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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

    時間:2023-03-17 12:58:29 合同范本 我要投稿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通用15篇)

      隨著法律觀念的日漸普及,越來越多的場景和場合需要用到合同,簽訂合同也是避免爭端的最好方式之一。相信大家又在為寫合同犯愁了吧,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通用15篇)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1

      (1)合同號碼:____

      (2)日期:____

      (3)地點:____

      (4)買方:____

      (5)賣方:____

      茲經買賣雙方同意,由買方購進,賣方出售下列貨物,并按下列條款簽訂本合同:

      (6)裝運口岸;

      (7)目的口岸;

      (8)付款條件:買方在收到賣方關于預計裝船日期及準備裝船的數量的通知后,應于裝運前20天通過北京中國銀行開立以賣方為受益人的不可撤銷的信用證。該信用證憑即期匯款票及本合同第(9)條規定的單據在開證行付款。

      (9)單據:各項單據均須使用與本合同相一致的文字,以便買方審核查對:

      a.填寫通知目的口岸對外貿易運輸公司的空白抬頭、空白背書的全套已裝船的清潔提單(始本合同為fob價格條件時,提單應注明“運費到付”或“運費按租船合同辦理”字樣;如本合同為c&f價格條件時,提單應注明“運費已付”字樣)。

      b.發票:注明合同號、嘜頭、載貨船名及信用證號;如果分批裝運,須注明分批號。

      c.裝箱單及/或重量單:注明合同號及嘜頭,并逐件列明毛重、凈重和爐號。

      d.制造工廠的品質及數量/重量證明書。

      品質證明書內應列入根據合同規定的標準按爐號進行化學成分、機械性能及其它各種試驗的實際試驗結果。數量/重量證明書應按爐號列明重量。

      e.按本合同第(11)條規定的裝運通知電報抄本。

      f.按本合同第(10)條規定的航行證明書(如本合同為c&f價格條件時,需要此項證明書;如本合同為fob價格條件時,則不需此項證明書)。

      (10)裝運條件:

      a.離岸價條款:

      a)裝本合同貨物的船只,由買方或買方運輸代理人中國租船公司(地址:北京,二里溝。電報掛號zhong zu peking)租訂艙位。賣方負責貨物的一切費用風險到貨物裝到船面為止。

      b)賣方必須在合同規定的交貨期限30天前,將合同號碼、貨物名稱、數量、裝運口岸及預計貨物運達裝運口岸日期,以電報通知買方以便買方安排艙位。并同時通知買方在裝港的船代理。若在規定期限內買方未接到前述通知,即作為賣方同意在合同規定期內任何日期交貨,并由買方主動租訂艙位。

      c)買方應在船只受載期12天前將船名,預計受載日期、裝載數量、合同號碼、船舶代理人,以電報通知賣方。賣方應聯系船舶代理人配合,船期備貨裝船。如買方因故需要變更船只或更改船期時,買方或船舶代理人應及時通知賣方。

      d)買方所租船只按期到達裝運口岸后,如賣方不能按時備貨裝船,買方因而遭受的一切損失包括空艙費、延期費及/或罰款等由賣方負擔。如船只不能于船舶代理人所確定的受載期內到達,在港口免費堆存期滿后第16天起發生的倉庫租費、保險費由買方負擔,但賣方仍負有載貨船只到達裝運口岸后立即將貨物裝船之義務并負擔費用及風險。前述各種損失均憑原始單據核實支付。

      b.成本加運費價條款:

      賣方負責將本合同所列貨物由裝運口岸裝達班輪到目的口岸,中途不得轉船。貨物不得用懸掛買方不能接受的國家的旗幟的船只裝運。載貨船只在駛抵本合同第(7)條規定的口岸前不得停靠臺灣及/或臺灣附近地區。

      (11)裝運通知:賣方在貨物裝船后,立即將合同號、品名、件數、毛重、凈重、發票金額、載貨船名及裝船日期以電報通知買方。

      (12)保險:自裝船起由買方自理,但賣方應按本合同第(11)條規定通知買方。如賣方未能按此辦理,買方因而遭受的一切損失全由賣方負擔。

      (13)檢驗和索賠:貨卸目的口岸,買方有權申請中國商品檢驗局進行檢驗。如發現貨物的品質及/或數量/重量與合同或發票不符,除屬于保險公司及/或船公司的責任外,買方有權在貨卸目的口岸后90天內,根據中國商品檢驗局出具的'證明書向賣方提出索賠,因索賠所發生的一切費用(包括檢驗費用)均由賣方負擔。fob價格條件時,如重量短缺,買方有權同時索賠短重部分的運費。

      (14)不可抗力:由于人力不可抗拒事故,使賣方不能在合同規定期限內交貨或者不能交貨,賣方不負責任。但賣方必須立即以電報通知買方,并以掛號函向買方提出有關政府機關或者商會所出具的證明,以證明事故的存在。由于人力不可抗拒事故致使交貨延期一個月以上時,買方有權撤銷合同。賣方不能取得出口許可證,不得作為不可抗力。

      (15)延期交貨及罰款:除本合同第(14)條人力不可抗拒原因外,如賣方不能如期交貨,買方有權撤銷該部分的合同,或經買方同意在賣方繳納罰款的條件下延期交貨。買方可同意給予賣方15天的優惠期。罰款率為每10天按貨款總額的1%。不足10天者按10天計算。罰款自第16天起計算,最多不超過延期貨款總額的5%。

      (16)仲裁:一切因執行本合同或與本合同有關的爭執,應由雙方通過友好方式協商解決。如經協商不能得到解決時,應提交北京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對外貿易仲裁委員會,按照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對外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程序暫行規則進行仲裁。仲裁委員會的裁決為終局裁決,對雙方均有約束力。仲裁費用除非仲裁委員會另有決定外,由敗訴一方負擔。

      (17)附加條款:以上任何條款如與以下附加條款相抵觸時,以以下附加條款為準。

      買方:__(蓋章)

      代表人:__(簽字)

      賣方:__(蓋章)

      代表人:__(簽字)

      __年__月__日訂立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2

      買方:

      地址:

      郵政編碼:

      電話:

      法定代表人:

      職務:

      賣方:

      地址:

      郵政編碼:

      電話:

      法定代表人:

      職務:

      經買賣雙方在平等、互利原則下協商一致,達成本協議各條款,共同履行:

      第一條貨物名稱:

      第二條產地:

      第三條數量:

      第四條商標:

      第五條價格:

      第六條包裝:

      第七條付款條件:買方于簽訂合同后7個銀行日內開出以賣方為受益人的、經確認的、不可撤銷的、可分割、可轉讓的、不得分批裝運的、無追索權的信用證。

      第八條裝船:從賣方收到買方信用證日期算起,45天內予以裝船。若發生買方所訂船舶未按時到達裝貨,按本合同規定,賣方有權向買方索賠損毀/耽擱費,按總金額 %計算為限。因此,買方需向賣方提供銀行保證。

