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人員管理制度
銷售人員管理制度第一條:對本公司銷售人員的管理,除按照人事管理規程外,悉依本規定條款進行管理。
第二條:原則上,銷售人員每日按時上班后,由公司出發辦理公事結束后,應該返回。
第三條:銷售人員凡因公司關系誤餐時,依照公司有關規定發給誤餐費X元。
第四條:部門主管按月視實際業務量核定銷售人員的業務費用,其金額不得超出下列界限:經理XX元,副經理XX元,一般人員XX元。
第五條:銷售人員業務所必須的費用,以實抱實銷為原則,但事先須提交費用預算,經批準后方可實施。
第六條:銷售人員對特殊客戶實行優惠銷售時,須填寫“優惠銷售申請表”,并呈報主管批準。
第七條:在銷售過程中,銷售人員須遵守:
(一)注意儀態儀表,態度謙恭,以禮待人,熱情周到;
(二)嚴守公司經營政策、產品售價折扣、銷售優惠辦法與獎勵規定等商業秘密;
(三)不能誘導客戶透支或不正當渠道支付貨款。
第八條:除一般銷售工作外,銷售人員的工作范圍包括:
(一)向客戶講明產品使用用途、設計使用注意事項。
(二)向客戶說明產品性能、規格的特征。
(三)處理有關產品質量的問題。
(四)會同經銷商搜集下列信息,經整理后呈報給上級主管,
A客戶對產品質量的反映。
B客戶對價格的反映
C用戶用量以及市場的需求量
D對其他品牌的反映和銷量。
E同行競爭對手的動態信用。
F新產品的調查
(五)定期調查經銷商的庫存、存款回收以及其他經營情況。
(六)督促客戶訂貨的進展;
(七)提出改進質量、營銷方法和價格等方面的建議。
(八)退貨處理
(九)整理經銷商和客戶的銷售資料。
第九條:公司營銷或企劃部門應備有“客戶管理卡”和“新老客戶狀況調查表”,供銷售人員做客戶管理之用。
第十條:銷售人員應將一定時期內(以月或季度)的“工作計劃表”的形式提交主管。
第十一條:銷售人員應將固定客戶的情況填入“客戶管理卡”和“客戶名冊”,以便自己和上級以及營銷部門更好了解客戶情況,以保障推銷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十二條:各銷售公司(無錫,上海)應填寫“年度客戶統計分析表”,以供銷售人員參考。
第十三條:銷售人員對自己的經銷商或指定的經銷商,應給予援助指導,幫助其解決困難。
第十四條:銷售人員有責任協助和解決各級經銷商之間的摩擦和糾紛,以促使經銷商的精誠合作。如銷售人員無法解決,應請公司主管出面解決。
第十五條:關于財務和銷售()
第十六條:銷售人員要將定期的“工作報告”交給主管上級和部門。
第十七條:對于新開發的客戶,應填寫“新開拓客戶填報表”,以呈報主管部門填寫管理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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