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事故鑒定申請書范文
在如今這個年代,申請書在生活中的使用越來越廣泛,請注意不同的對象有不同的申請書。什么樣的申請書才是合理的呢?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關于事故鑒定申請書范文,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事故鑒定申請書1
申請人:xx,男,19xx年5月1日出生,漢族,籍貫:xx縣,現住:XX市立山區XX路89棟XX號,工作單位:xx集團設備檢修協力中心,職務:工程師,電話:xxxxx。
被申請人:XX市xx醫院,法人代表:xxx,地址:XX市立山區xx路32號。
申請事項
對申請人與被申請人醫療糾紛一案,申請XX省醫學會做再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
事實與理由
20xx年11月30日早上我因工受傷,10時0分住進XX市xx醫院(原名:鞍鋼立山醫院),診斷為左鎖骨骨折。當天14時45分由醫生WW實施切開復位鋼板螺釘內固定術,手術操作中,由于沒使用鋼板固定器暫時固定,致使釘孔位置鉆錯,鋼板置偏,且釘孔鉆大(鉆頭不匹配),固定不牢,“不得已”鋼板外捆鋼絲。術后,多次復查見骨折位逐漸變形。20xx年3月6日拍片發現鋼板斷裂、鋼絲掉套、骨折嚴重錯位。20xx年4月10日鑒定為“七級傷殘”,20xx年6月12日評定為“肢體殘疾人”。
本案醫方已觸犯了《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條“違反醫療衛生部門規章和診治規范、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及第四條“損害程度”的規定,足以構成三級醫療事故。
20xx年12月2日經XX市醫學會作出XX醫鑒[20xx]36號《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結論為不屬于醫療事故。該鑒定書事實不清、認定事實無證據,法律適用錯誤,枉下結論。鑒定程序不合法。矛盾重重(多處自相矛盾)。詳見患方提出的:《對XX醫鑒【20xx】36號《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的'質疑書》。依據《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暫行辦法》第四十條之規定,申請人不服XX市醫學會的此鑒定結論,申請上級醫學會進行再次鑒定。
此致
XX市立山區人民法院
申請人:xx
20xx年2月10日
事故鑒定申請書2
申請人:XXX,男,XX歲,漢族,住XXX省XXX市XXX街XXX號,身份證號XXXXXXXX,駕駛二輪助力車,聯系方式:xxxx。
申請事項:
對勁星牌二輪燃油車是否屬于機動車重新鑒定。
事實與理由:
20xx年4月9日申請人發生交通事故,經XX市交警支隊XXX委托XXX鑒定中心(以下簡稱“鑒定中心”),對申請人所有的勁星牌二輪燃油車是否屬于機動車進行鑒定。20xx年4月19日XX市交警支隊向申請人送達了XXX鑒定中心機動車安全鑒字第191號《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鑒定書》,鑒定“勁星牌二輪燃油車屬于普通摩托車”。
一、鑒定中心鑒定程序不合法,鑒定結果沒有事實及相關標準依據。
鑒定中心沒有對勁星牌二輪燃油車的最高車速進行測試鑒定,沒有對整備質量進行測試鑒定,也沒有對該車的排量進行測試鑒定,僅憑幾張照片就適用GB7258—2012《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以下簡稱“《技術條件》”)第3.5.1條鑒定為普通摩托車”,鑒定程序不合法,更沒有事實依據,嚴重不負責任。
申請人購買的勁星牌二輪燃油車有出廠合格證,合格證表明的各項參數與《技術條件》第3.5.1條規定參數均不相符。鑒定中心的`鑒定結果沒有事實及相關標準依據。
二、勁星牌二輪燃油車是“助力車”不是“摩托車”。
20xx年11月17日申請人購買該車,該車的出廠說明中明確表明此車為“助力車”而非“摩托車”或其他機動車,勁星牌二輪燃油車經合法生產廠商生產出廠銷售,符合國家標準的“燃油助力車”。鑒定中心僅憑車架號、發動機號、缸體標有“124cm3”等數據不能證明勁星牌二輪燃油車屬于機動車。而缸體標明的“124cm3”字樣為缸體容積與機動車排量無直接關系,是兩個概念,故不能說缸體標有“124cm3”排量就等于或者超過50ml。申請人購買的勁星牌二輪燃油車的最大設計車速和排量都達不到機動車的技術條件,不屬于機動車,而應當屬于燃油助力車。
基于以上理由申請人對XXX鑒定中心機動車安全鑒字第191號《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鑒定書》鑒定結果不服。特提起重新鑒定。
此致
XX市公安局交警支隊
申請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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