做好材料的保管工作,禁止閑雜人等進入工地現場。
6、 乙方應保證在本小區內沒有雙包和半包的工程。
7、 乙方應做好對施工完成的成品保護工作,若損壞由乙方承擔。
8、 未經甲方許可,乙方不得攜帶任何建材出門,若發現按偷竊論處,并按材料價格5倍從人工費中扣除。
六、 工期
從 年 月 日起至年月日止,工期為 天。
七、 材料搬運
若甲方材料送至工程所在地的樓下,乙方任何施工人員應無條件搬運。
八、 垃圾清運
1、 垃圾袋裝化。
2、 垃圾應日日清。
3、 垃圾應由乙方清運至物業指定的垃圾堆放場所。
九、 勞動力管理
1、 開工前乙方應向甲方提供所有施工人員的身份證復印件。
2、 未經甲方許可,工地施工人員不得在工地過夜。
3、 乙方應具備在湖州市暫住的一切證件,因證件不全引起的相關損失由乙方自行承擔。
4、 乙方指定由 為工地現場負責人。
5、 在合同價內,若甲方要求乙方應跟隨甲方挑選材料。
6、 乙方未經甲方同意不得任意調換施工人員,工地現場必須保持2人以上的施工人員。乙方應按程序施工,不同工種不得同時施工,但必須由工程負責人協調各方。
7、 未經甲方同意,任何情況下乙方不得停但工或殆工。
十、 施工機具
乙方自帶施工所需工具,并保證工具的安全性和良好使用性,乙方自行承擔工具維修費。
十一、工地現場管理
1、 現場禁止使用明火。
2、 現場禁止吸煙。
3、 工人著裝必須干凈整潔。
4、因乙方施工人員原因引起的事故由乙方負責。
十二、維修
1、 因乙方施工原因導致的質量問題,乙方應在一年內無償維修。
2、 普通維修乙方應在甲方通知乙方后三天內及時維修,特殊情況(水、電問題)乙方必須在24小時內趕到并維修。
3、 若因乙方未能按合同及時完成維修,甲方可以安排其他施工隊進行維修工作,所發生的人工費用按實從保修金中扣除。
十三、合同附件
施工項目清單:根據甲方提供的圖紙施工。甲方可有適當的增減項目、但不能多(增減項目不增減包工費),具體式樣由甲乙雙方商定。
十四、合同爭議
1、 出現爭議甲乙雙方先協商。
2、 協商不成可向爭議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
十五、附加條款
1、櫥房衛生間做防水
2、每道工序結束驗收后,再下道工序
3、部分下水改道
4、過道、南北陽臺吊頂,客廳、飯廳部分吊頂
5、 敲陽臺面磚及其它
6、油漆前清除原涂料
7、自行車庫做一柜子
8、完工后衛生工作
甲方: 乙 方:
簽章: 簽 章:
簽約日期:
工程合同 篇8
經甲乙雙方協商,就花屋組至吳屋路段修筑事宜達成協議,特訂立如下合同。
一、工程范圍:
1、吳屋組塘岸從東角至西角澆注混泥土墻,底寬0.8米,面寬0.4米,高平路面低0.1米,每5米一個墩柱,1米*1米并一收縮縫,水泥c25標準海螺,沙渣按標準配料,取塘內土填空。
2、土方工程,吳屋組已征山界內的所有立方清理拉至李家垅口填實,王家垅園填土方同樣清理拉至李家垅口,全線路面整平壓實,并清理邊溝。
3、涵管七處29米,其中有筋涵4003米,3002米,務處安裝順暢。
4、吳屋塘東角砌石擺長8米,平均寬40公分,高平路面。
二、工程總造價為陸萬叁仟捌佰元整。完工日期為本年農歷臘月二十日前(十五個有效工作日)。
三、付款方式:路料到場付工程款的'40%,混泥土墻成功付工程款的40%,整個工程完工經驗收合格后除留肆仟元作為質保金外付清(質保金為1年)。
四、雙方責任,甲方負責施工期間周邊矛盾,乙方負責施工安全,如出現工傷事故,甲方概不負責。
此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村委會留一份并自簽字之日生效。
甲方代表:
乙方簽字:
立合同日期: 年 月 日
工程合同 篇9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同意終止雙方于___年___月___日簽署的《國電新疆紅雁池發電有限公司以大代小熱電聯產(2×330MW)技改工程全廠區消防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編號:SHFD-20xx-4-5-1)(以下簡稱《施工合同》),現就有關事項約定如下:
一、甲、乙雙方同意終止《施工合同》,合同終止后甲、乙雙方不再有任何勞務和財務等關系,雙方不再享有《施工合同》中約定的任何權利履行任何義務。
二、甲乙雙方就乙方已完成的施工工程量已進行核實并確認。
三、就乙方已完成的施工工程量,甲方已支付乙方施工款合計五十三萬元(¥530,000.00),之后甲方無義務向乙方支付其余工程款。另乙方已向甲方開具共計50萬元的有效發票,余下3萬元有效發票乙方應在本協議生效日前向甲方開具。
四、雙方同意于本協議生效之日,雙方在《施工合同》中約定的`權利、義務終止。乙方在合同終止前向甲方及甲方指定的第三方進行工作交接,包括施工所涉及的現有文件、資料、圖紙以及乙方已購買但尚未安裝的材料、輔料、設備(其中不包括乙方自購的施工工具)等。上述現有文件、資料、圖紙及材料、輔料、設備(其中不包括乙方自購的施工工具)等乙方應全部保留在施工現場,并向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人員移交上述現有文件、資料、圖紙及材料、輔料和設備(但不包含乙方自購的施工工具)等,待雙方移交簽字確認后由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保管,不再與乙方有任何權利義務關系。
五、甲乙雙方不得做出任何可能對施工現場的施工干涉行為。
六、本協議是經雙方友好協商后達成的一致意見,因此雙方就履行本協議不得有任何爭議。
七、本協議自雙方授權代表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八、本協議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署日期:___年___月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署日期:___年___月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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