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系的合同
隨著人們法律觀念的日益增強,越來越多的場景和場合需要用到合同,簽訂合同也是最有效的法律依據之一。那么相關的合同到底怎么寫呢?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關系的合同,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關系的合同1
經濟補償金是指在終止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后,用人單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給勞動者的經濟上的補助,是用人單位對符合特定情況下的勞動者支付的類似于補償性質的款項。違約金是終止勞動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中預先約定的當一方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時,由違約的一方支付給對方的一定金額的貨幣。在用人單位違反終止勞動合同約定的情況下,勞動者同時請求經濟補償金和違約金如何處理的問題,相關法律并沒有明確規定。
一、正確區分終止勞動合同的終止和解除
1、終止勞動合同的終止
《勞動法》在這里對終止勞動合同的終止規定了2種情況:一是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合同即告終止,這主要是針對有固定期限的終止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而言:二是當事人約定的合同終止條件出現,終止勞動合同即告終止,這種情況既適用于有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作為期限的終止勞動合同,也同時適用于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屬于約定終止。
2、勞動合同的解除
勞動合同的解除。是指勞動合同訂立后,尚未履行或尚未履行完畢時,也就是在勞動合同有效期內,雙方當事人提前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解除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它是因發生一定的法律事實,導致有效的勞動合同在期限屆滿之前終止。法律為保護當事人正當權益,容許依法或依合同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勞動法》分別規定了在一定情況下用人單位或勞動者可以依法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3、勞動合同的終止和解除程序
《勞動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二對于勞動合同的終止程序,法條規定的很明確,這里應把握兩點:一是提前通知對方。勞動合同任何一方當事人提出終止合同,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二是應征求工會意見。用人單位終止勞動合同,必須征求本單位工會的意見。工會認為不適當的,有權提出意見。
二、目前常見的有關勞動合同解除和終止的問題
1、勞動合同的終止和解除要避免兩種概念混淆
勞動合同的終止和解除,其帶來的后果都是終止勞動合同所確定的法律關系消滅,當事人雙方的勞動關系不再存在,這是勞動合同終止和解除的共同之處正是由于這一點,人們往往把兩者概念混為一談而不區別,在處理終止勞動合同關系時不能正確應用有關法律法規,而引發勞動爭議因此,正確區分勞動合同的終止和解除兩個不同概念是非常重要的。
2、終止勞動合同所引起的商業秘密保護問題
勞動者違反保密義務,是指勞動者違反合同中關于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的約定,在保密期內將自己在勞動過程中所掌握的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披露給保密范圍以外的人,在保密范圍以外使用的行為一在終止勞動合同期內,勞動者領取勞動報酬,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是勞動者忠實履行勞動合同義務的一個體現,也是權利和義務對等的一種體現;而終止勞動合同之后,勞動者面臨著重新就業和擇業,就需要用自己的特長和知識而新的`用人單位就可能利用勞動者在就業市場處于明顯劣勢地位,暗示或者引誘勞動者出賣商業秘密,否則就不予聘用相要挾如果是這樣,對于失去勞動工作的就業者來說,似乎處于兩難的位置了
3、勞動者的素質和能力不同其可替代的程度也有不同
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終止勞動合同,無需征得用人單位的意見,超過30日,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辦理終止勞動合同的手續,用人單位應予辦理《勞動法》在賦予勞動者辭職權的同時,要求勞動者解除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該規定的宗旨是為了讓用人單位能在30日找到人來頂替該辭職的勞動者的原工作崗位,使用人單位的生產、生活不致受到影響。可實踐中又出現了新的難題,由于每個勞動者的素質和能力不同,其可替代的程度也會不同例如,在我們交通系統的高級持證船員和高級長途客車駕駛員,這種人才決不可能在一個月內能找到。單位為培養他們除花費財力和物力外,還有個時間問題;而一個物業公司的保安,可能幾天就可以找到替代者。《勞動法》對所有的勞動者終止勞動合同統一賦予30天的預告期,顯然不太合理。
4.勞動者的工資被拖欠的問題。
現在用工、務工形式的多樣化,給就業帶來了方便但是,由于許多勞動者沒有自我保護意識,簽了不平等或者違法的終止勞動合同,以至于自己的合法權利受到侵犯,特別是身在異地的打工者,經常會遭遇工資被拖欠和發生工傷事故又得不到合理賠償的問題因而容易引起社會的不安定。
三、解決問題的主要辦法
1、建立適應社會發展的勞動合同管理制度
終止勞動合同法律制度,是通過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確立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穩定和諧勞動關系的制度,是通過終止勞動合同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保護雙方合法權益的制度。終止勞動合同制度的建立,從源頭上規范了用工單位的用工行為終止勞動合同thldl.org.cn又是勞動保障工作的基礎工作、通過建立適應社會發展的終止勞動合同的管理制度,對保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的合法權益,調整好勞動關系,提高勞動者的生產積極性,保持社會穩定,對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具有非常重要意義首先,要加強勞動管理部門的工作,由其全面組織、實施終止勞動合同的簽定、備案、管理的全過程進行管理其次,要建立科學、規范的勞動合同管理程序依據《勞動法》和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勞動合同制度的要求,從勞動者擇業和就業,單位用工到終止勞動合同的簽訂、錄用備案.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等勞動合同管理的全過程進行監督,對每個環節的時間、條件、要求作出明確具體的規定,使用工單位、勞動者、勞動管理部門都能按規定的程序進行運作二再次,對拒不簽訂勞動合同的用工單位依法進行處罰,促進用工單位自覺簽訂勞動合同。
2、簽訂勞動合同要規范,并要嚴格依法
作為終止勞動合同的“弱勢群體”一方的勞動者在簽定勞動合同應注意“只忌”,一忌不對用工單位進行資格審查我國勞動力市場總的格局是供大于求,一些勞動者認為只要能找到一個:作就是大好事,不愿或不敢去考察用Z:單位的資格,但他們經常是因為忽視這個問題而受騙上當簽汀的終止勞動合同要交勞動合同管理部門簽約,以便接受政府管理部門的監督二二忌合同內容不全終止勞動合同的內容通過主要條款體現出來亡是勞動法律關系中勞動者和
用工者權利義務的具體化勞動合同應具備以下條款: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勞動報酬、勞動紀律、合同終止條件、違約責任下忌接受損害自身權益的非法條款常見的情況有擅自延長試用期和向勞動者收取“押傘按法律規定一律視為無效條款對勞動者也沒有約束力二雖然勞動者可以通過仲裁和訴訟解決糾紛,但這會給勞動者增加不少麻煩二筆者所在地的交通主管部門,就堅強了對企業外來用工、務工的監督和檢查了對外來用工、務工人員比較多的企業。要求公司與工會合資成立就業服務中心,由該中心聘用外來用工、務工人員.配備專業的人力資源管理人才,使勞動合同的管理規范和科學
