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實用的轉讓合同6篇
在人們愈發重視契約的社會中,合同的地位越來越不容忽視,簽訂合同能促使雙方規范地承諾和履行合作。那么問題來了,到底應如何擬定合同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轉讓合同6篇,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轉讓合同 篇1
售車方(甲方): 身份證號碼:
購車方(乙方): 身份證號碼:
一、為了明確該鏟車買賣雙方各自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及義務,經雙方友好協商,本著平等、自愿、互利互惠的原則,特簽訂以下協議:
1) 甲方將鏟車壹輛(產品編號:出廠日期: 轉讓給乙方,雙方達成成交總額為人民幣 佰 拾 元整(小寫:¥ 元)。乙方一次性付清購車款給甲方。
二、甲方保證該車為其個人合法財產,不存在有任何違法現象,若有因此而造成乙方的一切經濟損失,由甲方自行負責償還。自 年 月 日前該車一切債務與權利與乙方無關。從 年 月 日起該車一切債務與權利與甲方無關。
三、甲方隨車提供有本人有效身份證復印件壹份。
四、因雙方交易車輛為舊鏟車車輛,故雙方簽訂協議時均對該車的車身、車容、車況表示認同。
五、該協議書一式兩份,雙方簽字生效,雙方不得違約,不得對成交金額提出異議,不退車及不退車款。
售車方(甲方): 購車方(乙方):
月 年月 中介人: 簽訂地點:
轉讓合同 篇2
轉讓方(甲方):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
受讓方(乙方):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
甲方經營的“_________”(原名叫“_________”)各種有效證件以及與華聯簽訂的合同均為此名,此餐廳原系甲方中_________與_________合伙經營,后因__________________將其股份轉讓給現甲方中的_________,實際現本店的現甲方中的兩個人經營,此因果關系已告知乙方知曉。
甲乙雙方依據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在平等、互利的基礎上,為了保護甲乙雙方的利益,就“_________”快餐廳轉讓達成本協議。本協議共4頁。
一、甲方自愿將位于_________市__________________的“_________”快餐廳(法人代表:_________)轉讓給乙方。
二、轉讓的范圍:餐廳的內外裝修、餐廳內全部的設備及經營用品、餐廳使用的空調、辦公室及辦公用品、庫存貨物,并保證其完好性、可用性。(其中一個刨冰機、一個封口機和一個三星冰箱不在其中)。
三、轉讓價格:在甲方完全履行本轉讓協議中條款的前提下,經雙方協商轉讓價格為人民幣_________萬元(__________________整),此轉讓金包括甲方交給房屋出租方的租房保證金_________萬元(__________________整)。
四、甲乙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保證在該地點經營快餐廳的合法性,并出具該餐廳相關證明文件。
2、甲方負責為乙方辦理完衛生、工商、稅務等證照、手續。乙方協助辦理。
3、未完成交接前,甲方有義務協助乙方協調跟出租方飛關系。
4、甲方在_________年_____月至_____月向華聯申請降低房屋租金,如房屋租金降為__________元/月(_______________元/月),此租金租賃合同的月租金為__________元(_______________元),則轉讓金為__________元/月(_______________元/月),如果租賃合同的月租金為__________元(_______________元),則轉讓金降為__________元(_______________元),如果租金超過__________元/月,則視為甲方違約,甲方應該賠償乙方違約金__________元(_______________元),雙方對轉讓事宜重新進行協商。(_________年_____月份乙方按__________元/月支付房租)。
5、乙方在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正式接手餐廳的經營管理,交接日之前的租賃合同相關費用(租金、衛生費、水電氣費等)、工商管理費用、電話費、員工工資、供貨貨款等由甲方承擔,乙方不承擔任何責任。若因甲方債務影響乙方正常經營和收益,乙方有權停止支付轉讓金并保留追究甲方法律責任的權利。
6、“_________”快餐廳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以前的債務均由甲方承擔。
7、甲方負責與出租房協調辦理戶外廣告位事宜。
8、甲方轉讓的范圍為:餐廳的內外裝修、餐廳內全部的設備及經營用品、辦公室及辦公用品、庫存貨物、各種證照、消防合格證書、交給出租方的保證金等。甲方保證辦公室、庫房、大門門鎖的完好,不存在事故安全隱患,對有問題的設備甲方應在轉讓前進行修復,廚房達到消防、衛生標準。同時移交該餐廳完整的裝修工程、水電安裝工程等相關的圖紙和資料。
10、甲方在清償債務時,應將清償債務單交乙方審核,并由乙方派員監督支付。
五、轉讓費的付款方式:
