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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債申報材料
近年來,證券公司因承銷企業債券出現風險的情況時有發生,直接影響到證券公司的資產質量和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的安全。根據國務院關于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的指示精神,現就加強證券公司承銷企業債券業務監管工作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證券公司承銷中央企業債券須經中國證監會批準,并具備以下條件:
(一)已取得中國證監公頒發的《經營股票承銷業務資格證書》;擔任主承銷商的,應取得股票主承銷商資格證書;
(二)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內部控制制度;
(三)近一年內無嚴重的違法違規行為;
(四)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證券公司承銷地方企業債券須經中國證監會批準,并具備以下條件:
(一)已取得中國證監會頒發的《經營股票承銷業務資格證書》;擔任主承銷商的,應取得股票主承銷商資格證書,注冊資本不低于人民幣五億元,凈資本不低于人民幣五億元;
(二)已承銷尚未到期的企業債券總金額不得高于其凈資產的80%;
(三)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內部控制制度;
(四)近一年內未出現過承銷的企業債券賣不出去,挪用客戶交易結算資金進行余額包銷或到期不能兌付、被迫墊付兌付資金金額超過五百萬元的情況;
(五)近一年內無嚴重的違法違規行為;
(六)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三、證券公司從事企業債券的承銷,注冊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應要求主承銷商報送下列申請材料:
(一)申請書;
(二)本通知第一條、第二條要求的證明材料或陳述材料;
(三)承銷協議;
(四)承銷團協議;
(五)市場調查與可行性報告;
(六)主承銷商對承銷團成員的內核審查報告;
(七)風險處置預案。
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依據有關規定和本通知的要求對主承銷商的申請材料進行初審,并在15個工作日內出具意見。初審通過的,將初審意見和申請材料報中國證監會復審,如副主承銷商、分銷商及發行人在異地的,還應將初審意見抄送其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復審通過的,由中國證監會批復,并抄送有關派出機構。
四、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要加強證券公司承銷企業債券的日常監管:
(一)事前監督。督促證券公司進行充分的市場調查和可行性分析,并在法律文件中明確承銷商、發行人和擔保人三方的責任,明確擔保和還款的資金來源,證券公司不得向發行人提供或變相提供各種形式的擔保;
(二)提示風險。督促證券公司及發行人建立信息披露制度,依法披露企業債券的有關風險、財務狀況和重大事項,增強企業債券發行的透明度;
(三)明確事后責任。企業債券到期出現兌付問題的,要按照“誰投資(或組建),誰負責;誰用錢(或擔保),誰還債”的原則,由投資人、組建單位和主管部門共同落實到期債務所需資金,證券公司作為承銷商不得墊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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