3、終止和解除勞動合同的概念要理清、把握準確
終止和解除勞動合同有相同之處,都是勞動合同所確定的法律關系消滅,當事人雙方的勞動合同關系不再存在但是,它們確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主要有兩個方面的區別:一是造成勞動合同終止或解除的情況不同它們所依據的法律規定亦不同。二是勞動合同終止或解除帶來的法律后果不同,即對勞動者的經濟補償規定不同解除必須補償,終止可以補償,也可以不補償。對解除勞動合同必須依法執行,解除的程序也必須要符合法律的規定,否則,要承擔法律責任。
4、動者提出終止勞動合同的預告期要具體和細化
如前所述,勞動者提出終止勞動合同,需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對所有勞動者統一賦予30日的預告期,顯然不合理因此.筆者認為應針對不同人才和工作崗位規定不同的預告期對于高級人才的辭職期應適當延長,可以在30日,甚至更長時間,而對于普通的勞動者的預告期可以縮短至20日甚至更短時間二同時。也可以賦予勞動合同的雙方在一定的法定范圍內有一定的商定權,可以在訂立終止勞動合同時,雙方就予以明確、
5、終止勞動合同所引發的商業秘密保護要權利義務應對等
終止勞動合同后,勞動者首先遇到的是擇業、就業的問題,按照權利義務相對等的原則用人單位應支付勞動者相應的補償(僅指對應保護商業秘密),勞動者才負有履行保守商業秘密的義務,如單方要求勞動者履行保守商業秘密的約定,這對勞動者的擇業也是一種限制,甚至是一種權利剝奪因此,筆者認為在勞動立法中,應該同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商業秘密的規定一樣。規定用人單位支付對應代價是勞動者履行保守商業秘密的義務前提,至于補償多少,法律應規定一個最低限額。具體由勞功關系雙方在合同中約定。
6、要在實踐中繼續完善《勞動法》,完善勞動合同的制度
《勞動法》已頒布實施10年了,市場經濟的建立和完善,加入WTO后的新形勢現今的用r_主體,就業形式的多樣化,使勞動關系更加復雜,應本著實事求是、與時俱進的態度來觀察和分析勞動合同制度實施的現狀.切實對所存在的問題進行探討并把握未來通過對重點問題的研究和分析,提出完善勞動合同制度的方法和建議,使勞動合同制度不斷得到完善了。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訂立勞動合同必須規范依法,勞動合同的終止和解除,須要依法定條件和程序辦理.只有依法才能使用一:單位和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法律保護,這樣雙方的合法利益才不會受到浸犯。
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不同于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碩士論文格式賠償,不同于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碩士論文格式經濟補償。追究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賠償責任,在《勞動合同法》實施前,主要適用《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的規定和參照《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規定;《勞動合同法》實施后,則主要適用《勞動合同法》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的規定。
關系的合同2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及甲方依法制定的企業規章制度,經甲、乙雙方平等協商,一致同意簽訂本《勞務合同》。
一、合同期限
甲、乙雙方選擇以下第 種形式確定本合同期限;
1、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無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法定的或本合同所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時止。
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務為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工作任務完成時即行終止。
試用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期限為 月。
二、工作崗位及職責
1、甲方聘用乙方從事 崗位(工種)的工作。
2、甲方可根據乙方工作能力在本公司范圍內調整乙方的工作崗位及工作地點。
三、工作時間、勞動報酬
1、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同意實行 工作制度。(“A標準工時;B綜合計算工時;C 不定時”,中的一項),乙方應遵守甲方考勤管理制度。
2、工資標準:乙方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按月薪制(即乙方試用期基本工資 元/月;試用期滿基本工資 元/月)。
3、乙方每月實際取得的工資包括基本工資、績效報酬、加班工資及甲方給予的福利待遇等項目組成。
4、甲方根據經營狀況和依法制定的工資分配辦法調整乙方工資,乙方接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內未提出異議,或在工資實際發放之日起5日內未提出異議的視為同意。
5、發薪日為每月 日,如遇發薪日為國家法定節日,則提前或延后于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四、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
甲方應按國家和地方有關社會保險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為乙方購買社保,乙方應予以配合;社會保險費個人繳納部分,甲方從乙方工作中代扣代繳。
五、勞動條件及勞動保護
1、甲方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和勞動保護設施,保障乙方在崗期間的工作安全。
2、乙方在工作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本崗位安全操作規程,未遵守操作規程而導致甲方損失的,甲方有權向乙方追償。
六、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
1、乙方自覺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相關制度。
2、乙方入職后,應自覺、認真學習公司規章制度,由于乙方個人原因或過失未進行學習的`,視為乙方已知曉。
3、甲方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及企業規章制度對乙方進行管理,有權對乙方履行制度的情況進行檢查、督促、考核和獎懲。
七、《勞動合同》的解除與變更
1、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無條件獎懲本合同;
(1)、提交假學歷、假證照、的;
(2)、在“應聘登記表”與“入職登記表”中內容有虛假描述的;
(3)、隱藏真實健康狀況及有傷、病史者,未在入職前向甲方提供書面說明的;
(4)、達不到甲方工作崗位要求的;
(5)、違反甲方規章制度構成解聘的;
(6)、嚴重違反甲方規章制度的(詳見甲方規章制度);
(7)、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損害的;
(8)、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趁人之危,使甲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9)、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3、乙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乙方職務屬公司高管的,應提前90日通知甲方);在試用期的應提前3日書面通知甲方。乙方在提出離職申請后,應繼續履行其崗位職責,遵守甲方的規章制度,不得擅自離崗;申請離職日期到后,乙方應按規定辦理一切工作及財務交接等離職手續,若有違反,甲方將按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的行為與乙方解除勞動關系。
八、《勞動合同》的期滿終止、續簽
合同期限屆滿或者甲乙雙方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本合同即行終止。
九、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1、甲方違反本合同的各項約定,甲方應按相關規定進行賠償。