      第九條保證金:賣方收到買方信用證的14個銀行日內,向買方寄出總金額%的保證金或銀行保函。若賣方不執行本合同,其保證金買方予以沒收。

      第十條應附的單據:賣方向買方提供:

      1.全套清潔提貨單;

      2.一式四份經簽字的商業發票;

      3.原產地證明書;

      4.裝箱單;

      5.為出口所需的其他主要單據。

      第十一條裝船通知:賣方在規定的裝貨時間至少14天前用電報方式將裝船條件告知買方,買方或其代理人將裝貨船估計到達裝貨港的時間告知賣方。

      第十二條其他條款:質量、數量和重量的.檢驗可于裝貨港一次進行,若要求提供所需的其他證件,其辦理手續費、領事簽證費應由買方負擔。

      第十三條裝船時間:

      第十四條裝貨效率:每一個晴天工作日,除星期日、節假日外,每艙口進貨為立方(噸)。

      第十五條延期費/慢裝卸罰款:對于 載重噸船來說,每天 u.s.d.。

      第十六條不可抗力:簽約雙方的任何一方由于臺風、地震和雙方同意的不可抗力事故而影響合同執行時,則延遲合同的期限應相當于事故所影響的時間。

      第十七條合同爭議的解決:

      第十八條本合同于 年月日在 市用 文簽署,正本一式兩份,買賣雙方各執一份,買賣雙方簽字生效。

      買方:賣方:

      代表:代表:

      日期:日期:

      簽約日期: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3

      買方: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郵碼:_____電話: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職務:_____國籍:_____

      賣方: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郵碼:_____電話: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職務:_____國籍:_____

      經買賣雙方在平等、互利原則上協商一致,達成本協議各條款,共同履行:

      第一條貨物名稱: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產地: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數量: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商標: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條價格: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條包裝: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條付款條件:簽訂合同后買方于7個銀行日內開出以賣方為受益人的、經確認的、不可撤銷的、可分割、可轉讓的、不得分批裝運的、無追索權的信用證。

      第八條裝船:從賣方收到買方信用證日期算起,45天內予以裝船,若發生買方所訂船舶未按時到達裝貨,按本合同規定,賣方有權向買方索賠損毀/耽擱費,按總金額______%計算為限。因此,買方需向賣方提供銀行保證。

      第九條保證金:賣方收到買方信用證的.14個銀行日內,向買方寄出______%的保證金或銀行保函。若賣方不執行本合同,其保證金買方予以沒收。

      第十條應附的單據:賣方向買方提供:

      1、全套清潔提貨單;

      2、一式四份經簽字的商業發票;

      3、原產地證明書;

      4、裝箱單;

      5、為出口____________所需的其他主要單據。

      第十一條裝船通知:賣方在規定的裝貨時間至少14天前用電報方式將裝船條件告知買方,買方或其代理人將裝貨船估計到達裝貨港的時間告知賣方。

      第十二條其他條款:質量、數量和重量的檢驗可于裝貨港一次進行,若要求提供所需的其他證件,其辦理手續費、領事簽證費應由買方負擔。

      第十三條裝船時間:

      第十四條裝貨效率:每一個晴天工作日,除星期日、節假日外,每艙口進貨為____________立方(噸)。

      第十五條延期費/慢裝卸罰款:對于____________載重噸船來說,每天____________。

      第十六條不可抗力:簽約雙方的任何一方由于臺風、地震和雙方同意的不可抗力事故而影響合同執行時,則延遲合同的期限應相當于事故所影響的時間。

      第十七條合同爭議的解決:

      第十八條本合同于______年__月__日在____________市用____________文簽署,正本一式兩份,買賣雙方各執一份,買賣雙方簽字生效。

      買方:________________賣方:_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代表: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4

      摘 要:隨著世界政治、經濟一體化的發展,各國在經濟上相互依賴的程度日益加深。我國積極利用全球化這一趨勢,大力發展對外貿易。然而一部分企業在處理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合同形式糾紛時,對法律適用感到無所適從,主要是因為我國在簽署《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時對合同形式所做的保留與新的統一《合同法》關于合同形式的規定不一致所引起的,就此一系列問題作一闡述,以供商榷

      關鍵詞: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合同形式;保留;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以下簡稱《公約》)對合同訂立的形式采取“不要式”原則。公約第11條規定:“銷售合同無須以書面訂立或書面證明,在形式方面也不受任何其他條件限制。銷售合同可以用包括人證在內的任何方法證明。”我國是公約的締約國,在簽署《公約》時對該條款作了保留。但是1999年頒布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在合同形式上放棄了以前必須是書面形式的規定,采取了不要式原則或形式自由原則。由于《合同法》適用于國內、涉外合同,因此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也可以采用書面之外形式訂立,于是產生了如下幾個問題:

      1 我國在《公約》中所作的保留與《合同法》關于合同形式的規定有無沖突?

      這里所指的沖突是指與條約所引起的國際法上的義務是否矛盾,要搞清我國政府對《公約》所作的保留與《合同法》關于合同形式的規定是否沖突,首先要明確我國政府所作保留的性質。《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2條第1款d項將條約的保留定義為“一國于簽署、批準、接受、贊同或加入條約時所作之片面聲明,不論托辭或名稱為其目的在摒除(exclude)或更改(modify)條約中若干規定對該國適用時之法律效果。”這一定義明確地闡明:條約保留的效果是排除或修改保留國對有關條款的義務,即保留是排除一項條約義務而不是承擔一項條約義務

      從實質上講,保留所具有的排除意義就是“限制了保留國應承擔的整個條約義務的范圍,而同時相應增大了保留國的權利范圍”

      明確了保留的性質,就容易理解《合同法》關于合同形式的規定并不與我國承擔的國際義務相矛盾。因為在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形式要求方面,我國只是排除了承認非書面締結的合同為形式上有效成立的義務,卻沒有承擔非書面合同為形式上無效的義務。所以當國際貨物銷售合同的締結如能以非書面的方式證明,我國法院就應當依據《合同法》承認其在形式上為有效成立

      2 非書面的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法律適用問題?