1、本協議由甲乙雙方簽訂生效后,乙方向甲方支付__________元(_______________元),若因甲方未履行上述第四款第二條、第三條協議約定或其它原因轉讓不能順利完成時,應立即退還給乙方。
2、乙方有義務在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支付甲方__________元,其余部分在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之前,按照雙方核定的實際數額結清剩余的轉讓費。在乙方按合同付清轉讓費的同時,甲乙雙方按華聯的要求辦理退、入場手續完成租賃轉換手續。
六、違約責任:
1、甲乙雙方應遵守本協議規定,因甲方不遵守協議給乙方造成損失的,應給予乙方__________元的賠償,造成重大損失的,要退還全部轉讓款。
2、因為乙方的原因造成甲方權利受到損害的,乙方應該支付甲方兩萬元的賠償金。
七、從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甲乙雙方辦理完與華聯過戶手續時止。乙方在辦餐廳的一切債權、債務、工商等全部由乙方負責。乙方在經營期間(在未完成過戶之前)必須按時
向華聯繳納水電氣、房租費(每月_____日之前)。如未按時繳納造成停業由乙方自行承擔。乙方在此時間內不能無故停業(裝修除外)。如停業超過3天,甲方有權單方面解除合同,并重新接手經營,期間乙方所繳納的費用概不退還。
八、本協議的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解除并做出補充。因本協議執行中發生糾紛雙方不能協商解決時,應提交_________市_________區人民法院判決。
九、本協議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本協議壹式伍份。
出讓方(甲方):__________受讓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
轉讓合同 篇3
甲方:
乙方:
為了共同發展致富,搞活經濟,本著雙方互惠互利的原則,經雙方協商同意,甲方愿將樹脂廠家屬院后邊的豬場及養殖的豬轉讓給乙方養殖發展。
一、轉讓方式及價格
1、豬總價為:壹佰玖拾萬元整(1900000元)。
2、豬場每年出租費為壹拾萬元整(100000.00元),注:現有場地、豬圈、豬欄等養殖設備。
3、豬的`數量:公豬7頭、母豬193頭、大豬270頭、中豬838頭、小豬仔679頭,總計1987頭。
4、租期為:15年整,即從20xx年5月1日至20xx年4月30日止。
二、付款方式:
1、開始進場,(20xx年5月1日)應付人民幣陸拾萬元整 其中第一年租金10萬元、豬款50萬元。以后每年5月1日付給甲方租金10萬元。
2、到20xx年12月31日應付款給甲方豬款伍拾萬元整。
3、到20xx年6月30日付款給甲方豬款伍拾萬元整。
4、其余豬款在20xx年底一次性付給甲方,但乙方在養殖各方面出現任何問題與甲方無關。
三、租賃到期,如乙方繼續經營,甲方應優先考慮。如乙方不干,應完好無損的交回豬場及養殖設施,更新或新增的設施不再作價,存欄豬雙方協商處理。如乙方中途退租,則應賠償甲方損失,承擔違約責任。
四、以上協議雙方各執一份,受法律保護,雙方簽字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轉讓合同 篇4
轉讓方(甲方):身份證號碼:
受讓方(乙方):身份證號碼:
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就店鋪轉讓事宜達成以下協議:
一、甲方將位于 門市轉讓給乙方。
二、轉讓后店鋪現有的電線、網線、水管等基礎設備甲方不能撤出,供水、供電、網絡等設備歸乙方所使用。
三、乙方在年 月 日前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轉讓費共計人民幣元,(大寫: )。
四、如果由于甲方原因導致轉讓中止,甲方需要承擔違約責任,并向乙方支付轉讓費的10%作為違約金。
五、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字:
日期:
乙方簽字:
日期:
轉讓合同 篇5
甲方:(轉讓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受讓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賓館出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合同法》,就甲方將位于的賓館,轉讓給乙方一事,甲、乙、丙三方經好友協商,就店面轉讓達成本賓館:
第一條 甲方與 年 月 日前將位于 賓館{面積 平方米}轉讓給乙方使用。
第二條 該店鋪所有權證號碼為 ,產權為丙方,丙方與甲方簽訂了租賃合同,合同到期時間為 ,月租為人民幣,店面交給乙方使用后,乙方同意代替甲方向丙方履行租賃合同,每月交納該合同約定由甲交納的水電費等各項費用,該合同期滿后由乙方領回甲方交納的押金,押金歸乙方所有。
第三條 該店鋪現有裝修,裝飾,工具,設備{包括 }全部無償歸乙方使用,該合同期滿后,不動產歸丙所有,其它歸乙方所有。
第四條 乙方在 前一次性向甲方支付頂手費人民幣大寫 萬元整{小寫: 元},上述費用包括甲方交給乙方再轉付給丙方的押金,第三條所述相關費用,甲方不得向乙方索取任何其他費用。