2、乙方責任:因乙方原因導致本合同提前終止,甲方有權在乙方結算工資時從其工資或報酬中扣除以下費用:
(1)、甲方招收、錄用員工支付的費用;
(2)、甲方為乙方支付的專項培訓費;
(3)、社會保險無法終止而續交的全部社會保險費用;
(4)、甲方誒乙方支出的其他相關費用。
十、其他條款
1、乙方應當保守甲方的商業秘密,若有違反,甲方有權追究乙方相應責任。
2、甲乙雙方一致同意增加以下內容(在選項前打“√”):
( )甲方在與乙方約定基礎薪酬時,已經充分考慮乙方所負責任及崗位具有不定時工作職責性質,并對中作中可能產生的加班工資在其基礎薪資中作了充分考慮,因此,甲方不再另外支付這類職位人員的加班薪資,且這類崗位人員需自覺準守公司考勤管理制度。
( )
3、本合同未盡事宜適用于法律、法規等行政性規定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管理制度。
4、甲方與乙方發生勞動爭議,雙方協商解決,也可依法向有關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調解、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5、遇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間出現經濟情況,乙方委托以下聯系人為其作出決定且具有法律效力(聯系人必須是乙方直系親屬,且聯系方式固定不變)。
聯系人A: 與乙方關系: 移動電話: 固定電話: 所在地:
聯系人B: 與乙方關系: 移動電話: 固定電話: 所在地:
聯系人C: 與乙方關系: 移動電話: 固定電話: 所在地:
6、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經甲乙雙雙蓋章簽字后生效。附件和正本具有同等效力。
7、本合同涂改、未經合法授權代表簽字無效。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關系的合同3
我國規定,男滿60周歲,女滿50周歲就能退休。那超過退休年齡的人可以成為勞動合同關系的主體嗎?或許很多勞動者對此都不是太了解。接下來,就讓我們通過對案例的介紹,一起看了解相關知識。
案情:
原告胡某系當地的個體診所的醫生,因多年從事中醫,具有一定的中醫技術和經驗,19××年3月被告某鄉衛生院為了填補其醫生力量的不足,將當時已經66歲的原告聘為本院的醫生,雙方未訂立書面合同,只是口頭言定了工資每月多少錢。20××年7月原告在上班期間,突發腦中風疾病,當時到被告處治療,后又到其它地方進行治療,但原告至今未能痊癒,喪失了繼續工作的能力。原告多次與被告協商,要求醫院支付醫療費、護理費及醫療期間的工資等,而醫院則不同意支付,期間原告還向勞動仲裁部門申請仲裁,勞動仲裁部門以本案不屬勞動爭議為由不予受理。故原告于20×年10月訴至法院要求被告按照勞動法的.規定承擔各種費用。
評析:
針對上述情況,法院應如何處理,主要存在兩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對原告的訴請不予支持。理由是根據國務院頒布的退職退休暫行辦法,對限制和喪失勞動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在年齡上作出明確規定,該《辦法》規定,男滿六十周歲,應該退休。本案中原告雖然具備從事醫務的身體條件,具備繼續工作的能力,但從法律意義上講,已不具備訂立勞動合同的主體資格,只能簽訂勞務合同。據此,認為原告與被告之間形成的是一種勞務合同關系,不受《勞動法》調整和保護,原告要求被告按照勞動合同方面的法律規定來支付各項費用,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第二種意見認為原告訴請正當,法院應予支持。理由是原、被告之間已形成事實上的勞動關系,原告雖已年過退休年齡,但其從事中醫工作來說完全能夠勝任,仍屬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國務院頒布的退職退休暫行辦法雖規定了60周歲的退休年齡,但這種規定主要側重于對勞動者的保護,且法律未明確禁止超過60周歲的人參加工作,也未明確規定超過60周歲的人不能成為勞動合同的主體,如果勞動者尚具備完全勞動能力且其自愿參加勞動,用人單位又自愿聘用,其與用人單位之間形成的仍屬勞動關系,應受到《勞動法》的調整和保護,故對原告依照《勞動法》規定要求被告支付各種費用的訴請法院應予支持。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
我國法律并沒有對超過退休年齡的人能否成為勞動合同關系的主體這一問題作出明文規定,在實踐中,還是要根據具體情況才能作出準確判斷。
關系的合同4
甲方(用人單位):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勞動者):_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依據《勞動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遵照平等自愿、誠實信用、協商一致的原則,經充分協商,就雙方解除勞動關系有關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1、乙方向甲方提出辭職申請,要求提前解除雙方之間的勞動關系,經甲、乙雙方協商自愿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起,解除雙方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簽訂的勞動合同(合同期限為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雙方的權利義務隨之終止。
2、乙方工資結算至離職之日,乙方勞動報酬(含加班工資、獎金、補貼等)合計________元,以上費用均需扣除所得稅,支付時間為甲方正常發放工資時間。
3、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前,甲方將停交乙方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同時甲方將中止乙方其他的相關福利。
4、乙方離職前5個工作日內與甲方有關部門(原所在部門、財務、綜合行政、綜合人力資源等)辦理完離職移交手續,具體離職移交手續詳見甲方《員工離職交接單》,移交后若涉及到第三方利益的.移交遺漏,雖雙方已解除勞動關系乙方也需協助甲方解決。
5、乙方在解除勞動合同后應遵守已與甲方簽署的《保密協議》的規定,未經甲方事先書面許可,不得在任何時候以任何形式使用或泄露甲方的商業秘密(經營模式、客戶狀況、產品價目表、人事檔案、財務帳目、和其它相關信息)。
6、甲乙雙方之間無任何競業限制協議,合同解除后,乙方無需履行任何競業限制義務。
7、甲方根據相關勞動法規和規定,向乙方提供勞動合同解除的證明并辦理相關退工手續
8、在解除勞動關系后,乙方應簽訂離職承諾書,離職承諾書是本合同重要組成部分,并嚴格履行承諾書的內容
9、此協議書一式二份,各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甲乙雙方各持一份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乙方(簽字):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委托人(簽字或簽章):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關系的合同5
20xx年12月底,聽取各方意見后,《勞動合同法(草案)》(以下簡稱“草案”)草案推出二審稿,與一審稿相比有了很大調整。但到目前草案原定確認稿推出的時間一再延后,至今仍無定論。在修改定論尚未出臺之前,大膽猜想一回,設想新的勞動合同法將如何影響職場關系。
短工更短 長工更長
為平衡勞動者利益,“草案”規定在3種情況下,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應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1) 勞動者已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以上;2) 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國企改制重簽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或距法定退休年齡在10年以內;3) 連續簽訂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后續約的。由此看來,可以想象兩種可能性:一方面用人單位對于一部分工作能力較有可信度的員工會大方簽訂長約,同時,由于合同期滿解約的原則未變,用人單位對一些工作能力不穩定的年輕員工將采用更短的約期,以換得用人自由,特別是一些季節性或是項目性工作,更多可能通過小時工的方式來雇用。不知員工對企業長期依存的安全感能增加,還是會減少?