      《公約》適用的原則是“對公約締約國的當事人來說,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公約》自動適用,對口頭形式作出保留的除外。”據此,口頭合同很明顯不適用《公約》,但當事人如希望適用公約,可以在合同中作出規定,從而選擇適用合同。適用混亂的情形主要是口頭締結的,沒有對適用法律作出選擇的合同,可以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1)如果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一方是我國當事人,另一方所屬國是《公約》另一締約國且該國亦對《公約》第11條提出保留,則根據“約定必須遵守”的原則,應適用《公約》的規定,從而排除國內法的適用,非書面締結的合同無效

      (2)如果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一方是我國當事人,另一方所屬國是《公約》另一締約國,該國對《公約》第11條未提出保留,但也未對中國所作的保留提出反對,也應適用《公約》的規定。與此同時,根據《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21條的規定,該合同的形式應受我國所提出的保留的約束。此類合同也排除了國內法的適用

      (3)如果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一方是我國當事人,另一方所屬國是《公約》另一締約國,該國對《公約》第11條未提出保留,但對中國所作的保留提出反對,則根據《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21條的規定,在合同的形式方面不適用《公約》的規定,而應根據法院地或仲裁地的沖突法確定該合同形式的準據法。如果根據國際私法規則適用不承認口頭合同的國家的法律,合同就應符合該國法律規定的形式要求,即必須以書面形式訂立,口頭合同無效。反之,如果適用的是沒有作出保留的國家的法律,合同雖然是以非書面達成的,也仍然具有法律效力

      (4)如果“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一方是我國當事人,另一方所屬國不是《公約》締約國,則公約不予適用”。當事人可以選擇合同準據法。沒有選擇的,則根據法院地或仲裁地的沖突法確定該合同形式的準據法。此時,如果根據國際私法規則適用我國法律,在《合同法》生效后,如不存在對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提出書面要求的其它法律、法規,合同可采用非書面形式

      (5)如果國際貨物買賣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所屬國均非《公約》的締約國,則當事人可以自由選擇合同準據法,沒有選擇的,則根據法院地或仲裁地的沖突法確定該合同形式的準據法

      3 保留是否應撤回?

      筆者認為我國應盡快撤回對《公約》的保留,盡管在合同形式的法律適用上不存在混亂,但無法回避在該問題上《合同法》的立法趨向與《公約》保留所產生的法律后果之間出現的矛盾與沖突。為此,應盡快撤回保留,理由如下:?

      (1)我國提出保留的依據已失去,保留已無意義。依據《公約》第96條的規定,締約國依照第12條對第11條提出保留的條件是:其本國法律規定銷售合同必須以書面訂立或書面證明。在新的《合同法》規定當事人可以以口頭形式或其他形式訂立合同的情況下,我國當時提出保留的依據顯然已不存在

      (2)我國在法律上負有使國內立法與所參加的國際公約協調一致的責任。盡管國內法國際法分屬兩個不同的法律體系,“國內法的修改并不直接影響一國所參加的國際條約”

      但根據國際法的一般原理,這兩個不同的法律體系之間存在相互滲透、相互補充的關系,一國在制定國內法時必須考慮國際法的要求:在參與制定國際法時,也必須考慮國內法的既有規定。在目前我國《合同法》對合同形式的規定發生變化的情況下,我國有必要消除國內立法與對《公約》所持的立場不協調之處

      (3)我國撤回對《公約》的保留,符合當今國際社會以非要式合同代替要式合同的立法潮流。隨著現代科學技術的迅速發展,國際經濟貿易活動范圍的日益擴大發展及交通通訊工具的日趨發達,各國合同法對于合同形式的要求不斷放寬,不少國家在立法上采用非要式合同為主,要式合同為輔的原則,以適應現代經貿快捷、簡便的需要。表現在國際立法領域,繼1980年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后,1994年由羅馬統一私法協會通過的《國際商事合同通則》也規定合同形式不受限制,可采用包括人證在內的任何方式。毫無疑問,我國適時撤回對《公約》的保留,既保證了國內立法與有關國際條約的協調一致,又順應了在合同形式方面的國際立法潮流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5

      買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

      郵碼: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

      國籍:____________

      賣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

      郵碼: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

      國籍:____________

      經買賣雙方在平等、互利原則上協商一致,達成本協議各條款,共同履行:

      第一條 貨物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 產地: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 數量: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 商標: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條 價格: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條 包裝: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條 付款條件:

      簽訂合同后買方于7個銀行日內開出以賣方為受益人的、經確認的、不可撤銷的、可分割、可轉讓的`、不得分批裝運的、無追索權的信用證。

      第八條 裝船:

      從賣方收到買方信用證日期算起,45天內予以裝船,若發生買方所訂船舶未按時到達裝貨,按本合同規定,賣方有權向買方索賠損毀/耽擱費,按總金額____%計算為限。因此,買方需向賣方提供銀行保證。

      第九條 保 證 金:

      賣方收到買方信用證的14個銀行日內,向買方寄出____%的保證金或銀行保函。若賣方不執行本合同,其保證金買方予以沒收。

      第十條 應附的單據:賣方向買方提供:

      1.全套清潔提貨單;

      2.一式四份經簽字的商業發票;

      3.原產地證明書;

      4.裝箱單;

      5.為出口________ 所需的其他主要單據。

      第十一條 裝船通知:

      賣方在規定的裝貨時間至少14天前用電報方式將裝船條件告知買方,買方或其代理人將裝貨船估計到達裝貨港的時間告知賣方。

      第十二條 其他條款:

      質量、數量和重量的檢驗可于裝貨港一次進行,若要求提供所需的其他證件,其辦理手續費、領事簽證費應由買方負擔。

      第十三條 裝船時間:

      第十四條 裝貨效率:

      每一個晴天工作日,除星期日、節假日外,每艙口進貨為________ 立方(噸)。

      第十五條 延期費/慢裝卸罰款:

      對于________載重噸船來說,每天________U.S.D.。

      第十六條 不可抗力:

      簽約雙方的任何一方由于臺風、地震和雙方同意的不可抗力事故而影響合同執行時,則延遲合同的期限應相當于事故所影響的時間。

      第十七條 合同爭議的解決:

      第十八條 本合同于____年__月__日在________市用________文簽署,正本一式兩份,買賣雙方各執一份,買賣雙方簽字生效。

      買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賣方: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6

      __年__月__日__為賣方和__為買方。雙方同意買賣__,其條

      款如下:

      1.合同貨物:____

      2.產地:____

      3.數量:____

      5.合同價格:____FOB____

      6.包裝:____

      7.付款條件:簽訂合同后買方于7個銀行日內開出以賣方為受益人的、經確

      認的、不可撤銷的、可分割、可轉讓的、不得分批裝運的、無追索權的信用證。

      8.裝船:從賣方收到買方信用證日期算起,45天內予以裝船。若發生買方

      所訂船舶未按時到達裝貨,按本合同規定,賣方有權向買方索賠損毀/耽擱費,按

      總金額__%計算為限。因此,買方需向賣方提供銀行保證。

      9.保證金:賣方收到買方信用證的'14個銀行日內,向買方寄出__%的保

      證金或銀行保函。若賣方不執行合同,其保證金買方予以沒收。

      10.應附的單據:賣方向買方提供:

      (1)全套清潔提貨單;

      (2)一式四份經簽字的商業發票;

      (3)原產地證明書;

      (4)裝箱單;

      (5)為出口____所需的其他主要單據。

      11.裝船通知:賣方在規定的裝貨時間,至少14天前用電報方式將裝船條

      件告知買方。買方或其代理人將裝貨船估計到達裝貨港的時間告知賣方。

      12.其他條款:質量、數量和重量的檢驗可于裝貨港一次進行。若要求提供

      所需的其它證件,其辦理手續費、領事簽證費應買方負擔。

      13.裝船時間:當日13:00或次日8:00裝船。

      14.裝貨效率:每一個晴天工作日,除星期日,節假日外,每艙口進貨為_

      _立方噸。

      15.延期費/慢裝卸罰款:對于____載重噸船來說,每天____U.