第五條 該店鋪的營業執照已由甲方辦理,經營范圍為,租用期內繼續以甲方名義辦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等相關手續,但相關費用及由乙方經營引起的債權債務全部由乙方負責,與甲方無關,乙方接手前,該店鋪的所欠一切債務由甲方負責償還,與乙方無關,
第六條 乙方逾期未交付轉讓金,除甲方交付日期相應順延外,乙方每日還需向甲方交付轉讓費的 的違約金,逾期30天,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乙方按轉讓費的.向甲方支付違約金,甲方應保證丙的同意轉讓店鋪,如由甲方原因導至丙或甲方自己中途收回店鋪,按甲不按時交付店鋪承擔違約責任。
第七條 遇國家征用店鋪,有關賠償歸乙方。
第八條如果賓館轉讓合同范本簽訂前政府下令撤遷店鋪,甲方退還全部轉讓費。如果合同簽訂后國家命令撤除店鋪,使乙方難以經營,乙方有權解除合同,甲方退還剩余租期的轉讓費,押金仍歸乙方,甲方在每年營業執照有效期蓋滿時仍未辦妥年審手續,乙方有權解除合同,甲方應退回全部轉讓費,賠償裝修,添置設備損失元,并支付轉讓費的 的違約金,
第九條 賓館轉讓合同范本一式三份,甲、乙、丙,各執一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轉讓合同 篇6
【案情簡介】
A公司與B公司于20xx年3月簽訂《混凝土買賣合同》,雙方約定:1、A公司向B公司購買混凝土500噸,總價款人民幣100萬元;2、A公司預付貨款人民幣80萬元,如B公司不能按時交貨,應當全額退款,如不能退款,則以其擁有的C公司300萬股股權抵償。《買賣合同》簽訂后,A公司按約支付了預付款,但B公司未能交付貨物,也無力退還預付款。5月底,B公司股東會決議同意按照買賣合同的約定以C公司股權抵償欠款,并與A公司簽訂了《股權抵債協議》,約定B公司以其擁有的C公司15%的股權抵償所欠A公司80萬元的貨款,雙方于20xx年10月8日辦理股權變更手續。后B公司認為根據《公司法》(20xx年修訂之前)第147條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內不得轉讓的規定,其與B公司簽訂的股權抵債協議無效,拒絕辦理股權過戶手續。A公司為此訴至法院,要求判令B公司按約辦理股權過戶。
【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后查明:C公司成立于20xx年8月,B公司是其發起人之一,占有15%(300萬股)的股權,B公司與A公司簽訂《股權抵債協議》時C公司成立未滿三年。
法院判決:根據《合同法》以及《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判決B公司持有的C公司15%的`股份歸A公司所有,B公司須在10日內配合A公司辦理股權過戶手續。
【律師評析】
本案之爭議焦點在于A、B公司間的《股權抵債協議》是否因違反《公司法》的禁止性規定而當然無效?深圳知名經濟糾紛團馬成律師認為該協議有效,并結合本案分析如下:
雖然A公司與B公司《股權抵債協議》簽訂的時間是在法律規定的禁止轉讓期內,但協議同時約定雙方于20xx年10月8日,即C公司成立滿三年之后,才開始辦理股權交割過戶的正式手續。也就是說在法律規定的禁止轉讓期內只有當事人關于股權轉讓的合意,并沒有股權轉讓的實際行為。而我國《公司法》第147條規定的“不得轉讓”從字面解釋、立法目的解釋和立法趨勢來看,其禁止的都只是股權轉讓的實際行為,而并不是股權轉讓的合意。
據此,從字面上看,“不得轉讓”中的“轉讓”所指向的實際轉讓行為,那么對于普通動產來說,轉讓行為是“交付”,對于普通不動產來說,轉讓行為是辦理“登記”。就本案涉及的股份來說,轉讓行為是“股東背書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并且由公司將受讓人記載于股東名冊”,故若當事人僅達成股份轉讓的合意而沒有背書、變更股東名冊等實際轉讓行為,并不構成《公司法》第147條禁止的對象;其次,從立法目的上看,原《公司法》規定發起人股份三年內不得轉讓,主要是為了加強發起人的責任,避免發起人以設立公司為名,行資本炒作之實,損害公司和公司其他股東及受讓人的利益。而若當事人之間只有股份轉讓的合意,沒有股權轉讓的行為,則不能導致股份所有權人的改變,也就不能導致發起人股東身份的變化,發起人的責任也并不會減輕,所以也就不會違反《公司法》上述規定的立法目的;最后,從立法趨勢上看,20xx年修訂的《公司法》將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股權的禁止轉讓期縮短至1年,說明立法者有意放寬發起人責任、放寬對發起人股權流轉的限制。所以認定本案股權轉讓有效也符合這一立法趨勢。
此外,根據我國《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合同當事人可以達成附條件和附期限的合同,對于法律有禁止性、強制性規定的,當事人可以事先預約,待條件成熟時履行合同權利義務,在法律禁止性條款失效之前,合同處于履行待定狀態,只得在條件成就時,才發生合同的具體履行行為。本案當事人在法律規定的禁止轉讓期內達成股權轉讓的合意,并約定在禁止轉讓期屆滿后進行實際轉讓,不違反《公司法》的禁止性規定,符合《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因此應當認定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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