末位淘汰制退出歷史
依照“草案”第4章有關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的規定,除非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在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況下,用人單位后期不能再以業績不達標的理由將員工輕易請出門,即使付出1個月的工資為補償。若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用人單位要付出兩倍賠償金。這種措施雖然保護了員工不會被用人單位無理開除,但也加大了年輕就業人群在就業市場的壓力。一些公司也擔心這些規定是否會令其原有的一些績效管理政策對員工無法長期實施,說到底,訂長期合同還是訂短期合同將是對人力資源管理智慧的最大考驗。
培訓不再是“綁人術”
如果“草案”通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大多數培訓就不再是企業與人才之間強制延長服務期契約的依據。“為勞動者提供培訓費用,使勞動者接受1個月以上脫產專業技術培訓的”才可以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以及違約金。另外,草案對違約金的數額也進行了限制,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相較一審稿中以“6個月脫產培訓”為可約定服務期的起步價,現在1個月的期限已可令企業大松一口氣。不過要滿足1個月以上的脫產專業技術培訓的條件也并不容易,只要你在培訓期間能證明在當地仍在為用人單位承擔一定工作量,就又不屬于這一條件的約束范圍。
假簡歷問題被重視
“草案”一審稿第一次提出了撤銷權的概念,“對存在重大誤解的勞動合同或者顯失公平的勞動合同”,合同雙方都有權申撤銷勞動合同。勞動者如何對企業造成重大誤解呢?勞動法世界首席顧問魏浩征表示,簡歷注水可能是最大的可能。這也將使得對員工的背景調查業務進一步蒸蒸日上,若發現員工表現與用人單位要求不符,想盡早請他出門,背景調查也許是用人單位最能享有主動權的機會。這倒正好給那些覺得企業不會有功夫去核對簡歷的作假者們敲響了警鐘。不過,二審稿在撤銷權給予方面又倒退了,僅留下“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勞動合同”被視無效,鑒于企業方面仍在大聲呼吁“不要忽視員工欺詐現象日盛”,也許三審稿中我們又會看到新增對勞動者誠信的約束。
“防”員工尺度更大
在“草案”中,首次明確了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2年。觀察人士認為縮短競業限制期增加了勞動者的就業自由,但估計企業也會在企業內部的知識產權管理和核心資訊分享上,設更多的保密層級,以減少無形資產的流失。
員工派遣形式受抑制
“草案”規定勞動力派遣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應不低于2年,期間即使無工作可派仍需支付其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勞動報酬。另外,用人單位要實行同工同酬,若派遣員工崗位在本單位無同類勞動者,參照所在地政府部門發布的勞動力市場工資指導價確定報酬。另外,“草案”同時規定勞動力派遣單位注冊資本不得少于50萬元,以提高派遣機構入行門檻。勞動者權益在被派遣的工作崗位受到損害的,由勞動力派遣單位和接受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企業競相組辦工會
在給予員工參與企業決策的民主性上,“草案”也推進了很大力度。一審草案曾規定凡應該通過工會、職工大會或是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的事項,用人單位單方面做出規定無效。不過,二審稿對于工會的權利范圍進行了限制,將民主程序進行了一些簡化,只是提出“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決定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規章制度或重大事項時”,應經過職代會或是全體職工討論,與工會或職工代表平等協商。
集體合同作補充
集體合同出現在草案最新稿中也不令人奇怪。對于引入工會機制如何能切實保障勞動者權益,集體合同也許是最好的回答。集體合同草案要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由工會或是勞動者推舉的代表(在未建工會的情況下)與用人單位簽訂。中華全國總工會民主管理部部長郭軍表示,個人勞動合同起的作用是建立勞動關系,而集體勞動合同則發揮調整勞動關系的作用。“企業是否應該裁員,降薪降到什么程度,如果跟單個員工談,他們是沒有什么主動權的,而工會或是集體代表說話則能平衡力量。”
現在,一切還沒有定論,就讓我們耐心等待這部新法的最后結果。
關系的合同6
一、違約金的適用范圍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25條規定,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有兩種情況:
(1)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2)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3)除前述規定的情形外,勞動者還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在合同中約定由用人單位承擔違約金。
二、經濟補償金的適用范圍
依據《勞動合同法》規定,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
1、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而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1)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2、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3、勞動者有下列情形,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而解除勞動合同的: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后而裁減人員的:1)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2)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3)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4)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5、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6、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而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7、用人單位被依法破產而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方法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三、賠償金、額外經濟補償金的適用范圍
1、違法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的賠償金、額外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87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10條規定,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后,未按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除全額發給經濟補償外,還須按經濟補償金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
