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對開展計劃生育村民自治工作的幾點思考
隨著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重心的不斷下移,計劃生育村民自治工作在靈臺縣一些地方已得到了全面發展,其工作內容、工作方式已得到充分擴展和轉變,為推動全縣計劃生育工作健康深入開展起到了指導和引路作用。但在實際工作開展中,還遇到了不少阻力和困難,存在著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需要在長期的工作實踐中不斷探索嘗試、總結完善。 [范文先生網文章-http://www.baimashangsha.com 范文先生網 幫您找文章]一、當前計劃生育村民自治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是認識仍有差距。一些鄉、村干部認為計劃生育工作是“天下第一難事”,廣大群眾的生育意愿和國家的生育政策之間還存在著一定差距,“老百姓天生就服管,沒人管他們反而不適應”,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還是要通過強有力的行政手段來推動,推行計劃生育村民自治,村民不可能自己管好自己的事情,實行計劃生育村民自治,缺少群眾基礎,條件不成熟,不符合實際。
二是村規民約不盡規范。一些村制定的計劃生育村規民約,村民應享受的權利與承擔的義務極不平等,對村民規定的義務和限制、制約措施多,享受的權力、民主、政策措施少,過分強調村民的違約責任,在具體執行過程中違約行為頻繁,很難找到合適的解決途徑。
三是經費保障不足。近年來,雖然各級政府、計生部門不斷加大計劃生育經費的投入,但在村、社、組計生干部的報酬落實上仍顯不足。鄉計生專干崗位津貼每月30元,是崗位津貼行業中最低的,村計生專干每年1200元,社宣傳員每年120元,自管小組長每年360元,按天平均分別僅為3.3元、0.33元和0.98元,報酬水平偏低。同時村級沒有任何活動經費,不能適應工作要求。
四是村民參與意識不強。當前,絕大多數地方的群眾文化素質較低,法律意識淡薄,雖經多方宣傳,但一些群眾對村民自治工作仍漠不關心,自覺參與意識不強,認為是鄉村干部的事情,給工作全面開展帶來了一定的難度。
二、開展計劃生育村民自治工作應著重把握的幾個問題
要使計劃生育村民自治工作得到健康發展,使之形成良性發展的工作機制,應著重處理好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1、提高思想認識是前提。要從根本上轉變廣大干部和群眾對推行計劃生育村民自治工作的錯誤認識,應當在不斷豐富工作內容、完善工作機制、逐步推進的基礎上,進一步加強《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等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在實際中充實和完善《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規民約,通過扎實有效的工作和為群眾帶來的實惠,逐步轉變各級干部和群眾的思想認識,從而實現要我自治向我要自治目標的轉變。
2、實行村民管理是主體。在計劃生育村民自治過程中,要充分調動村民參與的主動性和自覺性,就必須突出廣大村民是管理主體這個重點,所以在工作的開展中,應當嚴格按照《村民委員會組織法》、《村民自治章程》,由全體村民選舉自己的管理機構和管理人員,討論制定村規民約,依法簽訂計劃生育協議,并嚴格按照規定和協議辦事。
3、豐富活動內容是載體。推行計劃生育村民自治,要充分發揮鄉、村青年團、婦聯、計劃生育協會等群眾組織的作用,通過他們廣泛開展內容豐富、形式多樣的文化、體育活動,積極開展為群眾辦實事、辦好事活動,協助、參與計劃生育各項工作的管理和監督,真正實現群眾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的目標。
4、保證資金投入是基礎。各級要采取各種措施,積極籌措資金,不大加大投入,全力保障村級計劃生育正常工作運轉和計生干部報酬的落實,這是推行計劃生育村民自治的重要條件。在現階段群眾的生育愿望還沒有得到徹底改變的情況下,各級計生干部特別是村、社、組計生干部所要承擔的工作任務還十分艱苦,工作壓力也很大,如果不能再從經費和報酬上加以落實,工作開展起來難度將更大。
5、強化工作指導是關鍵。《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規定:“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對村民委員會的工作給予指導、支持和幫助,但是不得干預依法屬于村民自治范圍內的事項”。因此,在推行計劃生育村民自治工作的過程中,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工作“指導”上下功夫,支持和幫助村級解決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但不能包辦代替。同時,村委會應當接受鄉鎮人民政府的指導,承擔起計劃生育的管理與服務職責,達到村民自治的目的。
總之,開展計劃生育村民自治工作,是充分發揮廣大人民群眾主人翁作用,體現以人為本、以人全面發展理念,加快基層民主建設進程,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適應計劃生育管理模式變革,體現計生工作“兩個轉變”的重要舉措,只有不斷創新,總結完善,扎實工作,才能取得實實在在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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