      S.D.。

      16.不可抗力:簽約雙方的任何一方由于臺風,地震和雙方同意的不可抗力

      事故而影響合同執行時,則延遲合同的期限應相當于出事故所影響的時間。

      買方:____賣方:____

      證人:____證人:____

      日期:____日期:____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7

      出口合同

      合同號:

      簽約日期:

      簽約地:

      賣方:

      地址:中國北京

      電話:

      傳真:

      電傳:

      買方:

      地址:美國洛杉礬

      電話:

      傳真:

      電傳:

      雙方同意按照下列條款由賣方出售、買方購進下列貨物:

      (1)貨物名稱、規格:

      (2)數量:

      (3)單價:

      (4)總值:

      (上述(2)、(3)、(4)條合計)

      (5)交貨條件:FOB/CFR/CIF

      除非另有規定,“FOB”,“CFR”和“CIF”均應依照國際商會制定的《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IN-COTERMS 1990)辦理。

      (6)貨物生產標準:

      (7)包裝:

      (8)噴頭:

      (9)裝運期限;

      (10)裝運港口:

      (11)目的港口:

      (12)保險:

      當交貨條件為FOB或CFR時,應由買方負責投保;當交貨條件為CIF時,應由賣方按發票金額110%投保 險;附加險 ;

      (13)支付條款:

      13.1信用證(L/C)支付方式

      買方應在裝運期前/合同生效后 日,在銀行以電傳/電信方式開立以賣方為受益人的不可撤銷的議付信用證。信用證應在裝船完畢后 日內在受益人所在地到期。

      13.2托收(D/P或 D/A)支付

      貨物發運后,賣方出具以買方為付款人的付款跟單匯票,按即期付款交單(D/P)方式,通過賣方銀行及 銀行向買方轉交單證,換取貨物。

      貨物發運后,賣方出具以買方為付款人的承兌跟單匯票,匯票付款期限為 后 日,按即期承兌交單(D/A 日)方式,通過賣方銀行及 銀行,經買方承兌后,向買方轉交單證。買方按匯票期限到期支付貨款。

      (14)單證:

      賣方應向議付銀行提交下列單證:

      (a)標明通知收貨人/受貨代理人的全套清潔的、已裝船的、空白抬頭、空白背書并注明運費已付/到付的海運提單。

      (b)商業發票 份;

      (c)在CIF條件下的保險單/保險憑證;

      (d)裝箱單一式 份;

      (e)品質證明書;

      (f)原產地證明書。

      (15)裝運條件3

      15.l在FOB條件下,由買方負責按照合同規定的交貨日期洽定艙位。賣方應在合同規定的裝船期前 日將合同號、貨物名稱、數量、金額、箱數、總重量、總體積及貨物在裝運港備受待運的日期以電傳/傳真通知買方。買方應在裝船期前日通知賣方船名、預計裝船日期、合同號,以便賣方安排裝運。如果有必要改變裝運船只或者其到達日期,買方或其運輸代理應及時通知賣方。如果船只不能在買方通知的船期后 日內到達裝運港,買方應承擔從第 日起發生的貨物倉儲保管費用。

      15.2在 FOB,CFR和 CIF條件下,賣方在貨物裝船完畢后應立即以電傳/傳真向買方及買方指定的代理人發出裝船通知。裝部通知應包括合同號、貨物名稱、數量、毛重、包裝尺碼、發票金額、提單號碼、啟航期和預計到達的目的港的日期。如貨物系危險品或易燃品,也應注明危現號。

      15.3允許/不允許部分裝運或轉運。

      15.4賣方有權在 %數量內溢裝或短裝。

      (16)質量/數量不符和索賠條款

      在貨物運抵目的港后,一旦發現貨物之質量、數量或重量與合同規定的不符,買方可以憑借雙方同意的檢驗組織所出具的檢驗證書,向賣方索賠。但是,應由保險公司或航運公司負責的損失除外。有關質量不符的'索賠應由買方在貨物到港后30天內提出;有關數量或重量不符的索賠應在貨物到港后15天內提出。賣方應在收到索賠要求后3O天內回復買方。

      (17)不可抗力

      賣方對由于下列原因而導致不能或暫時不能履行全部或部分合同義務的,不負責任:水災、火災、地震、干旱、戰爭或其它任何在簽約時賣方不能預料、無法控制且不能避免和克服的事件。但賣方應盡快地將所發生的事件通知對方,并應在事件發生后幾內將有關機構出具的不可抗力事件的證明寄交對方。如果不可抗力事件之影響超過12O天,雙方應協商合同繼續簡行或終止簡行的事宜。

      (18)仲裁

      因履行本合同所發生的一切爭議,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仍不能解決爭議,則應將爭議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北京),依據其仲裁規則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都有拘束力。仲裁費應由敗訴一方承擔,但仲裁委員會另有裁定的除外。在仲裁期間,除仲裁部分之外的其它合同條款應繼續執行。

      (19)特殊條款:

      本合同由雙方代表簽字后生效,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賣方: 買方:

      授權代表:(簽字) 授權代表:(簽字)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8

      編號:

      日期:

      簽約地點:

      賣方:買方:

      地址:地址:

      郵政編碼:郵政編碼:

      電話:電話:

      傳真:傳真:

      茲經買賣雙方協商一致,同意按下列條款由賣方出售,買方購買下列貨物:

      1關于進口家具、油畫等貨物的具體信息:

      品名

      規格

      質量

      數量

      金額

      家具

      油畫

      1.原產地:意大利

      2包裝:用結實的木箱包裝,應適宜長途(海上)運輸,。

      3裝運期限:

      4裝運口岸:

      5目的口岸:

      6保險:由賣方負責投保_____至_____為止的_____險,費用由____方承擔。

      7運輸:由賣方負責訂船并將貨物裝船,貨物運至中國______港,賣方負責辦理相應的運輸手續,費用由____方承擔。

      8裝運條件:賣方于貨物裝船后,應將船只、裝船日期及時通知買方。

      9付款情況:買方已經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將上述貨物貨款共計______(元)支付給賣方,買方已經先行履行了付款義務。

      10單據:在賣方將貨物裝船后,應將已裝船清潔提單、發票、裝箱單、原產地證明、檢驗檢疫證明等相關辦理報關手續的文件及時郵寄給買方。

      11質量保證:貨物質保期為____年。

      12品質與數量、重量的異議與索賠:貨到目的'口岸后,買方如發現貨物品質及/或數量/重量與合同規定不符,除屬于保險公司及/或船公司的責任外,買方可以憑雙方同意的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證明向賣方提出異議。品質異議須于貨到目的口岸之日起30天內提出,數量/重量異議須于貨到目的口岸之日起15天內提出,賣方應于收到異議后30天內答復買方。