值得一提的是,本賠償金只適用于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而不適用于用人單位有違法行為、勞動者主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2、擅自解除勞動合同造成勞動者損失的經濟補償金
《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第二、三條規定,用人單位擅自解除合同而造成勞動者工資收入、工傷、醫療待遇等損失的,除按國家規定為勞動者提供工資、工傷、醫療待遇外,還應支付勞動者相當于上述損失的25%的賠償費用。
3、擅自扣發勞動報酬、加班費、經濟補償金的賠償金
1)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的賠償金:《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第二、三條規定,用人單位因違法行為而造成勞動者工資收入、工傷、醫療待遇等損失的,除按國家規定為勞動者提供工資、工傷、醫療待遇外,還應支付勞動者相當于上述損失的25%的賠償費用。
2)勞動行政機關可以責令用人單位支付的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1)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2)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4)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關系的合同7
甲方(企業名稱):
乙方(個人姓名):
根據《勞動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甲乙雙方當事人共同協商一致,就雙方解除勞動合同(關系)之相關事宜達成以下
協議:
1. 雙方同意于 年月日起解除之前訂立的勞動合同(關系)。
2. 乙方已于本協議簽署前完成了同甲方的.工作交接,并未在甲方承建(監)的建設工程項目中繼續擔任項目負責人。
3. 截止本協議書簽署日,雙方之間不存在任何糾紛及未了結債權債務。
4. 以上內容經雙方共同認可屬實。
甲方(企業蓋章):乙方(簽字):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
或委托代理人簽字: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關系的合同8
指導老師 師承人員 簽訂日期 公證日期
甲方(指導老師): 乙方(師承人員):
姓名: 姓名:
性別: 性別:
出生年月:出生年月:
單位名稱及地址:單位名稱及地址或家庭住址:
依據《傳統醫學師承和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考試辦法》(衛生部第52號令)的有關規定,經指導老師與師承人員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下,建立師承學習關系,雙方訂立合同如下:
一、師承教學時間:自 年月日至年月日止,總計不少于1500學時(需有教學記錄)。
二、師承教學的地點(需為合法醫療機構):
三、師承教學的基本目標(包括職業道德及業務水平):
四、師承教學的主要內容:
1.中醫專業基礎知識與基本技能:
2.中醫學術經驗:
3.中醫技術專長:
五、師承教學的方式方法:
六、指導老師職責:
自覺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具有良好的醫德醫風,嚴謹的科學態度,愛崗敬業,為人師表,保證臨床(實踐)帶教時間,精心組織教學,悉心傳授學術經驗和技術專長,按照確定的師承教學計劃,保質保量的完成帶教任務。
七、師承人員職責:
自覺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具有良好的.醫德醫風,嚴謹的科學態度,勤奮好學,尊師守紀,保證跟師學習時間。虛心刻苦學習指導老師的臨床經驗和技術專長,認真做好跟師筆記,及時歸納整理,并
加以研究。誠實地接受指導老師和管理部門的檢查和考核,完成教學計劃確定的學習任務,努力提高自身的職業道德、業務素質和水平。
八、其它:
本合同一式三份,雙方簽字后經縣級以上公證機構公證,師承關系合同自公證之日起生效,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另一份由公證機構留存備案。
甲 方(簽字或蓋章): 乙 方(簽字或蓋章):
簽訂日期: 年月日 簽訂日期: 年月日
注:
1、簽訂本師承關系合同必須用鋼筆(或簽字筆)書寫,不得使用圓珠筆。
2、本師承關系合同書應經指導老師單位所在地縣級以上公證機構公證。
關系的合同9
編號: 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關系)證明書 你與我單位訂立了 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的勞動合同合同期內從事 工作。根據《勞動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現按下列第 條 款規定解除或終止你與單位的勞動合同(關系):
一、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 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關系);
二、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關系);
三、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關系);
四、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關系);
五、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 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關系); 符合
六、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 款規定,終止勞動合同(關系);
七、因其它原因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關系):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日期: 年 月 日甲方單位章: 勞動者(簽名):送達時間: 年 月 日 簽收時間: 年 月 日注:《證明書》一式四聯,附《勞動合同法》相關法律條款。附:《勞動合同法》條款規定:
第三十六條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第三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的或者乘人之危)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的或者乘人之危)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 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 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 人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 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 合同無法履行的。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即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 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另:其他原因如:辭職、辭退、開除等。
關系的合同10
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聘方)與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雇員)就聘請雇員赴國(地區)_______公司工作事宜。
經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簽訂本合同,具體條款如下:
1、聘方聘請雇員赴______國(地區)_____________公司從事_____________.
