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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舉證責任及其對策
淺談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舉證責任及其對策由于受歷史傳統、訴訟價值取向等因素的影響,不同國家和地區在非法證據排除規則舉證責任的制度設計上存在很大差異,但有一點是共同的,即:證明證據是否合法,特別是控訴證據是否合法的責任主要由控方承擔,并且,控方的證明必須達到排除合理懷疑的程度,否則其所提出的證據將會被推定為不合法的排除。
證明控訴證據是否合法的責任由控方承擔是現代法治國家原則的基本要求。法治最基本的含義就是要求一國法律效力范圍內的所有主體,無論是單位還是個人,無論是國家機關還是普通公民,都必須嚴格遵守法律,特別是國家機關在實現其公務職能時必須嚴格遵守法定的規則和要求。在刑事訴訟中,警察和檢察機關是代表國家行使犯罪追訴權的,其所進行的活動理應符合法定的程序和要求,當其行為的合法性受到質疑時,當然應由其自身承擔證明其行為合法性的責任。因此我國在立法時也應明確規定,控訴證據合法性的舉證責任主要應由控方承擔。而事實上,我國現行立法的有關規定已體現了應由作為國家機關的控方承擔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舉證責任這一規則的基本要求。如我國行政訴訟法明確規定,證明行政行為是否合法的責任由作為被告方的行政機關承擔,如果被告方不能證明其行政行為是合法的,法庭就會推定其行政行為是非法的,而予以撤銷或變更。
在我國,由控方而不是辯方承擔控訴證據合法性的舉證責任比在其他國家更為必要。在西方許多國家,雖然絕大多數偵查活動辯護方無權參與,但隨著刑事程序公開性的加強,已有相當一部分偵查取證活動被告人或辯護律師是有權參與的,如訊問犯罪嫌疑人、勘驗現場等,并且西方許多國家立法還普遍賦予了被追訴者,特別是其辯護律師比較廣泛的調查權。而在我國,幾乎所有控方的偵查活動辯方都無權參與,被追訴者本人無權調查取證,被追訴者的辯護律師的調查取證權也受到了1996年刑事訴訟法的幾重限制,被訴方幾乎沒有任何手段來獲悉控方的取證行為是否合法,因此在我國要求由辯護方承擔證明控訴證據合法性的責任是缺少立法基礎的。
但無可否認的是,由控方承擔控訴證據合法性的舉證責任這一規則的確立也會給我國偵查和追訴犯罪的活動增加一定的難度。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在偵探犯罪時不僅要注意收集和保全證明所指控的實體事實存在的證據,而且要注意制作和收集證明偵查和起訴的程序活動合法的證據。否則,就有可能導致控訴方所提出的證據即使是合法的,也會由于沒有必要的證據來證明而被排除。為此,我們必須注意相關的制度設計。參考國外的成功做法,可以考慮設立或完善以下制度:
首先是擴大辯護律師對偵查程序的參與范圍。可考慮由法律明確規定,只要律師的參與不會給犯罪偵查帶來過于不利的影響,絕大多數偵查活動,如訊問犯罪嫌疑人,詢問證人、被害人,勘驗,檢查,搜查,扣押,鑒定等,辯護律師都有權參與。參與偵查活動的辯護律師有權對偵查過程中的非法取證行為提出異議。如果辯護律師對偵查活動沒有異議,就應當在偵查筆錄上簽名,以便在法庭審判時作為證明控方偵查行為合法的證據。
其次是強化對偵查過程的記錄和保全。主要方法是擴大錄音、錄像等現代科技手段在偵查過程中的應用。可考慮由法律作出明確規定,對于一些重要的偵查活動,特別是對那些關鍵性證據的收集過程,必須用錄音、錄像等科技手段加以記錄和保全,以作為日后證明偵查行為合法性的依據。如英國法律即規定,警察在訊問犯罪嫌疑人時必須同時制作兩盤錄音帶、兩盤錄像帶,以證明警察偵查行為的合法性。
再次是建立司法人身檢查制度。即偵查機關在每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詢問被害人、證人后,應依職權或應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證人的要求對其進行人身檢查,以作為證明訊問或詢問過程中是否合法的依據。
最后是擴大見證人的使用范圍。由法律明確規定,只要不會給偵查活動帶來過于不利的影響,偵查機關在進行調查取證時就必須邀請見證人到場,這樣既可以監督偵查活動依法進行,又可以作為開庭審判時證明證據合法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