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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阜寧縣法院民事審判工作的調查與思考
對阜寧縣法院民事審判工作的調查與思考
各位代表:
你們好!
民事審判工作是法院工作的重頭戲,老百姓所講的“打官司”主要是指民事訴訟。因為民事審判工作涉及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牽涉面廣、工作難度大,既要依法審理,按法辦事,又要使人民群眾得到滿意的結果,矛盾較大,直接影響整個法院的工作和法院在外界的形象。我們阜寧縣人民法院在縣委領導、縣人大的監督下,在上級法院的具體指導下,緊緊圍繞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主題,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提供司法保障,促進社會穩定、百姓安居樂業、人們和睦相處、社會井然有序,積極探索,堅持司法為民,推進審判改革,民事審判工作取得顯著進步。
一、落實各項措施,強化民事審判工作
去年,法院積極籌措資金,建成蘇北一流的城北人民法庭,并對其它四個法庭進行了重新裝修,使整個人民法庭的面貌發生了根本的變化,為民事審判工作的開展提供了良好的硬件環境。根據方便審理、方便訴訟原則,今年五月還新設立了羊寨人民法庭,各庭還在有關鎮設立巡回辦案點。針對民事審判面廣量大,政策法律性強的特點,法院將年輕的審書人員安排到人民法庭工作,配備工作能力較強的庭長到基層。切實加強民事審判隊伍的教育培訓,積極鼓勵和支持他們參加學歷教育,目前95%的民事審判人員具有法律本科以上學歷。法院還通過開展競賽等活動,認真搞好民事審判隊伍的黨風廉政建設,不斷提高他們的業務素質和司法能力。
二、認真貫徹民事政策和法律,確保審判活動制度化、規范化
在民事審判工作中,阜寧縣法院民事審判庭的全體審判人員認真學習和貫徹國家的民事法律和政策以及最高院的司法解釋,熟練地掌握<<民法通則>>、<<民事訴訟法>>和<<合同法>>、<<婚姻法>>等法律法規相關的司法解釋。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平等地保護當事人的財產和人身權利。認真貫徹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決定>>,今年上半年,法院在全縣范圍內聘請了二十名人民陪審員,經人大任命,省高院和市中院培訓,目前已全部上崗,和審判人員一樣成為審判組織重要成員。堅持規范庭審活動和司法程序,正確地適用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堅持巡回審判制度,選擇了一些贍養、侵權、道路交通事故賠償等案件,深入到農村、居委會就地開庭,取得了審判活動的最佳社會效果。
三、狠抓審判質效管理,全面提高民事審判工作水平
審判質量和效率是法院工作的主題,也是人民群眾對法院工作的期望和要求。阜寧縣法院始終把質量和效率放在突出位置,采取各種措施,確保案件質量和審判效率,全面提高民事審判工作的水平。
加強教育,增強審判質量、效率意識。抓好審判工作的各個環節,保證程序公正。堅持重大疑難復雜案件的集體定案,防止因個人的偏見而導致實體裁判的不公。強化審判管理,把法官審判業績同個人利益直接掛鉤。
四、充分發揮審判優勢,大力強化司法調解功能
我們黨所要構建的和諧社會是民主法制、公平正義、誠信友愛、充滿活力、安定有序、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社會。人民法院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中的又一重要職能是“調”——即調解。調解工作至關重要,“能調則調、當判則判、判調結合、案結事了”是最高人民法院對基層法院或法官在新形式勢下的基本要求。阜寧縣法院民事庭強化訴訟調解,盡量把矛盾解決在基層,解決在萌芽狀態。他們一方面認真審理好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各類民事糾紛案件,凡是經基層民調組織調解達成的協議,只要不違反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共利益,不違反當事人的意志,又不明火執仗公平的,都予以支持,確認其效力,判令當事人按約履行。另一方面他們充分發揮審判職能,在訴訟保全環節上加大調解力度,使一大批案件通過調解協商的方法加以解決。近兩年,阜寧縣法院民事案件的調撤率始終維持在50%左右,施莊法庭和益林法庭的調撤率更已達60%以上,有力地促進了地方經濟發展和社會和諧。
五、強化服務意識,確保審判工作的社會效果
民事審判工作具有直接為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服務的功能。在實際工作中,阜寧縣法院一方面強調司法公正,堅持貪污辦事,另一方面在確定具體案件裁判結果時,盡量考慮到雙方當事人的利益、公眾的認知程度和可能帶來的正反影響。
六、增強自學接受人大監督意識,切實改進工作作風
阜寧縣法院注意擺正被監督者同人大及其常委會的位置。除每年一次的人大會議上,向全體人大代表匯報人民法院的各項具體工作外,在日常工作中認真聽取人大領導,特別是內司委領導和人大代表對法院民事審判工作的批評、意見和建議,并注意在實際工作中按照其要求抓好落實。他們全力配合人大個案監督,經常向人大領導和內司委的領導匯報具體案件,盡最大可能的做好個案的審判工作,盡量達到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經過調查研究,我認為當前民事審判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問題有:
1、民事審判工作受到當事人信訪壓力和媒體的影響,公正司法受到挑戰。
2、解工作由于律師的參與和基層調解組織的不健全,調撤率提升的空間已越來越小。
3、新類型的案件如農業承包合同中的侵權案件,人民法院在實際操作中有相當的難度。
4、別案件的審理在程序上不夠規范。
5、力量不足,民事審判隊伍的建設還需進一步加強。
針對以上幾種存在情況,我建議:
1.改善司法環境,促進司法公正。法院要加強獨立審判制度建設,進一步完善公開審判制度;今后如有媒體對民事審判施加壓力,可與宣傳部門聯系,及時制止和糾正。
2、把法官隊伍建設作為一項戰略性任務來抓,進一步提高司法人員素質。法官必須有較高的法律專業知識、政治素質、高度的責任感,同時還必須具有豐富的審判實踐經驗和駕馭庭審能力,這就要求法官加強素質教育,提高法學理論知識和明確法律理念,增強內心確信;培養出一支高素質法官隊伍,使審判工作走向制度化、規范化,真正做到公正司法、公道審判。
3、加大對審判工作的經費投入,保證辦案所必須的經費。人民政府要加大對法院的投資,最大限度地滿足法院辦案經費問題。
4、突出“調”字,依法調解各種矛盾糾紛,營造和諧環境。民事調解工作應從情、理、法方面為爭議雙方尋求溝通的結合點,引導當事人自愿調解,達到最佳效果,把訴訟調解作為構建和諧社會的一項重要工作常抓不懈,在調解的主動性上下功夫,在調解形式上求創新,在調解的方式、方法上求突破。調解是審判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抓住調解時機,釋法說理,化解積怨,提高調解成功率,及時有效地化解矛盾,穩定社會應加大調解力度,促進社會和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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