2、工資及支付方式
(1)薪金:聘方支付給雇員的基本月薪為_______美元(大寫)雇員離開中國國境之日為起算日。離開_______國境(地區)之日為截止日,凡工作不滿一個月,按全月工資計算。
(2)加班工資:聘方因工作需要,要雇員加班工作時,加班工資由雙方面議。
3、聘用期限,工作時間和假期
(1)聘用期為:
(2)工作時間:按_______國(地區)勞工法規定,每周工作_____天,每天工作_______小時。
(3)休假日:雇員享受所在國的法定假日。
(4)病假:雇員每年可享受帶薪病假15天。
(5)事假:雇員因家庭急事或其他特殊原因需回國時,聘方應予以方便,準其請假,并協助雇員辦理手續,事假期間,聘方視情況支付或停發工資,往返旅費由雇員自理。
4、住宿、膳食、醫療、保險和稅金
(1)住宿:聘方免費提供雇員有水、電、衛生設施的住所,或支付租房費。
(2)膳食:聘方提供雇員全月膳食,或支付膳食費,其標準相當于本單位同類人員的水平。
(3)醫療:聘方為雇員支付醫療費用,或向保險公司投保醫療保險。
(4)保險:聘方為雇員投保當地勞工法所規定的各種保險。
(5)稅收:聘方為雇員交納當地法定的一切稅金。
5、雇員出入中國和_________國國境的手續和旅費
(1)聘方負責辦理雇員出入_________國國境(地區)的簽證、居住和工作許可證等手續并支付其費用。
(2)聘方負擔雇員從中國至工作點的往返旅費。
(3)雇員負擔出入中國國境的各種手續費。
6、一方因特殊原因需提前終止合同。由提出方支付給對方相當于雇員三個月工資的`補償費,并負擔雇員返回中國的旅費。
7、雇員應遵守工作所在國的法律、法令,尊重當地的風俗習慣遵守聘方的有關規定。
8、聘方應尊重雇員的生活和風俗習慣。
9、在合同執行過程中,如有未盡事宜,由聘方、雇員雙方友好協商解決。
10、雇員受聘滿后,聘方如需要續聘,應提前三個月通知雇員并征得雇員同意,續聘手續另定。
11、本合同以中文書就,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12、本合同由聘方和雇員簽字后正式生效。
聘方:
雇員:
簽訂日期:
關系的合同11
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
姓名: ,性別: ,年齡: 歲 ,工種、崗位:
勞動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雙方因以下第 項(只選一項)于 年 月 日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或事實勞動關系:
甲方:單位(蓋章) 法人代表:(蓋章)
年 月 日
乙方: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說明:
本證明一式2份,手續完備后,勞動者檔案、用人單位各存一份。用鋼筆、簽字筆填寫,不能復寫,涂改無效。
關系的合同12
案情介紹
某服裝定作公司與某健身俱樂部簽訂了《服裝加工定制合同》。合同簽訂后,服裝定作公司按約履行了合同義務,完成了定制的服裝并交付至健身俱樂部,但健身俱樂部尚欠62335元款項未付。服裝定作公司遂將健身俱樂部訴至法院,要求其給付剩余款項。近日,海淀法院審結了此案,法院判決支持原告服裝定作公司的訴訟請求。
被告健身俱樂部辯稱,不認可雙方簽訂過合同,俱樂部沒有加蓋公司公章,所以不同意原告全部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雖然服裝定作公司提交的合同上未加蓋被告公司公章,但是健身俱樂部經理與服裝定作公司負責人通過微信洽商定作工服事宜,服裝定作公司將《服裝加工定制合同》文本通過微信發送給健身俱樂部經理進行確認,結合雙方的微信聊天記錄及健身俱樂部的答辯意見,能夠確認健身俱樂部收貨的事實及金額。最后,法院判決支持原告服裝定作公司的訴訟請求。
法官釋法
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本案中,雖被告未在合同上加蓋公章,但結合雙方員工微信聊天過程記錄可以確認存在合同關系。健身俱樂部收到服裝定作公司交付的定作品后未及時付清全部加工款是造成本案糾紛的主要原因。現服裝定作公司要求健身俱樂部支付加工款于法有據,并無不當,法院予以支持。
關系的合同13
摘要:在計劃經濟時代勞動體制的影響下,企業管理具有行政化特色。我國的勞動關系,經歷了由國家統一分配向自主擇業的轉變,企業勞動規章制度也經歷了一個由國家統一立法向企業自主制定的轉變過程。本文通過結合相關學說、立法歷史,試圖對勞動規章與勞動合同進行比較,探索勞動規章制度由行政指示向勞動契約轉變的路徑,并提出完善建議,以達到保護勞動者,促進勞資關系和諧的目的。
關鍵詞:勞動規章制度;勞動合同;契約
進入二十一世紀的互聯網時代,《勞動合同法》使勞動合同成為解決勞資糾紛最主要的依據,一方面規則設置上加重了用人單位的責任,另一方面越來越多的用人單位運用勞動規章制度約束職工的行為,維持管理秩序,甚至通過嚴苛的規章來變相改變勞動合同確定的權利義務分配,由此引發了新的矛盾。目前,中國的勞動法對勞動規章制度缺乏有效的監督,導致用人單位濫用權利。筆者希望從我國勞動立法歷史出發,進行有益的探索,提出平衡二者的建議。
一、“身份”的時代——勞動規章制度的淵源
(一)我國勞動規章制度的發展歷程
我國的勞動立法大致可以分成三個階段:計劃經濟時期;1995年至20xx年,即《勞動法》實施后《勞動合同法》實施前;《勞動合同法》實施后。計劃時期主要包括1982年《企業職工獎懲條例》、1986年《國營企業辭退違紀職工暫行規定》等。①勞動規章制度基本具有與法律法規同等的效力。二十世紀七十年代國家的一切資源都由政府統一調配,就業大多為國家分配,勞動者個人被極度弱化,勞動規章制度側重調整的是職工整體,作為個體的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地位懸殊,根據國營企業“指示命令權”制定,職工處于被動服從地位。勞動規章制度的內容主要是勞動紀律,大多以行政獎懲的形式實現,是維持內部勞動秩序的重要手段。
(二)勞動規章制度的功能
在計劃經濟的歷史大背景下,勞動力市場尚未形成,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只存在單向分配關系。實質上,勞動者是作為一個整體被調整的,個人個性被壓抑。故勞動規章不僅是管理職工的內部“法律”,更是維系社會穩定的行為規范。故法律法規的授權是勞動規章效力的本質來源。勞動規章制度是為了維護整個單位的經營管理秩序,其約束和保護的側重于作為管理方的用人單位。工作規則涵蓋范圍相當廣泛,涉及工作時間、著裝,行為表現、出勤情況等各方面。②
二、“契約”的時代——勞動合同的突破
(一)市場經濟下的勞動合同
