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轉讓合同三篇
隨著法律觀念的深入人心,合同的用途越來越廣泛,它可以保護民事法律關系。那么大家知道合法的合同書怎么寫嗎?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轉讓合同3篇,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轉讓合同 篇1
甲方:(受讓方)
身份證號碼:
乙方:(受讓方)
身份證號碼:
丙方:(出租方)
身份證號碼:
在本協議簽訂前,丙方與甲方已于20xx年簽訂了房屋租賃合同,現就甲方與丙方所生之權利義務,三方經協商達成本協議如下:
一、 原甲丙雙方合同權利義務承受
1、三方同意,自本協議生效之日起,甲方基于原甲丙雙方合同所享有或承
擔之全部權利、義務,除本協議另有約定外轉由乙方享有或承擔。
2、原甲丙雙方所簽訂的《房屋租賃協議》,自本協議簽訂之日起,除甲方將其權利義務轉讓予乙方及本協議另有約定的條款外,合同項下的其它條款不變,對乙方與丙方均具有約束力。
3、在本協議生效之前,甲方依原甲丙雙方合同已向丙方支付房租,則自本協議生效之日起,該款項視同乙方支付,丙方不得要求乙方另行支付。
4、本協議生效前已發生之甲方應履行義務或責任,不論甲方是否已履行完
畢,均自本協議生效日起由乙方承受。本協議生效后,丙方不得基于原甲丙雙方合同再對甲方行任何主張。
二、 各方如因本合同產生爭議,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應向房屋所
在地法院提起訴訟,通過訴訟方式解決。
三、本《轉讓協議》與原甲丙雙方簽訂的《房屋租賃協議》一同構成有效的合約文件,二者缺一不可。
四、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丙雙執一份,經三方蓋章后生效。
甲方簽字(蓋章):
乙方簽字(蓋章):
丙方簽字(蓋章):
日期 : 年 月 日
轉讓合同 篇2
甲方(轉讓方): 身份證號碼:
乙方(受讓方): 身份證號碼: 鑒于:
1.甲方擁有位于(工商執照號碼為: )的商鋪(以下簡稱“該商鋪”)的經營權,面積為: ,經營范圍為: ;
2.甲方保證該商鋪經營手續齊全,并具有經營藥品所需的全部行政許可,且甲方欲對外轉讓該商鋪經營權,乙方自愿受讓該商鋪經營權。
鑒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平等自愿協商,甲乙雙方達成如下協議,以資共同信守。
一、 商鋪概述
1.1該商鋪位于處,工商執照登記字號為: 。
1.2該商鋪中設備、設施及商品、藥品詳見附件一。
二、轉讓價款及支付方式
2.1該商鋪轉讓價款為人民幣元),該價款包括該商鋪經營權以及該商鋪中所有設備設施、商品藥品及甲方已付所有房租。
2.2甲方已將房租支付至年月 2.3甲方支付商鋪交接前所產生的所有水電費、稅費、物業費等一切費用。
三、商鋪的交接
甲方應于 年 月 日前向乙方交接該商鋪及其中設備、設施、藥品、物品,雙方應制作交接清單并在交接清單上簽字。
四、甲方保證
甲方保證該商鋪不存在任何糾紛(包括但不限于產品質量糾紛、藥品質量糾紛及其他糾紛),商鋪交接前產生的一切糾紛均由甲方負責。
五、違約責任
5.1如甲方不能按時向乙方交付商鋪及其中設備、設施、商品、藥品,甲方應按轉讓價款的20%向乙方支付違約金,且甲方有權解除合同。
5.2如該商鋪交接前存在任何糾紛(包括但不限于產品質量糾紛、藥品質量糾紛及其他糾紛),由此產生的一切法律責任均由甲方承擔,且甲方應賠償由此給乙方造成的所有損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損失、可得利益損失、訴訟費、保全費、公告費、送達費、執行費、評估費及拍賣費)。
5.3如乙方不能按時支付甲方商鋪轉讓價款,乙方應賠償甲方全部損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損失、可得利益損失、訴訟費、保全費、公告費、送達費、執行費、評估費及拍賣費)。
六、其他
6.1本協議自雙方簽字摁手印后生效。
6.2協議一式肆份,雙方各執壹份。【以下無正文】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轉讓合同 篇3
甲方:
乙方: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就《》之軟件著作權轉讓事宜達成本協議
軟件名稱及版本號:
軟件全稱:
軟件簡稱:
甲方的權利和責任如下:
自簽訂本協議之日起,甲方不再擁有該軟件的著作權; 甲方必須向乙方提供該軟件的全部源代碼及其他相關文檔; 甲方有義務向乙方提供該軟件相關的技術支持;
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透露與該軟件相關的'技術細節;
乙方的權利和責任如下:
自簽訂本協議之日起,乙方擁有該軟件的著作權;
乙方有義務在該軟件上投入人力物力,不斷完善、升級該產品;
共同條款如下:
甲方同意將該軟件的著作權的各項權利無償且無地域限制地轉讓給乙方;
違反本協議第二條第3、4款之約定,甲方必須向乙方賠償乙方在該軟件上的所有投入,且乙方有權解除本協議;
違反本協議第三條第2款只約定,甲方有權解除本協議,并向乙方無償索回該軟件的著作權。
其他:
本協議以甲乙雙方全部簽字之日為開始生效日期;
未盡事宜,雙方應協商解決,不愿協商或協商不成的,按司法程序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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