      13爭議解決:凡因執行本合同所發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應由雙方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仍不能解決時,應提交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對外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根據該會的仲裁程序暫行規則進行仲載。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都有約束力。

      14本協議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賣方:____________(蓋章)

      代表人:____________

      買方:____________(蓋章)

      代表人:____________

      ____年___月___日訂立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9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是指營業地處于不同國家的當事人之間所訂立的,由一方提供貨物并轉移所有權,另一方支付價款的協議。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是國際貿易交易中最為重要的一種合同,是各國經營進出口業務的企業開展貨物交易最基本的手段。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是一種具有國際性的法律關系,它至少涉及買方和賣方國家的法律,有時還涉及第三國的法律。1985年10月在海牙國際私法外交會議上通過了《國際貨物買賣合同適用法律公約》。其主要規定如下:

      ①買賣合同應受當事人所選擇的法律的管轄,當事人選擇法律的協議必須是明示的,或者必須根據全部情況,能夠從合同的規定和當事人的行為推斷出來。當事人所選擇的法律可以僅適用于合同的某一部分。

      ②在當事人未選擇買賣合同所應適用的法律的情況下,合同應受賣方在訂立合同時設有營業所的國家的法律的管轄。

      ③在下列情況下,買賣合同應受訂立合同時買方設有營業所的國家的法律管轄:合同是由當 事人親臨該國進行談判,并在該國簽訂的;合同明示規定,賣方必須在該國履行其交貨義務;合同主要是依

      買方確定的條件,并且是同由買方邀請其來投標的人簽訂 的;凡屬以拍賣方式或在商品交易所內進行的買賣,當事人所選擇的法律只有在不被拍賣地國或交易所所在地國法律所禁止的范圍內,方可適用于其合同,如果當事 人對應適用的法律沒有作出選擇,或當事人所選擇的法律為上述國家所禁止 ,則應適用拍賣地或交易所所在地國的法律;關于當事人對選擇應適用的法律的同意的存在及其實質有效性的問題,應由當事人所選擇的法律來確定,如果根據該法 律,當事人所作的選擇是無效的,則應按上述第二項規定,確定管轄該合同的法律:關于買賣合同或其任何條款的存在及其實質有效性的問題,應在假定該合同有效 的情況下,由按照本公約應予適用的法律來確定。

      賣方的基本義務是按照合同和公約的規定交付貨物,移交一切與貨物有關的單據,并移轉貨 物的所有權。公約規定,如果合同沒有指定具體交貨地點,則在合同涉及貨物運輸的情況下,賣方的交貨義務是把貨物交給第一個承運人;如果合同項下的貨物是特 定物,或從指定存貨中提取的貨物或尚待制造的未經特定化的貨物,而雙方當事人在訂約時已經知道這些貨物處于某一特定地點者,則賣方應于該地點把貨物交給買 方處置;在其他情況下,賣方應在其訂約時的營業地點把貨物交給買方。當國際貨物買賣合同采用某種貿易術語來確定交貨地點時,應適用貿易術語的.解釋,而不適 用公約的上述規定。公約還規定,賣方應按合同指定的日期交貨;如果合同規定了一段交

      貨的期限(如1個月),則賣方可在這段時間內的任何一天交貨 ;在其他情況下,賣方應在訂立合同后的一段合理時間內交貨。至于何謂合理時間,公約未作具體解釋,須按具體情況確定。

      賣方的另一項主要義務是對貨物的權利擔保和品質擔保,即賣方應保證他所交付的貨物符合合同的要求,并保證他對出售的貨物擁有合法權利,沒有侵犯任何第三者的權益。公約規定,賣方交付的貨物必須與合同所規定的數量、質量和規格相符,并須按照合同所規定的方式裝箱或包裝。

      買方的主要義務是按照合同和公約的規定支付貨款和收取貨物。公約規定,付款地點如果合 同中沒有指定,買方應在賣方的營業地付款;如果是憑交貨或交單付款,則應在移交貨物或單據的地點付款。付款時間如果合同沒有作出規定,買方應在賣方交貨或 交單時付款。但買方在未有機會檢驗貨物以前,沒有支付貨款義務。這項規定同國際貿易的習慣做法有矛盾,因為在國際貿易中,特別是以 CIF 條件成交時 ,通常都是憑單付款在先,貨到檢驗在后,買方必須在賣方提出裝運單據時支付貨款,不能以未檢驗貨物為理由拒付貨款。故公約規定,如果上述買方檢驗貨物的機 會與雙方議定的交貨或支付程序相抵觸,則可不受上述規定的限制。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10

      合同編號:

      簽約日期: 簽約地點:

      賣方(簽章) : 地址: 電話: 傳真: 電子郵箱 :

      買方(簽章): 地址 : 電話 : 傳真 : 電子郵箱:

      買賣雙方在平等、互利原則上,經充分協商一致,由賣方出售,買方購進下列貨物,并按下列條款履行:

      第一條.品名、規格: 單位: 數量: 單價: 總價: 總金額:

      第二條. 原產國別和生產廠:

      第三條. 包裝:

      須用堅固的木箱或紙箱包裝。以宜于長途海運/郵寄/空運及適應氣候的變化。并具備良好的防潮抗震能力。

      由于包裝不良而引起的貨物損傷或由于防護措施不善而引起貨物損失,賣方應賠償由此而造成的全部損失費用。

      包裝箱內應附有完整的維修保養、操作使用說明書。

      第四條.裝運標記:

      賣方應在每個貨箱上用不褪色油漆標明箱號、毛重、凈重、尺寸、合同號、目的港、收貨人編號并書以“防潮”、“小心輕放”、“此面向上”等字樣和裝運:。

      第五條:交貨條件:

      FOB/CFR/CIF/ ,。 除非另有規定“FOB”,“CFR”和“CIF”均應依照國際商會制定的《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INCOTERMS1990)辦理。

      第六條. 裝運日期:

      第七條. 裝運港口:

      第八條. 卸貨港口:

      第九條. 保險:

      當交貨條件為FOB或CFR時,應由買方負責投保。 當交貨條件為CIF時,應由賣方按發票金額%投保 險;附加險: 。

      第十條.支付條件: (1) 信用證(L/C)支付方式:

      買方收到賣方交貨通知后,應在交貨日前天,由________ 銀行開出以賣方為受益人的不可撤銷/可撤銷信用證。信用證于裝運日期后 天內有效。

      該信用證適用UCP500/UCP600/的規定 (2)托收(D/P或D/A)支付:

      A、貨物裝運后,賣方出具以買方為付款人的即期跟單匯票(D/P),連同裝運單據,通過賣方所在地銀行和買方銀行交給買方進行托收。

      B、貨物裝運后,賣方出具以買方為付款人的承兌跟單匯票(D/A),匯付款期限為 后 ,按即期承兌交單(D/A 日)方式,通過買方所在地銀行和買方________ 銀行交給買方進行承兌,買方承兌后,向買方轉交裝運單據,買方按匯票期限到期支付貨款。

      (3)匯付(T/T或M/T):

      買方在收到賣方依本合同第十一條規定提交的裝運單據后 日內,以電匯/信匯方式支付貨款。

      (4)直接付款:

      買方收到賣方裝運單據后天內,以航郵向賣方支付貨款。

      第十一條.單據:

      (1) 賣方按照以下不同運輸方式向買方提供相應單據: A、海運:

      全套清潔海運提單,標明“運費付訖”/“運費預付”,作成空白背書并加注目的'港________ 公司。

      B、空運:

      空運提單副本一份,標明“運費付訖”/“運費預付”,寄交買方。

      (2)商業發票一式五份,標明合同號和貨運嘜頭(若貨運嘜頭多于一個,發票需單獨開列),發票根據有關合同詳細填寫。

      (3)在CIF條件下的保險單/保險憑證 份。 (4)由廠商出具的裝箱清單一式 份。 (5)由廠商出具的質量和數量保證書。 (6)原產地證明書

      (7)貨物裝運后立即用電報/信件通知買方。

      第十二條. 裝運條件: (1)FOB條款:

      A、a、由買方負責按照合同規定的交貨日期租船訂艙。

      b、賣方船運代理________ 公司________ ,(電報:________ ),負責

      辦理租船訂艙事宜。

      B、賣方應在合同規定的裝運日期前天,用電報/信件將合同號、品名、數量、價值、箱號、毛重、裝箱尺碼和貨抵裝運港日期通知買方,以便買方租船訂艙。

      C、買方應在裝船期前 日通知賣方船名、預計裝船日期、合同號,以便賣方安排裝運,要求賣方與船方代理保持密切聯系。

      D、如果有必要改變裝運船只或者其到達日期,買方或其運輸代理應及時通知賣方。

      E、如果船只不能在賣方通知的船期后 日內到達裝運港,買方應承擔從第 日起發生的貨物倉儲保管費用和此期間的貨物保險費用。

      F、若載運船舶如期抵達裝運港,賣方因備貨未妥而影響裝船,則空艙費和滯期費均由賣方承擔。

      G、貨物越過船舷之前,一切費用和風險由賣方承擔;貨物越過船舷之后,一切費用和風險屬買方。

      (2)CFR和CIF條款:

      賣方于本合同第六條規定的裝運日期前天,以電報/信件把交貨預定期、合同號、品名、發票金額等通知買方。貨物交辦發運,賣方即刻以電報/信件將合同號、品名、發票金額、交辦日期通知買方,以便買方及時投保。

      第十三條.允許/不允許部分裝運或轉運。

      第十四條.賣方有權在 %數量內溢裝或短裝。

      第十五條.質量保證:

      賣方保證:所供貨物,其質量、規格和工藝符合本合同所作的說明,標明商標的貨物包裝為新的和未經使用的。保證期為自貨到目的港卸貨完畢之日起12個月。在質量保證期內,凡因設計、制造工藝和所有材料而產生的缺陷,賣方應自負費用進行修理或更換貨物。

      第十六條.檢驗:

      在貨物運抵最終目的地后,買方有權向向貨物檢驗機構申請對貨物進行檢驗。檢驗機構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局。

      第十七條. 索賠:

      自貨到目的港起天內,經發現貨物質量、規格、數量、重量、包裝、安全或衛生條件與合同規定不符者,除應由保險公司或船方承擔的部分外,買方可憑前條規定的檢驗機構所出具的商品檢驗證書,有權要求更換或索賠。賣方應在收到索賠要求后天內回復買方。

      貨到目的港起12個月內,使用過程中由于材料質量和工藝問題而出現的損傷,買方應當立即以書面形式通知賣方并出具前條規定的檢驗機構開列的檢驗證書,提出索賠,賣方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賣方應在收到索賠要求后天內回復買方。

      第十八條. 不可抗力:

      (1)在貨物制造和裝運過程中,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如戰爭、嚴重火災、水災、臺風和地震或其他由雙方認可的事件)致使延期交貨或不能交貨,賣方概不負責。賣方于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后,應立即通知買方并在事發 天內,以航空郵件將事故發生所在地當局簽發的證書寄交買方以作證據。

      (2)在此情況下,買賣雙方應當根據具體情況確定合同是否能夠繼續履行以及賣方是否仍有責任采取必要措施促使盡快交貨。

      (3)不可抗力事故發生后超過 天而合同尚未履行完畢,買方有權解除合同。

      第十九條.合同延期和罰款:

      除本合同十八條所述不可抗力原因外,賣方若不能按合同規定如期交貨,應當提前 通知買方,買方可同意延期交貨,且可以同時相應減少議定的貨款支付金額,并通知付款銀行相應減少議定的支付金額。該減少的部分作為合同延期履行的違約金,但違約金數額不得超過遲交貨物總額的5%。賣方若逾期10個星期仍不能交貨,買方有權解除合同,且有權要求賣方如期支付上述違約金。

      第二十條.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

      凡涉及本合同或因執行本合同而發生的一切爭議,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能解決,則可提交中國-西安仲裁委員會根據該會的仲裁規則和程序進行仲裁。仲裁將在西安進行,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都有約束力。仲裁費用由仲裁庭決定具體承擔。

      第二十一條.附加條款: (1)法律適用: 本合同之簽訂地、或發生爭議時貨物所在地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或被訴人為中國法人時,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除此規定外,適用《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公約》/ 。

      (2)本合同一式兩份,自雙方之日起生效,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為中英文兩種文本,兩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但兩種文本若有差異,以中文為準。

      賣方: 買方:

      (簽字)(簽字)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11

      買 方: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__ 國籍:____________

      賣 方: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__ 國籍:____________

      買賣雙方在平等、互利原則上,經充分協商一致,由買方購進,賣方出售下列貨物,并按下列條款履行:

      第一條 貨物名稱、規格、生產國別、制造工廠、包裝及嘜頭。

      每件貨物上用不褪色的涂料標明貨號、毛重、凈重、編號、尺碼、目的口岸,并標明下列嘜頭

      第二條 數量、單價、總值。

      第三條 裝運期限:

      每月交貨數量必須一次交清,不得分批裝運。

      第四條 裝運口岸:

      第五條 目的口岸:

      第六條 付款條件:買方在收到賣方關于預計裝船日期及準備裝船的數量的通知后,應于裝運前20天通過________銀行開立以賣方為受益人的不可撤消的信用證。該信用證憑即期匯款票及本合同規定的單據在開證行付款。

      第七條 單據:各項單據均須使用與本合同相一致的文字,以便買方審核查對:

      A.填寫通知目的口岸對外貿易運輸公司的空白抬頭、空白背書的全套已裝船的清潔提單(如本合同為FOB價格條件時,提單應注明“運費到付”或“運費按租船合同辦理”字樣;如本合同為CFR價格條件時,提單應注明“運費已付”字樣)。

      B發票:注明合同號、嘜頭、載貨船名及信用證號;如果分批裝運,須注明分批號。

      C.裝箱單及/或重量單:注明合同號及嘜頭,并逐件列明毛重、凈重和貨號。

      D.制造工廠的品質及數量/重量證明書。

      品質證明書內應列入根據合同規定的標準按貨號進行化學成分、機械性能及其他各種試驗的實際試驗結果。數量/重量證明書應按貨號列明重量。

      單證

      份數

      寄送A B C D E F

      送交方議付銀行3 4 3 1

      送交議付銀行(副本)

      1

      空郵目的'岸外運公司(副本)

      2

      E.按本合同規定的裝運通知電報抄本。

      F.按本合同規定的航行證明書(如本合同為CFR價格條件時,需要此項證明書;如本合同為FOB價格條件時,則不需此項證明書)。

      第八條 裝運條件:

      A.離岸價條款:

      (a)裝運本合同貨物的船只,由買方或賣方運輸代理人________租船公司租訂艙位。賣方負擔貨物的一切費用風險到貨裝到船面為止。

      (b)賣方必須在合同規定的交貨期限30天前,將合同號碼、貨物名稱、數量、裝運口岸及預計貨物運達裝運口岸日期,以電報通知買方以便買方安排艙位。并同時通知買方在裝貨港的船舶代理,若在規定期限內買方未接到前述通知,即作為賣方同意在合同規定期內任何日期交貨,并由買方主動租訂艙位。

      (c)買方應在船只受載期12天前將船名、預計受載日期、裝載數量、合同號碼、船舶代理人,以電報通知賣方,賣方應聯系船舶代理人配合,按期備貨裝船。如買方因故需要變更船只或更改船期時,買方或船舶代理人應及時通知賣方。

      (d)買方所租船只按期到達裝運口岸后,如賣方不能按時備貨裝船,買方因而遭受的一切損失包括空艙費、延期費及/或罰款等由賣方負擔。如船只不能于船舶代理人所確定的受載期內到達,在港口免費堆存期滿后第16天起發生的倉庫租費、保險費由買方負擔,但賣方仍負有載貨船只到達裝運口岸后立即將貨物裝船之義務并負擔費用及風險,前述各種損失均憑原始單據核實支付。

      B.成本加運費價條款:

      賣方負責將合同所列貨物由裝運口岸裝班輪到達目的口岸,中途不得轉船。貨物不得用懸掛買方不能接受的國家的旗幟的船只裝運。載貨船只在駛抵本合同規定的口岸前不得停靠________或________附近地區。

      第九條 裝運通知:賣方在貨物裝船后,立即將合同號、品名、件數、毛重、發票金額、載貨船名及裝船日期以電報通知買方。

      第十條 保險:自裝船起由買方自理,但賣方應按本合同規定通知買方。如賣方未能按此辦理,買方因而遭受的一切損失全由賣方負擔。

      第十一條 檢驗和索賠:貨卸目的口岸,買方有權申請____ 國商品檢驗局進行檢驗。如發現貨物的品質及/或數量/重量與合同或發票不符,除屬于保險公司及/或船公司的責任外,買方有權在貨卸目的口岸后90天內,根據____ 商品檢驗局出具的證明書向賣方提出索賠,因索賠所發生的一切費用(包括檢驗費用)均由賣方負擔。FOB價格條件時,買方有權同時索賠短重部分的運費。

      第十二條 不可抗力:由于人力不可抗拒事故,使賣方不能在合同規定期限內交貨或者不能交貨,賣方不負責任。但賣方必須立即以電報通知買方,并以掛號函向買方提出有關政府機關或者商會所出具的證明,以證明事故的存在。由于人力不可抗拒事故致使交貨延期一個月以上時,買方有權撤消合同,賣方不能取得出口許可證,不得作為不可抗力。

      第十三條 延期交貨及罰款:除不可抗拒原因外,如賣方不能如期交貨,買方有權撤銷該部分的合同,或經買方同意在賣方繳納罰款的條件下延期交貨。買方可同意給予賣方15天的優惠期。罰款率為每10天按貨款總額的1%。不足10天者按10天計算。罰款自第16天起計算,最多不超過延期貨款總額的5%。

      第十四條 仲裁:一切因執行本合同或與本合同有關的爭執,應由雙方通過友好方式協商解決。如經協商不能得到解決時,應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按照該仲裁委員會仲裁程序進行仲裁。仲裁委員會的裁決為終局裁決。對雙方均有約束力,仲裁費用除仲裁委員會另有決定外,由敗訴一方負擔。

      第十五條 本合同于____年____月____日于____國____市用____文簽署,正本一式兩份,買賣雙方各持一份。

      買 方:________ (蓋章)

      代表人:________

      賣 方:________ (蓋章)

      代表人:________

      簽署日期:____年__月__日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12

      買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郵碼:____________德律風: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職務:____________國籍:____________

      賣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郵碼:____________德律風: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職務:____________國籍:____________

      經交易兩邊在劃1、互利原則上會商同等,達本錢和談各條目,互助踐諾:

      第一條貨品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產地: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數量: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商標: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條代價:____________________

      FOB________________

      第六條包裝: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條付款前提:簽訂公約后買方于7個銀行日內開出以賣方為受益人的、經確認的、不可撤除的、可破裂、可讓渡的、不得分批裝運的、無追索權的名譽證。

      第八條裝船:從賣方收到買方名譽證日期算起,45天內予以裝船,若產生買方所訂船舶未按時到達裝貨,按本公約法則,賣方有權向買方索賠損毀/耽擱費,按總金額____%謀劃為限。是以,買方需向賣方供給銀行包管。

      第九條保證金:賣方收到買方名譽證的14個銀行日內,向買方寄出____%的包管金或銀行保函。若賣方不履行本公約,其包管金買方予以充公。

      第十條應附的單子:賣方向買方供給:

      1.全套干凈提貨單;

      2.一式四份經簽字的.貿易發票;

      3.原產地表明書;

      4.裝箱單;

      5.為出口________所需的其他緊張單子。

      第十一條裝船關照:賣方在法則的裝貨時候起碼14天前用電報方法將裝船前提告知買方,買方或其代辦人將裝貨船估計到達裝貨港的時候告知賣方。

      第十二條其他條目:質量、數量和重量的查驗可于裝貨港一次進行,若要求供給所需的其他證件,其辦理手續費、領事簽證費應由買方負擔。

      第十三條裝船時候:

      第十四條裝貨效果:每個好天工作日,除禮拜日、節假日外,每艙口進貨為________立方(噸)。

      第十五條延期費/慢裝卸罰款:對付________載重噸船來講,每天________U.S.D.。

      第十六條不可抗力:簽約兩邊的任何一方因為臺風、地動和兩邊贊成的不可抗力變亂而感化公約履行時,則耽誤公約的期限應相稱于變亂所感化的時候。

      第十七條公約爭議的辦理:

      第十八條本公約于____年__月__日在________市用________文簽訂,本來一式兩份,交易兩邊各執一份,交易兩邊簽字見效。

      買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賣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簽約日期:____年__月__日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13

      買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郵編: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職務:____________國籍:____________

      賣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郵編: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職務:____________國籍:____________

      經買賣雙方在平等、互利原則上協商一致,達成本協議各條款,共同履行:

      第一條貨物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第二條產地: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數量: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商標: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條價格:____________________FOB________________

      第六條包裝: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條付款條件:簽訂合同后買方于7個銀行日內開出以賣方為受益人的、經確認的、不可撤銷的、可分割、可轉讓的、不得分批裝運的、無追索權的信用證。

      第八條裝船:從賣方收到買方信用證日期算起,45天內予以裝船,若發生買方所訂船舶未按時到達裝貨,按本合同規定,賣方有權向買方索賠損毀/耽擱費,按總金額____%計算為限。因此,買方需向賣方提供銀行保證。

      第九條保證金:賣方收到買方信用證的14個銀行日內,向買方寄出____%的保證金或銀行保函。若賣方不執行本合同,其保證金買方予以沒收。

      第十條應附的單據:賣方向買方提供:1.全套清潔提貨單;2.一式四份經簽字的商業發票;3.原產地證明書;4.裝箱單;5.為出口________所需的其他主要單據。

      第十一條裝船通知:賣方在規定的裝貨時間至少14天前用電報方式將裝船條件告知買方,買方或其代理人將裝貨船估計到達裝貨港的時間告知賣方。

      第十二條其他條款:質量、數量和重量的`檢驗可于裝貨港一次進行,若要求提供所需的其他證件,其辦理手續費、領事簽證費應由買方負擔。

      第十三條裝船時間:

      第十四條裝貨效率:每一個晴天工作日,除星期日、節假日外,每艙口進貨為________立方(噸)。

      第十五條延期費/慢裝卸罰款:對于________載重噸船來說,每天________U.S.D.。

      第十六條不可抗力:簽約雙方的任何一方由于臺風、地震和雙方同意的不可抗力事故而影響合同執行時,則延遲合同的期限應相當于事故所影響的時間。

      第十七條合同爭議的解決:

      第十八條本合同于 年 月 日在________市用________文簽署,正本一式兩份,買賣雙方各執一份,買賣雙方簽字生效。

      買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賣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

      賣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14

      19__年__月__日__為賣方和__為買方。雙方同意買賣__,其條款如下:

      1.合同貨物:____

      2.產 地:____

      3.數 量:____

      5.合同價格:____fob____

      6.包 裝:____

      7.付款條件:簽訂合同后買方于7個銀行日內開出以賣方為受益人的、經確認的、不可撤銷的、可分割、可轉讓的、不得分批裝運的、無追索權的信用證。

      8.裝船:從賣方收到買方信用證日期算起,45天內予以裝船。若發生買方所訂船舶未按時到達裝貨,按本合同規定,賣方有權向買方索賠損毀/耽擱費,按總金額__%計算為限。因此,買方需向賣方提供銀行保證。

      9.保證金:賣方收到買方信用證的.14個銀行日內,向買方寄出__%的保證金或銀行保函。若賣方不執行合同,其保證金買方予以沒收。

      10.應附的單據:賣方向買方提供:

      (1)全套清潔提貨單;

      (2)一式四份經簽字的商業發票;

      (3)原產地證明書;

      (4)裝箱單;

      (5)為出口____所需的其他主要單據。

      11.裝船通知:賣方在規定的裝貨時間,至少14天前用電報方式將裝船條件告知買方。買方或其代理人將裝貨船估計到達裝貨港的時間告知賣方。

      12.其他條款:質量、數量和重量的檢驗可于裝貨港一次進行。若要求提供所需的其它證件,其辦理手續費、領事簽證費應買方負擔。

      13.裝船時間:當日13:00或次日8:00裝船。

      14.裝貨效率:每一個晴天工作日,除星期日,節假日外,每艙口進貨為__立方噸。

      15.延期費/慢裝卸罰款:對于____載重噸船來說,每天____u.s.d.。

      16.不可抗力:簽約雙方的任何一方由于臺風,地震和雙方同意的不可抗力事故而影響合同執行時,則延遲合同的期限應相當于出事故所影響的時間。

      買方:____ 賣方:____

      證人:____ 證人:____

      日期:____ 日期:____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15

      買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 郵碼: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 國籍:____________

      賣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 郵碼: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 國籍:____________

      經買賣雙方在平等、互利原則上協商一致,達成本協議各條款,共同履行:

      第一條貨物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產地: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數量: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商標: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條價格:____________________ FOB________________

      第六條包裝: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條付款條件:簽訂合同后買方于7個銀行日內開出以賣方為受益人的、經確認的、不可撤銷的、可分割、可轉讓的、不得分批裝運的、無追索權的信用證。

      第八條裝船:從賣方收到買方信用證日期算起,45天內予以裝船,若發生買方所訂船舶未按時到達裝貨,按本合同規定,賣方有權向買方索賠損毀/耽擱費,按總金額____%計算為限。因此,買方需向賣方提供銀行保證。

      第九條保證金:賣方收到買方信用證的14個銀行日內,向買方寄出____%的保證金或銀行保函。若賣方不執行本合同,其保證金買方予以沒收。

      第十條應附的單據:賣方向買方提供:

      1.全套清潔提貨單;

      2.一式四份經簽字的商業發票;

      3.原產地證明書;

      4.裝箱單;

      5.為出口________所需的.其他主要單據。

      第十一條裝船通知:賣方在規定的裝貨時間至少14天前用電報方式將裝船條件告知買方,買方或其代理人將裝貨船估計到達裝貨港的時間告知賣方。

      第十二條其他條款:質量、數量和重量的檢驗可于裝貨港一次進行,若要求提供所需的其他證件,其辦理手續費、領事簽證費應由買方負擔。

      第十三條裝船時間:

      第十四條裝貨效率:每一個晴天工作日,除星期日、節假日外,每艙口進貨為________立方(噸)。

      第十五條延期費/慢裝卸罰款:對于________載重噸船來說,每天________U.S.D.。

      第十六條不可抗力:簽約雙方的任何一方由于臺風、地震和雙方同意的不可抗力事故而影響合同執行時,則延遲合同的期限應相當于事故所影響的時間。

      第十七條合同爭議的解決:

      第十八條本合同于____年__月__日在________市用________文簽署,正本一式兩份,買賣雙方各執一份,買賣雙方簽字生效。

      買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賣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簽約日期:____年__月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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