在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變的過程中,大量工人下崗,形成了勞動力市場。勞動力市場的形成意味著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開始雙向選擇,雙方簽訂勞動契約。1995年《勞動法》頒布實施后,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簽訂勞動合同,突出對職工權益的保護,徹底改造中國過去的就業制度,實施全員勞動合同制,勞動合同在調整勞動關系上的突破不言而喻。該時期企業活力增強,政企分離,企業獲得較大的自主經營權。勞動合同符合民法上意思自治的要求,所有的條款原則上都可以自由協商。勞動合同制度的確立開始注重勞動者的意思表達,注重個人權利的保護,勞動者個性的表達。同時,勞動契約符合我國“從身份到契約”發展的國情,當勞動者從計劃經濟體制的枷鎖中解放出來,勞動合同是一種進步,將是否接受用人單位所提勞動條件的選擇權交給勞動者自己。其次,勞動合同也符合勞動法的精神。勞動法是社會法的代表,勞動法傾斜保護勞動者的原則要求控制企業行為,防止其單方制定勞動規章來侵害勞動者權益。
(二)《勞動合同法》下勞動規章的發展
勞動規章在《勞動合同法》頒布實施之后得到了新的`發展,勞動規章與勞動合同逐漸出現了分離。關于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在《勞動合同法》第17條中相對于《勞動法》第19條,刪去了“勞動紀律”。實踐中勞動合同通過兩種方式涉及勞動規章:一是在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勞動規章制度是勞動合同的內容;二是在勞動合同中列明根據勞動規章處罰的條款。③市場經濟體制發展的結果必然將勞動合同作為調整勞動關系的配套制度。但同時為了適應日益擴大的企業規模,節約成本,簡化締約程序,勞動規章制度作為一種“附隨”的條款出現在勞動合同中。其次,勞動合同是一對一簽訂的,往往不適用于整個單位的勞動秩序,勞動規章制度恰好彌補了勞動合同無法兼顧的細節或者適用于整體的情形。
三、勞動規章制度與勞動合同關系的學理分析
(一)勞動規章制度與勞動合同的關系
勞動規章制度與勞動合同同時存在于勞動關系的存續期內,二者關系密切,存在交叉的情形,特別是將勞動規章制度的性質以契約說來解釋時,與勞動合同的性質相似。二者的差異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制定依據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條的規定,工作規則需要經過法定的民主程序,并由用人單位最終決定和公布。雖然《勞動合同法》有規定,用人單位充分聽取工會及職工代表意見自主制定勞動規章,但根據《公司法》中的企業“經營權”仍是制定效力的主要依據。勞動合同則是根據《勞動合同法》與《勞動法》的規定。2.約束力范圍勞動規章制度具有普遍性,對用人單位的員工有普遍約束力。為了簡化簽約手續,一般大型企業往往采用格式合同,但勞動合同中的條款原則上都是可以由雙方重新一對一協商的,勞動者有拒絕的權利,具有個體差異性。勞動合同只對特定的勞資雙方有約束力。3.變更程序勞動規章制度的制定和變更是根據用人單位的自主管理權,通過嚴格的程序限制用人單位濫用權利,防止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有關職工切身利益的規章或者重要事項,必須由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勞動合同具有個體性,是雙方的意思自治,所以并沒有嚴格的程序性要求。勞動合同的變更也是經過雙方合意即可。
(二)勞動規章制度與勞動合同的沖突
勞動規章制度與勞動合同之間密切的關系使二者在適用的過程中產生效力上的沖突,主要有以下三種觀點:第一,勞動合同效力優于勞動規章。從制度程序上說,勞動規章制度民主性、強制性較弱,一般是用人單位的“單決”。《勞動合同法》中缺乏確認未經民主程序制定的勞動規章無效的條款,因此經過集體談判協商的制定程序很容易流于形式。另一方面,勞動規章一般具有穩定性,制定完畢付諸實施后,新進勞動者無疑沒有機會參與制定,只能被動地被告知并同意。雖然《勞動合同法》第4條規定工會或職工代表有權提出修改,但是根據法條的表述,勞動規章修改程序的啟動權并不在勞動者手中,勞資雙方協商的主動權是由用人單位掌握,用人單位較之勞動者處于優勢地位,這就使得勞動者在實質上沒有同等的共決權④。后進員工對既成的勞動規章制度制定的權利義務分配格局實際無法改變。勞動合同畢竟是一對一協商的結果,雖然雇主仍然占主導地位,但職工有權利拒絕簽署不公平的勞動合同,故勞動合同更能體現意思自治的原則以及勞動法中傾斜保護勞動者的原則。⑤第二,勞動規章效力高于勞動合同。首先,從適用范圍來看,勞動規章制度一般針對整個單位,所有員工都必須遵守。勞動合同作為一種合同,當然具有合同“意思自治”的特點。合同約束合同雙方,即職工和用人單位,適用范圍小于勞動規章,自然其效力就要小于勞動規章。其次,用人單位解除雙方勞動關系的具體情形,一般不會在勞動合同中一一列出,但在勞動規章制度中會列明違反相關具體情形可以辭退的條款,在這個層面上來看,在解除勞動關系上有效的勞動規章有更高的效力。第三,視具體情況決定二者效力。從勞動法作為社會法的思想出發,其核心是保護相對處于弱勢的勞動者。在二者發生效力沖突時,考慮如何有利勞動者保護,有利的一方具有更高的效力。地方立法以及《解釋(二)》第16條實際采用了根據勞動者的請求認定二者效力高低的規定。勞動者有選擇權,理性勞動者會選擇最有利于保護自己權利的規范,事實上是以有利勞動者原則決定二者效力。
四、平衡與控制的建議
基于“從身份到契約”的必然歷史發展趨勢以及勞動法立法思想,筆者認為“集體合意”是企業勞動規章制度的出路。集體合意說認為勞動規章制度是由勞資雙方經過集體協商談判,達成集體合意,由此制作或變更的勞動規章制度,才具有法規范之效力。“集體合意說”被學者詬病的在于缺乏性質沉淀,把勞動規章認定為集體合意后更容易造成與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界限不明。⑥三者在內容上本身就存在交叉、排斥的復雜關系。而在立法方面上對于哪些事項屬于勞動合同的范疇沒有明確規定,這使得在實踐中無法區分,也容易造成效力上的沖突。平衡二者關系首先要區分個人與集體的界限,個人勞動條件由勞資雙方一一協商簽訂勞動合同,集體勞動條件由工會發揮職能,由勞動規章制度和集體協約規定。其次,針對由于勞動規章和勞動合同重復規定造成的效力沖突,制定獨立法規或出臺司法解釋的形式來統一,如日本明文規定“勞動規章優先”。筆者主張明確規定有利于勞動者的原則,符合勞動法的立法精神,同時為法院處理不同地區勞動規章制度效力問題提供統一的法律依據,也為勞動者保護自己合法權利提供法律上的依據。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規章制度“平等協商確定”,明顯地加大了職工大會和工會的權利。但該規定就我國現實來說,平等協商難以實現。首先,我國工會發展緩慢,一些小微企業甚至還沒有建立工會或者工會成為管理層的傳聲筒,通過職工大會或工會制約企業淪為形式。其次,我國的用工制度經歷了由計劃到市場,由行政獎懲到契約的轉變,企業在獲得經營自主權的同時獲得了制定勞動規章的權利。《勞動合同法》實施后平等的勞資談判對用工單位既得權利是一種挑戰。此外,未經民主協商制定的工作規則的效力如何也屬于立法空白。集體合意說在當前我國立法不完善、勞資談判機制未成熟的背景下相對超前,但其本質仍是符合勞資關系向“契約”發展的方向。國家應該在立法上明確未經民主程序無效原則,同時應當強化工會賦予勞動者參與制定勞動規章制度的權利達到防止用人單位濫用經營自主權。
關系的合同14
那種把企業倒閉和經營困難的原因歸結于對勞動者保護太得力的觀念,事實上是本末倒置南轅北轍的。
國務院法制辦將《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草案)》全文公布,征求社會各界意見。實施條例草案明確回應了此前對《勞動合同法》的種種誤讀,尤其對此前爭議的焦點“無固定期限合同”問題,草案不惜筆墨指明了14種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似乎想以此告訴人們,企業的用人自主權并沒有因為《勞動合同法》而喪失,所謂“鐵飯碗”只是誤讀。
此前,不少專家和企業界人士,都對《勞動合同法》存在明顯誤讀,比如20xx年會議期間,全國政協委員、玖龍紙業董事長張茵認為無限期合同將造成“大鍋飯”,影響企業自主用人權,因此建議取消無固定期限合同。眾多專家學者在此前和此后也都發表過類似觀點。5月初,中國人民大學教授黃衛平更是指稱,20xx年珠三角有8000多家企業倒閉或轉移,這與《勞動合同法》實施后企業成本大幅增加有關。
現在回過頭來反思一下持續近一年的這個爭論,會發現把企業倒閉潮歸結于《勞動合同法》不僅是一個誤讀,而且是本末倒置。事實上,《勞動合同法》并不比1995年開始實施的《勞動法》對勞動者的保護更多,而據知情人士的估計,像珠三角地區,90%的企業13年來都沒有嚴格執行《勞動法》,自然也不能指望其嚴格執行《勞動合同法》;另外10%的企業,多是跨國公司的代工企業,對勞動者權益的保護比《勞動法》的要求更高,《勞動合同法》并不成為其發展障礙。
造成珠三角某些企業經營困難甚至轉產、倒閉的主要因素,并不在于對勞動者權益保護太得力,而更大原因在于原材料漲價、產業升級、人民幣升值乃至于美國次貸危機等的影響,尤其是人民幣升值和美國次貸危機的影響。大量出口加工企業原本利潤就低,千辛萬苦換回的美元一到國內轉眼就貶值。更糟糕的是,據央視經濟半小時最近透露,由于次貸危機,美國等國的金融系統收緊了對國內企業尤其是中小企業的`支持。各國金融機構在資金上的收緊措施,直接導致了部分高度依賴銀行資金運轉的外貿企業,在資金流動上困難,最終,在周轉不靈之后,很多美國企業直接宣布企業倒閉,把企業負擔甩給了下游的制造企業。而接下這最后一棒的,則是中國國內的那些剛剛起步或起步不久、舉步維艱的中國制造企業。
當前,很多外貿企業因為難以消化內部成本上升和外部人民幣升值壓力,紛紛“出口轉內銷”,但內銷市場長期沒有培育,狀況并不好。中國棉紡織行業協會一份調查分析報告顯示,49.2%的紡織企業希望轉投其他行業。企業紛紛逃離制造業奔向房地產,幾乎成為一個共同的時代特征!
這個事實,是對中國企業的一個提醒,也是對中國當下外向型經濟的一個警醒。培育國內市場,已是擺在全社會面前的一個艱巨轉型任務。這方面,除了需要政府的減稅計劃,對企業自身來說,提高勞動者權益、增加勞動者的薪酬和其他福利保障,恰恰是培育內需的必要舉措,這不僅僅是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問題,也是企業自身生存發展的需要。那種把企業倒閉和經營困難的原因歸結于對勞動者保護太得力的觀念,事實上是本末倒置南轅北轍的。
關系的合同15
甲方:_________人才服務中心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經甲、乙雙方同意,達成協議如下:
一、甲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和中組部、國家人事部關于流動人員人事關系、檔案管理的政策規定,為乙方管理人事關系和檔案,并按國家有關規定計算工齡,保留其原有身份。
二、甲方僅負責管理乙方的人事關系和檔案,乙方的就業、工資、福利、醫療、人身意外等均應自理。
三、甲方可應乙方要求提供以下服務(需另收費):辦理大、中專畢業生轉正定級;晉升或確認專業技術資格的.申報;辦理出國、赴港(澳)政審;辦理退休申報;出具以檔案為依據的有關證明等。
四、乙方應遵守國家及____________市的法律法規,遵守計劃生育管理的有關規定,服從居住地計劃生育管理部門的管理。
五、乙方應將更名、學歷、職稱等各類個人情況的變更材料及時交甲方歸檔,已利于個人檔案內容更新充實。
六、乙方向甲方繳納檔案托管費標準為________元/年,首次托管須交檔案整理費________________元。
七、協議有效期______年,從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止,檔案托管費共計人民幣________元。
八、本協議屆滿前一個月,乙方應及時與甲方續簽協議,或將其人事關系和檔案轉出;如協議期滿之日起三個月內,乙方仍未辦理上述手續的,甲方將停止為其提供服務,并由乙方承擔由此產生的所有責任。
九、本協議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協商解決。
十、本協議一式兩份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十一、乙方自愿選擇以下服務項目(以在項目前打“√”為準)。
1.□ 個人資料進入甲方的獵頭人才庫儲備備用。
2.□ 個人資料進入甲方的人才租賃庫儲備備用。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單位(蓋章)________________
代表簽名:__________________
總部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總部電話: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分部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分部電話: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簽名):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關系的合同】相關文章:
勞動關系合同04-17
終止勞動關系合同04-09
解除勞動關系合同02-23
自愿解除勞動關系合同03-28
解除收養關系協議03-31
解除勞動關系協議03-22
解除同居關系協議03-22
勞動關系解除協議03-27
終止勞動關系協議0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